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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約第十六(缺)賞刑第十七聖人之為國也,壹賞、壹刑、壹教。壹賞則兵無敵,壹刑則令行,壹教則下聽上。夫明賞不費,明刑不戮,明教不變,而民知於民務,國無異俗。明賞之猶至於無賞也,明刑之猶至於無刑也,明教之猶至於無教也。

  所謂壹賞者。利祿官爵摶出於兵,無有異施也。夫固知愚、貴賤、勇怯、賢不肖,皆盡其胸臆之知,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為上用也;天下豪傑賢良從之如流水;是故兵無敵而令行於天下。萬乘之國不敢蘇其兵中原,幹乘之國不敢捍城。萬乘之國若有蘇其兵中原者,戰將覆其軍;千乘之國若有捍城者,攻將淩其城。戰必覆人之軍,攻必淩人之城,盡城而有之,盡賓而致之,雖厚慶賞,何費匱之有矣?昔湯封於讚茅,文王封於岐周,方百裏。湯與桀戰於鳴條之野,武王與紂戰於牧野之中,大破九軍,卒裂土封諸侯,士卒坐陳者,裏有書社。車休息不乘,從馬華山之陽,從牛於農澤,從之老而不收,此湯、武之賞也。故曰:讚茅、岐周之粟,以賞天下之人,不人得一升;以其錢賞天下之人,不人得一錢。故曰:百裏之君而封侯其臣,大其舊,自士卒坐陳者,裏有書社,賞之所加,寬於牛馬者,何也?善因天下之貨,以賞天下之人。故曰:明賞不費。湯、武既破桀、紂,海內無害,天下大定,築五庫,藏五兵,偃武事,行文教,倒載幹戈,笏,作為樂,以申其德。當此時也,賞祿不行,而民整齊。故曰:明賞之猶至於無賞也。

  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製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訐之上者,自免於罪,無貴賤,屍襲其官長之官爵田祿。故曰: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殺,斷人之足,黥人之麵,非求傷民也,以禁奸止過也。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曰:明刑不戮。晉文公將欲明刑,以親百姓,於是合諸侯大夫於侍千宮,顛頡後至,吏請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斷顛頡之脊以殉。晉國之士,稽焉皆懼,曰:"顛頡之有寵也,斷以殉,況於我乎!"舉兵伐曹五鹿,及反鄭之埤,東征之畝,勝荊人於城濮。三軍之士,止之如斬足,行之如流水。三軍之士無敢犯禁者。故一假道重輕於顛頡之脊,而晉國治。昔者周公旦殺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也。"天下眾皆曰:"親昆弟有過,不違,而況疏遠乎!"故天下知用刀鋸於周庭,而海內治。故曰:明刑之猶至於無刑也。

  所謂壹教者,博聞、辯慧、信廉、禮樂、修行、群黨、任譽、清濁,不可以富貴,不可以評刑,不可獨立私議以陳其上。堅者被,銳者挫。雖曰聖知巧佞厚樸,則不能以非功罔上利,然富貴之門,要存戰而已矣。彼能戰者踐富貴之門。強梗焉,有常刑而不赦。是父兄、昆弟、知識、婚姻、合同者,皆曰:"務之所加存戰而已矣。"夫故當壯者務於戰,老弱者務於守,死者不悔,生者務勸,此臣之所謂壹教也。民之欲富貴也,共闔棺而後止,而富貴之門必出於兵,是故民聞戰而相賀也,起居飲食所歌謠者,戰也。此臣之所謂明教之猶至於無教也。

  此臣所謂參教也。聖人非能通,知萬物之要也。故其治國舉要以致萬物,故寡教而多功。聖人治國也,易知而難行也。是故聖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廢,殺人不為暴,賞人不為仁者,國法明也。聖人以功授官予爵,故賢者不憂,聖人不宥過,不赦刑,故奸無起。聖人治國也,審壹而已矣。

  畫策第十八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殺獸,人民少而木獸多。黃帝之世,不は不卵,官無供備之民,死不得用槨。事不同,皆王者,時異也。神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農既沒,以強勝弱,以眾暴寡,故黃帝作為君臣上下之義、父子兄弟之禮、夫婦妃匹之合,內行刀鋸,外用甲兵,故時變也。由此觀之,神農非高於黃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適於時也。故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

  昔之能製天下者,必先製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製民,若冶於金、陶於土也。本不堅,則民如飛鳥禽獸,其孰能製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名尊地廣,以至王者,何故?名卑地削,以至於亡者,何故?戰罷者也。不勝而王、不敗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嚐有也。民勇者戰勝,民不勇者戰敗。能壹民於戰者,民勇;不能壹民於戰者,民不勇。聖王見王之致於兵也,故舉國而責之於兵。入其國,觀其治,兵用者強。奚以知民之見用者也?民之見戰也,如餓狼之見肉,則民用矣。凡戰者,民之所惡也。能使民樂戰者王。強國之民,父遺其子,兄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又曰:"失法離令,若死,我死。鄉治之。行間無所逃,遷徙無所入。"行間之治,連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無所處,罷無所生。是以三軍之眾,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國皆有禁奸邪、刑盜賊之法,而無使奸邪、盜賊必得之法。為奸邪、盜賊者死刑,而奸邪、盜賊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尚有奸邪、盜賊者,刑輕也。刑輕者,不得誅也;必得者,刑者眾也。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賞善之不可也,猶賞不盜。故善治者,使蹠可信,而況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況蹠乎?勢不能為奸,雖蹠可信也;勢得為奸,雖伯夷可疑也。

  國或重治,或重亂。明主在上,所舉必賢,則法可在賢。法可在賢,則法在下,不肖不敢為非。是謂重治。不明主在上,所舉必不肖,國無明法,不肖者敢為非,是謂重亂。兵或重強,或重弱。民固欲戰,又不得不戰,是謂重強。民固不欲戰;又得無戰;是謂重弱。

  明主不濫富貴其臣。所謂富者,非粟米珠玉也;所謂貴者,非爵位官職也。廢法作私,爵祿之,富貴。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過人也。然民雖有聖知,弗敢我謀;勇力,弗敢我殺;雖眾,不敢勝其主。雖民至億萬之數,縣重賞而民不敢爭,行罰而民不敢怨者,法也。國亂者,民多私義;兵弱者,民多私勇。則削國之所以取爵祿者多途。亡國之欲,賤爵輕祿,不作而食,不戰而榮,無爵而尊,無祿而富,無官而長,此之謂奸民。所謂"治主無忠臣,慈父無孝子",欲無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不能獨為非,而莫與人為非。所謂富者,人多而出寡。衣服有製,飲食有節,則出寡矣。女事盡於內,男事盡於外,則入多矣。

  所謂明者,無所不見,則群臣不敢為奸,百姓不敢為非。是以人主處匡床之上,聽絲竹之聲,而天下治。所謂明者,使眾不得不為。所謂強者,天下勝。天下勝,是故合力。是以勇強不敢為暴,聖知不敢為詐,而虛用。兼天下之眾,莫敢不為其所好,而辟其所惡。所謂強者,使勇力不得不為己用。其誌足,天下益之;不足,天下說之。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勝強敵者,先自勝者也。

  聖人知必然之理、必為之時勢,故為必治之政,戰必勇之民,行必聽之令。是以兵出而無敵、令行而天下服從。黃鵠之飛,一舉千裏,有必飛之備也。麗麗巨巨,日走千裏,有必走之勢也。虎豹熊羆,鷙而無敵,有必勝之理也。聖人見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故其製民也,如以高下製水,如以燥濕製火。故曰:仁者能仁於人,而不能使人仁。義者能愛於人,而不能使人爰,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也。聖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謂義者:為人臣忠,為人子孝,少長有禮,男女有別,非其義也,餓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

  境內第十九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

  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

  軍爵,自一級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級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戰也,五人來薄為伍。一人羽而輕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複。夫勞爵,其縣過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勞爵能。五人一屯長,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長不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百將、屯長賜爵一級。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將之主,短兵百。幹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國封尉,短兵千人。將,短兵四千人。戰及死吏,而輕短兵,能一首則優。

  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已上,則盈論;野戰,斬首二千,則盈論。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將盡賞。行間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為簪嫋,就為不更。故爵為大夫。爵吏而為縣尉,則賜虜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為國治,就為大夫。故爵大夫,就為公大夫。就為公乘。

  就為五大夫,則稅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稅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將、禦、參皆賜爵三級。故客卿相,論盈,就正卿。就為大庶長,故大庶長,就為左更。故四更也,就為大良造。

  以戰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將軍以不疑致士大夫勞爵。其縣四尉,訾由丞尉。

  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

  其獄法,高爵訾下爵級。高爵能,無給有爵人隸仆。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

  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級一等,其墓樹級一樹。

  其攻城圍邑也,國司空訾其城之廣厚之數。國尉分地,以徒校分積尺而攻之,為期,曰:"先已者當為最啟,後己者訾為最殿,再訾則廢。內通則積薪,積薪則燔柱。陷隊之士,麵十八人。陷隊之士知疾鬥,不得斬首隊五人,則陷隊之士,人賜爵一級;死,則一人後;不能死之,幹人環規,諫黥劓於城下。國尉分地,以中卒隨之。將軍為木壹,與國正監、與王禦史參望之。其先入者,舉為最啟;其後入者,舉為最殿。其陷隊也,盡其幾者;幾者不足,乃以欲級益之。

  弱民第二十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樸則強,淫則弱。弱則軌,淫則越誌,弱則有用,越誌則強。故曰:以強去強者,弱;以弱去強者,強。

  民,善之則親,利之用則和,用則有任,和則匿,有任乃富於政。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民貧則力富,力富則淫,淫則有虱。故民富而不用,則使民以食出,各必有力,則農不偷。農不偷,六虱無萌。故國富而民治,重強。

  兵易弱難強,民樂生安佚,死難難正,易之則強。事有羞,多奸寡。賞無失,多奸疑。敵失必利,兵至強,威;事無羞,利,用兵久處利勢,必王。故兵行敵之所不敢行,強;事興敵之所羞為,利。法有,民安其次;主變,事能得齊。國守安,主操權,利。故主貴多變,國貴少變利出一孔,則國多物;出十孔,則國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亂。治則強,亂則弱。強則物來,弱則物去。故國致物者強,去物者弱。

  民,辱則貴爵,弱則尊官,貧則重賞。以刑治,民則樂用;以賞戰,民則輕死。故戰事兵用曰強。民有私榮、則賤列卑官;富則輕賞。治民羞辱以刑,戰則戰。民畏死,事亂而戰,故兵農怠而國弱。

  農、商、官三者,國之常食官也。農辟地,商致物,官法民。三官生虱六:曰歲,曰食,曰美,曰好,曰誌,曰行。六者有樸,必削。農有餘食,則薄燕於歲;商有淫利,有美好,傷器。官設而不用,誌行為卒。六虱成俗,兵必大敗。

  法枉治亂,任善言多,治眾國亂,言多兵弱;法明治省,任力言息,治省國治,言息兵強。故治大國小,治小國大。

  政作民之所惡,民弱;政作民之所樂,民強。民弱國強,民強國弱。故民之所樂民強、民強而強之,兵重弱。民之所樂民強、民強而弱之,兵重強。故以強重弱,弱重強,王。以強政強弱,弱存;以弱政弱強,強去。強存則弱,強去則王,故以強政弱,削;以弱政強,王也。

  明主之使其臣也,用之必加於功,賞必盡其勞。人主使其民信此如日月,則無敵矣。今離婁見秋豪之末。不能以明目易人,烏獲舉千鈞之重,不能以多力易人;聖賢在體性也,不能以相易也。今當世之用事者,皆欲為上聖,舉法之謂也。背法而治,此任重道遠,而無馬牛;濟大川而無舡楫也。今夫人眾兵強,此帝王之大資也。苟非明法以守之也,與危亡為鄰。故明主察法,境內之民無辟淫之心,遊處之士迫於戰陣,萬民疾於耕戰,有以知其然也。楚國之民,齊疾而均,速若飄風;宛钜鐵钅,利若蜂蠆:脅蛟犀兕,堅若金石;江、漢以為池,汝、潁以為限;隱以鄧林,緣以方城。秦師至,鄢、郢舉,若振槁,唐蔑死於垂涉,莊喬發於內,楚分為五。地非不大也,民非不眾也,甲兵財用非不多也;戰不勝,守不固,此無法之所生也,釋權衡而操輕重者。

  禦盜第二十一(缺)外內第二十二民之外事,莫難於戰,故輕法不可以使之。奚謂輕法?其賞少而威薄,淫道不塞之謂也。奚謂淫道?為辯知者貴,遊宦者任,文學私名顯之謂也。三者不塞,則民不戰而事失矣。故其賞少,則聽者無利也;威薄,則犯者無害也。故開淫道以誘之,而以輕法戰之,是謂設鼠而餌以狸也,亦不幾乎?故欲戰其民者,必以重法。賞則必多,威則必嚴,淫道必塞,為辯知者不貴,遊宦者不任,文學私名不顯。賞多威嚴。民見戰賞之多則忘死,見不戰之辱則苦生。賞使之忘死,而威使之苦生,而淫道又塞,以此遇敵,是以百石之弩射飄葉也,何不陷之有哉?

  民之內事,莫苦於農,故輕治不可以使之。奚謂輕治?其農貧而商富,故其食賤者錢重;食賤則農貧,錢重則商富;末事不禁,則技巧之人利,而遊食者眾之謂也。故農之用力最苦,而贏利少,不如商賈、技巧之人。苟能令商賈、技巧之人無繁,則欲國之無富,不可得也。故曰:欲農富其國者,境內之食必貴,而不農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則民不得無田,無田不得不易其食。食貴則田者利,田者利則事者眾。食貴,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則民不得無去其商賈、技巧,而事地利矣。故民之力盡在於地利矣。

  故為國者,邊利盡歸於兵,市利盡歸於農。邊利歸於兵者強,市利歸於農者富。故出戰而強、人休而富者,王也。

  君臣第二十三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民亂而不治。是以聖人列貴賤,製爵位,立名號,以別君臣上下之義。地廣,民眾,萬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製、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王官之分、法製之禁,不可不慎也。處君位而令不行,則危;五官分而無常,則亂;法製設而私善行,則民不畏刑。君尊則令行,官修則有常事,法製明則民畏刑。法製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民不從令,而求君之尊也,雖堯、舜之知,不能以治。明王之治天下也,緣法而治,按功而賞。凡民之所疾戰不避死者,以求爵祿也。明君之治國也,士有斬首捕虜之功,必其爵足榮也,祿足食也。農不離廛者,足以養二親,治軍事,故軍士死節,而農民不偷也。

  今世君不然,釋法而以知,背功而以譽。故軍士不戰,而農民流徙。臣聞道民之門,在上所先。故民,可令農戰,可令遊宦,可令學問,在上所與。上以功勞與,則民戰;上以《詩》、《書》與,則民學問。民之於利也,若水之於下也,四旁無擇也。民徒可以得利而為之者,上與之也。目扼腕而語勇者得,垂衣裳而談說者得,遲日曠久、積勞私門者得:尊向三者,無功而皆可以得。民去農戰而為之,或談議而索之,或事便辟而請之,或以勇爭之。故農戰之民日寡,而遊食者愈眾、則國亂而地削,兵弱而主卑。此其所以然者,釋法製而任名譽也。

  故明主慎法製。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言中法,則辯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故國治而地廣,兵強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

  禁使第二十四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賞罰也。賞隨功,罰隨罪。故論功察罪,不可不審也。夫賞高罰下,而上無必知,其道也與無道同也。凡知道者,勢、數也。故先王不恃其強,而恃其勢;不恃其信,而恃其數。今夫飛蓬遇飄風而行千裏,乘風之勢也;探淵者知千仞之深,縣繩之數也。故托其勢者,雖遠必至;守其數者,雖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離婁不見,清朝日鬼,則上別飛鳥,下察秋豪。故目之見也,托日之勢也。得勢之至,不參官而潔,陳數而物當。今恃多官眾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冶者,僅存之治也。通數者不然也。別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蹠不為非焉,故先王貴勢。

  或曰:"人主執虛後以應,則物應稽驗,稽驗則奸得。"臣以為不然。夫吏專製決事於千裏之外。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焉,不可蔽,員不足。夫物至,則目不得不見;言薄,則耳不得不聞。故物至則變,言至則論。故治國之製。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今亂國不然,恃多官眾吏。吏雖眾,同體一也。夫同體一者相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異者也。若使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於蓋。賢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損,故遺賢去知,治之數也。

  慎法第二十五凡世莫不以其所以亂者治,故小治而小亂,大治而大亂,人主莫能世治其民,世無不亂之國。奚謂以其所以亂者治?夫舉賢能、世之所治也,而治之所以亂。世之所謂賢者,言正也。所以為善正也,黨也。聽其言也,則以為能,問其黨以為然,故貴之不待其有功,誅之不待其有罪也。此其勢正使汙吏有資,而成其奸險;小人有資,而施其巧詐。初假吏民奸詐之本,而求端愨其末,禹不能以使十人之眾,庸主安能以禦一國之民?彼而黨與人者,不待我而有成事者也。上舉一與民,民倍主位而向私交。民倍主位而向私交,則君弱而臣強。君人者不察也,非侵於諸侯,必劫於百姓。彼言說之勢,愚智同學之,士學於言說之人,則民釋實事而誦虛詞。民釋實事而誦虛詞,則力少而非多。君人者不察也,以戰必損其將,以守必賣其城。

  故有明主忠臣產於今世,而散領其國者,不可以須臾忘於法。破勝黨任,節去言談,任法而治矣。使吏非法無以守,則雖巧不得為奸;使民非戰無以效其能,則雖險不得為詐。夫以法相治、以數相舉者、不能相益;訾言者,不能相損。民見相譽無益,相管附惡;見訾言無損,習相憎不相害也。夫愛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愛惡各以其正,治之至也。臣故曰:法任而國治矣。

  千乘能以守者,自存也;萬乘能以戰者,自完也。雖桀為主,不肯詘半辭以下其敵。外不能戰,內不能守,雖堯為主,不能以不臣諧所謂不若之國。自此觀之,國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於此二者力本,而世主莫能致力者,何也?使民之所苦者無耕,危者無戰,二者,孝子難以為其親,忠臣難以為其君。今欲驅其眾民,與之孝子忠臣之所難,臣以為非劫以刑而驅以賞莫可。而今夫世俗治者,莫不釋法度而任辯慧,後功力而進仁義,民故不務耕戰。彼民不歸其力於耕,即食屈於內;不歸其節於戰,則兵弱於外。入而食屈於內,出而兵弱於外,雖有地萬裏,帶甲百萬,與獨立平原一貫也。且先王能令其民蹈白刃,被矢石。其民之欲為之,非如學之,所以避害。故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境內之民莫不先務耕戰,而後得其所樂。故地少粟多,民少兵強。能行二者於境內,則霸王之道畢矣。

  定分第二十六公問於公孫鞅曰:"法令以當時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奈何?"公孫鞅曰:為法令置官吏,樸足以知法令之謂者,以為天下正,則奏天子。天子則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發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有敢刂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為法令為禁室,有鋌鑰,為禁而以封之,內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發禁室印,及入禁室視禁法令,及禁刂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歲受法令以禁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禦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寶來之法令,學問並所謂。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故知詐賢能者皆作而為善,皆務自治奉公。民愚則易治也,此所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為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饑而去食也,欲無寒而去衣也,欲東而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騖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貧盜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議之。其議,人異而無定。人主為法於上,下民議之於下,是法令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堯、舜猶將折而奸之,而況眾人乎?此令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之道也。今先聖人為書而傳之後世,必師受之,乃知所謂之名;不師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議之,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民皆願愨,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故勢治者不可亂,勢亂者不可治。夫勢亂而治之,愈亂;勢治而治之,則治。故聖王治治不治亂。

  夫微妙意誌之言,上知之所難也。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千萬之一也。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後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知。賢者而後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令萬民無陷於險危。故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六法(佚文)先王當時而立法,度務而製事。法宜其時則治,事適其務故有功。然則,法有時而治,事有當而功。今時移而法不變,務易而事從古,是法與時詭,而事與務易也。故法立而亂益,務為而事廢。故聖人之治國也,不法古,不循今,當時而立功,在難而能免。今民能變俗矣,而法不易;國形更勢矣,而務以古。夫法者,民之治也;務者,事之用也。國失法則危,事失用則不成。故法不當時,而務不適用,而不危者,未之有也。

  (《群書治要》卷三十六引《商君書·六法篇》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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