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精要
像邊沁那種方式運用的功利原則,確實成為把我分散零碎的知識和信仰融合在一起的基本原理,使我對事物的概念統一起來。我有一個信條、一個學說、一種哲學和一種宗教,值得作為一生的重要目標。我有了一個宏偉想法,就是那個理論將改變人類的狀況。
——約翰·密爾
傑裏米·邊沁於1748年2月15日出生於英國倫敦亨茲迪奇區紅獅街。他的祖父和父親都是律師,母親是安多弗地方一個商人的女兒,結婚以前叫作艾麗西亞·格羅夫。邊沁是家裏的長子,還有一個比他小九歲的弟弟,叫塞繆爾·邊沁,後來成為著名的海軍建築師和工程師。
邊沁的一生可以分為兩個時期,求學的時期,從他三歲開始算起,到他的成名作《政府片論》(1776年)發表,此後就是他的創作時期。邊沁幼年時期,身材矮小、羸弱,但聰穎過人,三歲多一點開始學拉丁文,六歲就能用拉丁文寫作。在這個期間,他還讀了不少小說,法國作家費奈隆的《忒勒馬科斯曆險記》等著作對其影響比較大。
邊沁真正的求學生涯很神奇,七歲進入威斯敏斯特學校,十二歲就進入牛津女王學院學習了,他在兩所學校生活的共同點是,都不那麽令人愉快,用他自己的話說簡直是在浪費時間。不過他的希臘文和拉丁文出奇得好,十歲就能用希臘文給牛津大學基督學院的副院長寫信,兩年後正式進入牛津女王學院求學。
開學之初,就遇到了一件令他不快的事,他被迫在英國國教會的信仰綱要——三十九條信綱上簽名,這令已經有一定獨立思考能力的邊沁有一種羞辱感。最後,他還是懷著憤慨的心情簽名了,但這件事令他久久不能釋懷。當時,牛津的風氣的確讓人失望,學生當中有許多人放蕩而貪杯,而且年幼矮小的邊沁常常成為同學欺辱的對象,而他的導師傑斐遜也引不起他多大的敬意。他那幾年對英國大學教育的弊端印象深刻,同時,他內心那種改革現狀的理想也越發明朗。
1763年,邊沁進入林肯法學院,還在高等法院法庭做見習生。同一年,他又回到牛津聽了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律課,而當時,他就發現布萊克斯通的幾個荒謬之處。1765年,布萊克斯通把他在牛津大學的講稿整理成了《英國法律詮釋》(第一卷),盡管多數人都讚揚,邊沁卻批評它。邊沁的批判精神使他在親眼目睹了英國法律的弊端之後,設法從理論上找到改革法律的依據。此後,他陸續接觸了洛克、休謨、孟德斯鳩、愛爾維修、貝卡利亞和巴林通等人的著作,通過閱讀,他發現了這個原理,那就是功用原理。
1776年,是邊沁人生的一個轉折點,他針對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律詮釋》一書導言中的觀點,匿名發表了《政府片論》,一時間使他聲名鵲起,這是他學術生涯的真正開始。此後,許多社會名流都願意與他結識,謝爾本這位著名的政治家甚至親自來拜見他,這對於一位靦腆的年輕人無疑是莫大的鼓勵。同一年,他也寫作了另一篇論文——《法理學批判原理》,過了許多年,此文以《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發表了。
1785年至1787年,邊沁在歐洲大陸做了一次漫長的旅行,在俄國見到了他的弟弟——那位著名的海軍建築師。回國之後,值得一提的是他認識了迪蒙,這位他一生的合作夥伴。他對邊沁著作的理解是最接近作者本人的人,對邊沁著作的整理、翻譯和編輯使邊沁聲名遠揚,尤其是在國外,因為迪蒙編輯的著作是用法文發表的。1789年,《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發表了,這本書花費了邊沁15年的心血。此後,他把法國作為實踐他自己的法學改革的適宜土壤,本以為他的《立法議會程序》會對法國有用,還提出了模範監獄和濟貧院的計劃,表示可以幫助管理,分文不取,但最後都束之高閣。因為當時法國人的心情興奮,無暇顧及於此。他後來為進入議會以及推進他的模範監獄計劃的努力也落空了。在他成名之後,許多國家的元首都邀請他幫助改革法典,這些改革都收到了一定成效。
1808年,邊沁結識了詹姆斯·密爾,後者是他得力的門生,還把他的兒子約翰·密爾引上了邊沁所開辟的這條道路。1823年,邊沁出資興辦《威斯敏斯特評論》,密爾父子是這個刊物的有力撰稿人,尤其是約翰·密爾。這個刊物是宣傳邊沁思想的主要工具,邊沁本人很少為此刊物撰稿,那時他已經75歲了,主要著手著作的整理和出版。而正值青春年少的密爾(時年18歲或19歲),受邊沁委托,幫他編輯了龐然巨冊——《司法證據原理》,“我愉快地承擔這項任務,這個工作幾乎花了我一年的業餘時間,還不包括以後照顧五大卷本的付印工作的時間”。
1832年6月6日,在倫敦的威斯敏斯特這個給他留下成長的痕跡,也留下盛名的地方,邊沁平靜地離開了人世,卻把對功用主義理論的思考永遠留給了後人,使人們可以同這位功用主義的先師進行對話,對話的媒介就是下麵要談到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
“作品內容”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以下簡稱《原理》)一共16章,前十二章是倫理學的內容,主要圍繞功用原理展開討論,是邊沁法學理論的基石。後四章是法學理論的研究。本文主要介紹他的倫理學理論,包括互相聯係的苦樂原理和功用原理。
苦樂原理
邊沁在《原理》開篇就赫然寫著,“自然把人類置於兩位主公——快樂和痛苦——的主宰之下,隻有它們才指示我們應當幹什麽,決定我們將要幹什麽”。對快樂的論述古已有之,邊沁的不同之處在於從感覺經驗出發,對快樂進行分類計算,建立了他的苦樂原理。他的快樂論是從經驗中觀察總結出來的,並運用心理聯想的方法,對快樂進行分析歸類。快樂被賦予了道德標準終極評價的地位,“不管要幹何事,除痛苦與快樂外,沒有什麽能夠最終使得一個人去幹”(81)。
快樂和痛苦有四種來源: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來自其中任何一種的快樂和痛苦都可以對法律和行為規則產生束縛的力量,稱為約束力。自然的約束力來自尋常的自然過程,既沒有人為的幹預,也沒有最高存在的非凡介入;政治的約束力來自代表一個國家機關行使權力意誌的人的控製;道德的約束力來自於共同體內某個人的自發意向,沒有任何已確立或共同商定的規則的根據,亦稱為俗眾的約束力;宗教的約束力則來自最高存在,無論是在現世還是在來世所產生的力量。在這四種約束力當中,自然約束力是政治和道德約束力的基礎,而宗教約束力如果是在現世對人的苦樂產生影響,那麽也要通過自然約束力起作用(81—84)。可見,快樂和痛苦可以因為人類生活中的各種力量而產生,這些都是可以觀察和體驗得到的,除了宗教約束力對人來世的影響。苦樂可以有不同的來源,性質上都是相同的,隻有量上的不同,正因為如此,它們可以進行比較和估算。
對快樂和痛苦的估算要考慮七個方麵的情況:其強度,即快樂和痛苦的激烈程度;其持續時間,即持續時間的長短;其確定性或不確定性,即苦樂感覺的真實或虛假,穩定還是不穩定;其鄰近或偏遠,也就是快樂或痛苦是當前的還是將來才發生的;其豐度,即某種快樂或痛苦引起他種快樂或痛苦的可能性和程度;其純度,即由某種行為引起的快樂與痛苦相比能否占絕對優勢;其廣度,即苦樂可以影響的人數,其中強度和持續時間這兩個指標最重要(86—88)。無論是個人還是利益相關者全體,如果他的快樂總值較之痛苦的總值為大,那麽行為就具有良善傾向,反之,痛苦的總值較大,則具有壞的傾向,由此決定某項行為的可行與否及其道德價值。這就把行為依據建立在行為的結果之上,在快樂與行為的正當與善之間建立某種關聯,使快樂成為具有內在價值的東西,從而為行為找到了“客觀而普遍”的依據。
邊沁對快樂和痛苦進行了分類,它們都有簡單與複雜之分。簡單的快樂包括:感官之樂,包括味覺之樂、醉酒之樂等九種;財富之樂;技能之樂;和睦之樂;名譽之樂;權勢之樂;虔誠之樂;仁慈之樂;作惡之樂;回憶之樂;想像之樂;期望之樂;基於聯係之樂;解脫之樂。簡單的痛苦分為:匱乏之苦;感官之苦;棘手之苦;敵意之苦;惡名之苦;虔誠之苦;仁慈之苦;作惡之苦;回憶之苦;想象之苦;期望之苦;基於聯係之苦(90—97)。在這裏,並非每一種快樂都能找到某種痛苦與之嚴格對應。幾種簡單的快樂融合到一起就構成複雜的快樂,複雜的快樂是簡單的快樂在量上的擴大,它們之間並沒有質上的區別,小孩子的遊戲所提供的簡單快樂和詩歌所構成的複雜快樂在性質上是沒有區別的。同理,幾種簡單的痛苦疊加到一起就構成複雜的痛苦。幾乎每種快樂都可以引起他種快樂,隻不過因其豐度不同,引起他種快樂的強度有所不同。快樂還因為關涉的對象不同——自我還是他人,而分為自我關係的快樂和外在關係的快樂,後者的存在顯然與他人的快樂相關,如仁慈之快樂與作惡之快樂。
邊沁對快樂的分類及其計算,都是想把行為的標準建立在客觀量化的基礎之上,用苦樂計算的結果來決定行為的取舍,衡量行為的價值。他反對形而上學思辨,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經驗分析之上。雖然對快樂的計算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是,在苦樂的七個特征當中,有一項即強度卻無法找到度量的方法,強度又是估算快樂的重要指標,簡單快樂和複雜快樂之間的界限也很模糊,缺乏確定性,同時,也缺乏一種衡量體係來檢驗這種估算結果的正確與否,這就使其結果的精確度和可信性無法得到驗證。盡管這樣,快樂估算方法貫徹邊沁整個理論體係,理解這一方法,是理解邊沁理論的前提。
功用原理
邊沁在《原理》第一章第2自然段開宗明義,“功利原理是本書的基石”(57)。在我們開始解讀邊沁的功用原理之前,還是從他所繼承的人物身上,了解一些東西,也許能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邊沁本人。這裏麵代表性的人物有英國的霍布斯、法國的愛爾維修,前者“從根本上將倫理道德建立在現實的社會關係和它們所體現的利益關係之上,開啟了經驗主義倫理學的思想路線”,後者主張“一種合理利己主義和公益論相結合的觀點,要求將‘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緊密地聯係起來’”,這兩者從他們各自所做的貢獻來說,都是功用主義的先行者和推動者。但是,對邊沁影響最大的還屬休謨,“從我自己這方麵來說,我記得很清楚,當我讀了這本著作(《人性論》)中有關這個題目(指一切善德的基礎蘊藏在功利之中——譯者)的部分,頓時感到眼睛被擦亮了,從那個時候起,我第一次學會了把人類的事業叫作善德的事業”,休謨把有用性作為德性本質的一個方麵,而且這種有用性不隻是對自我,還推及他人,延展到整個社會的福利。“如果有用性是道德情感的一個源泉,如果這種有用性並不總是被關聯於自我來考慮,那麽結論就是,凡是有助於社會的幸福的東西,都使自己直接成為我們的讚許和善意的對象,這是一條在很大程度上說明道德性之起源的原則”。休謨把有用性並隨之而來的愉悅性看作道德的兩個本質特征,“德性的定義就是,它是心靈的一種令每一個考慮或靜觀它的人感到愉快或稱許的品質”。
邊沁在兩方麵發展了休謨的理論:一是把休謨所稱的德性的對己對人愉悅的品質變成了行為所追求的目標,即快樂,個人的快樂或共同體中利益相關者的快樂,經過估算後的快樂成為衡量行為道德價值的唯一標準,二是將休謨的有用性理論推至極端,在量化的快樂計算的基礎上,構建了功用理論的基本框架。邊沁第一次提出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概念是在1776年發表的《政府片論》裏,“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確與錯誤的衡量標準”。
邊沁對功用原理進行了界定:“功利原理是指這樣的原理:它按照看來勢必增大或減小利益相關者之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此種幸福的傾向,來讚成或非難任何一種行動。我說的是無論什麽行動,因而不僅是私人的每項行動,而且是政府的每項措施”(58),這裏有幾點需要加以說明:一是這裏的利益相關者不僅是指個人,還指一般的共同體。至於二者利益的關係,如果沒有個人利益,就沒有共同體利益的存在。同時,又不能局限於個人利益,應當建立“正確理解的個人利益”,把個人利益限製在一定範圍內,起碼不能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二是如何理解這裏幸福的概念,以及它與快樂的關係,“幸福就是最大快樂與最小痛苦的結合”,而且這裏的幸福,與實惠、好處、快樂、利益等的含義相同(58);三是功用原理不僅是指導私人倫理的法則,而且是政府從事實踐工作、製定各項措施的原則,這就突破了私人倫理的局限,把它應用到立法、行政等領域,而後者才是邊沁真正使之發揮作用的場所,他的立法理論就是以這一原理為基礎的。
從這裏可以引出幾個關係,一是幸福、快樂與功用的關係,“快樂與幸福的區別是:幸福不易於分解,而快樂卻容易分解,快樂是單一的,幸福卻是混合的產物”,可見,幸福可以包含多種快樂,二者作為判斷客體功用性質的標準,含義是相同的;二是利益相關者不僅涉及個人,還可以包括政府的每項措施;三是個人利益與共同體利益的關係,“共同體是個虛構體,由那些可以說構成其成員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利益就是組成共同體的若幹成員的利益總和”(58)。發展個人利益,是發展共同體利益的需要和基礎,不關心個人利益也就沒有共同體的利益,正當個人利益的獲得,會促進共同體利益的發展,這是對合理利己主義思想的發展。
邊沁在闡述功用原理的時候,發覺這個名稱有諸多不便之處,主要體現在“‘功利’一詞不像幸福和福樂那麽清晰地表示快樂和痛苦的概念,它也不引導我們考慮受影響的利益的數目”(57),而這兩點卻正是邊沁功用原理的核心內容,正因為這種表達上的嚴重缺失,邊沁考慮怎樣換一種提法,“我在‘片論’中使用功用原理,是從休謨的論文中借用過來的……我和休謨的不同之處在於,他用這個詞描述的是‘是什麽’,我則是‘應當是什麽’,那之後,佩利沒有注意到,我也在用這個詞,並且是在我使用這個詞的意義上來用的。我所做的就是吸收普裏斯特利的概念——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不管是他本人也好,還是其他什麽人,都沒有運用過這個概念”。
可是,“最大多數人”這個概念可能比“功利”概念還要模糊,容易給人們的理解造成一定的困難和混亂。最後,邊沁決定去掉“最大多數人”,采用“最大幸福或最大福樂”原理這個概念,盡管去掉了“最大多數人”,但是原來的意義還保留著,他思考過後,最終對“最大多數人”給出的解釋是“政府在任何情況下的目的都是組成它的個體的最大幸福”。他始終沒有得到一個令人滿意的稱謂,直到逝世前都在考慮這個問題。
“簡要評述”
立法學和倫理學是邊沁在論著中所探討的主要領域。他一生都在試圖為立法找到一個客觀的依據,這個依據是在倫理學的研究視域之內找到的,這就是他的倫理學體係的核心——功用原理。邊沁的功用原理是把行為的依據建立在苦樂計算的基礎上的,它不僅是個人行為的客觀依據,也是指導立法實踐的原理。前者屬於私人倫理的範圍,“教導每個人以什麽方式在日常生活中指導自己的行為,是私人倫理學的專門任務”(311);後者屬於立法的藝術,它所涉及的是整個社會的福利。正是功用原理溝通了私人倫理和立法藝術,也因此使其在倫理學上具有獨立自存的價值,從而最終把他的立法學和倫理學區別開來。
邊沁的功用原理是在繼承休謨等人的基礎上,用他獨特的分析方法發展起來的,“邊沁的方法可以概括為細節的方法:使整體分割為部分,抽象分解為具體,通過分類和歸納把它們分門別類,在試圖解決每個問題之前,都把它分割成許多部分”,正是這種方法的運用,才使他對功用原理的研究推進了一大步,使之係統化和體係化,並確立了他在功用主義理論中的地位。
邊沁的理論包含三個相互聯係的部分,苦樂原理、效果論和功用原理。其中,苦樂原理是基礎,把快樂作為人生的目的,這並不是自邊沁始,古希臘昔勒尼學派的亞裏斯提卜和伊壁鳩魯學派都以快樂為人生的目的,後者還把快樂分為高級的快樂和低級的快樂。邊沁的不同之處在於,認為快樂在質上是相同的,沒有哪種快樂能比另一種快樂更高級,所有快樂能夠比較的隻有量的大小。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合理的,因為行為的效果是以它所產生的快樂來評價的,那麽隻要是引起快樂的,並且快樂的總值大於痛苦的總值,那麽依照功用主義標準,行為就具有良善傾向。邊沁看到了快樂作為一種內心的感覺,在性質上是沒有區別的。伊壁鳩魯包括後來的密爾對快樂進行質的區分,其實不是快樂本身作為感覺不同,而是引起快樂的事物不同,這正如後者所受到的批評,認為偏離了快樂目的論。如果說快樂是目的,那麽小孩子玩圖釘的遊戲引起的快樂和成人從詩歌中得到的快樂就沒有什麽不同,說快樂在質上不同,一定是引起快樂的事物不同。追求的是快樂,還是引起快樂的事物,這是很重要的,是劃分不同倫理學學派的依據。如果同是在功用主義的話域之內,那麽最能代表其理論原意的還是邊沁。
邊沁在經驗人性論的基礎之上,試圖通過對快樂和痛苦進行量上的計算,使行為建立在這種計算結果之上,使衡量行為道德價值的標準客觀化。雖然快樂隻有量上的不同,但並不抹殺快樂種類上的多樣。在快樂質同而量不同的前提之下,他把快樂分成了14種之多,痛苦也有12種之多,這種分析歸結為經驗的總結和對生活的觀察。他對快樂進行了七個方麵特征的分類。在量度這七個方麵特征的基礎上,對快樂和痛苦的值進行加總,從而為行為找到一個客觀的依據。先來看其可操作性與否,如果這七個方麵真是可量度的,那麽由此得出的結果本身可能接近於客觀,問題是快樂最重要的指標——強度如何來度量,是很成問題的,因為不同的人,處在不同的時間和心境之下,對快樂和痛苦的感覺都是不同的,以什麽方法來衡量苦樂的強度就成為一個問題,即使真的找到了這樣一個衡量強度的方法,那麽也必然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因為快樂根源於人的感覺,感覺又是變化不定的。但是,反過來說,邊沁這種方法本身是有其意義的,邊沁這種把苦樂量化的方法是對傳統形而上學思辨的顛覆,使哲學根源於經驗和生活,並再次“從天上回到了人間”,因為這一點,邊沁被認為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哲學家。哲學是一種個性的流露,用個性的方法開創出個性的理論,即使那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哲學,也是一種哲學思維的運用。而且,邊沁把數學統計方法運用到倫理學和立法學的領域,這種量化的研究方法開啟了後學的一種嶄新的研究思路,看看今天學科發展的方法和勢頭,我們不能不看到邊沁的先見和影響。
邊沁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理,雖然在表達上有一點模糊,但這並未掩蓋功用主義的最大特色——行為對他人和社會幸福的增加或痛苦減少的效用。邊沁在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並沒采取一種折衷的立場,而是強調個人利益的重要地位,而且他認為隻要每個人追求他自身的利益,社會就會實現整體幸福的增加,他認為二者是一種正相關的關係。要理解邊沁在這點上的局限性,首先要了解他所處的時代狀況,這一點在他同時代的偉大人物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我們不能苛求於邊沁。
邊沁把功用主體延展到除個人以外的政府措施,使功用原理的應用,突破了私人倫理的界限,擴大到整個政府的立法行政部門,從而大大增強了其理論的實踐品格,這也是立法學和倫理學能在同一本專著中研究的原因。
邊沁的理論唯其簡單,卻不可小視。
(李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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