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精要
按照諾齊克的正義理論,非最小的福利國家中的所有再分配政策均是非正義的。進行再分配的對象是已經被人“擁有的”東西,並且隻能通過國家行為強迫地非合法地轉移。這本書引發了廣泛而熱烈的討論。
——〔英〕傑弗裏·托馬斯(Geoffrey Thomas)
“尼采曾要求:你應如此活著,一如你願意這樣的生命可以永恒的重複。那似乎有點苛求了。然而,哲學,卻確實構成一種生活方式,值得延續至其終結。一如蘇格拉底最初向我們示範的一樣。”——諾齊克如是說。
羅伯特·諾齊克是20世紀美國最著名的哲學家之一,1938年生於美國紐約市,其父是在紐約經營小生意的俄羅斯猶太移民。諾齊克從當地公立學校畢業後進入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攻讀哲學專業,1959年畢業後轉入普林斯頓大學研究所讀研,師從美國著名科學哲學家亨普(Carl Hempel),期間受到哈耶克(Friedrich Avon Hayek)和弗裏德曼(Milton Friedman)思想的影響。1963年他以論文《個人選擇的規範理論》獲取哲學博士學位,之後便留校任教,期間曾獲獎學金在英國牛津大學留學一年,1965年轉入哈佛大學任教並成為羅爾斯的同事,兩年後升為該校哲學係正教授。在具有濃厚的道德哲學氛圍的哈佛大學哲學係中,諾齊克作為對道德問題的主要關注者之一具有自己的獨特視角,與羅爾斯關於康德道德哲學的規範性研究不同,諾齊克一直把自己的研究重點放在如何用恰當的道德理論去說明我們麵對的生活和世界。
在羅爾斯的鼓勵下,他和美國紐約大學哲學係教授、著名哲學家、倫理學家內格爾(Thomas Nagel)一起組辦了一個小型的倫理學和法律哲學學會,每月進行定期討論,參加討論的有著名的政治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沃爾澤(Michael Walzer)等。1981年到1984年期間,諾齊克擔任了哈佛大學哲學係係主任的職務,1998年由於他“不僅對於當代哲學具有重要影響,而且以其觀念超越了他所在的學科,乃至於產生了學術的真實而深刻的影響”,獲得了約瑟夫·佩裏格雷諾駐校教授職務。2002年1月23日,在他經曆了與病魔胃癌進行長達七年的艱苦抗爭之後不幸逝世。諾齊克短暫的一生著述豐富。二十幾年出版七部哲學專著:《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1974),《哲學解釋》(1981),《省察的生活:哲學沉思》(1989),《個人選擇的規範理論》(1990),《理性的本質》(1993),《蘇格拉底的困惑》(1997),《恒在:客觀世界的結構》(2001)。這樣一位英才的離去在世界各地都引起了軒然大波,世界各地的主要媒體,如美國的《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華爾街日報》,英國的《泰晤士報》、《衛報》、《經濟學家》,中國的《南方周末報》、《明報月刊》等都紛紛發表文章,悼念和緬懷這位偉大思想家。
與羅爾斯的體係化理論與嚴密的邏輯論證風格形成鮮明對照的是,諾齊克的思想具有很深刻的分析性和原創性,既不缺乏邏輯的推理,也善於結合典型的現實實例層層突破與駁斥他所不認同的觀點。他的著作字裏行間都洋溢著希臘先哲的雄辯風格,“其中有精心推敲的論證、被未必存在的反例所反駁的命題、令人驚奇的論點、困難的問題、抽象的結構條件、尋找一種適用於一組特殊事例之理論的嚐試、使人吃驚的結論等。”諾齊克的思想興趣非常廣泛,他所進行的研究與教學主題極其多元化,所開設的課程涵蓋了哲學、倫理學、政治學等各個領域。他的研究也不隻是停留在其代表作《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所探討的政治哲學領域,而且涉及到了人生哲學、價值哲學、認識論、倫理學、經濟學等領域,甚至還延伸到了數學、量子物理學、演化生物學、認知科學和神經元科學等領域,他的這種博學才識不能不令人折服。並且,在他的學術生涯中他自始至終對學術充滿了極大的熱情,據他的好友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德紹維茨(Alan Dershowitz)所言,諾齊克在他逝世前一個星期還在和同事討論學術問題,並對他們的著作提出批評。
諾齊克是以《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引起學術界關注的,然而在他的學術著作中關於政治哲學的專著僅此一部,另外,隻有在《省察的生活:哲學沉思》中談到一些。
“作品內容”
道德奠基——權利論
同羅爾斯相似的是,諾齊克的思想靈感很大部分也是來自康德。據他自己所言,他的論證所依靠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康德著名的定言命令的第二條原則“你要如此行動,即無論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還是其他任何一個人的人格中人性,你在任何時候都同時當作目的,絕不僅僅當作手段來使用”。作為具有尊嚴的每一個人,都具有絕對的權利,生活在由多個人組成的人群之中的每個人,在追求自我的目標和幸福時不能逾越其他人的權利,每個人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都是行動的道德邊際限製,每個人都不應該在沒有得到他自己同意的情況下,作為其他人的手段甚至做出犧牲以達到他自身以外的其他目的,這種人的目的性的道德奠基是作為人之為人的根本保障的。個人的某些權利例如生命權,即使是他自己由於某種原因想要放棄,這也是不允許的,更不用說他人的侵犯了。
諾齊克以這種道德觀批判了“赤裸裸的功利主義”,他認為功利主義所主張的靠合法的犧牲個人權利而促成的“社會利益”是根本不存在的,功利主義犯了形而上學的錯誤,因為他們設想社會本身是經曆快樂和痛苦的實體,它的幸福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加,但是實際上這樣的實體是根本不存在的,存在的隻有享有各種利益或承受各種罪害的活生生的個人。一個人的權利的喪失而導致的痛苦和對道德邊界的逾越所造成的不公正是不能由另一些人得到快樂而被抵消或成為正當的。對個人權利的侵犯本身就是一種不公正。總之,在他看來,個人對自身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都有絕對的權利,我們不能通過以壓製或犧牲這些權利為代價來達到所謂的社會福利。
諾齊克也批判了他所謂的“權利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of rights),這種功利主義認為,為了更重要的或更多的權利,一些人的權利可以被踐踏。這恰恰違背了諾齊克的道德邊際限製,個人權利不僅是否定意義上的權利,即個人不被傷害或幹涉的權利,而且應該被認為是對他人行為的障礙或約束。通過以上的兩種批判可以看出權利的兩個基本特征,即權利的否定性和提供邊際約束。總之權利是我們唯一關心的事情,具有徹底性也即個人的權利勝過所有其他的道德或非道德考慮。由此,諾齊克以這樣的道德奠基為他的整個政治哲學討論奠定了根基,正如他自己所言,“道德哲學為政治哲學提供了基礎和界限”,在這麽一個道德奠基之上,諾齊克在這本書中按三大部分的論證來層層遞進地建立起自己的政治哲學理論大廈。首先我們看他第一部分的主要內容。
無政府主義批判與最小國家建構
本書的第一部分首先對無政府主義進行了批駁,這種批判的論證之出發點是按洛克意義的“自然狀態”概念,也即一種“無政府狀態”。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們受自然法的約束從而達到在共同體中過自我的生活的目的,但是侵犯他人權利的事情是難免的,於是在這種狀態中,個人權利的維護以及權利的侵犯之後懲罰侵犯者和索取賠償的自衛權利的執行都由個人執行。這就產生了很多不便。因為許多人會缺少實踐自己權利的能力,並且對於怎樣懲罰侵犯者也可能受個人偏見左右而導致新的不公正,以至於產生輪回的衝突狀態而使人們難以享有和平的生活。在洛克看來,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便是訂立契約,建立一個公民政府,於是國家便產生出來了。但是諾齊克認為,洛克的這種由自然狀態直接經由契約而產生國家的論證過於匆忙,而且並不太令人信服,因為處於某廣闊領地上的大量的個人很難一下子達成契約而產生國家,更可能的是一部分人先通過小範圍的以自願的安排成協議來解決他們的問題。“在自然狀態中,一個人可能自己去執行其權利……而其他人則可能應其召喚而與他聯合起來保衛他。”從而形成諾齊克所謂的“保護機構”(protective associations)。
各個保護機構為了保護各自顧客的權利得到維護,也必然會出現衝突。屬於不同保護機構的個人之間發生衝突之後,比如一個機構會保護它的顧客,而另一個機構會試圖懲罰他,於是這些具有一定實力的機構之間便會發生戰爭。通過激烈爭奪之後,最後可能剩下少數保護能力較強的強勢機構(dominant protective associations)。假設最後剩下兩個實力不相上下的保護機構,則會有三種可能的情況:一是雙方彼此爭鬥,經常占上風的一方漸漸把占下風的一方的顧客吸引進來,最終使占下風的一方徹底拆台;二是兩個保護機構分屬不同地域之中,各自顧客將遷居到自己委托的保護機構所在的地域之內生活,形成一個地域之內有一個支配性保護機構的情況;
三是兩個機構征戰不已,實力不相上下,他們為了避免戰爭所付出的昂貴的成本,同意和平解決,即建立作為仲裁者的第三方法官職位或法庭並遵守它的裁決,於是也形成了唯一的支配性機構。
總之,以上各種情況最後都將形成某個地域內人們生活於其中的唯一一個保障個人權利的共同體係,這便形成了國家的雛形,但它又不是一個國家,因為這個支配性機構還缺少國家的一個必要條件,即“它擁有必要的對在這個地區使用強製力的獨占權”,因為這個地域中還有一些沒有委托這個機構保護的獨立分子。諾齊克認為讓這些獨立分子與它合作要用暴力來完成,這是合乎道德的,因為獨立分子有自利的傾向,它並不像支配性機構一樣具有較為可靠而無偏見的理性司法程序,因此獨立分子容易造成不公正地懲罰支配性機構的顧客的危險,並且支配性機構也有實力用暴力完成讓獨立分子的合作。於是支配性保護機構便壟斷了權利實施,成為一個國家,但是這種諾齊克稱為“過分的最小國家”(ultraminimal state)不是一個公正的國家,因為它隻是保護了那些購買它的保護性服務的人,很多由於貧窮等原因無力支付服務費的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因此,過分最小國家從道德的意義上說必須變成最小國家。到此,諾齊克對無政府主義者的批判完成,批判意味著建構,“最小國家”理論也同時建構出來。當然,這種最小國家的功能隻是防止暴力、偷盜、欺詐以及保障契約的順利履行等,這種功能起源於古典自由主義的守夜人國家(nightwatchman state)的功能,這些基本的功能非但不會造成無政府主義者所擔心的侵犯個人權利的結果,反而會更好的保障個人權利,任何超越最小國家功能的國家都將會侵犯個人權利。
過分最小國家批判與最小國家辯護
此書的第二部分是引起爭議的篇章,主要論證了以資格理論(entitlement theory)為核心的持有正義理論(the theory of justice in holding),這是一種曆史的正義觀(a histor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進而據此批判了任何逾越最小國家的過分最小國家,這種國家以模式的正義觀(a patterned conception of justice)為基點,主張按照某一特定模式(諸如需要、才能、道德表現、平等或業績等)對財富和資源進行再分配,從而達成福利國家的現實實踐。為什麽諾齊克反對這種國家呢?因為這種模式的正義觀都是非曆史的,也即它在進行公正的分配時完全不考慮事情形成的過程,比如說個人是如何獲得他們的占有物的過程。恰恰相反,諾齊克主張的資格理論考慮到了資源是怎樣形成的曆史過程,具體來看,他的資格理論包含三項原則:
首先是獲取或占有的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無主物如何變成被持有的,它們經由哪些過程變成被持有的,以及哪些事物、在什麽範圍內變成被持有的等等。由此便規定了人們怎樣才能成為一個他過去沒有所有權的物品或資源的所有者。人們對無主物的占有權是通過屬於他們自己人身一部分的勞動力對這些物品進行生產或改造而獲得的,勞動創造了權利。諾齊克的這種獲取正義論主要是沿襲了洛克的勞動獲取論,兩者實際上沒有多少差別,占有一個物品是否合乎占有的正義原則要看它在占有之前和被占有之後對其他人是否是一樣好的,具體說就是,如果一個人對某物占有,那麽這種占有就是排他性的獨占,如果這種獨占沒使他人受到損失甚至還使他們獲得利益,那麽這種占取就是合乎正義原則的。與洛克不同的是,諾齊克為占有權設定的條件是占有的行為不可惡化別人的境況,而洛克則認為給別人留下足夠的利益是占有的條件。
第二個原則是轉讓的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即人們以交換、饋贈等方式對所持有的物品或資源的所有權進行轉移時,必須是出於自願同意的,否則任何其他沒有經過所有者同意的通過欺詐、強迫等方式獲得物品都是違背此正義原則的。如果出現了違背這兩個原則的占有或轉移,即出現不正義,就必須加以矯正。這便引出了第三個原則。第三個原則是矯正原則(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violations of the first two principles)。
基於他這種充分考慮了資源形成的曆史過程的持有正義論,諾齊克進一步批判了僅僅根據即時性的目的——結果原則(end—result principles)形成非曆史原則的模式化分配正義論的羅爾斯和當代其他平等主義者。他對羅爾斯的批判主要從四個方麵進行:首先是關於社會合作與正義的關係問題,他批判了羅爾斯的分配正義問題由社會合作引起的結論;其次是關於差別原則對社會合作的意義,他批判了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是社會合作的公平條件的結論;第三是關於分配原則的產生問題,諾齊克批判了羅爾斯的“原始狀態”理論;第四是關於自然資質對分配的影響問題,諾齊克批判了羅爾斯以道德應得為論據證明取消由天賦引起的分配差別的論證的不合理性。諾齊克對平等主義的批判從兩個角度進行:首先他指出將平等視為國家合法功能的論據非常缺乏,並且平等的實施必然侵犯擁有財產權的一部分人;其次他從平等與自尊的關係角度批判了平等的不合理性。
總之,通過諾齊克這些嚴密而有趣的論證,他承接第一部分所得出的結論,即隻有最小國家在道德上是合法的,更深入了對最小國家的辯護,指出了任何逾越最小國家的過分最小國家都是違背道德的並且必然將侵犯個人權利。
最小國家與烏托邦之架構
諾齊克經過前兩部分對最小國家的起源和功能進行嚴密論證之後,進而從另一個方向,即考察那種有顯著振奮作用的社會思想傳統——烏托邦理論而得到第一和第二部分所論證的結果——即最小國家。他指出這種最小國家絕對不是蒼白無力的難以實現的烏托邦,相反它是為烏托邦提供了最佳框架,從而肯定了它具有激動心靈或鼓舞人們為之奮鬥或犧牲的吸引力。
首先,諾齊克從分析可能模式的“烏托邦”概念出發,它是指“一切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世界”,在這種社會中,所有人都快樂的、按照自己向往的理想生活而生活著。但是這種烏托邦社會隻是空中樓閣,難以實現。因為每個人都具有獨特性,並且每個人的理想生活觀彼此可能差別很大。因此他強調烏托邦應是一種追求各種烏托邦的架構(utopia is a framework for utopias),人們在這種架構的烏托邦中可以自願結合,自願尋求到自己所認為理想的某個社群,並在其中自由地按照自己的理想生活理念而生活。在其中不允許任何人把自己的烏托邦觀念強加給他人。關於如何通向這種烏托邦的理論思路,諾齊克主要分析了三種可供選擇的、相互支持的思路。
通往烏托邦架構的第一條思路從人是有差別的(people are dif-ferent)事實開始。人們在氣質、興趣、理智能力、精神追求和希望采取的生活方式等方麵都不相同。他們在各自擁有的價值以及對這種價值的評估方麵也存在分歧。因此毫無理由認定隻有一個共同體可作為所有人的理想,而是有很多理由認為有不止一個共同體。每個人都有一種客觀上對他來說是最好的生活;對每個人來說,隻要善的客觀標準能夠生效,就有許多不同的生活都可以說是最好的。從人有差別的事實出發,通過以上分析,諾齊克得出結論:在烏托邦中將不是隻有一種共同體,也不是隻有一種生活方式存在。烏托邦將由各種烏托邦組成,是各種烏托邦的一個架構,烏托邦社會是具有烏托邦精神的社會,即一種基本烏托邦(meta-utopia)。
通往烏托邦架構的第二條思路是從所有的善不可能同時實現這一事實著手。為了達到某時的某一種善就必須達成某些交易協定。但是一個獨特的交易體係被得到普遍同意是不合理的,因此,從被選擇對象上來說,各種不同的共同體將作為一係列選擇對象出現,對象被選擇的機會是均等的;從選擇的主體來說,每個人都能選擇那個近似於他對各種價值之平衡的共同體,這種主體選擇的機會也是均等的。
通往烏托邦架構的第三條思路建立在人們是複雜的(people are complex)事實基礎上。假設先前的論證錯誤,而且有一個對所有人來說是最好的社會。我們可以用兩種方法描述它,一是設計手段(design devices),通過設計手段的描述是經由人們坐下來思考何為最好的社會而得到的。在做出決定之後,他們就著手按這一模式模仿一切事物。但是由於人的極其複雜性而導致的一係列複雜情況,即使有一個理想的社會模式,也很難達到這一先驗範式;二是過濾手段(filter devices),這是一個把許多選擇對象排除在選擇範圍之外的過程。決定其結果的有兩個關鍵因素:過濾過程(filter process)和過濾過程所作用的選擇對象係列的特殊性質。對於那些知識有限、不能準確知道可欲目標之性質的設計者來說,過濾過程是特別恰當的。此外,過濾過程具有可變性,能產生有突出優點的候選對象。
過濾過程的目的是找到人們想生活於其中、自願選擇在其中生活的那些共同體。這一烏托邦結構的運行雖然是一種優越的過濾過程,但是也不可能達到一個所有人都能在其中生活的最好社會,而隻是發現最好社會的性質的最好手段。因此這一烏托邦的架構能容納所有彼此差異的烏托邦理想,但它並不擔保哪一個將會實現。
總之,在這種烏托邦架構中,人們可以自由選擇不同於國家的共同體並且自願地不受強加與幹涉地實現自己的生活理想。而人們在最小國家中被視為不可侵犯的個人,任何人都不可被別人以某種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械或資源;任何人都是擁有個人權利以及尊嚴的人;最小國家允許我們個別地或者與我們願意與之聯合的人一起來選擇我們的生活,實現我們的目標,以及我們對於自己的信念。因此看來,最小國家就是一個真正理想的烏托邦架構。
“簡要評述”
作為一名純粹學者和傑出思想家,諾齊克把他的一生奉獻給了最具挑戰性和創造力的人類思想事業,而《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無疑是他對人類思想事業的巨大貢獻之一。在其中諾齊克以其富有挑戰性的批判精神、犀利的筆調、嚴密而有趣的論證對個人的自由和權利進行了鮮明的維護,由此他作為古典自由主義派別的代表與他的論敵兼同事的現代自由主義主要代表之一羅爾斯形成了鮮明的學術對立。兩人分別作為持有權和程序正義論與分配正義論的堅決捍衛者相互爭論數年而不相上下。當然他們的爭論並非是無所謂的,而是對民主(以權利平等的假設為基礎)和資本主義(它難免造成財富的不平等,因此,必然會造成權利的不平等)之間深刻矛盾的深刻反映。這種爭論至今在敦促西方乃至東方思想界對曾經作出的政治和理論選擇對照世事變遷進行再反思、再選擇。
比起羅爾斯在學術界所引起的巨大影響來說,諾齊克的理論似乎有些孤注一擲,他在學院政治哲學界幾乎沒有信徒,其中的主要原因首先是他的那種過於極端的自由放任主義立場,對此他自己在本書出版十多年之後也有所意識並做出了明確的自我批評,“我曾經宣揚過的自由放任主義的立場,現在看來有著嚴重的不當之處”。而且他的論證也有一些不完美之處,比如說在他論證支配性保護機構在向國家過渡時處理與獨立分子的關係問題時,“對於占據了支配地位的機構在反對對手時使用暴力,它雖然沒有看出什麽道德問題,但是他感到,對於它用強製手段讓獨立分子合作的做法,他卻要利用極多的篇幅和複雜的證明,這在他的《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中的論證顯然是個不易自圓其說之處”。他自己也承認對於支配性保護機構為何有資格強迫獨立分子在他們之間發生爭執時接受它的司法程序,他沒有給出很好的理由。還比如說他在論證占有權的“洛克式的附帶條件”時,對於占有行為如何不惡化別人的境況,如何判定和進行比較,他無法給出一個完全令人滿意的回答。另外,在本書的第三部分中也有一些令人不解的言論,比如對為什麽各種社團可以禁止資本主義,可以不允許個人成員在它們的安排之外進行選擇,以及國家和社團之間有何不同等問題,他沒有做出令人滿意的回答。總之,這本著作並非是所有論證已經全部交代清楚的完美無缺的整體,正如他自己所言,“把所有這些觀點——我的懷疑、焦慮和不確定,連同我的信念、信心和論證——都交給讀者”。第三就是由這種極端立場和論證分析所得出的令大多數人難以接受的一些哲學結論,比如說諾齊克對平等的觀點,他反對對資源的任何模式化分配,過分偏愛不平等,而許多學者已經假定,一個不平等的社會就是一個不公正的社會,因此諾齊克的這種過度強調個人權利而導致的不平等令許多人感到厭煩和難以接受。另外還有學者指出他這部著作是缺少實踐意義的,“更像是為了得出邏輯結論而提出一些看來十分合理的假設的學術演練,因而排除了其他的考慮。”
但是以上這些缺陷並不能否定它的成就。首先他所提出的政治哲學觀點具有驚人、有力而且不妥協的獨創性,“至少一個世紀內在學院哲學主流中沒有這樣的觀點以這樣的魄力被提出”。在這部著作出版之後,它便馬上以一種具有挑戰性和獨創性的魄力對已有的政治哲學理論形成了一種顛覆性的質問,從而劃定了政治哲學的又一全新的疆域,喚醒了沉浸在教條主義酣睡中的人的新的思考。在此著作中,諾齊克對羅爾斯和平等主義的假設和觀點做了深入研究並且提出了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反對意見,比如諾齊克批判羅爾斯,“抱怨他‘放棄了個人神聖權利不可侵犯這一西方經典性的現代價值圭臬,無論如何,所謂’平等的自由‘和’差異原則,都必定要付出犧牲個人天賦權利的代價”。他一係列的敏銳的質問激發和促進了羅爾斯和那些主張平等主義的學者對人類正義問題的重新審視和再思考。他的這種勇於提出問題的敏銳批判風格是學術思想與人類進步的主要動力,哲學永遠是忠於問題而不是忠於答案。其次是他的論證也極具獨創性,其中充滿了針對人們以為是穩妥觀點的許多精彩而令人震驚的反例,比如在論證資格理論時舉出的球星威爾特?張伯倫的著名例子、在論證道德邊際限製的概念時舉出的吃動物和體驗機的例子等,這些反例時而以妙語的形式提出,時而以挑剔的形式提出,論證細膩深入而不乏趣味,從而為哲學的寫作與論證方式開拓了又一新的風格。
總之,於學術上而言,自從這部著作出版以來,幾乎每一本出版的關於正義、財產或政治義務的著作都包括對他的著作的討論,或者至少提到他的這本著作;於現實而論,展望當今時代,我們對個人的權利與自由愈來愈加重視,對於人類自由與文明如何更好發展的問題的思考是難以繞開諾齊克的這本具有爭議性的名著的。
(高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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