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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4)

  第二天,六月初二日,乾隆帝又下一諭:閱恒文供詞,內稱購金係欲備方物進貢,與郭一裕商議,據郭說:“滇省惟金較貴重,我擬製金手四個進貢。”因此,令標員明柱向巡撫衙門領取金樣式,購金製造,以備進貢,等語。前曾屢次降旨,禁止群臣貢獻,即使督撫上貢方物,亦不過茗柑食品等物,或遇國家大慶,間有進獻書畫玩器,以示慶祝,從未有以金器進貢者。乃恒文藉詞進貢金銀,勒派屬員,短價購買,冀圖餘利,“以致喧傳闔省,殊玷官箴”。但郭一裕既以進貢金器慫恿總督,隨以購金參奏恒文,“是複何心?”著劉統勳、定長將此情節,逐一秉公研訊。至於恒文的家人,或偶爾需索,尚可諉為耳目不周,乃金銀贓物,計值累千,“是其網利營私,稔惡盈貫,何得僅以失察為解?”著一並嚴審具奏。②《清高宗實錄》卷540,頁4、5,8、9.

  過了一天,六月初三日,乾隆帝又下諭講郭一裕劾奏恒文之事。他說:恒文身為大臣,借口進獻,勒派屬員,短價取利,罪固難逃。但果如恒文所供,則郭一裕先以金樣式給恒文看,繼乃以購金參劾總督,又明知金不可進獻,必遭嚴譴,乃告恒文以今年不進,“竟似恒文全墜其術中者,此乃市井所不為,豈大吏同事一方,而竟出此!”或係郭一裕先曾製備貢,後因恒文紛紛購金,闔省喧傳,恐彼此俱致敗露,遂不複進獻,“而轉以參劾恒文,為先發計,亦未可知”。郭一裕有否購金製,買自何人,未進之金何在?著劉統勳等人“務將此中實在情節,悉心詳審,即行具奏”。②。

  七月初一日,乾隆帝再次下諭,斥責郭一裕奸險取巧,將其解任,來京候旨。他說:“讀了劉統勳等官審訊郭一裕與恒文商量貢金的奏折。恒文身為總督,乃借貢獻為名,縱其欲壑”,現據查出贓私累累,應俟各案審明,按律治罪。至於郭一裕,先以貢金慫恿恒文,並呈示式樣,後見闔省喧傳,乃先發製人,“冀立身於不敗,跡其所供,行險取巧情狀,一一畢露”。“伊本屬小器”,前於山東巡撫任內來京陛見時,曾麵奏家計本足自給,且久曆外任,願進銀一萬兩為工程之用。“朕聽之駭然,深斥責其非”,今觀其先購金置預備進貢,“其病根深錮,是以隨處發露耳”。且其購金亦委派司道辦理,“即雲照數發價”,而以司道大員,供督撫私役,成何政體!郭一裕深負封疆之寄,著解任來京候旨。布政使納世通、按察使沈嘉征,遇督撫有此等事情,乃“匿不以聞,惟事迎合上司”,著交部嚴加議處具奏。隨即令革其職。《清高宗實錄》卷542,頁2、3.

  乾隆帝對郭一裕的這樣處理,是頗為謬誤的。恒文之罪,不在於其購金製造金手以備進貢,貢品奢侈,不過遭帝斥責而已,構不成大罪。恒文之所以被定為有罪,是因其借買金為辭,勒派屬員短價購買,借此牟利,以及縱容家人收受門禮納取賄銀,是犯下了貪婪之罪,而不是進貢之罪,進貢不能定罪。這一點,乾隆帝不會不知,他曾多次因臣僚進獻貢品奢侈豪華而拒收其物,降旨訓誡,但也不過是訓誡而已,並未將此定為大罪革職嚴審。前述諭旨也列舉了郭一裕奏進銀一萬兩之事,亦僅僅予以申斥,並未將郭革職懲辦。作為封疆大臣,郭一裕是不應該以進獻厚禮來博取皇上歡心,但此僅係作風欠妥的問題,應予嚴斥,可是不宜以此來定其罪。更重要的是,郭一裕是因參劾恒文之罪,而被恒文供出商製金之事,即使此事屬實,也不能說郭一裕是“行險取巧”,“先發製人”,有意陷害恒文,最多不過是做法欠妥、欲貢重禮取悅皇上而已,談不上犯了什麽大罪。權衡主從輕重,是郭一裕參劾恒文之後,才查明任至總督大臣的恒文,竟是一個贓私累萬的大貪官,應當說郭是立下了一大功,對整頓吏治頗為有益,為民除去了一個大的吸血鬼,為朝廷清理出一個奸臣,應予重重獎賞。可是乾隆帝不知是出於什麽考慮,竟緊緊抓住恒文供稱與郭商議製造金手一事,大做文章,一再下諭,吹毛求疵,連捐銀萬兩的老賬都翻了出來,硬將郭說成為有意陷害總督的奸詐小人,還罷其巡撫之官,責令欽差尚書嚴查其貪婪苛民之事,好像不將郭一裕定成貪贓枉法的贓官,難解心中之恨。雖然他曾專門辯稱此舉不是偏滿輕漢,斥責外人所說“郭一裕以漢人參滿洲,是以兩敗俱傷”之言是“謬誤”的,②《清高宗實錄》卷542,頁3,10、11.但揆諸上述諭旨,很難使人信服,他的這番辯解,顯然是軟弱無力的。

  也許乾隆帝逐漸意識到此舉有些欠妥,因此於下諭罷免郭一裕之職後的第四天,七月初五日,他又下一諭說:前因郭一裕供稱製購金時是“照數發價”,但此外有無贓私,難以置信,故諭令劉統勳“據實窮究,如應查封,即將伊任所查封”。劉統勳奉旨後,應秉公查辦,如郭不能潔身自愛,貪汙不法,亦如恒文之負恩,自當將其家財查封,請旨治罪。若無此情,“而因朕已降旨,遂有意苛求,遽將伊任所貲財封禁,則是全不識事理之輕重矣。此事關於政體官常者甚大,必虛公研究,方能情罪允當”。②。

  乾隆帝雖想作些調整,欲圖略微減少一點壓力,讓欽差大臣審案稍稍公正一點,但大臣皆知帝意,哪能擬議公允。八月初,劉統勳之折到京。劉奏稱:奉旨查審郭一裕一案,“訊明郭一裕詐偽貪鄙款跡,按律擬流”,並請查封郭之家產。照說,劉統勳還算辦事較公之臣,他雖接到令郭解任對其嚴審之旨,擬議意見不能不受諭旨約束,相當苛刻,但在查證問題時還是比較實事求是的,沒有嚴刑逼問誘供逼供,沒有硬給郭栽上莫須有的贓銀巨萬的大罪,而是如實上奏。乾隆帝於八月初四日下諭拒絕其議說,郭一裕與恒文,各有應得之罪,而輕重不同。恒文贓私累累,眾證確鑿,家產自應查封,以懲貪黷。而郭一裕不過交屬員代買物件,短發之錢不及百金,更有將原物退還者。即其令屬員修造花廳,亦隻數百兩,較之恒文,情罪亦應有所差別,若一律抄家,“殊不足以服其心”,已傳諭定長,將郭貲財照舊給還,不必查封。《清高宗實錄》卷544,頁11.

  二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乾隆帝下諭,列舉恒文、郭一裕之罪,勒令恒文自盡,革郭之職,發往軍台效力。他說:根據劉統勳、定長的查審和上奏,恒文令屬員買金,短發金價,巡查營伍,縱容家人勒索門禮等款,“俱屬確實”,恒文任所貲財多至數萬兩。恒文並非素封之家,其曆任封疆不過二三年,養廉銀除用於一歲公用及往來盤費外,“即極為節嗇,亦何能若是之多,是其平日居官之?簋不飭,不待言矣”。昨劉統勳麵奏,尚認為恒文之敗檢,皆由於家人恣橫所致,“其意似為恒文卸罪者,此則所見非是”。恒文果以潔清律己,奴仆下人焉敢如此肆行無忌。況且勒索門禮即係家人所為,而購金短價,受屬員饋送,“豈亦家人教之耶?”恒文深負朕恩,情罪重大,若“曲為寬宥,其何以飭官方而肅吏治!”著派侍衛三泰、紮拉豐阿馳驛前往,於解送所至之地,即將此旨宣諭,“賜令自盡”。郭―裕為人,“本屬庸鄙”,前歲曾麵奏願捐養廉羨餘銀一萬兩,到滇後又有購金製之舉,“惟以聲色貨利殖產營運為事”,深忝封疆之任,但其在官,尚不致如恒文之狼藉,同係購金,發價並未短扣。郭一裕著革職,從寬發往軍台效力,“以為大吏鄙瑣者戒”。《清高宗實錄》卷546,頁22、23、24.不久,又以署雲貴總督定長請免予處分署玉屏縣知縣趙沁等十五員,因其係被恒文之家人趙二等勒索銀兩,並複自首,不必革職罷官,予下諭斥責其非說:上司家人需索屬員,例有明禁,該知州、知縣等官員,果能持正不阿,則應一麵鎖拿需索的家人,一麵據實稟聞上司,聽其懲治,即或上司袒護家奴,地方官可直揭部科,據情詳查,對“如此大有風力之員”,“朕不但加意保全,且將召見而擢用之矣”。乃趙沁等官,始則被惡奴勒索,甘心賄送,及至恒文敗露之後,經署督行文飭查,始行報出,焉能藉稱自首得免吏議不至去任?趙沁等十五位官員,俱著交部察議。《清高宗實錄》卷547,頁20、21.不久吏部奏準,趙沁等十四員降一級留任,其餘永昌知府佛德、臨安府知府方桂等三十八人亦分別被懲罰。

  恒文、郭一裕之案,至此總算了結了。恒文、郭一裕二人,原本企圖貢獻珍品取悅於帝,不料弄巧成拙,求福得禍。恒文因此而醜跡敗露,從一個飛黃騰達的治政能臣、從一品大員,一變而為贓私累累、聲名狼藉、違法致死的大貪官,人死家破又財空。郭一裕險被定為汙吏,幾經周折,最後被皇上定為庸鄙奸險投機取巧之小人,革職罷官,發往軍台效力。

  乾隆帝嚴懲恒文,拒絕劉統勳寬免恒文罪過之議,以及處治饋送總督賄銀的趙沁等十五位州縣官員,以懲貪風,肅吏治,是十分正確的。隻要是貪贓橫行,違犯國法,就應加以製裁,哪怕恒文是貴為總督的滿人、蒙帝擢升的能臣,也不能逃漏於法網之外,而被按律處死籍沒,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是,他對郭一裕的發落,卻甚為不妥,頗欠公允,這樣一來,恐將使漢宮緘口,不敢彈劾滿員大臣,以免兩敗俱傷,自身遭受橫禍,其消極的影響,不宜低估。也許是由於這個原因,或者出於其他的考慮,乾隆帝於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下諭說:郭一裕之派屬員買金,雖亦不能算是無罪,但恒文之事,實由郭一裕舉發,郭前在部呈請贖未準,恐將來各省督撫有貪婪之事,“同官以事相幹涉,懼於己有礙,轉不據實入告,將無由發覺,其何以明國憲而儆官邪耶!”郭一裕著加恩準其納贖。《清高宗實錄》卷550,頁9.數年以後,帝賜予郭一裕三品銜,授河南按察使。這樣一來,總算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五、山東巡撫蔣洲貪婪命喪法場。

  乾隆二十二年十月初五日,乾隆帝連下二諭,命督修山東運河工程的刑部尚書劉統勳前往山西,查審移任山東巡撫的原山西巡撫蔣洲之貪汙案件。他在諭中講道:據山西巡撫塔永寧奏,蔣洲於山西任內,侵用帑銀二萬餘兩,升任時,勒派全省屬員彌補,並賣壽陽縣木植賠補,“此事實出情理之外,為之駭然”,必須徹底清查。查審此案,非劉統勳不可,著劉統勳即傳旨,將蔣洲革職拿問,帶往山西,並塔永寧劾疏內提到的楊文龍等人,一並嚴審定擬具奏,其任所字跡貲財,一並查明奏聞。《清高宗實錄》卷548,頁11、12.

  乾隆帝所講看過奏疏後“為之駭然”,是有原因的。因為案犯蔣洲既非小小七品芝麻官,而是從二品的封疆大吏山西巡撫移任山東巡撫,又非寒門小戶貧寒鄉民,而是書香門第宰相之子。蔣洲之父蔣廷錫,是雲貴總督蔣陳錫之弟,工詩善畫,以舉人、進士供奉內廷,事聖祖內直二十餘年,任至內閣學士。隨後,廷錫更受到世宗的賞識和提拔,六年之內,由內閣學士遷禮部侍郎,晉戶部尚書,兼領兵部尚書,拜文華殿大學士,兼領戶部,並蒙授一等阿達哈哈番世職,雍正十年病故,諡文肅。廷錫政績卓著,秉公執正,史稱其“明練恪謹,被恩禮始終”。蔣洲之兄蔣溥,雍正七年由舉人、進士、庶吉士,直南書房,襲世職,十一年授編修,四遷任內閣學士。乾隆五年蔣溥授吏部侍郎後,曆任湖南巡撫、戶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兼禮部尚書、掌翰林院事、兼署吏部尚書、大學士、軍機大臣、兼領戶部,身任要職近三十年,頗有建樹,政績顯然。蔣洲就是憑借父兄之勢及皇上對父、兄之恩寵,由一個小小主事很快就累擢至山西布政使,乾隆二十二年又升任山西巡撫,於同年七月移任山東巡撫。一家之中出二相,四十年的大官要職,姑且不說侵吞帑銀、科索民財、收受賄銀,就是正額薪俸、養廉,皇上恩賜,屬員獻納,督撫饋遺,門生敬奉,等等收入,為數也十分可觀,這樣富豪高貴的家庭,怎會出現貪官汙吏?父、兄皆係科甲出身,任至大學士,自應正身律己齊家,嚴教子弟,其子、其弟怎能喪失廉恥見利忘義?所以,乾隆帝不禁因蔣洲之貪婪而“為之駭然”!

  過了十一天,十月十六日,乾隆帝再諭軍機大臣:據塔永寧奏:蔣洲任內,一切舞弊納賄之事,皆其幕友吳姓及管門家人黃姓、馬姓等從中經手,已秘谘山東署撫,提犯人解送山西,等語。吳姓諸人均係此案要犯,著傳諭山東巡撫鶴年即速嚴拿,委員解晉,交劉統勳歸案嚴審,務該委員嚴加防範,迅速解送,勿使該犯逃脫,或畏罪自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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