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王?望赴任之後的第六個月,乾隆三十九年十月,王上折奏稱:收捐的安西州、肅州及口(內)外各屬,到九月底止,共捐監生一萬九千零一十七名,收各色糧八十二萬七千五百餘石。乾隆帝覽折後頓起疑心,於十一月十九日就此事下諭,除了肯定王係“承辦認真”外,著重指出此事“情理多有不可解處”。諭旨具體講了有四“不可解者”。其一,甘肅人民艱窘者多,安得有二萬人捐監?若係外省商民到此報捐,則京城現有捐監之例,眾人何以舍近而求遠?其二,甘省素稱地瘠民窮,本地人民食用尚且不敷,焉有如此之多餘糧供人采買?若言商賈從他處搬運,至邊地上捐,則沿途腳價所費不貲,商人怎肯為此重費捐納?若係收至近地,邊民素無儲蓄,為何忽然之間有此豐贏?其三,半年收捐之監糧,即多至八十餘萬石,一年則應有一百六十餘萬石,如此下去,年複一年,積聚日多,勢必添設倉庫收貯,陳陳相因,不免潮濕損壞,似此經久發紅的陳糧,怎樣動用?其四,若言每歲春間出借種子口糧需費甚多,如不開捐,則不得不采買,歲需價銀一百餘萬兩,但是,此穀畢竟係購自民間,與其斂餘糧歸之於官,複行出借,何如多留米穀於閭閻,聽其自為流轉?諭旨責令總督勒爾謹將此四“不可解”逐一詳細查核據實上奏。
不久,勒爾謹遵旨上奏:甘省報捐監生,多係外省商民,由於新疆開辟,商賈流通,兼之路遠物稀,“獲利倍厚”,安西、肅州又為邊陲門戶,商民皆必經過此處。近年糧價平減,他們以買(賣)貨之銀,就近買糧捐監,較赴京捐監更為捷便,故“倍形踴躍”。甘省過去雖稱地瘠民貧,“蓋藏原少”,但連年收成豐稔,殷實之家積糧日多,實係本地富戶餘糧,供捐生采買,並非運自他處。今報捐之例,“在捐生出餘貲買糧上捐,固所樂從,而本地富戶糶糧得價,亦無勉強,雖斂粟歸官,實複散之於民,均稱利便”。乾隆帝一時找不出什麽破綻,便批示說:“爾等既身任其事,勉力妥當為之可也。”《清高宗實錄》卷971,頁14、15.其實,勒爾謹此奏,全係按王?望之意,“飾辭具複”,把皇上的疑問搪塞過去,實際上號稱捐監所收的八十餘萬石糧食,並無顆粒入倉,完全是紙上之數。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王?望擢任浙江巡撫。這也許是皇上獎其捐監有功吧,因為,從三十九年四月批準捐監開始,不到三年,就收到“監糧”六百多萬石,約有十五萬名商民納糧而成為監生。監糧之多,監生之多,這不僅在陝甘是空前未有之事,就是在全國,也算是名列第一。地瘠民貧糧食短缺的甘肅,三年內突增六七百萬石“監糧”,確是了不起的大事,對甘省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將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要知道,此時甘肅全省在冊田地隻有二十三萬六千三百三十餘頃,征田賦銀二十八萬餘兩、糧五十二萬餘石,銀糧合算不過征糧八九十萬石。現在“監糧”有六七百萬石,超過甘省全年額賦七八倍,數目之大,可想而知。如果再聯係到十幾年前平準定回之戰中,從陝西等省運往甘肅肅州供應前線軍營之用的軍糧,一石米的腳價需數石米,更可想象出這六七百萬石“監糧”價值之寶貴。
乾隆帝在擢任王?望為浙江巡撫時,做夢也未想到這位“能臣”所收的六七百萬石“監糧”,竟全係紙上之數,倉庫之中一粒未有。四十五年春乾隆帝五下江南時,王?望在浙江竭力逢迎,“供張甚侈”,帝雖戒其毋再如此鋪張,但還特別下諭,以其母鄧氏年逾八旬,而加恩賞給禦書匾額及大緞二匹、貂皮四張。
此時王?望官居從二品,身為一省之主的封疆大臣,又以“能臣”見知於帝,家財數百萬,富貴榮華,誌得意滿。他萬萬沒有想到,氣象之報,竟使他這位“能臣”原形畢露,成為聲名狼藉死於刀下的大貪汙犯。
(二)雨多生疑天子覺察偽報旱災吞沒賑銀巨案。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甘肅河州回民蘇四十三聚眾起義,帝派和、阿桂至甘督辦。四月和到甘肅後上疏奏報軍情,言及入甘境即遇雨。阿桂上報征戰之情,亦屢稱雨水太多延滯用兵。乾隆帝回想到過去甘肅連年奏報幹旱,大起疑心,立即警覺起來,降旨詢問阿桂:“該省向來年年報旱,何以今歲得雨獨多,其中必有捏飾情弊”。諭令阿桂和署理陝甘總督的李侍堯仔細訪察辦理,據實上奏。《清高宗實錄》卷1148,頁7;《清史稿》卷339,《王?望傳》。
乾隆帝確算經驗豐富,相當英明。他從雨水之多,立即察覺到甘省年年報旱之可能有偽,並且一下子就抓住了問題的本質,即甘省連年的賑災用穀必有虛飾吞沒之弊。事情果然不出他之所料。阿桂很快就查明,“監糧”未收糧食,而是折收銀兩。
乾隆帝諭令閩浙總督兼管浙江巡撫的陳輝祖,查訊在浙丁憂的王?望,又命接替王?望任甘肅布政使的王廷讚呈報監糧私收折色實情。四十六年六月初,王廷讚向遵旨詢問的軍機大臣、大學士、九卿供稱:到任後,原不許折色,因無人報捐,隻得仍舊如此辦理。又恐各州縣有短價勒買糧之事,故定一名交銀五十五兩的數額,甘省糧價較賤,此數足敷定額。又因捐生多在省城,將此事改歸首府辦理,由其收捐,仍將收來之銀,發給各州縣,購買糧食補還倉庫,按季申報,道府並加結於上。
王廷讚此供,純係巧言編造,隱匿真情。乾隆帝於六月初十日下諭駁斥其非說:“所供殊不足信。”甘肅收納監糧,原為倉儲賑濟起見,自應收取本色糧食,焉能公然定數私收折色,且從無一字奏聞。若言甘省糧賤,五十五兩銀買的糧食,已符定額,則該處收成自必豐稔,為何每年又需賑災?如災賑屬實,糧價必昂,則五十五兩銀必不能買足所定的糧數。“二者均不可解”。“可見所供盡屬支離,其中恐有竟不買補,虛開賑濟,冒銷情弊”。且捐監一事,自應聽憑本生自行平買,繳納糧食,為何必欲官為收銀,並交首府總辦?“明係官折收於前,又複冒銷於後,兩邊俱得便宜,而百姓仍從中受累。此事情弊甚大,不可不徹底清查”。此時“惟阿桂、李侍堯為中外最能辦事之人”,且於此事又從未經手,毫無回護,著傳諭二人,即將此案實在情形,詳悉查明,據實具奏。《清高宗實錄》卷1134,頁15、16.
乾隆帝此諭,將王廷讚駁斥得體無完膚,尤其是論述糧賤則必係豐收,為何又要年年賑災?如果賑災屬實,糧價必貴,五十五兩之銀焉能購買額定捐監之糧數?兩者不能共存,必有一真一假。這段話講得十分透徹,王廷讚是無法掩飾和回辯的。而且他又據此分析出,官府“恐有竟不買補,虛開賑濟”的冒銷情弊,已經將此案的性質作了明白無誤的正確的結論,為徹底偵破這一大案奠定了基礎,指明了方向。當然,此時局麵還不明朗,他隻能根據已有的很少的材料,作些分析論證,還不可能看到這不是“恐有”冒銷之情,不是少數官員所作的局部之弊,而是根本未收糧食,省府州縣各級官員通同作偽,將全部“監糧”的折銀盡行吞沒。
此諭下達後的第三天,六月十三日,閩浙總督陳輝祖之折到京。陳輝祖奏,查訊王?望在甘肅藩司任內私收監糧折色一事,據王?望供稱:“風聞有折色之事,當經責成道府查禁結報,且意在捐多穀多,以致一任通融”。
王?望此供又係詭辯,乾隆帝於六月十三日下諭對其駁斥,並宣布要徹底清查此案。他說:著傳諭陳輝祖,再行審訊王?望,將當時道府是誰,如何私收捏報,令其逐一供明複奏。並傳諭阿桂、李侍堯,即將王?望在甘肅時結報監糧之各道府,查審具奏。至於捐收監糧,原為倉儲起見,今既稱私收折色,仍行買補糧食還倉,且以捐多穀多為能事,則該省之糧充足可知,但為何“每年又須賑恤”?且即欲收捐,亦當聽該生自行繳納本色,不致抑勒百姓,百姓仍得貴價,“何須官為包攬,以致弊竇百出”?“朕於監糧一事,本為甘省地瘠民貧,每歲不惜百十萬賑濟,以惠養窮黎”。若以惠民之事,而轉為累民之舉,“徒令不肖官員,借端肥,所關甚大”。況此事不發則已,今既經發覺,自應根求到底,令其水落石出。“此事積弊已久,通省大小官員無不染指有罪,但亦斷不能因罰不及眾,輒以人多不辦為詞”。即從前之結報各道府,此時已經升調者,人數不多,無難治罪。“況中外人才不乏,斷無少此數人便不能辦事之理。此而不嚴行查辦,將何事不可為也”。著傳諭阿桂、李侍堯:“務將此事如何舞弊分肥,如何冒銷勒買各情弊,並向來蒙混出結之道府,嚴切根究,據實指名參奏。倘阿桂等此次稍存瞻徇,代為擔承,將來別經敗露,伊二人其何以對朕耶”。《清高宗實錄》卷1134,頁19、20.
乾隆帝此諭,比三天前下達之旨,在三個方麵將案件的審理,推進到新的高度。其一,他明確指出,不肖官員已將“監糧”這一“惠民之事”變成“累民之舉”而大發橫財,再一次並且更為清楚地將此案定為貪汙案。其二,斷定此案為並非三五劣吏之作惡,而是集團貪汙,省府州縣官員通同作弊,“通省大小官員無不染指有罪”。其三,宣布要堅決徹底根究,不會因罰不及眾,牽連太多而罷休,一定要嚴行查辦,並責令阿桂、李侍堯不得徇情瞻顧,否則後果自負。
過了四天,六月十七日,因阿桂奏報“連遇陰雨”,“大雨竟夜”而無法進攻,乾隆帝又連下三諭說:“甘省如此多雨,而曆來俱謊稱被旱,上下一氣,冒賑舞弊”。“甘省向年俱奏雨少被旱,歲需賑恤,今阿桂屢奏稱,雨勢連綿霈,且至數日之久,是從前所雲常旱之言,全係謊捏。該省地方官竟以折收監糧一事,年年假報旱災冒賑,作弊已屬顯然”。著王大臣會同刑部審訊原陝甘總督勒爾謹和藩司王廷讚,為何“從前俱以雨少被旱為詞”,命其據實供吐。他並令王大臣專向王廷讚宣諭:其從前“保全省城,功不可沒”,若能將甘省曆年通同舞弊之情逐一據實供明,可以加恩寬宥,以其功抵罪,否則,必自取重罪,“伊之生死,總在此番實供與否”。《清高宗實錄》卷1135,頁2、3、4.
這樣一來,乾隆帝已將此案的基本情節和性質,以及牽連的人犯,均已了解無遺,並一一作了結論,責令欽差大臣、大學士、一等誠謀英勇公阿桂和署理陝甘總督李侍堯嚴切究辦,二位大臣當然會全力以赴,認真辦案,不敢瞻顧徇私,因而整個案件便迅速徹底查明。
七月初,阿桂、李侍堯將王?望等在甘肅將“監糧”折收銀兩,在省包辦、冒銷賑糧等種種弊端,全行查出,向帝奏報。乾隆帝於七月三十日下達的一道上諭,對此案情形作了總結性的概括。諭旨說:“甘省收捐監生,本欲藉監糧為備荒賑恤之用。乾隆三十九年經勒爾謹奏請開捐,議準允行,原令隻收本色糧米,其時王?望為藩司,即公然征收折色銀兩,勒爾謹竟如木偶,毫無見聞。於是王?望又倚任蘭州府知府蔣全迪,將通省各屬災賑,曆年捏開分數,以為侵冒監糧之地,自此上下勾通一氣,甚至將被災分數,酌定輕重,令州縣分報開銷,上侵國帑,下屯民膏,毫無忌憚。”《清高宗實錄》卷1136,頁8、9,卷1137,頁45.
從案情來說,阿桂之奏和帝之諭旨已講得十分清楚,作弊之法並不複雜,也不神秘,而是非常簡單的,即王?望、蔣全迪與甘省各府州縣官,分別收取若幹名監生繳納的“監糧”之折色銀,然後每年用因災賑濟的名義,將此銀冒銷,於是,“監糧”之銀便全部落入王?望等官員手中。
(三)“捐監冒賑”案的五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