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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節 我國試點辦法對開放式基金注冊登記是如何規定的?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第二十二條對開放式基金注冊的規定:代辦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開辦以下業務:

  (一)建立並管理投資人基金單位賬戶。

  (二)負責基金單位注冊登記。

  (三)基金交易確認。

  (四)代理發放紅利。

  (五)建立並保管基金投資人名冊。

  (六)基金契約或者注冊登記代理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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