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持有人可以選擇現金分紅方式或者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紅利再投資方式,以基金持有人在分紅權益登記日前的最後一次選擇的方式為準,基金持有人選擇分紅的默認方式為現金紅利。
(2)同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資產淨值不能低於麵值。
(4)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虧損,則基金不進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當年成立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
另外,國家規定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