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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14)

  王?望等人的捏災侵帑一案,本身並不複雜,但它卻具有五大特點。其一,案情之嚴重,情節之惡劣,侵吞銀數之多,為順治以來一百三十餘年中罕見之第一大案。王?望一夥,究竟收了多少監生捐納的折色銀兩,吞沒多少,還盜竊了哪些糧食?總數難以確知,但從四個事實可以肯定其數是十分巨大的。一係甘肅從三十九年四月批準開捐,到四十二年初,距開捐例不到三年,甘省官員已藉稱幹旱遭災賑濟饑民“而開銷監糧至六百餘萬石”,並將舊存常平倉之糧“又銷去一百三十餘萬石”,即為八百萬石。《清高宗實錄》卷1138,頁18.二為陝西依照甘省之例,亦開捐監,從四十年至四十五年止,共捐監生九千六百餘名,“統計不及甘省二十分之一”。《清高宗實錄》卷1140,頁27.姑按二十分之一計,則甘省共應收捐生十八萬餘名,每名收銀五十五兩,當為一千零數十萬兩。三為浙江查抄王?望家產時,雖然從閩浙總督兼浙江巡撫陳輝祖起,到有關抄家衙役,都私自盜取、吞沒了不少珠寶金銀,但上報朝廷的數目還是極為驚人,王?望之家資,多達“三百餘萬(兩)之多”。《清高宗實錄》卷1166,頁24.當然,此數不全是王在甘肅貪婪之銀,還包括有祖遺財產及其任另外官職時掠取之銀,但從史料記載,王之主要收入確係來自甘肅藩司任內。四是甘省府州縣官員從此“監糧”中貪汙之銀,亦多達數百萬兩。由此可見,王?望一夥通過“監糧”,侵吞了上千萬銀兩,他本人的貲財又多達三百餘萬兩,這在入關以後的清朝一百多年裏,還無人無案能與此相匹,其贓銀數量之多,實居第一。

  其二,全省大小官員通同作弊。以往成百上千的案子,或係單個作案,或係上司夥同三五屬員納賄索財,像這樣從總督勒爾謹開始,以布政使王?望為首,蘭州知府蔣全迪具體主持,“全省大小官員無不染指有罪”,大規模的“上下一氣”的集體作案,在清朝的一百多年中,也還是第一次。八月二十三日,乾隆帝下諭,批準阿桂等奏請將“甘省捏報災賑侵蝕帑項”的各州縣官員革職拿問的建議,現任知府前任知縣楊賡、任諾璽,現任同知前署知州韋之瑗,同知前任知縣閔元、孟衍泗、趙枋林,同知善達、顧芝、張春芳,通判賈若琳、經方、博敏、佛保、謝廷庸,知州那禮善、伍葆光、覺羅承誌、陳常,知縣陳鴻文、王臣、李元椿、邱大英、詹耀、陳澍、伯衡、舒攀桂、萬人鳳、杜耕書、舒玉龍、福明、陳韶、楊有澳、林昂霄、彭永和、徐樹、尤永清、丁愈、錢成鈞、章汝楠、黃道昭、蒲蘭馨、顧汝衡、孫元禮、宋樹穀、趙元德、萬邦英、沈泰、王旭、夏恒、陳金宣、華廷、墨爾更額、王?、龐、申寧吉、史堂、李弼、葉觀海、何汝楠、鄭科捷、陳起、陶士麟、麥桓、景福、而瞻、成德、王夢麟、麻宸、呂應祥、陳嚴祖、廣福、劉治傳,州同前署知縣王萬年,州判前署知州吳洗,州判前署知縣薛佩蘭,布政司經曆前署縣丞許士梁,縣丞前署知縣周兆熊、閔,縣丞史載衡、李立,經曆前署知縣張毓琳等,均予降旨革職拿問,其已離甘省及升任別省官員,亦命各督撫拿解蘭州審問。

  甘肅共有直隸州六、直隸廳一、州六、廳八、縣四十七,上諭列有貪官知縣、署知縣六十三員,知州五員,同知三員,通判五員,縣承二員,共八十一員,另諭又載了二十一員。共計侵盜銀兩一千兩以上的甘肅省府州縣官員,有一百零二人,確是“全省大小官員無不染指有罪”。

  其三,貪婪有術,贓銀累累。除了吞沒“監糧”以外,王?望等貪官還想了不少辦法,大肆盜取國庫帑銀。捐監所收的六百多萬石以上的“監糧”,雖全係折色銀兩,可是他們卻借口增糧太多舊倉不敷裝藏,而呈請添建新倉,先後共二十六起,又冒領銀十六萬餘兩。以往賑災時,需將糧食運往適中地方,發給災民,故需開支腳價銀,現“監糧”皆銀,俱被官員冒領,他們仍沿“舊例”,以腳價銀名目支領帑銀。僅王廷讚在任兩年便領腳價銀二萬八千六百九十餘兩,署藩司文德亦領銀一萬七千五百餘兩。王?望任內收的“監糧”和用於賑災的“監糧”,數目很大,多達六百餘萬石,所領的腳價銀當然更多。哈密辦事大臣佛德初次查出哈密通判經方侵吞庫銀二萬三千餘兩,不久又參劾經方虧空銀六萬一千三百餘兩。隨後另一官員圖思義奏稱,經方共虧空庫銀及豆草腳價銀十三萬六千餘兩。如果加上其吞沒監糧之數,這個區區六品的小官,侵吞之銀就多達十五萬兩以上,超過前麵提到過的大學士、兩廣總督李侍堯納取贓銀四倍多,實在令人吃驚。據署理陝甘總督李侍堯的奏報,甘肅皋蘭等三十四廳州縣倉庫共虧缺銀八十八萬八千九百餘兩、糧七十四萬餘石、草四百餘萬束。阿桂、李侍堯查明,省府州縣官員侵吞“監糧”之銀二萬兩以上的,有二十人,一萬兩以上的有十一人,一千兩至九千兩的二十六人,其中最多的吞銀至九萬兩。經方還不在上述人員之內。人數之多,贓銀之多,確係空前罕有。

  其四,官官相護,知而不舉,敷衍塞責。乾隆四十二年,乾隆帝也許是對甘肅捐監一事還有些懷疑,特派刑部尚書袁守侗、刑部左侍郎阿揚阿前往,盤查甘省監糧。袁守侗原係舉人,當過軍機處章京,久任吏、戶、禮、刑諸部侍郎、尚書,五次被帝派為欽差大臣,出京查辦封疆大吏和高級將領重案,經其查實和參劾,使雲南布政使錢度,雲貴總督彰寶,原定邊右副將軍、一等侯富德相繼正法或論斬。乾隆帝派遣這樣一位辦案能臣和刑部堂官至甘,充分表明了他對“監糧”的懷疑、重視和欲圖弄清實況的決心。不料,這位曾五過難關、擅長破案的“大司寇”,這次不知是什麽原因,竟未識破這一彌天大謊,將並無一粒在倉之“監糧”,向帝奏稱“倉糧係屬實貯”,帝聽信其言,不再追查。這次案發之後,乾隆帝憶及此事,於七月二十二日下諭給軍機大臣說:甘省監糧,開捐以後,全係私收折色,並未實貯於倉。前次袁守侗、阿揚阿欽差前往盤查,“據稱彼時倉糧係屬實貯”,其言殊難憑信。該省監糧既未買補,則倉儲焉能足數,此必當地官員一聞查倉之信,挪東掩西,為一時彌縫之計,其簽量人役,均係地方官所管,易於通同弊混,而袁守侗等受其欺蔽,率稱並無虧短,亦未可定,著確查此事。②《清高宗實錄》卷1137,頁22、23,30.

  適值阿揚阿正隨帝秋,在承德避暑山莊,帝即麵訊。阿揚阿奏稱:“在甘省盤查時,逐一簽量,按州核對,俱係實貯在倉,並無短缺”。乾隆帝對此毫不相信,於七月二十三日下諭說:此等簽量人役,即係地方官所管之人,阿揚阿當時“雖逐倉查驗,亦止能簽量廒口數尺之地,至裏麵進深處所,下麵鋪板,或摻和糠土,上麵鋪蓋穀石,此等弊竇,阿揚阿能一一察出不受其蒙蔽乎?”②。

  乾隆帝此諭問得很好,把袁守侗、阿揚阿之受騙失職,揭示得非常清楚。過了半個月,八月初九日,他正式下諭對袁守侗二人之失察作了結論,命予議處。他說:“袁守侗、阿揚阿係朕特派前往盤查監糧之人,豈無耳目,乃一任各州縣通同蒙蔽”。前次監查時,距開捐例不及三年,“而開銷監糧至六百餘萬石之多,亦應問其故也。至舊存常平倉,又銷去一百三十餘萬石,其中弊端疑竇,何以並未察及?”袁守侗、阿揚阿查辦此案,均難辭咎,著交部嚴加議處。《清高宗實錄》卷1138,頁18、19.帝之這一提問,袁守侗、阿揚阿是無法回答的。甘肅人口並不太多,怎能在不到三年之內就動用糧穀七八百萬石發給災民?哪有這樣多災民?素稱精明能幹善破疑獄之“大司寇”袁守侗,聰明才智焉在?怎能連這最為簡單之事和最易覺察的漏洞都視而不見?是智者千慮之一失,還是別有原因,如官官相護之惡習,如總督勒爾謹、藩司王?望之逢迎和請求,才造成這一嚴重失察,還需進一步深究。看來,後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為,不僅是袁守侗和阿揚阿,還有不少官員也是徇情失察。

  當時的陝西巡撫是畢沅。畢沅係頗有名氣的人物,當過軍機處章京,是乾隆二十五年的狀元,自三十一年出任甘肅鞏秦階道起,直到五十年,皆在陝甘為官,當了十年陝西巡撫,屢署陝甘總督。這樣一位才華橫溢的狀元公,這樣一員久任陝甘封疆大吏的老練大臣,為什麽在此案暴露之前噤若寒蟬片語未奏?禦史錢灃因此上疏,參劾畢沅署陝甘總督時,“於該省冒賑諸弊,瞻徇畏避,請敕部將畢沅比照捏結各員治罪。”帝命畢沅明白回奏,畢沅複奏辯稱:四十一年署理督篆時,因金川凱旋,經手軍需事件,迅速回陝,於甘省監糧情弊,“曾經查問屬員,支吾隱飾,急切不能得其要領”。四十四年再署督篆時,又赴西寧口外辦事,“在省為日無多,未能覺察舉劾”,請交部嚴加治罪。乾隆帝下諭,斥其“托詞卸責,所奏實屬支飾”,兩署督篆時,對“王?望等折捐冒賑,上下通同舞弊等事”,“不即據實參奏”。《清高宗實錄》卷1147,頁12、13.浙江巡撫陳輝祖之弟陳嚴祖、江蘇巡撫閔鶚元之弟閔元,皆係捏災冒賑之貪官,陳輝祖與閔鶚元對其弟之“婪贓舞弊”,“亦有所聞”,但恐一經陳奏,其弟將遭重罪,故“隱忍瞻徇”。《清高宗實錄》卷1148,頁7.實際上,對於此案,不僅畢沅、陳輝祖兩位大臣,就是籍隸陝甘的科道官員,甚至“內外大臣,皆知而不舉”,形成“天下無不共知”,“內外臣工並無一人言及”,使帝“思之實為寒心”的極其嚴重的瞻徇顧私、官官相護的局麵。《清高宗實錄》卷1147,頁13,卷1148,頁6―9.

  其五,嚴懲不貸,大誅貪官。以往案件,犯員不多,誅戮較少,這次卻迥然不同,斬殺劣員之多,空前罕有。四十六年七月三十日,乾隆帝下諭,命將王?望立即正法,令勒爾謹自盡,將王廷讚絞監候。他列舉諸人之罪說:勒爾謹、王?望、王廷讚等捏災冒賑、侵蝕監糧、通同舞弊營私各款,已經查明。“今諸弊已露,若再不辦,是朕不能懲貪察吏,朕豈肯受此。從前恒文、方世、良卿、高積、錢度等,俱以婪贓枉法,先後伏誅,然尚未至侵蝕災糧,冒銷國帑至數十萬金,如王?望之明目張膽肆行無忌者。王?望由知縣,經朕加恩用至藩司巡撫,乃敢負恩喪心至此,自應立正典刑,以彰國憲。王?望著即處斬”。勒爾謹對王?望私收折色冒賑婪贓一案全無覺察,且已亦收受屬員代辦物件,一任家人從中影射侵肥,其原已因“平回”之事失誤判處斬監候,現賜令自盡。王廷讚以微末之員擢至藩司,接任之時,對王?望之違法行為不據實參奏,且效尤作弊,雖未收受屬員銀兩,亦派屬員買物,並加收心紅紙張銀兩,又始終匿飾此案,不吐實情,但念其守城微功,免予立決,加恩改為絞監候,秋後處決。後於九月絞決。《清高宗實錄》卷1137,頁46、47、48,卷1140,頁21.

  八月十八日,他又下諭,將侵冒帑銀“監糧”銀二萬兩以上者,立即正法,二萬兩以下者“問擬斬候,入於情實”,一萬兩以下各犯,亦問擬斬候,到時候請旨定奪。《清高宗實錄》卷1139,頁10.九月十五日他再下上諭,對各犯作了具體處理:侵冒監銀二萬兩以上的程棟、陸瑋、那禮善、楊德言、鄭陳善、蔣熏熹、宋學淳、李元椿、王臣、許山鬥、詹耀、陳鴻文、黎珠、伍葆光、舒攀桂、邱大英、陳澍、伯衡、孟衍泗、萬人鳳等二十人,冒賑雖不及二萬兩但侵欺了建倉銀兩之徐樹、陳韶等二人,判為斬監候,入於本年勾到情實官犯內辦理,派刑部侍郎阿揚阿前往甘省,會同陝甘總督李侍堯,傳旨曉諭,監視行刑。侵冒銀一萬兩以上的閔元、林昂霄、舒玉龍、王萬年、杜耕書、楊有澳、李本楠、彭永和、謝桓、周兆熊、福明等十一人,以及冒賑不及一萬兩但侵欺了建倉銀的成均、王旭、陳金宣,宗開煌等四人,判為斬監候,免入本年秋審,牢固監候,聽旨裁決。哈密通判經方侵吞帑銀十五萬餘兩,立即處斬。其餘侵冒銀一千兩以上九千兩以下的尤永清等二十六人,俱判為斬監候,於明年秋審時請旨辦理。通計到十月,陸續正法者共五十六名貪官,免死發遣者四十六人。一次就斬殺絞決、發遣這樣多的貪官,在清朝還是前所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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