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帝治國理念的核心,就是人們耳熟能詳的“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的宣言。所謂“霸道”與“王道”,本是一個古老命題。“霸道”原本是指法家的富國強兵之術;而“王道”體現的則是儒家以仁義治國的理念。漢武帝將兩者雜糅在一起,成為漢家新的治國方略。宣帝所謂“漢家自製度”,當本於此。也正是在這一治國理念的指導下,宣帝完善中外朝製度,推行“循吏”政治,“尚德緩刑”,平議石渠,凡此種種,無不體現出這一原則。“霸王道雜之”,成為宣帝勵精圖治、中興漢室的有利思想武器。
霍光自後元元年(前88)受武帝遺詔輔弼昭帝以來,至地節二年(前68年)去世,運作漢廷朝綱整整二十年,其間廢帝立帝,權勢熏天,為西漢之時前所未有的權臣,儼然是一位無冕之王。在君權至上的古代社會中,霍光所為顯然已經嚴重侵犯了皇帝的權威。如果說昭帝在位期間,由於受到上官父子、燕王劉旦奪位的威脅,不能不全力支持霍光,以致形成“成王不疑周公,孝昭委任霍光,各因其時以成名”的局麵,霍光也博得了一個漢廷“周公”美名的話;那麽,昭帝死後,昌邑王在劉賀、宣帝次第即位,已經不存在著其他權臣覬覦朝政的情況下,權臣與君主的矛盾則立即凸顯出來。劉賀征立後不顧王吉等人的良苦告誡,企圖重用昌邑群臣,旨在褫奪霍光的權力,反映出急於解決這種矛盾的傾向。宣帝則汲取了劉賀輕舉妄動、重蹈覆轍的教訓,以“垂拱無為”的姿態,拒絕霍光的“歸政”表示,暫時緩解與霍光的權力之爭,但是君臣矛盾依舊存在,不過是將爆發的時間推遲到霍光死後三年而已。但從問題的另一方麵考察,霍光所以能夠如此運作漢廷朝綱,除受武帝遺詔輔弼幼主這一因素外,更深層的原因與西漢中期內朝勢力的興起,以及以外朝權力的衰落這一製度性的變化密不可分。
漢承秦製,中央政府實行宰相製度。宰相“掌丞天子,助理萬機”,權限極大。特別是西漢中期以前,宰相均由功臣列侯擔任,更是強化了相權。到漢武帝時期,由於漢初功臣列侯死亡殆盡,加之武帝為削弱相權,進一步打擊列侯勢力,元朔五年(前124),公孫弘出任丞相,開創“布衣丞相”之例,標誌著漢代相權已呈衰落之勢。然而,對相權影響最大的,則是出現於武帝後期的內朝製度。至於內朝畢竟由哪些官員組成,學界的看法並不一致,但是中外朝的分野還是清楚的,如顏師注引孟康語:“中朝,內朝也。大司馬左右前後將軍、侍中、常侍、散騎、諸吏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為外朝也。”但在內朝製度初建之時,內朝官的主要職責是在皇帝左右顧問政事,駁難公卿大臣,並不直接與外朝抗衡,換言之,既沒有在製度上淩駕於外朝之上。真正在製度上發生變化的,則是以武帝晚年遺詔以霍光為大司馬大將軍,領尚書事,輔佐昭帝。正是以此遺詔為標誌,內朝才真正形成可與外朝抗衡的權力中樞。
然而紬繹武帝臨終安排,雖然指定大將軍霍光為首輔政,其本意可能更看重的是霍光“出入禁闥二十餘年、小心謹慎”的持重性格,似乎並不希望出現內朝獨大的局麵,這也同時指定外朝官首領丞相田千秋、禦史大夫桑弘羊同時輔政,這亦是在昭帝初期,“每公卿朝會”,霍光屢次向田千秋表示“今光治內,君侯治外,宜有以教督,使光毋負天下”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如上文所述,由於禦史大夫桑弘羊因謀反族誅,丞相田千秋險些因“擅召中二千石以下,外內異言”的“罪名”而獲罪,經過這次打擊,外朝勢力進一步衰落。元鳳四年(前77),丞相田千秋去世,禦史大夫王訢繼任丞相,次年病卒,此後,楊敞、蔡義、韋賢遞為丞相,徒居相位,碌碌無為,完全唯大將軍霍光馬首是瞻。至此,中外再無異言,外朝勢力之衰,為西漢一朝所未有。這種局勢,一直維持到霍光去世,宣帝親政後才發生根本改變;而改變的契機,則是以魏相代韋賢出任丞相後出現的。
魏相(?-前59),字弱翁,濟陰定陶(今山東定陶西北)人,昭帝時曾任河南太守,是時丞相田千秋已死,其子為雒陽武庫令,“自見失父,而相治郡嚴,恐久獲罪,乃自免去……相獨恨曰:‘大將軍聞此令去官,必以為我用丞相死不能遇其子。使當世貴人非我,殆矣!’”果然,大將軍霍光因此責過魏相曰:
“幼主新立,以為函穀京師之固,武庫精兵所聚,故以丞相弟為關都尉,子為武庫令。今河南太守不深惟國家大策,苟見丞相不在而斥逐其子,何淺薄也!”後人有告相賊殺不辜,事下有司。河南卒戍中都官者二三千人,遮大將軍,自言願複留作一年以贖太守罪。河南老弱萬餘人守關欲入上書,關吏以聞。大將軍用武庫令事,遂下相廷尉獄。久係逾冬,會赦出。複有詔守茂陵令,遷揚州刺史。考案郡國守相,多所貶退。
從《漢書》本傳所載魏相仕宦經曆看,任河南太守時因得罪霍光,險遭不測,與霍氏不無怨隙;河南吏民願為太守贖罪、上書,表明魏相治郡有方,頗得民心;任刺史時多所貶退郡國守相,又顯示出其“為人嚴毅”的一麵。加之魏相“明《易經》,有師法”,熟悉漢家製度及前人“便宜章奏”,明於此,也就不難理解宣帝親政後,以魏相代韋賢為丞相,以期調整內朝獨大的政治格局的良苦用心。而這一調整過程則始於霍光死後,時為禦史大夫的魏相先後兩次上奏封,前者籠統建議損奪霍氏其權,“破散陰謀”,已見前述;後者則是從製度層麵入手,建議廢除“副封”:
故事,諸上書者皆為二封,署其一曰副,領尚書者先發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相因許伯白,去副封以防雍蔽。宣帝善之,詔相給事中。霍氏殺許皇後之謀始得上聞。
正是由於“副封”的存在,領尚書事者才可以“雍蔽”言路,摒棄不合己意的奏章;由此也不難理解,魏相兩次奏封為何都通過許皇後父上奏的原因所在,因為經過正常的渠道不可能上達天聽。因此廢“副封”事,對職掌中朝的霍氏集團打擊甚大,霍山曾深為怨望地說:
今陛下好與諸儒生語,人人自使書對事,多言我家者。嚐有上書言大將軍時主弱臣強,專製擅權,今其子孫用事,昆弟益驕恣,恐危宗廟,災異數見,盡為是也。其言絕痛,山屏不奏其書。後上書者益黠,盡奏封事,輒下中書令出取之,不關尚書。
於是“霍氏怨相,又憚之,謀矯太後詔,先召斬丞相,然後廢天子。事發覺,伏誅”,從中不難看出,“副封”製的廢除,確實在宣帝翦除霍氏集團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對於魏相奏廢“副封”事,後世史家評價頗高,宋人甚至將魏相廢“副封”比之為唐太宗“司門式”:
漢魏相白去尚書副封,以防壅蔽,而宣帝得以知禍變之微,為漢明主。唐太宗躬勤政理,明於聽受,著司門式雲:其無門籍,人有論奏者,皆令監門司馬引對,不許關礙。又製:大臣入論事,輒引諫官隨入。或對問之,言有虧理道,即從而諍之。此唐文帝致太平之跡也。
雖然廢“副封”有“廣言路”“以防壅蔽”的蘊意在內,更重要的則如馬端臨《文獻通考》所說,則是在製度上的變化。
漢武帝遊宴後庭,始令宦者典事尚書,為之中書謁者,則中書、尚書隻是一所。然考《霍光傳》,光薨,霍山以奉車都尉領尚書事。故事,諸上書者皆為二封,署其一曰副,領尚書者先發之,所言不善屏去不奏。魏相請去副封,以防壅蔽。而光夫人顯及禹、山、雲等言,上書者益黠,盡奏封事,輒下中書令出取之,不關尚書。則其時中書、尚書似已分而為二。蓋尚書在漢時,乃禦前管文書之所……武帝雖令宦者典其事,然其末年,以霍光出入禁闥,謹慎可屬大事,輔少主,則以光領之。光薨而山繼領其事,蓋既以大臣之秉政者領之,則其事始在外庭矣。然則所謂上書者為二封意,正本則徹中書而人主閱之,副封則徹尚書而大將軍閱之,自此始判而為二,而有內外之分。此顯、禹所以有中書令出取之,不關尚書之說歟。
馬氏所言,對於理解廢“副封”而引發的宣帝時中外朝的變化很有幫助。尚書原為少府屬官,由於執掌機密文書奏章,為皇帝近臣,秩輕權重,故於其上或置領尚書事,或置平尚書事,以重臣領之。因此,尚書雖然名義上屬於外朝,但於其權力完全依服於皇帝,實則並無嚴格的內外朝之分。武帝時曾以中書謁者“典事尚書”,故馬氏有“中書、尚書隻是一所”語;而武帝晚年以大將軍霍光領尚書事,則尚書權歸內朝,實則有兼領中外朝之質,故馬氏又有“既以大臣之秉政者領之,則其事始在外庭”語。宣帝為削奪霍氏領尚書事之權力,采納魏相廢“副封”之議,複又扶植中書宦官權力,令中書越過尚書直取封事上達天聽,這亦是霍氏深為抱怨的“不關尚書”的原因所在。
以廢除“副封”為標誌,宣帝親政後除改變了霍氏當政時“臣強主弱”、內朝獨大的政治格局,外朝權力在某種程度上得以恢複。史稱:“上始親政事……令郡臣得奏封事,以知下情,五日一聽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職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試功能。侍中尚書功勞當遷及有異善,厚加賞,至於子孫,終不改易。樞機周密品式備具。上下相安,莫有苟且之意。”
終宣帝一朝,任丞相者凡韋賢、魏相、丙吉、黃霸、於定國五人。除宣帝初年韋賢以“帝師”為丞相,聽命於霍氏外,其餘四位丞相,在宣帝的支持下,一改昭帝時期外朝庸碌無為的陳習,政事上多有建樹。
魏相為相九年,“數條陳漢興以來國家便宜行事,及賢臣賈誼、晁錯、董仲舒等所言主,奏請施行之”,與禦史大夫丙吉“同心輔政,上皆重之”。
丙吉原為“獄法小吏”時護佑宣帝,又勸諫大將軍霍光擁立宣帝,因之“為人深厚,不伐善。自曾孫遭遇,吉絕口不道前恩”,因此深得宣帝敬重。“地節三年,立皇太子,吉為太子太傅,數月遷禦史大夫”。神爵三年(前59)魏相死後,丙吉繼任丞相。
丙吉雖然“本起獄法小吏,後學《詩》、《禮》,皆通大義”,這一點與魏相頗有相似之處。但丙吉“上寬大,好禮讓”,施政風格與“為人嚴毅”的魏相有所不同。《漢書》本傳載:
掾史有罪臧,不稱職,輒予長休告,終無所案驗。客或謂吉曰:“君侯為漢相,奸吏成其私,然無所懲艾。”吉曰:“夫以三公之府,有案吏之名,吾竊陋焉。”後人代吉,因以為故事。公府不案吏,自吉始。
“公府不案吏”,固然令時人難免有“奸吏成其私,遂無所懲艾”之憂,但鑒於是時“俗吏上嚴酷以為能”的遺風尚勁,再繼之宣帝親政後“練群臣,核名實”,丙吉此舉無疑對整飭吏治具有寬嚴相濟之效。
丙吉為相,最著名的故事則是所謂“宰相不親小事”與“知大體”。《漢書》本傳載:
吉又嚐出,逢清道群鬥者,死傷橫道,吉過之不問,掾史獨怪之。吉前行,逢人逐牛,牛喘吐舌。吉止駐,使騎吏問:“逐牛行幾裏矣?”掾史獨謂丞相前後失問,或以譏吉,吉曰:“民鬥相殺傷,長安令、京兆尹職所當禁備逐捕,歲竟丞相課其殿最,奏行賞罰而已。宰相不親小事,非所當於道路問也。方春少陽用事,未可大熱,恐牛近行用暑故喘,此時氣失節,恐有所傷害也。三公典調和陰陽,職當憂,是以問之。掾史乃服,以吉知大體。”
“宰相不親小事”與“知大體”,是衡量宰相是否稱職的一個重要標準。漢初明相陳平曾有“陛下即問決獄,責廷尉,問錢穀,責治粟內史……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下遂萬物之宜,外填撫四夷,諸侯內親,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的名言。丙吉雲雲,直是陳平語錄的翻版。前者強調的是宰相統馭之才,而後者則是對前者的補充。不過,所謂“大體”在漢代所指相當廣泛,僅就吏事而言,一般是謂通曉經術及治理大道為“知大體”;反之或為“不知大體”,或為“無大體”。或如賈誼所言:“夫移風易俗,使天下回心而鄉道,類非俗吏之所能為也。俗吏之所務,在於刀筆筐篋,而不知大體。”成帝時薛宣為相,“官屬譏其煩碎無大體,不稱賢也。時天子好儒雅,宣經術又淺,上亦輕焉。”就是一典型例證。
五鳳三年(前55),黃霸繼任丙吉為丞相。黃霸“少學律令,喜為吏”,昭帝時曾為河南太守丞。其時官吏“上嚴酷以為能,而霸獨用寬和為名”。宣帝即位,因其持法平,召為廷尉正,後出任潁川太守,“以外寬內明得吏民心,戶口歲增,治為天下第一”,征為京兆尹,後為太子太傅、禦史大夫。黃霸“為人明察內敏,又習文法”,久曆郡縣,親理民事,故史稱其“長於治民”,但為丞相,“總綱紀號令,風采不及丙、魏、於定國,功名損於治郡”。
甘露三年(前51),禦史大夫於定國繼黃霸為丞相。於定國亦是習法出身,“為獄史,郡決曹,補廷尉史,以選與禦史中丞從事治反者獄,以材高舉侍禦史,遷禦史中丞”。於定國雖久為治獄之吏,但又承襲以儒術緣飾法令之傳統,“定國乃迎師學《春秋》,身執經,北麵備弟子禮。為人謙恭,尤重經術士,雖卑賤徒步往過,定國皆與鈞禮,恩敬甚備,學士鹹稱焉。”宣帝即位後,於定國任廷尉長達十七年之久,史稱“其決疑平法,務在哀鰥寡,罪疑從輕,加審慎之心。朝廷稱之曰:‘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民;於定國為廷尉,民自以不冤’”。宣帝死後,於定國以“任職舊臣”,繼續得到元帝的敬重。
在宣帝親置的四位丞相中,當以魏相與丙吉最為著名,班固讚曰:“近觀漢相,高祖開基,蕭、曹為冠;孝宣中興,丙、魏有聲。”黃霸、於定國為相,雖然在總攬大局方麵不及魏相、丙吉,但對於推行循吏政治、決疑平法方麵則多有貢獻。
總體言之,宣帝親政之後,為了改變形成已久的內朝獨大的政治格局,有意扶持丞相為首的外朝勢力,以期在確保君權的前提下,使中外朝勢力達到某種程度的平衡。盡管班固將魏相、丙吉比之漢初蕭何、曹參之明相,但畢竟自昭帝初期起中外朝製度已經形成,宣帝所為並非是企圖恢複漢初的丞相製度,更多的是削奪內朝過於膨脹的勢力,而不是企圖在製度上恢複漢初宰相率領百官、總攬庶事的政治格局,這一點應是十分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