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者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我國《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麵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因此,智力正常的殘疾父母有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殘障(弱智)的子女也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無教育能力的智障父母沒有教育子女的義務,身體殘疾但智力正常的父母都有對子女實施家庭教育的責任和義務。殘疾父母要認識到,身體殘疾不代表教育不好子女,更不能放棄教育權利或推脫自己的教育責任。可能我們無法像正常父母那樣帶孩子去好多地方,和孩子一起參與各種活動等,但我們可以用自己永不服輸、不卑不亢的人生態度和勤勞勇敢、誠實守信、自信開朗、熱情大方、腳踏實地的品格等去熏陶孩子,給孩子樹立一個身邊的榜樣。另外,父母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學習科學的家庭教育知識、方法和技巧,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對子女實施家庭教育。不少事實證明,隻要家長不斷更新觀念,教育方法得當,殘障父母也能教育好子女。
這裏我們不談具體的殘障兒童智力矯治方法,隻談一般意義上的家庭教育方法。對於殘障孩子,家庭教育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要麵對現實
家長要有健康的心態,對孩子既不悲觀失望、自暴自棄,又不溺愛遷就、百般嗬護,更不能歧視嫌棄、任其發展。家長要樹立信心,樹立智障兒童可以教育成功的信心,以樂觀、科學的態度正視現實,重視孩子的教育,特別是家庭教育。不能認為孩子有缺陷,“隻要會拿錢買東西就行”,也不能認為教育孩子隻是特教學校的事,或把孩子當成正常人進行教育。家庭教育在殘障孩子的教育中起著更為關鍵的作用,特別是生活習慣、學習習慣及做人教育方麵影響更為深遠。
二、要重視孩子的心理健康
自卑、孤獨、怯懦、敏感、多疑、衝動、自尊心強、情緒不穩定、富有同情心是殘障孩子的主要心理特點。家長應在理解和尊重孩子的基礎上,讓孩子正確麵對殘疾事實,樹立自信心和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努力上進。家長要想辦法調動子女的主觀能動性,讓他能積極參與各種活動,和其他同學真誠、和睦地相處。
對於殘疾兒童,現在提倡隨班就讀,以便向同齡小夥伴學習,同時也有利於培養健康兒童的同情心和對殘疾人的關懷。
對於智障兒童,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從實際出發
若孩子的智能比較低下,對學習的接受能力和對事物的敏感程度就會比正常的孩子差,因此,家庭教育應製定一個切實可行的方法,逐漸培養孩子的學習興趣,對孩子的微小進步都要及時地給予表揚和鼓勵,不對子女提過度的要求,要針對他的能力提出合理的要求。不切實際的要求隻會使子女感到失敗、頹喪,反而不利於孩子的進步。對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有足夠的耐心。
二、送入弱智學校(班)學習
對孩子的教育應該聽取醫務工作者、心理學者及其他專業工作者的意見,不要自作主張。目前,我國許多城市或地區,都專門為弱智兒童辦了學校,成立了弱智兒童學習班,如果能把弱智兒童安置在一起學習,進行特殊教育,就更有利於啟發他們的智能。
三、家庭與學校要密切配合
父母與老師必須以同一方式訓練智能不足的兒童,因為這些兒童特別需要在反複不斷的操作訓練中發展技能,僅僅讓孩子對一些原則、知識有所了解是不行的。因為對於不同的訓練方式,他們比正常兒童更容易感到困惑。所以,不論在學習的要求上或行為習慣的培養方式上,父母在教導兒童以前,必須先了解並熟知老師的教導訓練方式,以便相互配合。
四、多鼓勵和強化
由於智障兒童感知覺遲鈍,識記緩慢,注意力分散,思維想象混亂等特點,在教育方麵比正常兒童要花費更多時間,下更大的工夫,因此家長要有耐心,要有毅力,嚴格要求訓練孩子,持之以恒地進行強化訓練;對孩子點滴的進步要給予肯定、鼓勵,甚至一定的物質獎勵,幫助孩子樹立信心,不斷克服、矯正身心缺陷,促進身心發展,不能簡單粗暴、半途而廢。父母要以兒童的眼光來看待兒童的世界。往往父母認為隻是微不足道的事情,在孩子的眼光中卻是很大的成就。
五、言教不如身教
智障兒童往往是通過模仿學習,懂得一些道理,因此家長要舉止文明、和睦相處,以良好的日常行為給孩子做出學習的榜樣,幫助孩子糾正錯誤。智能不足的兒童對抽象的說明不易了解,具體的示範才是最好的教導方式。比如,要他們學拿筷子或清掃房間,要多次親自做給他們看,並從旁指導。父母的態度應是“讓我們一起做做看”,而不是命令式的“你要做這、做那”。父母的熱心幫助將使兒童比較容易地完成一件事情。
§§第二部分 小學生的家庭生活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