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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17)

  十一月初一日,乾隆帝下諭:陳輝祖抽換抵兌等弊,“業經各委員從實供出,並據陳輝祖自行承認,而王站柱認出之玉蕉葉花觚等件,已在陳輝祖供認抽換物件之內,是全案關鍵已得”,著再將朝珠之事審明,即可定擬具奏,阿桂便往山東查勘河工,福長安押帶陳輝祖、國棟及案內經手各犯,迅速來京審辦。③。

  十二月初二日,就大學士九卿核議阿桂、福長安關於陳輝祖“商同屬員隱匿抽換王?望入官財物照例擬斬”之折,乾隆帝下諭了結此案說:“陳輝祖以陳大受之子,受朕厚恩,用為總督,不思潔己率屬,勉圖報效,其於地方應辦諸務,不能實心實力,隨事整飭,於查抄入官之物,又複侵吞抽換,行同鼠竊,其昧良喪恥,固屬罪無可逭”,但與王?望、國泰之罪尚有區別。“所雲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陳輝祖隻一盜臣耳”。著將陳輝祖從寬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前布政使國棟,知府王士瀚、楊仁譽,斬監候。知縣楊先儀、張翥,發往新疆,充當苦差。布政使李封、按察使陳淮,革職,發往豫省河工效力贖罪。“嗣後外省官吏,當以陳輝祖之見利忘義,玷辱封疆大臣之體,引為綱鑒,庶幾大法小廉,不負朕諄諄教戒之意。所有辦理此案緣由,著通諭中外知之”。③《清高宗實錄》卷1170,頁2、3、4,17、18.

  四十八年二月初三日,因查明陳輝祖貽誤地方,武備廢弛,倉穀虧空,乾隆帝下諭,令其自盡,“以為封疆大臣廢弛地方者戒”。《清高宗實錄》卷1174,頁6.

  乾隆帝又下諭宣布清查浙江倉庫錢糧說:“浙省吏治,自王?望以來,廢弛日久,陳輝祖接任後,又複營私牟利,國棟庸懦無能,其通省倉庫錢糧,難保無積壓虧缺抑勒交代之弊”,著傳諭閩浙總督富勒渾責成屬下官員“速行彌補全完”,否則重懲。③後又一再下諭督促,令必補足。五十一年二月浙江巡撫福崧奏:四十七年清查各屬倉庫錢糧,共虧空一百三四十萬兩,節年已補銀一百萬兩左右,還虧空三十三萬餘兩。乾隆帝命悉心籌辦。

  四、魯撫國泰納賄東省虧銀二百萬兩禦史錢灃巧查倉庫智破貪案。

  乾隆四十七年春,禦史錢灃上疏彈劾山東巡撫國泰與布政使於易簡說:國泰貪縱營私,勒索屬員,“遇有升調,惟視行賄多寡,以致曆城等州縣虧空或八九萬或六七萬之多。布政使於易簡,亦縱情攫賄,與國泰相埒”。《清高宗實錄》卷1154,頁12.

  此疏立即震驚朝野,因為,它直接涉及一批權臣勢要,甚至與皇上也有牽連。其一,錢灃所劾之主要貪官國泰,是總督文綬之子。文綬於雍正十三年授內閣中書,再遷禮部員外郎,改內閣侍讀,乾隆十一年外授甘肅涼州知府,三十六年任至陝甘總督,第二年調任四川總督,雖因故一度奪官,隨即複任,在川坐鎮十年之久。國泰初授刑部主事,再升郎中,外擢山東按察使,遷布政使,乾隆四十二年起任山東巡撫。疏中涉及的另一案犯布政使於易簡,亦非寒門細民,其兄於敏中,乾隆三年高中狀元,蒙帝賞識,於乾隆二十年擢兵部右侍郎起,曆任刑部右侍郎、戶部右侍郎、戶部左侍郎、戶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大學士兼軍機大臣,直到四十四年十二月去世。於敏中當了八年戶部尚書,六年大學士,十年軍機大臣,深蒙乾隆皇帝嘉獎和厚遇,雖於四十四年底病故,但其門生故舊分任內外要職,仍在政局留下很大影響。因此,要想劾倒國泰、於易簡,或者退一步說,要想讓皇上批準言官之請,進行查審,也是很不容易的。

  其二,乾隆帝剛於四十六年秋處理了甘肅捐監冒賑案,斬殺和免死發遣省府州縣官員一百餘人,錢灃上奏的這一月,四十七年四月,又查出新疆迪化等州縣官員采買糧價侵蝕帑銀的大案,後來導致原都統、盛京將軍索諾木策淩等官誅死、發遣,如果錢灃所奏屬實,山東巡撫、藩司、臬司及各府州縣官員又將基本上遭受重懲,通通換任,連興大獄,勢必影響政局的安定,如果考慮到這一個省的各級官員之親友座師等關係,牽連的官員就更多了。這樣一層強大的關係網,怎能突破?

  其三,更為嚴重、更為厲害的是國泰有一堅強後台,即他與和關係密切。此時和任軍機大臣、領侍衛內大臣、禦前大臣、戶部尚書,兼任內務府大臣,步軍統領、都統等要職,其子豐紳殷德為帝指婚為和孝公主之額駙。和還多次被帝委任為欽差大臣,到地方統軍征戰,查辦要案,其被帝之寵愛超過任何大臣,史稱其“寵任冠朝列”。此次國泰之案,和又係欽差大臣,錢灃要想查明真相劾治國泰,確是難而又難。

  其四,錢灃之疏,與乾隆帝也有所涉及。一年多以前,軍機大臣阿桂、福長安、和向帝密奏:“國泰性情乖張”,“不宜久任山東”,請調其至京為官,“消弭其事”。乾隆帝認為這不是辦法,於四十六年正月,命軍機大臣傳諭於易簡來京詢問,了解國泰有無“不法款跡”。於易簡奏稱:“國泰並無別項款跡,惟馭下過嚴,遇有辦理案件未協,及詢問不能登答者,每加訓飭,是以屬員畏懼,致有後言。”帝又問:國泰屢次保薦呂爾昌(原濟南府知府,升任安徽按察使),“有無徇庇交通情事”?於易簡奏稱:國泰與呂爾昌均係刑部司官出身,國泰常委呂爾昌審理案件,“並無交通徇庇之事”。四十六年正月十四日,乾隆帝就此事諭軍機大臣:於易簡所言,“誠據實之奏”。“朕於各督撫,從不肯寄耳目於藩臬,但於易簡係大學士於敏中之弟,經朕麵詢,自不敢不據實奏對,是以令其來京陛見。今據所奏如此,是國泰尚係辦事認真欲速見長之過,並非有別項款跡”。若將來發覺國泰有弊,“不特國泰罪無可辭,即於易簡亦有應得之罪。著傳諭國泰並於易簡知之”。《清高宗實錄》卷1122,頁17、18,卷1156,頁11、12.二月初一日,他又諭軍機大臣,以阿桂等曾奏“國泰不宜久任山東”,將正月詢問於易簡之事告訴阿桂,言於所奏“自為確實”,實即告其不需調動國泰。《清高宗實錄》卷1124,頁4.皇上兩次下諭,講述國泰無不法之事,現在錢灃彈劾國泰貪婪不法,豈非英明君主犯了失察之過?

  由此可見,禦史錢灃之奏,確係冒著很大的風險。觀察錢灃經曆,才知他之此奏並非偶然,因為他是乾隆年間一位敢於直言的諫官。錢灃於乾隆三十六年中進士,四十六年由檢討考選江南道監察禦史。同年,甘肅捐監冒賑事發,錢灃立即上疏,彈劾兩署陝甘總督的陝西巡撫畢沅說:冒賑折捐,固由王?望枉法,但王為布政使時,畢沅兩署總督,“近在同城,豈無聞見?使沅早發其奸,則播惡不致如此之甚”。畢沅“瞻徇回護,不肯舉發,甚非大臣居心之道。請比照不結各員治罪”。《清高宗實錄》卷1147,頁12;《清史稿》卷322,《錢灃傳》。所謂比照不結各員治罪,即要予以重懲,畢沅不是死於刀下,便是發遣充軍,至少也要革職籍沒。乾隆帝覽疏後,責令畢沅明白回奏,幾次嚴諭斥責,後將其降為三品頂戴留任。錢灃後來還疏劾和不在軍機處辦公,另居內右門直廬之非,帝為之訓斥和,並命錢灃稽查軍機處。和深恨錢灃,於乾隆六十年將灃毒死。這雖是後話,但錢灃之敢於上疏直言,彈劾勢要,卻是其一貫的作風,實為難能可貴。

  乾隆帝讀過錢灃之疏後,於四十七年四月初四日下了兩道諭旨。第一道旨說:派尚書和、左都禦史劉墉、工部右侍郎諾穆親馳驛前往涿州、德州至江蘇省一帶,有查辦事件,隨帶司員一並馳驛,禦史錢灃亦著馳驛前往。第二道旨說:禦史錢灃參奏山東巡撫國泰貪縱營私,布政使於易簡亦縱情攫賄,今特派和等人前往秉公據實查辦,斷無不水落石出之理。葉佩蓀由山東按察使升任湖南布政使,著令其將在山東任內時之“所有見聞,國泰等如何貪縱營私之處,逐一據實迅奏,若稍存徇隱”,將來查明,“葉佩蓀何以對朕”?②《清高宗實錄》卷1154,頁6,10、11.

  過了兩天,四月初六日,乾隆帝又對軍機大臣下諭,講了查審國泰一案的方針和辦法。他說:

  “昨據禦史錢灃參奏國泰、於易簡等貪縱營私,遇有提升調補,勒索屬員賄賂,以致曆城等州縣倉庫虧空,請旨嚴辦一折,已麵降諭旨,令和等嚴切查究,自能遵照辦理。朕輾轉思維,折內所稱倉庫虧空至八九萬兩不等,和等到彼時,迅速逐一比對印冊盤查,自無難水落石出,此事尚屬易辦。至各屬以賄營求,思得美缺一節,不特受賄者不肯吐露實情,即行賄各劣員,明知與受同罪,亦豈肯和盤托出。即或密為訪查,尚恐通省相習成風,不肯首先舉發,惟在委曲開導,以此等賄求,原非各屬等所樂為,必係國泰等抑勒需索,致有不得不從之勢,若伊等能供出實情,其罪尚可量從末減。和等必須悉心明白曉諭,務俾說合過付,確有實據,方成信讞。此事業經舉發,不得不辦。然上年甘省一案,甫經嚴辦示懲,而東省又複如此,朕實不忍似甘省之複興大獄,和等惟當秉公查究,據實奏聞。將此由六百裏傳諭知之。”②。

  此諭講明了三個問題。其一,乾隆帝基本上已經相信錢灃之劾疏,認為山東巡撫國泰是在納賄營私,視下屬饋贈之多少,定其升降去留,派和等前往查辦和處理。其二,曉以自首從寬政策,諭令欽差大臣委曲開導,使送銀之官能供出實情,查出確證,方行定案,如不明白曉諭,恐受銀收銀之人不肯吐露真情,通省官員相習成風,不願舉發,有礙案情的查審。其三,宣布不像甘省捐監冒賑那樣複興大獄,這也對穩定山東府州縣官員情緒,促其盡早舉發,將起到重大作用。如不明示此意,他們害怕像甘省官員那樣革職抄家誅戮或充遣,就會心懷疑慮,既不利於辦案,又將貽誤地方公事。就此而言,乾隆帝的這道諭旨,對查清國泰貪縱營私一案,提供了比較有利的條件。

  當然,乾隆帝之諭,也有其估計不確之處。比如,他認為倉庫虧空一事,容易辦理,隻要按照印冊盤查,就會查明,“無難水落石出”。此言未免太淺薄了,這表明他對官場積弊,尤其是倉庫錢糧之虧空,所知不多,不知道這裏麵大有文章,地方官員舞弊之法很多,應付欽差大臣盤查之策也不少,欽差有意上下其手者亦大有人在,並不是一派人盤查就能知悉真相的。此案即係一例。

  又過了兩天,四月初八日,乾隆帝複諭軍機大臣:安徽按察使呂爾昌,從前曾任山東府道,“屢經國泰保奏”,現禦史錢灃參劾國泰貪婪不法。“呂爾昌係國泰用人”,且在山東曆任府道,“錢灃所奏國泰等種種劣跡,呂爾昌斷無不知之理”。著兩江總督薩載即傳呂爾昌到省,“傳旨令其將錢灃所參款跡,伊在山東時所見國泰、於易簡如何貪縱營私,並伊如何與國泰交結,國泰何以信任保奏伊之處,逐一據實指供,毋許絲毫欺隱”,否則重懲。②《清高宗實錄》卷1154,頁12,8、9.這對清理國泰之案也起了作用。

  乾隆帝委派了三位欽差大臣,按其職銜之高、權勢之大和受帝之寵信看,和是軍機大臣、戶部尚書,還身兼多種要職,是皇上之第一寵臣,此次又在三位欽差中名列第一,顯然是這一欽案的主要負責人。劉墉雖係乾隆帝倚任的親信大臣大學士劉統勳之子,但相父已去世七年,本人僅係左都禦史,權勢、資曆當然遠在和之下。諾穆親條件更差,僅僅係一工部右侍郎,而且剛因祀天大禮布置不周,遭帝訓斥,被帝革去頂戴花翎,革職留任,“十年無過,方準開複”。②這樣一位瀆職遭懲之官,怎敢得罪掌握實權的軍機大臣和,自然會以其馬首是瞻,不敢堅持是非抗違其言。

  和本身就是一個攬權納賄的最大的貪官,也很有可能接受過國泰饋送之銀物,這次對國泰極力袒護。在這樣條件下清查國泰之貪縱營私,談何容易,錢灃的處境,確是相當的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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