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太史公自序》雲:“撥亂世反之正,莫近於《春秋》。《春秋》文成數萬,其指數千,萬物之散聚皆在《春秋》。《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故《易》曰:‘失之豪厘,差以千裏。’故曰:‘臣弑君,子弑父,非一旦一夕之故也,其漸久矣。’故有國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讒而弗見,後有賊而不知。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經事而不知其宜,遭變事而不知其權。為人君父而不通於《春秋》之義者,必蒙首惡之名。為人臣子而不通於《春秋》之義者,必陷篡弑之誅,死罪之名。其實皆以為善,為之不知其義,被之空言而不敢辭。夫不通禮義之旨,至於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君不君則犯,臣不臣則誅,父不父則無道,子不子則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過也。以天下之大過予之,則受而弗敢辭。故《春秋》者,禮義之大宗也。”這段話,是司馬遷對《春秋》宗旨的概括。君弑國亡,諸侯奔走,為國家重大變故,《春秋》對此極為重視。本文試就這些方麵作一綜合分析,以說明事實對於理解經義的重要性。
一、弑君亡國之數字
《春秋繁露·盟會要》雲:“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董仲舒的話,代表了《公羊》家言。《漢書·楚元王傳》載劉向《封事》,亦稱二百四十二年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劉向篤好《穀梁》,見於本傳。據此知《公羊》、《穀梁》兩家之說相同。
然案諸《春秋》,孔子書弑君止有25事:1.隱公四年,衛州籲弑其君完;2.桓公二年,宋督弑其君與夷;3.莊公八年,齊無知弑其君諸兒;4.十二年,宋萬弑其君捷;5.僖公十年,晉裏克弑其君卓;6.文公元年,楚世子商臣弑其君輓;7.十四年,齊公子商人弑其君舍;8.十六年,宋人弑其君杵臼;9.十八年,齊人弑其君商人;10.十八年,莒弑其君庶其;11.宣公二年,晉趙盾弑其君夷獆;12.四年,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13.十年,陳夏征舒弑其君平國;14.成公十八年,晉弑其君州蒲;15.襄公二十五年,齊崔杼弑其君光;16.二十六年,衛寧喜弑其君剽;17.二十九年,閽弑吳子餘祭;18.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固;19.三十一年,莒人弑其君密州;20.昭公十三年,楚公子比弑其君虔於乾溪;21.十九年,許世子止弑其君買;22.二十七年,吳弑其君僚;23.定公十三年,薛弑其君比;24.哀公四年,盜弑蔡侯原本作“三十一”,梁玉繩等已指其謬。《說苑·建本》載公扈子之言雲:“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甚眾,未有不先見而後隨之者也。”此與《太史公自序》蓋同本於《公羊》家言。
申;25.六年,齊陳乞弑其君荼。
《春秋》所謂“亡國五十二”,情況也與“弑君三十六”相類似。諸侯亡國,《春秋》書“滅”“亡”者止有27事:1.莊公十年,齊師滅譚;2.十三年,齊人滅遂;3.僖公五年,楚人滅弦;4.十二年,楚人滅黃;5.十七年,滅項;6.十九年,梁亡;7.二十五年,衛侯燬滅邢;8.二十六年,楚人滅夔;9.文公四年,楚人滅江;10.五年,楚人滅六;11.十六年,楚人、秦人、巴人滅庸;12.宣公八年,楚人滅舒蓼;13.十二年,楚子滅蕭;14.十五年,晉師滅赤狄潞氏;15.成公十七年,楚人滅舒庸;16.襄公六年,莒人滅鄫;17.六年,齊侯滅萊;18.十年,諸侯之師滅偪陽;19.二十五年,楚滅舒鳩;20.昭公四年,楚滅賴;21.十三年,吳滅州來;22.十七年,晉滅陸渾之戎;23.三十年,吳滅徐;24.定公四年,蔡滅沈;25.六年,鄭滅許;26.十四年,楚滅頓;27.十五年,楚子滅胡。
很顯然,如果僅是根據《春秋》的記載,就連“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的基本事實都無法說清楚,遑論其餘?
二、其他事實之確定
其他弑君亡國事件的認定,必須聯係傳文所載事實。試分別言之。
(一)弑君
《春秋》國君為臣子所弑,有書“薨”者。如:
例一:
依《公羊》、《穀梁》所據經文。
隱公十一年《經》: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傳》:十一月,公祭鍾巫,齊於社圃,館於洩氏。壬辰,羽父使賊弑公於洩氏,立桓公而討洩氏,有死者。
例二:
閔公二年《經》:秋八月辛醜,公薨。
《左傳》:初,公傅奪卜軏田,公不禁。秋八月辛醜,共仲使卜軏賊公於武闈。
《春秋》有君弑而稱“卒”者。
例一:
莊公三十二年《經》: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左傳》:初,公築台臨黨氏,見孟任,從之。徬,而以夫人言許之。割臂盟公,生子般焉。雩,講於梁氏,女公子觀之。圉人犖自牆外與之戲。子般怒,使鞭之。……子般即位,次於黨氏。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
例二:
文公十八年《經》:冬十月,子卒。
《左傳》: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長而屬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仲見於齊侯而請之。齊侯新立而欲親魯,許之。冬十月,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書曰“子卒”,諱之也。
例三:
襄公七年《經》:鄭伯髡頑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鄵。
《左傳》:鄭僖公之為大子也,於成之十六年,與子罕適晉,不禮焉。又與子豐適楚,亦不禮焉。及其元年,朝於晉。子豐欲訴諸晉而廢之,子罕止之。及將會於釦,子駟相,又不禮焉。侍者諫,不聽。又諫,殺之。及鄵,子駟使賊夜弑僖公,而以瘧疾赴於諸侯。
例四:
昭公元年《經》: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左傳》:冬,楚子圍將聘於鄭,伍舉為介。未出竟,聞王有疾而還,伍舉遂聘。十一月己酉,公子圍至,入問王疾,縊而弑之。
例五:
哀公十年《經》: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左傳》:公會吳子、邾子、郯子伐齊南鄙,師於鄎。齊人弑悼公,赴於師。
杜注:以說吳。
《春秋》有君弑而不加載錄者。
例一:
《左傳》桓公七年:冬,曲沃伯誘晉小子侯,殺之。
例二:
《左傳》桓公十七年:初,鄭伯將以高渠彌為卿,昭公惡之,固諫不聽。昭公立,懼其殺己也。辛卯,弑昭公而立公子亹。君子謂昭公知所惡矣。
例三:
《左傳》莊公十四年:鄭厲公自櫟侵鄭,及大陵,獲傅瑕。傅瑕曰:“苟舍我,吾請納君。”與之盟而赦之。六月甲子,傅瑕殺鄭子及其二子而納厲公。
杜注:鄭子,莊四年稱伯,會諸侯。今見殺不稱君無諡者,微弱,臣子不以君禮成喪告諸侯。
例四:
《左傳》僖公二十四年:二十四年春,王正月,秦伯納之(晉公子重耳),不書,不告入也。……戊申,使殺懷公於高梁。不書,亦不告也。
以上所舉君弑而《春秋》書薨者二,書卒者五,不書者四,加上書弑者二十五事,合之正得三十六。(二)亡國《春秋》所書諸侯亡國,與“五十二”之數相去甚遠。顏師古注《漢書》,列五十二國之名,而不能盡確。梁玉繩《史記誌疑》通《春秋》與《左傳》數之,亦不足五十二。但無論如何,他們通經、傳計數這一方法是正確的。即使是《春秋》所涉及的事件,要確認其“亡國”之性質,有時也有賴於傳文所提供的事實。《春秋》載諸國之滅,有雲“入”者,有雲“取”者,有雲其君大去其國者,有雲執其君者。如果不了解事實原委,很難將《春秋》的記載與亡國聯係起來。
《春秋》有滅國而雲“入”者如:
例一:
閔公二年《經》:十有二月,狄入衛。
《左傳》:冬十二月,狄人伐衛。衛懿公好鶴,鶴有乘軒者。將戰,國人受甲者皆曰:“使鶴,鶴實有祿位,餘焉能戰!”,……及狄人戰於熒澤,衛師敗績,遂滅衛。
例二:
僖公三十三年《經》: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滑。
有將桓公六年蔡人殺陳佗、十八年齊公子彭生殺魯君計入弑君之數者,實誤。《春秋》所謂“弑”,專指“臣弑君、子弑父”而言,經文載諸侯執殺之事甚多,均不在弑君之列。
《左傳》:三十三年春,……(秦師)滅滑而還。例三:
哀公八年《經》: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
《左傳》:八年春,宋公伐曹,將還,褚師子肥殿。曹人詬之,不行。師待之。公聞之怒,命反之。遂滅曹。執曹伯及司城強以歸,殺之。
《春秋》書入人國邑凡二十五例,絕大多數與滅國無關。如隱公二年雲“夏五月,莒人入向”,“無駭帥師入極”,十年雲“秋,宋人、衛人入鄭”,“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等等,都僅僅是指侵入對方國邑。而狄入衛、秦人入滑、宋公入曹,則與一般意義上的“入”完全不同。要說清這三次“入”即“滅”,唯一的辦法是講清事實。故《左傳》閔公二年稱狄人“遂滅衛”,僖公三十三年載秦襲鄭事,雲秦師“滅滑而還”,哀公八年雲“遂滅曹”。
《春秋》有滅國而雲“取”者,如:
例一:
文公七年《經》:三月甲戌,取須句。
《左傳》:七年春,公伐邾,間晉難也。三月甲戌,取須句,置文公子焉,非禮也。例二:
襄公十三年《經》:夏,取邿。
《左傳》僖公二十一年雲:“任、宿、須句、顓臾,風姓也,實司大皞與有濟之祀,以服事諸夏。邾人滅須句,須句子來奔,因成風也。”二十二年雲:“二十二年春,伐邾,取須句,反其君焉,禮也。”
《左傳》:夏,邿亂,分為三。師救邿,遂取之。凡書“取”,言易也。
《春秋》書“取”,凡十餘例,多指取邑。如:昭公元年,三月,取鄆;四年,九月,取邿。《春秋》言取,或取其邑,或滅其國,既無定例,那麽,要確定何者為取邑,何者為滅國,也隻能根據事實。
《春秋》有國滅而雲其君大去其國者,如:
莊公三年《經》:秋,紀季以酅入於齊。
《左傳》:秋,紀季以酅入於齊,紀於是乎始判。
莊公四年《經》:紀侯大去其國。
《左傳》: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夏,紀侯大去其國,違齊難也。
《春秋》有滅國而雲執其君者,如:
僖公五年《經》:冬,晉人執虞公。
《左傳》:晉侯複假道於虞以伐虢。……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虢公醜奔京師。師還,館於虞,遂襲虞,滅之,執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而修虞祀,且歸其職貢於王。故書曰:“晉人執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春秋》書執諸侯之君十有二,絕大多數與亡國無關。如:僖公二十八年,晉侯入曹,執曹伯;成公九年,晉人執鄭伯;十五年,晉侯執曹伯;襄公十九年,晉人執邾子;哀公四年,晉人執戎曼子赤。《春秋》言“執”既非滅國之同義語,執虞公為滅虞,也需賴事實而明。
以上所舉,都是亡國而《春秋》不書“滅”、“亡”的例子。《春秋》中也有與此相反的情況。如:
例一:
僖公二年《經》:虞師、晉師滅下陽。
《左傳》:夏,晉裏克、荀息帥師會虞師伐虢,滅下陽。
例二:
昭公二十四年《經》:冬,吳滅巢。
《左傳》:楚子為舟師以略吳疆。沈尹戌曰:“此行也,楚必亡邑。不撫民而勞之,吳不動而速之,吳踵楚,而疆埸無備,邑能無亡乎?”……王及圉陽而還。吳人踵楚,而邊人不備,遂滅巢及鍾離而還。
《左傳》文公十五年解釋《春秋》書法雲:“凡勝國曰滅之;獲大城焉曰入之。”而襄公十三年又雲:“凡書‘取’,言易也。用大師焉曰‘滅’,弗地曰‘入’。”杜預注:“不用師徒,及用師徒而不勞,雖國亦曰取。敵人距戰,斬獲俘馘,用力難重,雖邑亦曰滅。(入)謂勝其國邑,不有其地。”
《春秋》言“滅”,多指滅國,但也可以是滅邑;書“入”,一般指入其邑,而有時也指勝其國,一般指勝其國邑而不有其地,有時也可能是滅其國而有其地;言“取”,可以是取邑,但也不排除取國。這樣,言滅而實非滅,不言滅而實滅,交互錯雜,離開事實,必然令人無所適從。
三、事實與經文大義
《春秋》有辭異而事同者,也有辭同而事異者。同類事件之間,情況也是千差萬別。這些,都直接影響到對於經文含義的理解。《春秋》所書弑君亡國之事,情況也是如此。事實對於理解此類條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彰明懲戒
《左傳》宣公四年雲:“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春秋》所書弑君二十五例,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類唯被弑之君稱名,而不著弑者之名。另一類既稱被弑君主之名,同時書弑者之名。第一類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稱人以弑,一是稱國以弑。茲各舉一例。
先看稱人以弑的例子:
襄公三十一年《經》: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
《左傳》:莒犁比公生去疾及展輿,既立展輿,又廢之。犁比公虐,國人患之。十一月,展輿因國人以攻莒子,弑之,乃立。……書曰:“莒人弑其君買朱汙。”言罪之在也。
此外,文公十六年《經》書“宋人弑其君杵臼”,十八年書“齊人弑其君商人”,也都是稱人以弑的例子。
再看稱國以弑的例子:
成公十八年《經》:晉弑其君州蒲。
《公羊傳》:稱國以弑其君,君惡甚矣。
《左傳》成公十七年:晉厲公侈,多外嬖。反自鄢陵,欲盡去群大夫,而立其左右。
十八年雲: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晉欒書、中行偃使程滑弑厲公,葬之於翼東門之外,以車一乘。
《公羊傳》解釋《春秋》書法之文,可與《左傳》所載史實互相發明。此外,文公十八年,《經》書“莒弑其君庶其”,昭公二十七年書“吳弑其君僚”,定公十三年書“薛弑其君比”,也都是稱國以弑的例子。
被弑君主稱名而不稱弑者之名,也有較為特殊的例子。如:
例一:
襄公二十九年《經》:閽弑吳子餘祭。
《左傳》:吳人伐越,獲俘焉,以為閽,使守舟。吳子餘祭觀舟,閽以刀弑之。
杜注:言以刀,明近刑人。
例二:
哀公四年《經》: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弑蔡侯申。
《左傳》:四年春,蔡昭侯將如吳,諸大夫恐其又遷也,承。公孫翩逐而射之,入於家人而卒。
杜注:賤者,故稱盜。不言殺其君,賤盜也。
《春秋》或僅稱被弑君主之名,或弑君與賊臣俱名,書法不同,罪罰之意向亦異。《左傳》敘述事實,兼明書法,給人以切實明確之感。
《春秋》書弑,君臣同書名者,共有十六例,文辭及格式基本相同,都雲“某國某人弑其君某人”,隻有昭公十三年稱“楚公子比弑其君虔於乾溪”,標舉地名,與其他各例小異。十六例中,晉趙盾、鄭公子歸生、楚公子比、許世子止、齊陳乞弑君五事,與史實出入較大,後文將作較為詳盡的論析。即使是較為相似的其他十一起弑君事件,也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宋殤公怒華父督殺孔父而娶其妻,因而被弑;齊襄公殞命,因其不守瓜代之諾言;宋閔公以戲言致禍;齊君舍無威寡助,終致喪生;衛侯剽遇弑,為寧喜欲掩其父出君之名;楚成王先立太子,後欲廢之而又舉棋不定,而遭逼宮;晉獻公廢嫡立庶,禍及其子。同是淫亂亡身,原因也不盡相同:陳靈公通於夏征舒之母而宣淫於朝;齊莊公私崔杼之妻而驟如崔氏;蔡景侯為子娶婦而通之。禍患之起因,種種不一,成敗得失之理,內涵豐富,彼此不能完全替代。況且,活動於此類事件中的人物,既有弑君犯上的亂臣賊子,也有殺身成仁的忠臣義士,其他各色人等,不一而足。《春秋》褒貶善惡之義,絕非“某國某人弑其君某人”這樣簡單的表述所能窮盡。
《春秋》所書亡國之事,情況也不完全相同。這裏先以僖公時期為限略舉數例。
例一:
僖公五年《經》:楚人滅弦,弦子奔黃。
《左傳》:楚鬥穀於菟滅弦,弦子奔黃。於是江、黃、道、柏方睦於齊,皆弦姻也,弦子恃之而不事楚,又不設備,故亡。
例二:
僖公十二年《經》:夏,楚人滅黃。
《左傳》:黃人恃諸侯之睦於齊也,不共楚職,曰:“自郢及我九百裏,焉能害我?”夏,楚滅黃。
例三:
僖公十九年《經》:梁亡。
《左傳》:梁亡。不書其主,自取之也。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處,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寇將至。”乃溝公宮,曰:“秦將襲我。”民懼而潰,秦遂取梁。
例四:
僖公二十五年《經》:二十有五年春,王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
《左傳》:二十五年春,衛人伐邢,二禮從國子巡城,掖以赴外,殺之。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同姓也,故名。
例五:
僖公二十六年《經》:秋,楚人滅夔,以夔子歸。
《左傳》:夔子不祀祝融與鬻熊,楚人讓之,對曰:“我先王熊摯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竄於夔。吾是以失楚,又何祀焉?”秋,楚成得臣、鬥宜申帥師滅夔,以夔子歸。
如上所舉,諸國之亡,原因不盡相同,《春秋》懲戒之意也有不同:黃人恃諸侯之睦於齊,不共楚職;弦子恃姻親小國之睦於齊,不事楚,又不設備;夔子不祀先祖又從而為之辭;梁伯亟城疲民,自取滅亡;衛侯燬滅邢,為同姓相滅,故《春秋》稱名以罪之。
其他滅國之事,如:齊侯出,過譚而譚不禮,入又不賀;諸侯會於北杏,而遂人不至;諸侯之會未退而魯滅項;六人叛楚而即東夷;庸人因楚大饑,帥群蠻叛楚;眾舒叛楚,楚滅舒蓼;赤狄潞氏之臣酆舒殺晉景公之姊;舒人道吳圍巢,遂恃吳而不設備;鄫人恃賂;萊人恃謀;晉人欲封向戌而滅偪陽;鳩舒反覆無信;陸渾戎睦於楚,晉人托言祭祀而滅之;徐人不為吳子執二公子;沈人不會於召陵,晉人使蔡伐而滅之;鄭因楚敗滅許;頓子欲事晉背楚,而絕陳好;吳入楚,胡子盡俘楚邑之近胡者,楚既定,胡子又不事楚。這些國家之所以滅亡,原因、背景有別,成敗得失,可供借鑒之處實多。《公羊》、《穀梁》兩傳於有關事實多不能置辭,這不能不說是個缺憾。
(二)闡發幽微
有時,《春秋》所載與史實並不一致。而且,這種不一致,並非作者無心之失,而是有意為之。《春秋》的“微言大義”恰恰隱含其中。在此種情況下,揭示事實真相顯得尤為重要。試舉例以明之。
例一:
宣公二年《經》:秋九月乙醜,晉趙盾弑其君夷皋。
《左傳》:晉靈公不君,厚斂以彫牆,從台上彈人而觀其辟丸也。宰夫胹熊蹯不熟,殺之,置諸畚,使婦人載以過朝。趙盾、士季見其手,問其故而患之,將諫。……(略去趙盾驟諫,靈公欲殺趙盾,趙盾自亡)乙醜,趙穿攻靈公於桃園。宣子未出山而複。大史書曰:“趙盾弑其君。”以示於朝。宣子曰:“不然。”對曰:“子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宣子曰:“烏呼!‘我之懷矣,自詒伊戚’。其我之謂矣!”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為法受惡。惜也,越竟乃免。”
趙盾為古之良大夫,實不弑君,而《春秋》書其弑君之罪,隻因其亡不越境,反不討賊。此為《春秋》特筆而非實錄。要說清蘊涵其中的複雜的含義,必須說清事實。《穀梁傳》宣公二年雲:“穿弑也。盾不弑而曰盾弑何也?以罪盾也。其以罪盾何也?曰:靈公朝諸大夫而暴彈之。觀其辟丸也。趙盾入諫,不聽。出亡,至於郊,趙穿弑公而後反趙盾。史狐書賊曰:趙盾弑公。盾曰:‘天乎!天乎!予無罪。孰為盾而忍弑其君者乎?’史狐曰:‘子為正卿,入諫不聽,出亡不遠。君弑,反不討賊,則誌同,誌同則書重,非子而誰?’故書之曰‘晉趙盾弑其君夷皋’者,過在下也。曰:於盾也見忠臣之至。”《公羊傳》宣公六年雲:“趙盾弑君,此其複見何?親弑君者,趙穿也。親弑君者趙穿則曷為加之趙盾?不討賊也。何以謂之不討賊?晉史書賊曰:‘晉趙盾弑其君夷獆。’趙盾曰:‘天乎!無辜。吾不弑君,誰謂吾弑君者乎?’史曰:爾為仁為義,人弑爾君,而複國不討賊,此非弑君而何?趙盾之複國奈何?……(略晉靈公彈人而觀避丸、肢解宰夫、趙盾進諫、靈公使勇士刺盾、伏甲攻盾諸事)趙盾驅而出,眾無留之者。趙穿緣民眾不說,起弑靈公,然後迎趙盾而入。”靈公之無道,趙盾之無辜而為法受惡,俱賴事實而後明。《春秋》加盾弑君之名而又不將他與一般亂臣賊子同等看待,舍事實尤為難知。《春秋繁露·玉杯》發揮《春秋》大義,也不離於事實:“春秋》之好微與其貴誌也,《春秋》修本末之義,達變故之應,通生死之誌,遂人道之極者也。是故君弑賊討,則善而書其誅;若莫之討,則君不書葬,而賊不複見矣。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賊不複見,以其宜滅絕也。今趙盾弑君四年之後,別獨複見,非《春秋》之常辭也,古今之學者異而問之,曰:‘是弑君,何以複見?’……今案盾事,而觀其心,願而不刑,合而信之,非篡弑之鄰也。案盾辭號呼天,苟內不誠,安能如是?故馴其終始,無弑之誌,掛惡謀者,過在不遂去,罪在不討賊而已。……問者曰:人弑其君,重卿在而弗能討者非一國也。靈公弑,趙盾不在。不在之與在,惡有薄厚。《春秋》責在而不討賊者,弗係臣子爾也,責不在而不討賊者,乃加弑焉,何其責厚惡之薄、薄惡之厚也?曰:《春秋》之道,視人所惑為立說,以大明之。今趙盾賢而不遂於理,皆見其善,莫知其罪,故因其所賢而加之大惡,係之重責,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曰:籲!君臣之大義,父子之道,乃至乎此!此所由惡薄而責之厚也。他國不討賊者,諸鬥筲之民,何足數哉!弗係人數而已。此所由惡厚而責薄也。傳曰:輕為重,重為輕,非是之謂乎!”《春秋》“視人所惑為立說”,是為了別嫌疑,明大義,如果撇開事實,隻能是事與願違,更加令人困惑。
例二:
宣公四年《經》:夏六月乙酉,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
《左傳》:楚人獻黿於鄭靈公。公子宋與子家將見。子公之食指動,以示子家,曰:“他日我如此,必嚐異味。”及入,宰夫將解黿,相視而笑。公問之,子家以告。及食大夫黿,召子公而弗與也。子公怒,染指於鼎,嚐之而出。公怒,欲殺子公。子公與子家謀先。子家曰:“畜老,猶憚殺之,而況君乎?”反譖子家,子家懼而從之。夏,弑靈公。書曰:“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權不足也。君子曰:“仁而不武,無能達也。”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
鄭靈公之弑,公子宋主謀,而公子歸生為脅從。《春秋》不書公子宋之名而獨書公子歸生弑其君,意在分辨疑似,而不是一般史筆。《左傳》詳述其事,在此基礎上解釋《春秋》書法,必要性顯而易見。《公羊》、《穀梁》於事實、書法均無其說,蓋因不明史實所致。
例三:
昭公十三年《經》: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弑其君虔於乾溪。
《左傳》:(觀從)以蔡公之命召子幹、子皙,及郊而告之情,強與之盟,入襲蔡。蔡公將食,見之而逃。觀從使子幹食,坎用牲,加書,而速行。己徇於蔡,曰:“蔡公召二子,將納之,與之盟而遣之矣,將師而從之。”……乃奉蔡公,召二子而盟於鄧,依陳、蔡人以國。楚公子比、公子黑肱、公子棄疾、蔓成然,蔡朝吳帥陳、蔡、不羹、許、葉之師,因四族之徒,以入楚。……夏五月癸亥,王縊於芋尹申亥氏。
根據經文,公子比歸楚而弑其君,事實似乎很清楚。其實事情並不那麽簡單。《公羊傳》雲:“此弑其君,其言歸何?歸無惡於弑立也。歸無惡於弑立者何?靈王為無道,作乾溪之台,三年不成。楚公子棄疾脅比而立之,然後令於乾溪之役曰:比已立矣,後歸者不得複其田裏。眾罷而去之。靈王經而死。”《穀梁傳》雲:“歸而弑,不言歸。言歸,非弑也。歸一事也,弑一事也,而遂言之,以比之歸弑,比不弑也。”三傳都認定靈王之弑別有隱情而不是一般的弑君之事:《穀梁傳》更多的是猜測,《公羊傳》指出公子比脅立,《左傳》則將脅立之經過及整個事件的過程和盤托出。董仲舒以公子比事為別嫌疑之例(見後文),而嫌疑得以辨明,正得益於事實與《春秋》書法的對比。
例四:
昭公十九年《經》: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
《左傳》:夏,許悼公瘧。五月戊辰,飲大子止之藥,卒。大子奔晉。書曰:“弑其君。”君子曰:“盡心力以事君,舍藥物可也。”
許太子止進藥,意在療父之疾,而《春秋》加之以弑君之名。與其他各例相比較,此例與事實之間距離更大。孔子的本意,主要是為了使人們在某個方麵知所警戒,而不是讓許太子空受惡名。昭公十九年《經》:“冬,葬許悼公。”《公羊傳》雲:“賊未討,何以書葬?不成於弑也。曷為不成於弑?止進藥而藥殺也。止進藥而藥殺,則曷為加弑焉爾?譏子道之不盡也。……止進藥而藥殺,是以君子加弑焉爾。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辭也。”《穀梁傳》雲:“日卒時葬,不使止為弑父也。……許世子止不知嚐藥,累及許君也。”《春秋繁露·玉杯》更為明確地揭示了《春秋》書法的內涵:“臣之宜兩傳之文均見昭公十九年”冬,葬許悼公條。
為君討賊也,猶子之宜為父嚐藥也。子不嚐藥,故加之弑父,臣不討賊,故加之弑君,其意一也。所以示天下廢臣子之節,其惡之大若此也。
例五:
哀公六年《經》:齊陳乞弑其君荼。
《左傳》:陳僖子使召公子陽生,……使子士之母養之,與饋者皆入。冬十月丁卯,立之。……公使朱毛告於陳子曰:“微子則不及此。然君異於器,不可以二。器二不匱,君二多難。敢布諸大夫。”僖子不對而泣曰:“君舉不信群臣乎?以齊國之困,困又有憂。少君不可以訪,是以求長君,庶亦能容群臣乎!不然,夫孺子何罪?”毛複命,公悔之。毛曰:“君大訪於陳子,而圖其小可也。”使毛遷孺子於駘,不至,殺諸野幕之下,葬諸殳冒淳。
主謀弑君者為公子陽生,《春秋》何以書陳乞?齊君荼非當立之人,三傳均有說明。而且陳乞反對弑荼,至於泣下,似無弑君之嫌。然而齊君之弑,實由陳乞立陽生而起。《春秋》書陳乞弑君,意在懲戒違先君之命而擅行廢立之臣。杜預雲:“弑荼者朱毛與陽生也,而書陳乞,所以明乞立陽生而荼見弑,則禍由乞起也。楚比劫立,陳乞流涕,子家憚老,皆疑於免罪,故《春秋》明而書之,以為弑主。”杜預的話,合於《春秋》之義。《穀梁傳》肯定“陽生入而弑其君”,又雲:“陽生正,荼不正。不正則其曰君何也?荼雖不正,已受命矣。”《公羊傳》載陳乞迎陽生,致諸大夫於其家,下雲:
《左傳》之文見哀公五年。
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哀公六年》。
“陳乞曰:此君也已。諸大夫不得已,皆逡巡北麵再拜稽首而君之爾。自是往弑舍。”《穀梁傳》所載事實略同於《左傳》,而解釋經義猶繳繞不清。《公羊傳》直以《經》書陳乞弑君為實錄,《春秋》之義更無從談起。
以上諸例,《春秋》所書弑君之臣,都未親行弑君之事,有的所謂弑君,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春秋》別出心裁的書法,蘊涵著異乎尋常的“微言大義”。《春秋繁露·玉杯》雲:“春秋》之道,視人所惑為立說,以大明之。……故公子比嫌可以立,趙盾嫌無臣責,許止嫌無子罪,《春秋》為人不知惡而恬行不備也,是故重累責之,以矯枉世而直之,矯者不過其正弗能直,知此而義畢矣。”趙盾等五起弑君之事,《春秋》別嫌疑,明是非,定猶豫,立法誅討,煞費苦心。想要把握《春秋》特殊書法所包含的深刻含義,必須聯係事實,離開史實,則所謂書法,就純然是歪曲曆史的無謂之舉。
《春秋》所書有關亡國之事,有的因其書法獨特,如果撇開史實,也很難了解其確切含義,甚至增加認識上的混亂。茲舉數例:例一:
莊公三年《經》:秋,紀季以酅入於齊。
《公羊傳》:紀季者何?紀侯之弟也。何以不名?賢也。何賢乎紀季?服罪也。
《穀梁傳》:酅,紀之邑也。入於齊者,以酅事齊也。
莊公四年《經》:紀侯大去其國。
因《左傳》有關事實前文多已列出,為避免重複,這裏主要以《公羊》、《穀梁》的資料來作說明。
《公羊傳》:大去者何?滅也。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齊滅之?為襄公諱也。《春秋》為賢者諱。何賢乎襄公?複仇也。何仇爾?遠祖也。哀公亨乎周,紀侯譖之。以襄公之為於此焉者,事祖禰之心盡矣。
《穀梁傳》:紀侯賢,而齊侯滅之,不言滅,而曰大去其國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
《公羊》、《穀梁》兩傳都確認紀滅這一事實,並且認為《春秋》不書其滅含有深意。但它們對經義的理解很不一致:《公羊》以為賢襄公而諱言齊滅,《穀梁》則以為紀侯賢,不言滅是“不使小人加乎君子”。問題的症結最後還是在事實,即:在孔子的心目中,紀侯與齊侯到底誰是賢者?到底誰是“君子”,誰是“小人”?《春秋繁露》的有關論述極具啟發性。《繁露·玉英》雲:“難者)難紀季曰:《春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又曰,公子無去國之義;又曰,君子不避外難。紀季犯此三者,何以為賢?賢臣固盜地以下敵,棄君以避患乎?曰:賢者不為是,是故托賢於紀季,以見季之弗為也。紀季弗為,而紀侯使之可知矣。《春秋》之書事,時詭其實,以有避也,其書人,時易其名,以有諱也。……然則說《春秋》者,入則詭辭隨其委曲,而後得之。今紀季受命乎君,而《經》書專,無善一名,而文見賢,此皆詭辭,不可不察。《春秋》之於所賢也,固順其誌,而一其辭,章其義而褒其美。今紀侯,《春秋》之所貴也,是以聽其入齊之誌,而詭其服罪之辭也,移之紀季。……以酅入於齊者,實紀侯為之,而《春秋》詭其辭以予紀季。……難者曰:有國家者,人欲立之,固盡不聽;國滅,君死之,正也,何賢乎紀侯?曰:齊將複讎,紀侯自知力不加,而誌距之,故謂其弟曰:‘我宗廟之主,不可以不死也。汝以酅往服罪於齊,請立五廟,使我先君歲時有所依歸。’率一國之眾,以衛九世之主,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謂之‘大去’。《春秋》賢死義,且得眾心也,故為諱滅,以為之諱,見其賢之也,以其賢之也,見其中仁義也。”《春秋繁露》不僅以具體事實說明了《春秋》賢紀侯且為之諱滅的理由,而且指出了理解《春秋》的一個重要方法:《春秋》有所避,又有所諱,故其書事“時詭其實”,書人“時易其名”,說《春秋》者必須察其“詭辭”而“隨其委曲”,也就是要了解事實,把握《春秋》的真正用意。
例二:
閔公二年《經》:十有二月,狄入衛。
僖公二年《經》: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公羊傳》:孰城?城衛也。曷為不言城衛?滅也。孰滅之?蓋狄滅之。曷為不言狄滅之?為桓公諱也。曷為為桓公諱?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相滅亡者,桓公不能救,則桓公恥之也。然則孰城之?桓公城之。曷為不言桓公城之?不與諸侯專封也。曷為不與?實與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諸侯之義不得專封。
《穀梁傳》:國而曰城。此邑也,其曰城何也?封衛也。則其不言城衛何也?衛未遷也。其不言衛之遷焉何也?不與齊侯專封也。
《公羊傳》認為不言衛滅,是為桓公諱,不書城者為不與諸侯專封,都能言之成理。但它解釋經義的基礎卻不牢靠。“蓋狄滅之”為揣測之辭,幸好所言時中,不至於產生大的謬誤。《穀梁傳》釋義與《公羊傳》相似,而竟隻字不提滅衛的事實,說理更顯得空洞。閔公二年《經》雲:“狄入衛。”《左傳》雲:“冬十二月,狄人伐衛。……(衛侯)及狄人戰於熒澤,衛師敗績,遂滅衛。……(宋桓公)立(衛)戴公以廬於曹。”又雲:“僖公)二年,封衛於楚丘。……衛國忘亡。”據《左傳》,則閔公二年狄入衛即滅衛,僖公二年城楚丘實封衛,確然無疑,與《公羊》、《穀梁》之釋義可以互相印證。兩傳苦於不能確知史實,故於《經》書狄入衛均無一言,而釋城楚丘,或語氣遊移,或閃爍其辭,令人對其可靠性產生懷疑。
例三:
僖公五年《經》:冬,晉人執虞公。
《公羊傳》:虞已滅矣,其言執之何?不與滅也。曷為不與滅?滅者,亡國之善辭也。滅者,上下之同力者也。
《穀梁傳》:執不言所於地,縕於晉也。
兩傳釋《春秋》書“執”之義,均未得要領。虞之亡,因虞公貪財,不聽宮之奇“唇亡齒寒”的忠告,兩次假道與晉伐虢。《左傳》雲:“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師還,館於虞,遂襲虞,滅之,執虞公及其大夫井伯。……故書曰:‘晉人執虞公。’罪虞,且言易也。”《公羊傳》僖公二年雲:“虞公)終假之道以取郭,還。四年,反取虞。”《穀梁傳》亦雲:“獻公亡虢。五年而後舉虞。”據《左傳》,晉滅虢滅虞同在僖公五年十二月,晉人一舉而滅兩國,這是理解經書執虞公的關鍵。《公羊》、《穀梁》誤認為滅虢在僖公二年,不明晉順道滅虞的事實,故解說經義亦多隔膜。
例四:
僖公十七年《經》:夏,滅項。
《公羊傳》: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齊滅之?為桓公諱也。《春秋》為賢者諱。此滅人之國,何賢爾?君子之惡惡也疾始,善善也樂終。桓公嚐有繼絕存亡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
《穀梁傳》:孰滅之?桓公也。何以不言桓公也?為賢者諱也。項,國也。不可滅而滅之乎?桓公知項之可滅也,而不知己之不可以滅也。既滅人之國矣,何賢乎?君子惡惡疾其始,善善樂其終。桓公嚐有存亡繼絕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
《左傳》雲:“師滅項。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齊人以為討而止公。秋,聲薑以公故,會齊侯於卞。九月,公至。書曰:‘至自會。’猶有諸侯之事焉,且諱之也。”由於經文“滅項”無主詞,導致三傳理解迥異。考之史實,揆諸情理,參以《春秋》行文之例,滅項者應為魯國而非齊國。《公羊》、《穀梁》主名既誤,所作解說也就失去了依托。兩傳不能揭示《經》書“夫人薑氏會齊侯於卞”“公至自會”與“滅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書法大義,也是因為不了解事實真相。
例五:
襄公十三年《經》:夏,取詩。
《公羊傳》:詩者何?邾婁之邑也。曷為不係於邾婁?諱亟也。
《左傳》雲:“夏,邿亂,分為三。師救邿,遂取之。凡書‘取’,言易也。用大師焉曰‘滅’,弗地曰‘入’。”《公羊傳》以詩為邾婁之邑,而《左傳》則認為是國。由於了解史實的程度存在差異,它們甚至對基本事實的定性都無法統一。而對於《春秋》書法及其含義的理解,更是判然有別。不管它們誰對誰錯,都足以證明事實對於解經的重要性。昭公四年《經》雲:“九月,取鄫。”《公羊傳》雲:“其言取之何?滅之也。滅之則其言取之何?內大惡,諱也。”《左傳》則雲:“九月,取鄫,言易也。莒亂,著丘公立而不撫鄫,鄫叛而來,故曰取。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此例《公羊傳》以鄫為國,而《左傳》認為是邑,情況正好與襄公十三年之例相反,而事實為解經之根本,其理則一。
(三)揭舉隱諱
《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雲:“七十子之徒口受其傳指,為有所刺譏褒諱挹損之文辭不可以書見也。”《春秋》多不可書見之文辭,而隱諱為其中之一。《公羊傳》閔公元年雲:“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穀梁傳》成公九年雲:“春秋》)為尊者諱恥,為賢者諱過,為親者諱疾。”《春秋》隱諱,在弑君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隱諱作為《春秋》重要書法,對於體現作者的“微言大義”起著重要的作用。隱諱之目的,並不是將某些事件完全抹去或者加以歪曲,而是經過某種獨特的處理,在更深的層次表現作者的思想與見解。後人探求《春秋》書法及其微旨,必須聯係本事。
例一:
隱公十一年《經》: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弑則何以不書葬?《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
《穀梁傳》:公薨不地,故也。隱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
《公羊》、《穀梁》確認隱公被弑的事實而未作具體說明。《左傳》雲:“十一月,公祭鍾巫,齊於社圃,館於洩氏。壬辰,羽父使賊弑公於洩氏,立桓公而討洩氏,有死者。”《左傳》的記載,可為隱公被弑和《春秋》之有所“隱”及“不地”之立論依據。
例二:
莊公三十二年《經》:冬十月乙未,子般卒。
《公羊傳》:子卒雲子卒。此其稱子般卒何?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公。子般卒何以不書葬?未逾年之君也。有子則廟,廟則書葬。無子不廟,不廟則不書葬。
《穀梁傳》:子卒日,正也。不日,故也。有所見則日。
此年經文書法最重要的一點是諱弑書卒,《公羊》、《穀梁》均未言及。《左傳》雲:“子般即位,次於黨氏。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其事既具,則《春秋》隱諱之義,自不待明言。
例三:
閔公二年《經》:秋八月辛醜,公薨。
《公羊傳》:公薨何以不地?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孰弑之?慶父也。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弑二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穀梁傳》:不地,故也。其不書葬,不以討母葬子也。
《左傳》雲:“秋八月辛醜,共仲使卜軏賊公於武闈。成季以僖公適邾。共仲奔莒,乃入,立之。以賂求共仲於莒,莒人歸之。及密,……乃縊。……閔公之死也,哀薑與知之,故孫於邾。齊人取而殺之於夷,以其屍歸。僖公請而葬之。”《左傳》所載史實,對於理解《春秋》,為必不可少之依據。《春秋》之法,君弑賊不討不書葬。共仲、哀薑既伏其辜,閔公仍不書葬,顯然不能用“賊不討”來解釋。《公羊傳》以為共仲不誅,體現了“逸賊緩追”的“親親之道”,正因不明事實而昧於大義。《穀梁傳》認為“不以討母葬子”,其義頗精,但也必須參考《左傳》所載史實方始明了。
例四:
文公十八年《經》:冬十月,子卒。
《公羊傳》:子卒者孰謂?謂子赤也。何以不日?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弑則何以不日?不忍言也。
《穀梁傳》:子卒不日,故也。
《公羊》、《穀梁》都從“日”與“不日”來推測卒者是壽終正寢還是非正常死亡,說甚迂闊。《左傳》雲:“冬十月,(襄)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書曰‘子卒’,諱之也。”事實與書法都很清楚。
有關弑君的基本事實,對《春秋》書法具有多方麵的影響。被弑而書“薨”、“卒”,是經文有所隱諱;弑君之後,作亂之人是否受到誅討,關係到被弑之君是否書葬。《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葬,閔公之賊已討而亦不書葬,是因為哀薑身份特殊。這些,都有賴於事實而後明。《左傳》於隱公等四人之弑均詳其過程,並非多餘。
國君是遇弑還是自然死亡,還關係到《春秋》對新君繼位的記載。一般情況下,國君正常死亡,則新君書即位;如果國君被弑,新君一般不書即位。但《春秋》書法的獨特之處,正在於它往往打破常規,以表達作者的獨至之見。《春秋》對桓公等四人繼位的記載不同,即是其例。
《春秋》閔公、僖公元年都書“元年春王正月”,而不書公即位。《公羊傳》閔公元年雲:“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不言即位。孰繼?繼子般也。孰弑子般?慶父也。……莊公存之時,(鄧扈)樂曾淫於宮中,子般執而鞭之。莊公死,慶父謂樂曰:‘般之辱爾,國人莫不知,盍弑之矣。’使弑子般。”《穀梁傳》雲:“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親之非父也,尊之非君也,繼之如君父也者,受國焉爾。”《公羊傳》僖公元年雲:“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稱子何?臣子一例也。”《穀梁傳》雲:“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同樣是繼弑君,《春秋》桓公、宣公元年卻均書“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與閔、僖二君情況截然不同,其間區別何在?《公羊傳》桓公元年雲:“繼弑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穀梁傳》雲:“繼故不言即位,正也。繼故不言即位之為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弟不忍即位也。繼故而言即位,則是與聞乎弑也。繼故而言即位是為與聞乎弑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已正即位之道而即位,是無恩於先君也。”《公羊傳》宣公元年雲:“繼弑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其意也。”《穀梁傳》雲:“繼故而言即位,與聞乎故也。”
《公羊》、《穀梁》兩傳分別認為桓、宣二君書即位,是因二人“與聞”弑君之事、有“意”爭君位,這是正確的。那麽,何以見得二人與弑君之事有牽連且有爭位之意呢?《左傳》隱公十一年雲:“羽父請殺桓公,將以求大宰。公曰:‘為其少故也,吾將授之矣。使營菟裘,吾將老焉。’羽父懼,反譖公於桓公而請弑之。……羽父使賊弑公於洩氏,立桓公。”文公十八年雲:“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長而屬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仲見於齊侯而請之。齊侯新立而欲親魯,許之。冬十月,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隱公有讓桓之誌而桓公殺之,宣公與嫡子爭位而篡立,不正是桓、宣與聞其事、有意爭立的最好說明嗎?如果不將有關事實揭出,則《春秋》前君書“薨”、“卒”,而新君書即位,極易被誤認為是正常死亡和正常即位,《春秋》大義將湮滅不彰。
四、事實與孔門說經
前人論述事實與經義關係,亦時有可觀者,茲擇要略述如下,以供參證。
張高評曰:“孟子》述孔子作《春秋》雲:‘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事者,曆史發生之本體,經文字或非文字之征存以傳後者也。文者,曆史發生之客觀記述,文字之考訂,史事之考證皆屬之。若夫義,則是史家主觀心識中所懷之哲理,乃撰史時去取之圭臬。以《春秋》言之:《春秋》為一霸史,蓋桓、文之伯事,《春秋》所以終始者,此其事也。魯史策所記,一依成法,不可益損,此其文也。而或史之所無有而筆削之,以見孔子之特識,致遊、夏之徒不能讚一辭,此其義也,此所謂《春秋》之書法義例也。《禮記·經解》引孔子曰:‘屬辭比事,《春秋》教也。’屬辭比事即比例,此孔子自發其作《春秋》之旨,為有義例也。《孟子》述孔子作《春秋》之原委,亦雲:‘其義則丘竊取之矣。’《公羊傳》亦謂《春秋》曰:‘其序則齊桓、晉文,其會則主會者為之也,其詞則丘有罪焉耳。’雖變義為詞,但謂丘有罪,即可謂孔子之作《春秋》,有存心於其間,有義例於其中。故合《禮記》、《孟子》、《公羊》三家之說觀之,《春秋》之作,必有義例,非苟作也。有事有文而若無義例,斯即王安石所謂之斷爛朝報矣,又何價值之可言乎?知《春秋》之必有義例,又知《春秋》之價值,端在義例,然後可以言《春秋》。”元黃澤曰:“說《春秋》必須兼考史家記載之法,不可專據經文也。若專據經文,而不考史,則如‘滅項’之類如何見得?”又曰:“春秋》有魯史書法,有聖人書法。必先考史法,後聖人之法可求。若其本意脈絡,則盡在《左傳》。”明湛若水曰:“春秋》者,聖人之心也。聖人之心存乎義,聖人之義存乎事,《春秋》之事存乎《傳》。《經》識乎大者,《傳》識其小者。夫《經》竊取乎得失之義,則孔子之事也。夫《傳》明載乎得失之跡,則《左氏》之事也。”《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曰:“刪除事跡,何由知其是非?無案而斷,是《春秋》為射覆矣。”薑炳璋曰:“若州蒲之弑,自成四年伐鄭之後,欒書並不見《經》,至十八年,忽書晉人弑君,微《傳》,安知弑君之為書也?鄭伯卒於鄵,微《傳》,安知為釭弑也?楚子麇以疾卒,微《傳》,安知其圍弑也?他如莊公七年齊人執鄭詹,微《傳》,則相傳為佞人也。僖十四年,季姬及鄫子遇於防,微《傳》,則或以為自媒也。文十四年,齊人執子叔姬,微張高評:《左傳導讀》第五章”論《左傳》之解經與緣飾增續。
見趙汸:《春秋師說·論魯史策書遺法》。趙汸:《春秋左氏傳補注·序》。
湛若水:《春秋正傳·自序》。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春秋類一·序》。
《傳》,則且以為導淫也。定四年,吳入郢,微《傳》,則以為掘文王之墓,鞭之三百,左右踐腹,右手抉目,且以為辱及昭王之母也。“文史通義·易教上》:古人未嚐離事而言理。”葉瑛注:蓋道不離器,猶影不離形,離器而言道,猶離形而求影,此天下所必無者,故雲古人未嚐離事而言理。綜合以上各家之說可知,《春秋》大義與《左傳》事實的關係,確實有類於道之於器,形之於影。離開事實,《春秋》之義將無所依托,晦而不明。
運用曆史事實,是孔子及其後學解說《春秋》的法寶。
《春秋繁露·俞序》雲:“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以為見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玉杯》雲:“春秋》之好微與其貴誌也,《春秋》修本末之義,達變故之應,通生死之誌,遂人道之極者也。”《精華》雲:“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誌。”據《繁露》之說,《春秋》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通過對人事的判斷,表達自己的主觀理想。《春秋》之所書,如同法官之最後裁決,而其裁決的方法是“本其事而原其誌”,即依據客觀事實。同樣地,要判定孔子的裁斷是否正確公正,也應以事實為根據。《春秋繁露·精華》雲:“春秋》之為學也,道往而明來者也。”孔子作《春秋》的終極目標是述往事,思來者,為後人提供借鑒。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對曆史事件有具體的了解。《韓非子·外儲說右上》雲:子夏曰:《春秋》之記臣殺君,子殺父者,以十薑炳璋:《讀左補義》。
葉瑛:《文史通義校注》卷一。
數矣。皆非一日之積也,有漸而以至矣。“又雲:患之可除,在子夏之說《春秋》也。善持勢者,蚤絕其奸萌。”孟子·離婁下》雲: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洪業曰:孔門《春秋》之教,有文,有義,文則舊史之陳篇,義則孔子之新裁。文則屬辭比事,有時而失之亂,學者習之深,然後可免。義則君人者將持勢蚤絕奸萌,雖亂臣賊子聞之而亦懼也。孟子謂孔子‘作《春秋》’‘成《春秋》’者,其意在此而不在彼歟?”春秋》之文,據舊史筆削而成,《春秋》之義,賴舊史所載史實而明。子夏說《春秋》重視事之漸萌,目的就是依據史實,從事物發展的終始本末中引申出成敗得失之理,借鑒往事,著眼現實,杜漸銷萌,防患於未然。這正是孔子筆削精義之所在,也是《春秋》價值的最高體現。
《漢書·藝文誌》雲:“春秋》)有所褒諱貶損,不可書見,口授弟子,弟子退而異言。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論本事而作傳,明夫子不以空言說經也。”孔門弟子退而異言,是因為不明事實;左丘明“論本事而作傳”,正是針對這一弊端而采取的補救措施,同時也是為了表明“夫子不以空言說經”。此理既明,以事解經的合理性也就毋庸置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