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信息包括按照監管機構規定的內容與格式披露的信息和為投資人服務而披露的信息兩類,前者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向投資人披露的信息,監管機構對其披露內容、方式、時間、責任人等均有嚴格規定。後者是相關機構為滿足不同投資人的需求,完善投資人服務而在法定披露信息之外,額外向投資人提供的信息服務。
(1)按照監管機構規定的內容與格式披露的信息。
我國規範開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規是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針對開放式基金,監管機構還在此基礎上製定專門的披露指標。
基金必須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說明書(公開說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三大類。定期報告又由每日單位淨值公告(開放式基金)、季度投資組合公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四項組成。
法定披露信息由基金管理人編製、基金托管人複核,於規定時限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網站(上海證券交易所www。sse。com。cn、深圳證券交易所www。cninfo。com。cn)上發布。
(2)投資人服務信息。
基金基本上有很完善的投資人服務體係,尤其是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的直銷點或代銷商均可向投資人提供周到的信息查詢及投資谘詢服務,包括:
①信息查詢服務。
基金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查詢:包括交易的確認通知、定期對賬單、基金價格、基金資產狀況等基本信息。
基金投資人賬戶報告:包括基金投資人在該報告期內申購、贖回的次數,每次申購、贖回的金額、單位數,資金賬戶與基金單位賬戶的變動情況、發生的費用等。
其他資料:如基金管理人簡介、管理人的年報、宣傳資料、基金經理對市場的展望等。
②投資谘詢服務。
投資谘詢:如資產管理建議等。
投資服務:基金管理人或代銷商為投資者舉辦的各種活動。包括基金推介會、基金經理通報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