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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基金交易的稅費

  一般情況下,基金稅費包括所得稅、交易稅和印花稅三類,我國目前對個人投資者的基金紅利和資本利得暫未征收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投資收益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鑒於基金的投資對象是證券市場,基金的管理人在進行投資時已經交納了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各種稅費,所以投資者在申購和贖回開放式基金時也不需交納交易稅。

  為支持開放式基金的發展,財政部、國稅總局在《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對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給予四個方麵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四方麵優惠政策是:

  第一,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年底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第二,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複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三,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第四,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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