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依據公司法組成以盈利為目的、投資於特定對象(如有價證券,貨幣)的股份製投資公司。這種基金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籌集資金,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基金持有人既是基金投資者,又是公司股東。公司型基金成立後,通常委托特定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投資顧問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2)契約型基金是基於一定的信托契約而成立的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人)、基金保管機構(受托人)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托投資契約而建立。契約型基金的三方當事人之間存在這樣一種關係:委托人依照契約運用信托財產進行投資,受托人依照契約負責保管信托財產,投資者依照契約享受投資收益。契約型基金籌集資金的方式一般是發行基金受益券或者基金單位,這是一種有價證券,表明投資人對基金資產的所有權,憑其所有權參與投資權益分配。
美國的基金多為公司型基金;我國香港、台灣地區以及日本多是契約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