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傳》大量的篇幅都在敘述史實,這是人所共知的。這一點,也正是一些學者否定《左傳》為《春秋》作傳的主要依據。其實,《左傳》敘事僅僅是一種手段,而其終極目標則在於解經。正因為如此,《左傳》行文乃至於敘事本身都帶有明顯的解經特征。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步趨經文
《左傳》與《春秋》存在對應關係。《左傳》直接解釋補充經文者達1300條之多。這些條目與《春秋》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
《左傳》文公元年杜預注雲:“傳》皆不虛載經文。”這句話,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左傳》多載與《春秋》相關之事。二是《左傳》每引述經文,必有解經之文相隨。這正是《左傳》的根本特點。
《左傳》解經之文,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類解釋《春秋》書法,帶有明顯的標誌。《左傳》發明《春秋》書法,常常是“書”與“不書”對舉,這裏為行文方便,姑分而言之。《左傳》說明《春秋》何以書某事或措辭之含義者,共有100餘例,傳文所稱“書”、“書曰”、“故書”、“故書曰”、“先書”、“故先書”、“稱”、“言”、“名”、“故名”、“書名”、“故書名”、“曰”、“故曰”之類是也。《左傳》說明《春秋》何以不書某事或措辭微意者,共約70例,傳文所謂“不書”、“不先書”、“故不書”、“不言”、“故不言”、“不稱”、“故不稱”、“不書名”、“故不名”、“不曰”、“故不曰”、“舍族”、“未書”之類是也。
劉知幾雲:“五始所作,是曰《春秋》,三傳並興,各釋經義。如《公羊傳》屢雲:‘何以書?記某事也。’此則先引經語,而繼以釋辭,勢使之然,非史體也。”劉知幾認為先引經語、繼以釋辭“非史體”而是釋經之體,十分正確。《左傳》解釋《春秋》“書”與“不書”的條目,都可以提出“何以書”或“何以不書”之類的問題。左氏不采取自問自答的形式,文字比《公羊傳》更為簡潔,用意則同樣顯豁。
第二類傳文在複述經文之後常用“也”這樣的判斷句式,對經文作出某種解釋或補充。此類條目在《左傳》中數以百計。它們針對《春秋》,有兩個明顯的特征。第一,判斷重於事實。試看桓公十七年的幾條傳文:1.十七年春,盟於黃,平齊、紀,且謀衛故也。2.及邾儀父盟於趡,尋蔑之盟也。3.夏,及齊師戰於奚,疆事也。4.秋,蔡季自陳歸於蔡,蔡人嘉之也。5.伐邾,宋誌也。這幾條傳文都不是純粹的敘事筆法,五例中有四例缺少主語或主語不全,目的顯然不在敘事,而是對《春秋》所載事實作出某種判斷。第二,在此類條目中,有一部分應理解為省略了“書”、“不書”之類劉知幾:《史通·模擬》。
的提示語。如上文所引第四例“秋,蔡季自陳歸於蔡,蔡人嘉之也”,實際上省去了“書曰蔡季”之類的話。《左傳》中與此類似的條目還可以舉出一些。如:隱公元年雲:十二月,祭伯來,非王命也;三年雲:武氏子來求賻,王未葬也;桓公五年雲:五年春王正月,甲戌,己醜,陳侯鮑卒,再赴也;仍叔之子,弱也;十六年雲:秋七月,公至自伐鄭,以飲至之禮也;莊公三年雲:三年春,溺會齊師伐衛,疾之也;七年雲:秋,無麥苗,不害嘉穀也;十八年雲:秋,有蜮,為災也;閔公元年雲:季子來歸,嘉之也;僖公十五年雲:震夷伯之廟,罪之也;宣公元年雲:元年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齊逆女,尊君命也;三月,遂以夫人婦薑至自齊,尊夫人也;襄公元年雲:元年春己亥,圍宋彭城,非宋地,追書也;昭公十四年雲:十四年春,意如至自晉,尊晉罪己也。這類條目在理解時也應加上相應的提示解經的字句。否則,有關判斷就顯得莫名其妙。而解經提示語可以省去的前提是:傳文解釋經文是不言而喻的。劉知幾批評吳均機械地模仿《公羊傳》“何以書,記某事也”的格式,有雲:“如吳均《齊春秋》,每書災變,亦曰:‘何以書?記異也。’夫事無他議,言從己出,輒自問而自答者,豈是敘事之理邪?以此而擬《公羊》,又所謂貌同而心異也。”《左傳》意在解經而省去提示性詞句,與《公羊傳》可謂“貌異而心同”。
第三類從表麵上看似乎隻是在複述經文的內容,其實仍然是著眼於解經。此一類型數量不多,其與經文之關係,杜預都予以注明。此類條目與一般傳文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們不是針劉知幾:《史通·模擬》。
對與之對應的經文,而是與其他經文有關。如:文公八年《經》雲:“秋八月戊申,天王崩。”《傳》雲:“秋,襄王崩。”杜注:“為公孫敖如周吊傳。”杜預的理解十分正確。此年《經》又雲:“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複。丙戌,奔莒。”《傳》雲:“穆伯如周吊喪,不至,以幣奔莒,從己氏焉。”因為《左傳》與《春秋》兩書原本是分開的,《左傳》要補充說明公孫敖如周吊喪的情況,故爾順帶提及襄王之崩。桓公十五年、宣公二年、襄公元年《春秋》都有“天王崩”的記載,因事實清楚,又無相關經文需作補充,《左傳》都隻字未提,說明它目的不在記事。
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左傳》在複述經文之後,或闡釋書法,或據以判斷事理,或加補充說明,都是針對經文而發。
二、不合史法
一些學者為了否定《左傳》與《春秋》的關係,都特別強調《左傳》史的特性。其實,《左傳》並不是一部史書(雖然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史之用)。《左傳》不僅不循作史之法,在許多情況下甚至不合敘事之體。
(一)不循作史之法
《左傳》敘事,以魯為主,依據春秋時期魯國十二公順序,敘述二百餘年之事。按理說,它記載魯國的一些重大事件,應該是比較係統的。但事實並非如此。茲據《左傳》有關魯公事跡之記載作些分析。
皮錫瑞曰:“夫以二百四十二年之事,止一萬六千餘字。計當時列國赴告,魯史著錄,必十倍於《春秋》所書,孔子筆削,不過十取其一。蓋惟取其事之足以明義者,筆之於書,以為後世立法,其餘皆削去不錄。或事見於前者,即不錄於後,或事見於此者,即不錄於彼。以故一年之中,寥寥數事,或大事而不載,或細事而詳書,學者多以為疑。但知借事明義之旨,斯可以無疑矣。”皮氏此言,頗為有理。《春秋》根據魯史而加筆削,記事極為簡略,已非一般史筆。然而,就連《春秋》所載的史實,《左傳》也常常不予載錄。魯公事跡見於《春秋》而《左傳》隻字不提者即達百餘例。其中魯君與諸侯會盟有17次,至自會26次,朝會天王1次,前往其他國家8次(包括逆女1次),至自他國或外地17次(包括桓公之喪至自齊1次),帥師侵伐4次,追敵1次,至自侵伐19次,狩獵1次,即位6人次,喪葬2次。這些記載幾乎占到《春秋》有關記載的三分之一(《春秋》記載魯公事跡共300餘次)。
《左傳》莊公二十三年雲:“二十三年夏,公如齊觀社,非禮也。曹劌諫曰:‘不可。夫禮所以整民也,故會以訓上下之則,製財用之節,朝以正班爵之義,帥長幼之序,征伐以討其不然。諸侯有王,王有巡守,以大習之。非是,君不舉矣。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國語·魯語上》略同)曹劌認為,觀社之類的小事,根本不能與“會”、“朝”、“征伐”、“王”(從王事)、“大習”(朝會之禮)相比,國君本不應參與。但即便如此,一旦國君有此舉動,史官還是應該載錄其事。可見,“君舉必書”是史官記事的一條重要原則。
皮錫瑞:《經學通論四·春秋》:“論春秋借事明義之旨止是借當時之事做一樣子其事之合與不合備與不備本所不計”。
《左傳》不記載魯君的這些活動,顯然有違“君舉必書”的史官書法原則。
《左傳》僖公七年載管仲之言稱:“且夫合諸侯以崇德也,會而列奸,何以示後嗣?夫諸侯之會,其德刑禮義,無國不記。記奸之位,君盟替矣。作而不記,非盛德也。”又襄公二十九年載叔侯之言稱:“魯之於晉也,職貢不乏,玩好時至,公卿大夫相繼於朝,史不絕書,府無虛月。”據此知諸侯會盟、行人往來也在史官載錄之範圍。《左傳》不載魯公參與會盟、朝王及親往他國,也不合史家記事之法。《左傳》成公十三年載劉子之言雲:“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國君親赴戎行而傳文不載,亦非史筆。
國君始立與喪葬,屬於國家特大事件。而文、宣、成、襄、昭、哀六位君主即位,桓、宣二君之葬,都不見於《左傳》。凡此都足以說明《左傳》不合史法而隻能是傳體。
《左傳》作者深通史法,而行文之時卻往往對此不予理會。請看以下各例:
例一:
隱公二年《經》: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於唐。
《傳》:戎請盟。秋,盟於唐,複修戎好也。
例二:
隱公六年《經》:夏五月辛酉,公會齊侯,盟於艾。
《傳》:夏,盟於艾,始平於齊也。
例三:
桓公三年《經》: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於嬴。
《傳》:會於嬴,成昏於齊也。
例四:
桓公六年《經》:夏四月,公會紀侯於成。
《傳》:夏,會於成,紀來谘謀齊難也。
例五:
桓公十三年《經》:十有三年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傳》:宋多責賂於鄭,鄭不堪命,故以紀、魯及齊與宋、衛、燕戰,不書所戰,後也。
根據史法,“君舉必書”,諸侯會盟及相互征伐,參與之國也應作相應的記載。在以上所舉各例中,《左傳》涉及有關事件而偏偏不提魯公參與其事,說明它根本就不遵循史官記事之法。
《左傳》中與此類似的記載還有60餘例。它們是:桓公十二年,公會杞侯、莒子,盟於曲池;十四年,公會鄭伯於曹;十六年,公會宋公、蔡侯、衛侯於曹;公會宋公等伐鄭;十七年,公會齊侯、紀侯盟於黃;公會邾儀父;莊公十三年,公會齊侯,盟於柯;十六年,公會諸侯盟於幽;二十七年,冬,公會諸侯同盟於幽;二十八年,公會齊人、宋人救鄭;三十年,公及齊侯遇於魯濟;僖公元年,公會諸侯盟於犖;四年,公會諸侯侵蔡;五年,公會諸侯於首止;諸侯盟於首止;六年,公會諸侯伐鄭;七年,公會諸侯盟於寧母;八年,公會王人及諸侯盟於洮;九年,公會宰周公及諸侯盟於葵丘;十三年,公會諸侯;十五年,公會諸侯盟於牡丘;十六年,公會諸侯於淮;二十一年,公會諸侯盟於薄;二十二年,公伐邾;二十六年,公追齊師弗及;二十八年,公會諸侯盟於踐土;公會諸侯於溫;文公十四年,公會諸侯同盟於新城;宣公元年,公會齊侯於平州;十七年,公會諸侯同盟於斷道;成公三年,公會諸侯伐鄭;五年,公會諸侯同盟於蟲牢;七年,公會諸侯救鄭;九年,公會諸侯盟於蒲;十年,公會諸侯伐鄭;十五年,公會諸侯同盟於戚;十六年,公會諸侯於沙隨;十七年,冬,公會單子及諸侯伐鄭;襄公五年,公會諸侯於戚;七年,公會諸侯救陳;九年,公會諸侯伐鄭;諸侯盟於戲;十年,公會諸侯;公會諸侯伐鄭;十一年,公會諸侯伐鄭;諸侯同盟於亳北;公會諸侯複伐鄭;諸侯會於蕭魚;十六年,公會諸侯;十八年,公會諸侯同圍齊;十九年,公會諸侯盟於祝柯;二十年,公會諸侯盟於澶淵;二十一年,公會諸侯於商任;二十二年,公會諸侯於沙隨;二十四年,公會諸侯於夷儀;二十五年,公會諸侯於夷儀;諸侯同盟於重丘;昭公十三年,公會諸侯於平丘;二十六年,公會諸侯;定公四年,公會劉子及諸侯;公及諸侯盟。
《左傳》全書既不循史法,一年之中,某事有傳,某事無傳,亦不可繩以史例。
莊公二十三年《經》載: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齊。
祭叔來聘。
夏,公如齊觀社。
公至自齊。
荊人來聘。
公及齊侯遇於穀。
蕭叔朝公。
秋,丹桓宮楹。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
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於扈。
《左傳》此年相關傳文共有兩條,一條是公如齊觀社,一條是丹桓宮楹,此二事都屬“非禮”之舉,故傳文特意拈出加以揭示。就記載曆史而言,此年諸侯至魯朝聘者二,魯公會盟諸侯二,其重要性都遠遠超過觀社、丹楹。《左傳》取觀社、丹楹而舍其他各事,顯係輕重顛倒,舍本逐末。此類例子在《左傳》中也隨處可見。茲就近再舉一例。莊公二十七年《經》載:“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於洮。”《左傳》雲:“二十七年春,公會杞伯姬於洮,非事也。天子非展義不巡守,諸侯非民事不舉,卿非君命不越竟。”公會伯姬為“非事”,《左傳》對此詳加說明,而同年經文載莒慶來逆叔姬、杞伯來朝、公會齊侯於城濮諸事,傳文卻隻字不提。從記事的角度看,也是本末倒置。
《左傳》對於同類事件,往往有書與不書之別,用作史的體例來衡量它,也無法理解。這裏試以自然情況為例,略窺一斑。
截止於魯哀公十四年西狩獲麟,《春秋》共記載日食三十六次,《左傳》有傳者十一次,無傳者二十五次。桓公十七年《經》雲:“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左傳》雲:“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書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日官居卿以厎日,禮也。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僖公十五年《春秋》載日食不書朔與日,《左傳》也有類似的解說。莊公二十五年《經》雲:“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左傳》雲:“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幣於社,伐鼓於朝。”文公十五年《經》載日食,鼓,用牲於社,《左傳》也有類似的解釋。襄公二十七年《經》雲:“冬十有二月乙卯朔,日有食之。”《左傳》雲:“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曆過也,再失閏矣。”昭公七年、十七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三十一年,《春秋》記載日食,《左傳》補充有關日食的一些情況,都具有預言性質。此外,《春秋》記載的其他二十餘次日食,分別見於隱公三年,莊公十八年、二十六年、三十年,僖公五年、十二年,文公元年,宣公八年、十年、十七,成公十六年、十七年,襄公十四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一年(兩次)、二十三年、二十四年(兩次),昭公十五年、二十二年,定公五年、十二年、十五年,《左傳》都沒有提及。
《春秋》所載魯國大水,《左傳》也有傳與不傳之分。桓公元年《經》雲:“秋,大水。”《左傳》雲:“秋,大水。凡平原出水為大水。”莊公二十五年《經》雲:“秋,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左傳》雲:“秋,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亦非常也。凡天災,有幣無牲。非日月之眚,不鼓。”此外,桓公十三年、莊公七年、莊公二十四年、宣公十年、成公五年、襄公二十四年,《春秋》都有關於魯國“大水”的記載,《左傳》均未涉及。
其他像大雨雪、大雨雹、不雨、地震、無冰、火災、彗星、饑、螽等,《左傳》或記或不記,都無規矩繩墨可循。
自然現象本身,有時並沒有太大的區別,《春秋》記載相同的自然現象更是如此。如,《左傳》桓公元年雲:“凡平原出水為大水。”這句話概括出《春秋》所載的各次大水都有“平原出水”的共同特征。又如,《左傳》莊公二十九年雲:“秋,有蜚。為災也。凡物不為災不書。”可見《春秋》所載蜚、蜮、螽等,都因為災而書。其他事物,《春秋》措辭相同者,如大雨雪、大雨雹、無冰、饑等,性質、程度也應大體相仿佛。對於這些基本相同的事實,《左傳》為什麽往往隻涉及其中少數甚至是個別內容,而置其他多數內容於不顧?如果認定《左傳》是一部史書,那麽,它的作史體例是後人無法理解的。
(二)不合敘事之體
《左傳》為了解釋《春秋》,有一事而兩次敘及者。
襄公二十八年《經》載:“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左傳》雲:“癸巳,天王崩。未來赴,亦未書,禮也。”又雲:“王人來告喪。問崩日,以甲寅告。故書之,以征過也。”按照常理,記載此事有兩種方法,一是從赴告,如《春秋》所書;二是據事實,此條當雲:“十二月癸巳,天王崩。”《左傳》為了闡釋《春秋》書法,故一事而兩處敘及,既解釋《春秋》為什麽不書癸巳,又說明書以甲寅之故。倘若隻是為了敘事,則根本無此必要。類似的例子有:僖公五年,晉殺其世子申生;八年,天王崩;十年,晉裏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十一年,晉殺其大夫丕鄭父;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文公十四年,齊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成公十二年,周公出奔晉。這些條目目的在於解經,也十分明顯。
《左傳》為了解經,也有將數事合而為一加以敘述者。如:
僖公二十六年《經》載:“二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己未,公會莒子、衛寧速,盟於向。”“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酅,弗及。”“夏,齊人伐我北鄙。”“衛人伐齊。”《左傳》雲:“二十六年春,王正月,公會莒茲丕公、寧莊子盟於向,尋洮之盟也。齊師侵我西鄙,討是二盟也。夏,齊孝公伐我北鄙。衛人伐齊,洮之盟故也。”僅據經文的四條記載,看不出各事之間的內在聯係。《左傳》依據史實,在文字上稍作處理,合而敘之,顯得邏輯連貫,因果分明。類似的條目,《左傳》中頗為多見。這些條目對於解經的作用顯而易見,卻未必合於史官敘事章法。
三、重義輕事
《左傳》有敘事成分,也有解經之文。就所占篇幅而言,敘事之文居多,就其重要性而言,則解經處於中心地位。孔子雲:“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於行事之深切著明也。”《春秋》敘事是為了明理,《左傳》也是如此。《左傳》記事,敘述不全、模糊不清、輕重失衡、與史實相悖乃至相反者不一而足,分明表現出重義輕事的特點。這裏試舉出一些重要方麵予以說明。
(一)魯君即位
春秋時期,魯君十二,為《左傳》編年之綱領,然《左傳》書“公即位”者,竟然隻有桓公、定公二人。如果《左傳》真是以記事為目的,那麽,這樣的記事也未免太粗疏了,粗疏得實在令人難以置信!若是將《左傳》與《春秋》對照起來看,則不難發現,它們配合得絲絲入扣,密合無間。
十二公之中,《春秋》書其即位者八:桓、文、宣、成、襄、昭、定、哀。《左傳》於文、宣、成、襄、昭、哀六君即位,一概付諸闕如。敘桓公、定公二君即位,也是另有意圖。桓公元年《經》載:“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又載:“三月,公會鄭伯於垂,鄭伯以璧假許田。”《左傳》雲:“元年春,公即位,修好於鄭。鄭人請複祀周公,卒易祊田。公許之。三月,許伯以璧假許田,為周公祊故也。”在這裏,《左傳》書“公即位”,是作為魯修好於鄭的背景來交代的,而其最終目的,則是解釋《經》書“鄭伯以璧假許田”之用意。定公元年《經》載:“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又載:“戊辰,公即位。”又載:“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左傳》雲:“夏,叔孫成子逆公之喪於乾侯。……(省去約200字)喪及壞洸,公子宋先入,從公者皆自壞洸反。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季孫使役如闞,公氏將溝焉。……(省去60餘字)乃止。秋七月癸巳,葬昭公於墓道南。孔子之為司寇也,溝而合諸墓。”此條傳文記載定公即位,隻是昭公喪葬中的一個環節。
隱、莊、閔、僖四君,《春秋》於元年各書“元年春王正月”而不書其即位,《左傳》一一說明原因。隱公元年《傳》雲:“元年春,王周正月。不書即位,攝也。”莊公元年雲:“元年春,不稱即位,文薑出故也。”閔公元年雲:“元年春,不書即位,亂故也。”僖公元年雲:“元年春,不稱即位,公出故也。”
十二公即位之事,《左傳》根本未提及者有文、宣、成、襄、昭、哀六人,隱、莊、閔、僖四君,傳文不載其即位之事,而解釋《春秋》何以不書即位,桓、定二君即位,在傳中淪為其他事件的附庸,這些從敘事的角度看都不可理解,但它與經文的配合卻是相當默契:《春秋》所有者,《左傳》多闕,《春秋》所無者,《左傳》一一加以解說。兩者合而為一,杜注:魯不宜聽鄭祀周公,又不宜易取祊田。犯二不宜以動,故隱其實。不言祊,稱璧假,言若進璧以假田,非久易也。
則不僅十二公即位之事均有涉及,而且《春秋》書法也得以彰顯。
(二)薨卒喪葬
1.魯君薨葬
國君之薨,與其喪葬、新君即位等許多事件相關。《春秋》載魯君薨者十一(除哀公),《左傳》均有涉及,且往往較為詳盡,但解經之跡,宛然可尋。
君薨為國之大事,《春秋》載錄其事,頗為鄭重,某君薨於某年月日,每事必詳,無有例外。《左傳》則有時不載月日,如僖公、宣公之薨。《傳》載君薨,多用以揭示《春秋》書法及其含義。如:
僖公三十三年《經》載:“冬十月,公如齊。十有二月,公至自齊。乙巳,公薨於小寢。”《傳》雲:“冬,公如齊,朝,且吊有狄師也。反,薨於小寢,即安也。”成公十八年《經》載:“八月)己醜,公薨於路寢。”《傳》雲:“己醜,公薨於路寢,言道也。”《左傳》這兩條傳文所載事實,顯然是為了作出某種判斷。
昭公三十二年《傳》雲:“書曰:‘公薨於乾侯。’言失其所也。”解經特征更為明顯。宣公十八年《經》載:“公孫歸父如晉。”又載:“冬十月壬戌,公薨於路寢。”又載:“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傳》雲:公孫歸父以襄仲之立公也有寵,欲去三桓以張公室。與公謀而聘於晉,欲以晉人去之。冬,公薨。……遂逐東門氏。子家還及笙,壇帷,複命於杜注:小寢,夫人寢也。譏公就所安,不終於路寢。杜注:在路寢,得君薨之道。
介。既複命,袒,括發,即位哭,三踴而出。遂奔齊。書曰:‘歸父還自晉。’善之也。“這條傳文的重點在於說明《經》書”歸父還自晉的含義,而公薨僅僅是作為這一事件的背景而存在的。就記事而言,公薨遠比公孫歸父出入重要,然就闡釋經義而言,則正好相反。從《左傳》的行文即可看出它的最終目的並不在敘事。
十二公之中,哀公喪葬在獲麟之後。其他十一人喪葬,《左傳》未提及者有桓、閔、宣三人。桓公十八年《春秋》載公與夫人如齊、會齊侯及公薨於齊諸事,《左傳》均有所補充。《經》載:“丁酉,公之喪至自齊。”又載:“冬十有二月己醜,葬我君桓公。”傳文卻隻字未提。單看《左傳》之文,竟好像桓公被戕於齊而未獲歸葬,合經文觀之,則歸葬之事無須贅言。
此外隱、莊、僖、文、成、襄、昭、定八君之葬,《左傳》雖有涉及,但重點也在解經而非敘事。如:
隱公十一年《傳》雲:“不書葬,不成喪也。”這隻能理解為說明《春秋》書法而非述史。僖公三十三年《傳》雲:“葬僖公緩,作主,非禮也。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嚐禘於廟。”據經文,僖公之葬在文公元年夏四月,作僖公主在二年,此二事分屬二年。從敘事角度看,自應像《春秋》那樣分別隱公元年《傳》雲:“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臨,故不書。……衛侯來會葬,不見公,亦不書。”此條傳文與葬隱公相類似,可以互相參證。因惠公不在十二公之數,故不列入正文。
據杜預注,此條傳文當在文公元年四月葬僖公條之下。
記載。《左傳》因其性質相近,同屬“非禮”之舉,故合為一條,以判斷禮之得失及《春秋》書法之含義。
更為明顯的例子是《左傳》有關葬定公的記載。定公十五年《經》載:“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傳》雲:“葬定公。雨,不克襄事,禮也。”杜注:“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於欲葬。”遇雨而“不克葬”,是安葬定公過程中的一個插曲,而“克葬”才是最終的結果。如果想用較為經濟的筆墨來記載此事,當雲:“戊午,葬我君定公。”過程可略而結果斷不可省。否則,如《左傳》所載,給人的印象是定公竟未葬成,與事實恰恰相反!傳文拈出事件的過程(不克葬),是為了說明《春秋》書法之含義,它省略事件的結果則非常清楚地表明它的目的不在敘事而在解經:不管事實本身是多麽重要,如果與闡釋經義無關,對它而言都毫無意義。
2.夫人喪葬
《春秋》書魯夫人薨、卒,同時書其葬者共有十人。《左傳》於十人之喪葬有所涉及者七人,無傳者三人。傳文有關夫人喪葬的記載,也都屬意於《春秋》。
文公五年《經》載:“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又載:“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王使召伯來會葬。”《傳》雲:“五年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葬成風是這幾起事件的中心,王使來含賵、會葬,都隸屬於這一中心,離開了這一中心事件,含賵、會葬也就失去了對象。《左傳》以含賵、會葬合禮而加以申說,卻絕口不提成風之葬,醉翁之意,一目了然。
文公十六年《經》載:“秋八月辛未,夫人薑氏薨。”十七年《經》載:“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聲薑。”《傳》雲:“夏四月癸亥,葬聲薑。有齊難,是以緩。”傳文重點在於說明聲薑葬期過五月之原因。
宣公八年《經》雲:“冬十月己醜,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傳》雲:“冬,葬敬嬴。旱,無麻,始用葛茀,雨,不克葬,禮也。禮,卜葬先遠日,辟不懷也。”此條傳文與定公十五年葬魯君之文有異曲同工之妙。作者在此不惜筆墨,說明“不克葬”之合禮,而於敬嬴最後“克葬”竟避而不談,給人的印象,正好與事實相反。如此記事,真是使人真假莫辨了。
襄公二年《經》載:“夏五月庚寅,夫人薑氏薨。”又載:“秋七月)己醜,葬我小君齊薑。”《傳》雲:“夏,齊薑薨。初,穆薑使擇美檟,以為櫬與頌琴。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禮也。禮無所逆。婦,養姑者也,虧姑以成婦,逆莫大焉。……’齊侯使諸薑宗婦來送葬。召萊子,萊子不會,故晏弱城東陽以逼之。”齊薑薨於夏五月而葬在秋七月,《左傳》止稱夏薨而不雲秋葬,時間有闕。傳文約120字,記事涉及季文子取穆薑送終之器以葬,齊諸薑宗婦來送葬,萊子不來會葬,卻偏偏缺少“葬我小君齊薑”這項最主要的內容。以敘事觀之,亦草率不成章法。
襄公四年《經》載:“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又載:“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傳》雲:“秋,定姒薨。不殯於廟,無櫬,不虞。匠慶謂季文子曰:‘子為正卿,而小君之喪不成,不終君也。君長,誰受其咎?’初,季孫為己樹六檟於蒲圃東門之外。匠慶請木,季孫曰:‘略。’匠慶用蒲圃之木,季孫不禦。”此傳敘述相關之事而不及中心事件,與上條相似,目的也不在記事。
昭公十一年《經》載:“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又載:“大蒐於比蒲。”《傳》雲:“五月,齊歸薨,大蒐於比蒲,非禮也。”《經》又載:“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傳》雲:“九月,葬齊歸,公不戚。晉士之送葬者歸以語史趙。史趙曰:‘必為魯郊。’……叔向曰:魯公室其卑乎!君有大喪,國不廢羑。有三年之喪,而無一日之戚。國不恤喪,不忌君也。君無戚容,不顧親也。國不忌君,君不顧親,能無卑乎?殆其失國。”《左傳》載齊歸薨、葬,都是為了解經,而不單純是在敘事。
定公十五年《經》載:“秋七月壬申,姒氏卒。”又載:“九月)辛巳,葬定姒。”《傳》雲:“秋七月壬申,姒氏卒。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又雲:“葬定姒。不稱小君,不成喪也。”《春秋》書魯夫人薨,通常稱“夫人某氏薨”,其葬稱“葬我小君某某”。定姒薨不稱夫人,葬不稱小君,故《左傳》分別作出解說以明《春秋》書法。
《春秋》書魯夫人薨、卒而不書其葬者三人,《左傳》涉及有關事實,均以釋《經》為指歸。隱公三年《經》載:“夏四月辛卯,君氏卒。”《傳》:“夏,君氏卒。聲子也。不赴於諸侯,不反哭於寢,不祔於姑,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不書姓,為公故,曰君氏。”據此,則經文或稱夫人薨,或稱卒,或書葬,或不書葬,聲子稱君氏,義理可知。隱公二杜注:禦,止也。《傳》言遂得成禮,故《經》無異文。杜注:言昭公必出在郊野,不能有國。
年《經》載:“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杜注:“桓未為君,仲子不應稱夫人。隱讓桓以為大子,成其母喪以赴諸侯,故《經》於此稱夫人也。不反哭,故不書葬,例在三年。”杜注的依據是《左傳》隱公元年有關聲子、仲子事跡的記載。哀公十二年《經》載:“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傳》雲:“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於吳,故不書姓。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據此,《經》載孟子之事,書法昭彰。總之,聲子、仲子、孟子三人,身份特殊,《春秋》書其薨卒而不書其葬,俱有深意。《左傳》補充相關事實,也都是為了揭示《春秋》之義。
3.他國諸侯喪葬
《春秋》載他國諸侯之葬約90條,《左傳》不及其事者六十有餘,涉及者二十餘事。是否敘及其事,也取決於解經之需要。傳文敘述諸侯喪葬之具體事實,往往心不在焉。
僖公四年《經》載:“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夏,許男新臣卒。”又載:“秋八月)葬許穆公。”《傳》雲:“許穆公卒於師,葬之以侯,禮也。凡諸侯薨於朝會,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於是有以袞斂。”如果光看《左傳》,許男卒與葬的時間,背景都不清楚,解釋《春秋》書法的文字,也不知所指。與經文合看,則事實、經義,無不了然。
《左傳》僖公二十七年雲:“夏,齊孝公卒。有齊怨,不廢喪紀,禮也。”文中認為不廢喪紀合於禮,而沒有提及齊侯之葬,所謂不廢喪紀,顯得突兀難解。此年《經》載:“夏六月庚寅,齊侯昭卒。”又載:“秋八月乙未,葬齊孝公。”《春秋》雖簡,而於齊侯卒、葬二事,頗為明了。
定公三年《經》載:“二月辛卯,邾子穿卒。”又載:“秋,葬邾莊公。”《傳》雲:“三年春二月辛卯,邾子在門台,臨廷。閽以瓶水沃廷,邾子望見之,怒。閽曰:‘夷射姑旋焉。’命執之。弗得,滋怒,自投於床,廢於爐炭,爛,遂卒。先葬以車五乘,殉五人。莊公卞急而好潔,故及是。”邾莊公卒在二月而葬在其年秋,時隔半年,傳文載入一條而唯一出現的時間是“三年春二月辛卯”。更為特別的是,《傳》雲“先葬以車五乘,殉五人”,而竟沒有直接記載邾莊公葬。為什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因為邾莊公喪葬及其時間,《春秋》已有明文記載,傳文無須一一重新提及。在作者看來,解經之文,當與經文合看,這是不待明言的。
(三)婚嫁
隱公二年《經》載:“九月,紀裂伕來逆女。”又載:“冬十月,伯姬歸於紀。”《傳》雲:“九月,紀裂伕來逆女,卿為君逆也。”伯姬歸紀,是事件的最終結果,而紀來逆女,隻是其中的一個環節。記載一事,過程或可從略而結果必不可省。《左傳》反其道而行之,可證它目的本不在敘事。
桓公三年《經》載:“公子翬如齊逆女。”又載:“九月,齊侯送薑氏於晅。公會齊侯於晅。夫人薑氏至自齊。”《傳》雲:“秋,公子翬如齊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齊侯送薑氏,非禮也。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傳文解釋《經》書“公子”之含義,又謂齊侯送薑氏非禮,而不及“夫人薑氏自至齊”這一中心事件,亦可證其注意之重點不在事實。
莊公元年《經》載:“夏,單伯送王姬。秋,築王姬之館於外。”又載:“王姬歸於齊。”《傳》雲:“秋,築王姬之館於外,為外,禮也。”僅據《左傳》,則王姬何以在魯及她與魯國的關係,都不甚了了。參之《春秋》,始知王姬嫁於齊,而魯為之主婚。
莊公十一年《經》載:“冬,王姬歸於齊。”《傳》雲:“冬,齊侯來逆共姬。”此傳所載,與上條有類似之處,而事實較上條更為模糊,共姬之身份、她何以在魯及她與魯國的關係,都賴經文而後明。
宣公五年《經》載:“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叔姬。”《春秋》書魯女出嫁,一般稱來逆女,此條經文稱“逆叔姬”,書法較為特殊,故《傳》雲:“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女,自為也。故書曰:‘逆叔姬。’卿自逆也。”這樣一來,適諸侯稱女,適大夫稱字,尊卑就區別清楚了。此年《經》又載:“冬,齊高固及子叔姬來。”《春秋》書來,多標明目的,如來朝、來聘、來會公等,此條經文僅雲來,也有異常情,故《傳》雲:“冬,來,反馬也。”傳文補充的,正好是經文所缺的內容,而傳文所缺主詞,則經文已經載明。《左傳》對於《春秋》,或作補充,或加省略,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傳》為獨立敘事之書,則事多不可解。
成公四年《經》載:“杞伯來朝。”五年《經》載:“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四年《傳》雲:“杞伯來朝,歸叔姬故也。”杜注:“將出叔姬,先修禮朝魯,言其故。”傳文揭示兩條經文之間的因果關係而不載叔姬來歸這一結果,亦非敘事之筆。
成公十四年《經》載:“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傳》雲:“秋,宣伯如齊逆女。稱族,尊君命也。”《經》又載:“九月,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傳》雲:“九月,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舍族,尊夫人也。故君子曰:‘《春秋》之稱,微而顯,誌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懲惡而勸善。非聖人誰能修之?’”此兩條傳文,揭示《春秋》“稱族”、“舍族”之書法及其含義,並從總體上概括《春秋》的特點,意向至為明顯。如果離開經文,所謂“稱族”雲雲,就不知所指。
(四)諸侯會盟朝聘
《左傳》隱公七年雲:“陳及鄭平。十二月,陳五父如鄭蒞盟。壬申,及鄭伯盟,歃如忘。泄伯曰:‘五父必不免,不賴盟矣。’鄭良佐如陳蒞盟。辛巳,及陳侯盟,亦知陳之將亂也。”這條傳文記載陳、鄭兩國之盟,主要是起預言的作用。為以後發生的主要事件作鋪墊。故杜注雲:“入其國,觀其政治,故總言之也。皆為桓五年、六年陳亂、蔡人殺陳佗傳。”桓公五年《經》載:“五年春正月,甲戌,己醜,陳侯鮑卒。”《傳》雲:“五年春正月,甲戌,己醜,陳侯鮑卒,再赴也。於是陳亂。文公子佗殺大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亂作,國人分散,故再赴。”傳文敘陳因亂再赴,解釋了《經》書陳侯卒有二日的原因。桓公六年《經》載:“蔡人殺陳佗。”傳文對此不著一字。如果離開經文,則隱公八年《傳》所謂“五父必不免”、“不賴盟”雲雲,竟無著落。
桓公五年《經》載:“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傳》雲:“仍叔之子,弱也。”傳文隻有主詞及判斷語而沒有動詞,根本不成其為記事,《傳》不能離《經》,是為顯例。
文公六年《經》載:“秋,季孫行父如晉。”《傳》雲:“秋,季文子將聘於晉,使求遭喪之禮以行。其人曰:‘將焉用之?’文子曰:‘備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無之,實難,過求何害?’”傳文所載,隻是季孫如晉過程中的一個插曲,他最終是否成行,文中卻未提及。這樣,季孫求遭喪之禮的記載也就失去了意義。此例應視為蒙經文而省略結果。
文公十七年《經》載:“六月癸未,公及齊侯盟於穀。諸侯會於扈。”《傳》雲:“齊侯伐我北鄙。襄仲請盟。六月,盟於穀。晉侯蒐於黃父,遂複合諸侯於扈,平宋也。公不與會,齊難故也。書曰‘諸侯’,無功也。”單看《左傳》,必以與齊盟者為襄仲,其實大謬不然;僅據《春秋》,則以為魯公亦會於扈,事實也並非如此。《經》、《傳》分離,兩者事實都不清楚,合看則了如指掌。
《左傳》成公元年雲:“聞齊將出楚師,夏,盟於赤棘。”誰聞齊師將出楚師?誰盟於赤棘?據《傳》都無從了解。這樣的記事顯然是沒有意義的。據經文,則臧孫許及晉侯盟,此盟為魯聯合晉國對付齊、楚甚明。
成公十二年《經》載:“夏,公會晉侯、衛侯於瑣澤。”《傳》雲:“宋華元合晉、楚之成。夏五月,晉士燮會楚公子罷、許偃。癸亥,盟於宋西門之外。……鄭伯如晉聽成,會於瑣澤,成故也。”傳文所載,為諸侯會於瑣澤之前因及相關事件,文中提到宋華元、晉士燮、楚公子罷、許偃、鄭伯諸人,《左傳》昭公二十五年雲:“秋,書再雩,旱甚也。”也無法從敘事的角度來理解。
給人的印象是他們會於瑣澤,而此會最主要的三位人物是魯公、晉侯、衛侯,《傳》中均未提及,魯、衛甚至連國名都未出現,與《春秋》所載,判若兩事。以傳文補充經文是可以理解的,以傳文為獨立的敘事之文,則絕不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