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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基金持有人大會如何召開?

  基金持有人大會可以現場召開,也可以通訊表決召開。為節省成本,我國現在一般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召開。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是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即使其不出席大會或參加通訊表決,大會通過的決議對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開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同封閉式基金一樣,其反映的都是一種信托的關係,這與股票持有人所反映的產權關係有著很大的不同。盡管基金持有人不能像股東那樣通過股東大會,來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基金持有人大會仍是基金持有人主張自己權利的重要形式。根據有關的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契約。

  (2)提前終止基金。

  (3)更換基金管理人。

  (4)更換基金托管人。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正常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時,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20天,在《上海證券報》等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持有人半數以上通過,但更換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應由持有半數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對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此外,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在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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