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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節 我國監管部門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限製有哪些?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應符合以下要求:

  (1)1隻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

  (2)1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金資產淨值的1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4)1隻基金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淨值的20%。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製。

  《暫行辦法》規定禁止基金從事下列行為:

  (1)基金之間相互投資。

  (2)基金托管人、商業銀行從事基金投資。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4)基金管理人從事任何形式證券承銷或者從事除國家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自營業務。

  (5)基金管理人從事資金拆借業務。

  (6)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基金投資。

  (7)國有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炒作基金。

  (8)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

  (9)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10)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11)從事可能使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12)將基金資產投資於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基金實戰——瘋狂基市中做理性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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