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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3)

  第二天,十一月三十日,德沛、旺紮勒的兩份奏折同日送到,言及呂守曾畏罪自盡,會審盧焯之案,“有百姓數百人,喧言求釋盧巡撫,推倒副都統衙門鼓亭柵門”。②呂星垣記此次越民惹事之情說:“越民呼呶罷市,竟篡奪公,舁置吳山神廟,供鋪糗如牆,求保留者數萬人,走督轅擊鼓,公嗬不散,乃夜逃歸頌係所。”《清代碑傳全集》卷71,呂星垣:《資政大夫湖北巡撫盧公神道碑》。袁枚亦書此事說:“獄兩月不具,浙之氓呼呶罷市,篡公於頌係所,舁至吳山神廟中,供鋪糧菜,盛者如牆而進,所過處,婦女呼冤躅足,數萬人赴製府軍門,擊鼓保留。”《清代碑傳全集》卷71,袁枚:《原任浙江巡撫盧公神道碑》。

  乾隆帝對德沛之奏批示:呂守曾的自盡,百姓的惹事,皆“汝等辦理不妥所致”,不須“嚴究為首之人”,以免“又滋一番擾累”,“但刁風亦不可長”,“可速結盧焯之案”,令旺紮勒進京。《清高宗實錄》卷155,頁24、25.

  乾隆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刑部等衙門會題盧焯營私受賄一案。據調任閩浙總督德沛、欽差副都統旺紮勒疏稱,經“臣等逐一訊明”,分別按擬,除盧焯事後受財、求索借貸等輕罪不議外,應如德沛、旺紮勒所題,“盧焯、楊景震俱依不枉法贓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呂守曾亦應擬絞,已縊死,毋庸議,但其身任監司,婪贓逾貫,原係應擬死罪之犯,自不得援身死勿征之條寬免,仍著其嫡屬勒追入官。帝從其議。《清高宗實錄》卷165,頁23.

  若按贓銀數量而言,盧焯之贓超過薩哈諒、鄂善(詳後)數十倍,可盧卻僅以絞監候結案,與薩哈諒相同,輕於鄂善(被勒令自盡),看來乾隆帝是因其有才和築尖山壩有功,才對其從輕發落。第二年帝以盧焯完贓減其罪,戍軍台,乾隆十六年召還,二十年起用,署陝西西安巡撫,二十一年授湖北巡撫,二十二年又因其減值置辦入貢方物等過革其職,戍巴裏坤,二十六年召還。三十二年盧焯去世。

  三、兵部尚書鄂善受賄千兩處死。

  乾隆六年三月十九日,也就是山西布政使薩哈諒被彈劾後的第十二天,乾隆帝下了一道頗為奇特的諭旨,令王大臣查審原九門提督今兵部滿尚書鄂善受賄之案。一開始他說,據禦史仲永檀參奏:原提督鄂善於張鳴鈞發掘銀兩案內,受俞長庚之妻父孟魯瞻銀一萬兩,孟托範毓髕“與提督說合”,“屬其照拂”。侍郎吳家騏亦得俞姓銀二千五百兩。此係“風聞”,“據實密奏,以備訪查”。緊接著他便講道:鄂善係朕倚用之大臣,非新用小臣可比,仲永檀“欲朕訪奏”,不知應委何等之人?若委之禁近小臣,豈大臣不可信而小臣轉可信乎?若委之大臣,又豈能保其必無恩怨乎?況命人暗中訪查而朕不明言,藏於胸臆間,是先以不誠待大臣。此事甚有關係,若不明晰辦理,判其黑白,“則朕何以任用大臣,而大臣又何以身任國家之事耶?”著怡親王弘曉,和親王弘晝,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徐本,尚書訥親與來保秉公查審,使其事果實,“則鄂善罪不容辭,如係虛捏,則仲永檀自有應得之罪,王大臣必無所偏徇於其間也”。“朕所以廣開言路,原欲明目達聰,以除壅蔽,若言官自謂風聞言事,不問虛實,紛紛瀆陳,徒亂人意,於國事何益!”是以此案必須徹底清查,不便含糊歸結,“亦正人心風俗之大端也”。《清高宗實錄》卷139,頁5、6、7.

  此旨之奇在於,他對言官很不滿意,頗有怪罪之意。彈劾貪官是科道的主要職責之一,“風聞言事”更是朝廷給予言官的權利,何況就在此旨下達的前十天,皇上還因言官未曾參劾墨吏薩哈諒、喀爾欽而下諭予以指責,可是,為什麽今天仲永檀的劾疏,乾隆帝卻要抓住其“訪查”之詞而大做文章?他一則說鄂善是“朕所倚用之大臣”,非新用的小臣可比,顯係暗示鄂善不會作出這種貪贓枉法的勾當,不是貪官,聯係到十天前他對滿尚書的操守打包票的諭旨,此意更為明顯。再則他說不應“訪查”,用近身小臣查,不可,用大臣查,也不可,恐其有個人恩怨,暗中訪查,亦不行,是以不誠對待大臣。照此講來,則大臣所做違法之事,是不能查了,是不該查了,隻要是大臣,就可為所欲為,他人不敢說半個不字,天下哪有如此不講道理的邏輯?三則他又怒衝衝地宣布,必將此事明晰辦理,否則難以任用大臣,大臣無法身任國家之事。這簡直是明顯地對言官加以威脅了。四則又指責言官憑仗“風聞言事”,而不問虛實,紛紛瀆奏,擾亂人意,於國無益。此話更是謬而又謬了。簡而言之,乾隆帝之所以講了這樣一大堆不合情理以勢壓人的話,不過是告訴群臣,他對仲永檀之劾奏鄂善,是十分不滿的,他將對其加以懲處。

  按照官場慣例,臣僚對皇上的脾氣、做法是善於體會的,能夠剝開外表,從洋洋萬言的諭旨中,捕捉到皇上的真正想法。奉旨查審此案的王大臣不會不了解此旨的要害所在和皇上欲圖達到的目的,照說他們非常可能會按照帝意去審理此案,加罪言者。不料,結果卻出人意料。怡親王弘曉,和親王弘晝,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徐本,吏部尚書訥親,刑部尚書來保,經過認真查審,弄清了事實真相,證明鄂善確係受賄,並據實上奏。

  此舉使帝異常驚訝,但乾隆帝畢竟不愧為英君明主,此時他並未堅持謬見,一錯到底,而是承認事實,知錯便改。三月二十五日,即其頒降奇諭後的第六天,他給王大臣下了長達一千餘字的上諭,詳述此案經過及勒令鄂善自盡的理由。乾隆帝一共講了四個問題。其一,本意欲罪言官。禦史仲永檀參奏鄂善得受俞長庚賄銀一案,“朕初以為必無此事,仲永檀身恃言官,而誣陷大臣,此風斷不可長”,欲加其罪,但又因事未查明,難治仲之罪,故派王大臣七人秉公查審。其二,鄂善受賄是實。怡親王弘曉等七位軍國重臣屢經研訊,鄂善的家人及交銀者俱承認確有此事,鄂善收了俞長庚送納的賄銀。帝又特召和親王弘晝、大學士鄂爾泰、吏部尚書訥親、刑部尚書來保同鄂善進見,當麵訊問。鄂善初猶抵飾。帝諭告其說:“此事家人及過付之人,皆已應承”,“汝若實無此事則可,若有,不妨於朕前實奏”,朕將諭諸大臣從輕審問,將此事歸之於家人,以全國家之體。鄂善仔細思考後,“乃直認從家人手中得銀一千兩是實”。其三,令其自盡,鄂善翻供。鄂善已經自認,“毫無疑竇”,以皇考及朕平日深加信用的大臣,“而負恩如此,國法斷不可恕。若於此等稍有寬縱,朕將何以臨禦臣工”。因垂淚諭告鄂善:“爾罪按律應絞”,念爾曾為大臣,不忍明正典刑,“然汝亦何顏複立人世乎?”宜自處之。又恐如此處理有過刻之處,命和親王等四人會同大學士張廷玉、福敏、徐本,尚書海望,侍郎舒赫德等再加詳議。王大臣等奏稱:鄂善“婪贓負國,法所不容,人心共憤”,蒙恩令其自盡,並不過刻。鄂善得知將被賜死後,突然翻供,妄稱係因顧全皇上體麵,皇上曾屢次降旨擔保滿尚書的操守,今己被劾,“恐皇上辦理為難,是以一時應承”,實未收納贓銀。其四,斥其欺罔,交部嚴審。乾隆帝見鄂善改口,十分憤怒,斥其“無恥喪心,至於此極”,原本欲待其誠心悔過,懇切哀求,而免其死,監候待決,今因其欺罔之罪,法當立斬,著將鄂善拿解刑部,命刑部等衙門會同九卿科道嚴審。《清高宗實錄》卷139,頁19、20、21、22、23.

  此諭最後雖說交刑部等衙門會同九卿科道再審,但全諭含義異常清楚,乾隆帝已將鄂善定了納賄、欺君的大罪,本應正法,加恩改為立即自盡,之所以要叫刑部、九卿、科道再審,不過是走走過場,欲圖顯示其公正鄭重之意而已,刑部等衙門官員怎能不按帝意斷案?

  乾隆帝又估計錯了,刑部等衙門會同九卿科道審理的結果,竟將鄂善按照“受賄婪贓”之律治罪,把王大臣原擬的絞立決改為絞監候,未論其欺君之罪。乾隆帝甚為不滿,於四月十五日下諭痛斥刑部等衙門辦事之謬說:此案情節,從前所降諭旨,甚為明晰。鄂善貪贓受賄,自認不諱,因“欲以禮待大臣而全國體”,不忍明正典刑,加恩改為令其自處,乃鄂善竟爾翻供,“肆行抵賴”,此乃“欺罔”、“大不敬”之大罪,王大臣將其擬處絞立決,“實屬情罪相符”。今九卿科道等官忽改為絞監候,僅以其婪贓輕罪論處,而置欺君、大不敬之重罪不問,實係“錯謬已極”,“著大學士傳旨嚴行申傷”,命新住、五十七前往刑部,帶鄂善至其家,“令其自盡”。《清高宗實錄》卷140,頁18、19、20.

  乾隆帝以上處理薩哈諒、喀爾欽、盧焯、鄂善四人的貪婪之案,雖有不盡妥當之處,但顯示了其懲治貪官,革除官官相護的積弊,力掃隻治七品芝麻官不罪二三品大員惡習的決心,不管是帝“所倚用之大臣”、掌治戎政的從一品滿兵部尚書鄂善,還是由知縣升至巡撫、曾蒙帝嘉獎的能臣盧焯,一旦知其苛索民財、欺壓百姓、收納賄銀,即遣欽差大臣嚴審治罪,並舉此為例,告誡群臣,使貪汙之風有所收斂,於民於國,皆有所補益,對乾隆盛世的出現,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恒文市金短值奉旨自盡郭一裕劾督遭懲革職充軍。

  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初五日,乾隆帝下諭,遣派刑部尚書劉統勳,查察雲南巡撫郭一裕劾奏雲貴總督恒文貪汙一案,命其馳驛前往雲南,會同貴州巡撫定長秉公嚴審,有關人員應革職解任者,一麵奏聞,一麵查辦,按擬定律具奏。《清高宗實錄》卷536,頁11.

  過了六天,四月十一日,他又諭軍機大臣:關於郭一裕參奏恒文一案,著劉統勳見到定長時,將所奉諭旨,令其閱看,即一同前往雲南,不必先行告訴滇省,以免漏泄。恒文之家人趙二,是此案要犯,當密為防範,勿令其聞風遠。如查明案情後,應即將恒文摘印質審,一麵奏聞,一麵將總督印務,交定長暫行署理。

  乾隆帝雖然派遣劉統勳、定長往滇,但一開始並不相信恒文真有劣跡,故僅命二位大臣“前往查察”,未革恒文之總督要職,未明言其有貪贓之罪,並不像乾隆六年處理薩哈諒、喀爾欽那樣,先定其性,革其職銜,命臣擬處其罪。他的這種態度,可能出於兩個方麵的原因。一是他對滿官尤其是位列一二品的滿大臣,頗有好感,甚為優遇,認為這些滿員大臣不會做出負恩之事,操守比較可靠。與此相關聯的另一因素,是恒文的經曆和才幹。恒文是滿洲正黃旗人,雍正初以諸生授筆帖式,連續四次升遷,任兵科給事中,外授甘肅平慶道,升貴州布政使,不到十年,從一個普通生員一躍而為從二品的大臣,其治政之能和交際之精,顯然是不言而喻的。乾隆十二年征金川時,恒文獻計上奏:兵貴神速,往日在甘肅平慶道任上時,見提督以下各營,或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擇勇健者,名為援剿兵將”,預備旗幟器械及各種銀物。而貴州卻無此例,以致今年四月調兵,遲至六月方得起程。請仿照甘肅之例,預為準備,提督駐安順,設重兵,於府庫貯銀五千兩備用。乾隆帝嘉其能治事,調任直隸布政使,十六年升任湖北巡撫。恒文疏請采漢銅,廣鼓鑄,增築武昌近城石堤,停止估價變賣省城道倉空廒,以備存貯協濟鄰省糧米,均為帝采納,降旨允行。十八年恒文署湖廣總督,授任山西巡撫,二十一年擢雲貴總督。二十二年三月,恒文疏劾貴州糧道沈遷婪索屬吏,鞫實論斬。這些事情表明,恒文確係深受皇恩,蒙帝賞識,才由一小小生員任至主管兩省軍政諸事的從一品封疆大吏,這樣的臣子能不念主恩而貪婪不法?乾隆帝實難相信。可是,事實終歸是事實,隨著查察的深入,真相漸明,郭一裕所劾恒文諸款,確有其事,劉統勳、定長據實上奏。

  乾隆帝十分惱怒,於二十二年六月初一日下諭:前據郭一裕參奏恒文令屬員買金,短發金價,巡閱營伍,沿途縱家人收受屬員門禮等情,“朕以恒文曆任封疆,受恩最重,當不應至此”,故遣劉統勳會同定長前往查察,今二人奏稱,恒文買金一事,及其縱容家人收禮,俱屬確實。恒文身為大臣,自應潔己為所屬表率,乃竟貪汙如此,深負帝恩,著將恒文革職拿問,其有關人犯汪筠、羅以均等,著一並革職,嚴審究擬具奏。《清高宗實錄》卷540,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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