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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節關於有經無傳

  《左傳》與《春秋》所載條目,並不完全對應。前麵已經討論過《左傳》的無經之傳,這裏主要探討有經無傳的問題。

  劉安世批評《左傳》,嚐謂“若《左氏》,則《春秋》所有者或不解”。

  劉逢祿雲:“左氏後於聖人,未能盡見列國寶書,又未聞口授微言大義,惟取所見載籍,如晉《乘》、楚《檮杌》等相錯編年為之,本不必比附夫子之《經》,故往往比年闕事。”劉氏所謂“比年闕事”,主要即指有經無傳而言。皮錫瑞詳引劉氏考證,以為“傳》不主為《經》發”,“可以恍然無疑”。趙光賢雲:如果《左傳》本來是解釋《春秋》的書,那麽《春秋》所有的記事,《左傳》也應該都有;反之,《春秋》所無的,《左傳》也應該無。但事實並不是這樣,常常是經有見馬永卿《元城語錄》卷中。

  劉逢祿:《左氏春秋考證》。

  《經學通論四·春秋》:“論左氏傳不解經杜孔已明言之劉逢祿考證尤詳晰。”

  傳無,或經無傳有。這種情況全書中到處可見。《左傳》中確實存在有經無傳的情況,這一點毋庸置疑。但筆者以為,這一事實並不足以否定《左傳》為解經之作。

  一、三傳有經無傳之數量

  有經無傳這一現象,不僅存在於《左傳》,同樣也存在於《公羊》、《穀梁》。而且,《公》、《穀》兩傳有經無傳的條目,數量遠遠多於《左傳》。截止於魯哀公十四年“西狩獲麟”條,《春秋》經文的總數為1870條,《左傳》依經作傳的條目在1300條以上,無傳的約550條。《公羊傳》全書約570條,有經無傳的條目約有1300條;《穀梁傳》共約750條,有經無傳的條目也在1100條以上。這一統計數字表明,《公羊》、《穀梁》有經無傳的現象,遠較《左傳》普遍。一些學者注意到,莊公二十年、二十六年這兩年,《春秋》所有的記載,《左傳》都沒有相應的傳文。其實,這也不足為《左氏》病。《公羊傳》全年無傳的有三十八年。它們是:桓公十七年,莊公十五年、二十一年,僖公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三十二年,文公十年,宣公二年、七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七年,成公四年、七年、十一年、十四年,襄公十四年、十七年、二十年、二十二年、二十四年、二十八年、三十一年,昭公三年、六年、七年、十年、十四年、二十四年、二十八年、三十年,定公三年、七年、十一年,哀公元年、十年、十一趙光賢:《左傳編撰考》(上),見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87年8月版《古史考辨》。

  據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8月版《春秋左傳集解》。

  年。《穀梁傳》全年無傳的也有十八年。它們是:僖公三十二年,文公十七年,宣公十三年、十四年,成公四年、十一年,襄公四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七年、二十二年、二十八年,昭公六年、十年、十六年,定公三年,哀公十年、十一年。

  既然《公羊》、《穀梁》有經無傳的現象更為突出,我們自然也就沒有必要獨獨苛求《左傳》,要求它對每條經文都作出解釋。

  二、經是直文與凡例概括

  莊公二十六年《春秋》雲:

  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夏,公至自伐戎。

  曹殺其大夫。

  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這五條經文,《左傳》無一有傳。

  杜預雲:“此年《經》、《傳》各自言其事者,或《經》是直文,或策書雖存而簡牘散落,不究其本末,故《傳》不複申解,但言《傳》事而已。”孔穎達亦雲:“此年《傳》不解《經》,《經》、《傳》各自言事。伐戎日食,體例已舉,或可《經》是直文,不須《傳》說。曹殺大夫,宋、齊伐徐,或須說其所以。此去丘明已遠,或是簡牘散落,不複能知故耳。上二十年,亦《傳》不解《經》,彼《經》皆是直文,故就此一說,言下以明上。”

  杜預、孔穎達解釋《左傳》莊公二十六年有經無傳,原因有二:其一,《經》是直文;其二,史料散佚,文獻不足。而他們對“直文”的理解,又不盡相同。杜預僅雲“經》是直文”,意思是《春秋》中的一些條目無須解說。孔穎達雲“體例已舉,或可《經》是直文”,將“直文”與《左傳》凡例相聯係,指出一部分經文由於“體例已舉”,不必一一說解,因而也可視為“直文”。這樣的理解是比較通達的。從總體上看,“經》是直文”與凡例概括《左傳》對部分經文不作解釋的主要原因。

  《春秋》記載而《左傳》不加解說者,共約550條。這些條目,可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麵:1.關於四時之記載:共56條。2.天子諸侯等人崩薨卒葬:共164條。3.諸侯會盟征伐朝聘等:共173條。其中魯公行動85條。4.自然情況:共73條。5.祭祀:共21條。6.其他:共60餘條。

  這些條目,大多意思明白,不必逐一解釋。故《左傳》多以凡例概括,或作示例說明。茲據上文所列順序略作論析。

  (一)關於四時之記載

  隱公元年《經》雲:“元年春,王正月。”《左傳》雲:“元年春,王周正月。”《傳》加一“周”字,明《經》所謂“王”為周王。此後,《春秋》書“王正月”、“王二月”、“夏四月”、“夏五月”、“秋七月”、“冬十月”等,《左傳》除敘事需要複述經文外,不再作任何解釋。故此類記載見於《春秋》而《左傳》未提及者五十有六。

  (二)關於天子、諸侯等崩薨卒葬

  天子、諸侯、魯公及夫人崩薨卒葬、魯大夫卒,《春秋》有載與不載之分,《春秋》之所載,《左傳》也有釋與不釋之別。《傳》之釋與不釋,並非隨心所欲。崩薨卒葬,其事易曉,而《春秋》或載或缺,措辭不一,立意有待分辨,故《左傳》創立凡例,以明《春秋》書法。文公十四年《傳》雲:“十四年春,頃王崩。周公閱與王孫蘇爭政,故不赴。凡崩、薨,不赴則不書,禍、福,不告亦不書。懲不敬也。”僖公二十三年《傳》雲:“十一月,杞成公卒。書曰‘子’。杞,夷也。不書名,未同盟也。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辟不敏也。”隱公元年《傳》雲:“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臨,故不書。”隱公十一年《傳》雲:“壬辰,羽父使賊弑公於洩氏,立桓公而討洩氏,有死者。不書葬,不成喪也。”隱公三年《傳》雲:“夏,君氏卒。聲子也。不赴於諸侯,不反哭於寢,不祔於姑,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不書姓,為公故,曰君氏。”隱公元年《傳》雲:“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緩,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贈死不及屍,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禮也。”據此,則天子、諸侯、魯公、夫人之崩薨卒葬,書與不書,名與不名,葬之緩速,禮之得失,都不難分別。

  (三)關於諸侯會盟征伐朝聘等

  諸侯會盟、征伐、朝聘等,均為當時重大事件。《左傳》主要對與其他事件有關聯者作出補充,或對《春秋》措辭特殊者予以闡釋,事有相類者,不逐一說明,而多用凡例概括。

  桓公二年《傳》雲:“公及戎盟於唐,修舊好也。冬,公至自唐,告於廟也。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勳焉,禮也。特相會,往來稱地,讓事也。自參以上,則往稱地,來稱會,成事也。”桓公十六年《傳》雲:“秋七月,公至自伐鄭,以飲至之禮也。”隱公元年《傳》雲:“鄭人以王師、虢師伐衛南鄙。請師於邾。邾子使私於公子豫,豫請往。公弗許,遂行。及邾人、鄭人盟於翼。不書,非公命也。”文公十五年《經》雲:“冬十有一月,諸侯盟於扈。”《傳》雲:“冬十一月,晉侯、宋公、衛侯、蔡侯、陳侯、鄭伯、許男、曹伯盟於扈,尋新城之盟,且謀伐齊也。齊人賂晉侯,故不克而還。於是有齊難,是以公不會。書曰:‘諸侯盟於扈。’無能為故也。凡諸侯會,公不與,不書,諱君惡也。與而不書,後也。”文公七年《經》雲:“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傳》雲:“秋八月,齊侯、宋公、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晉侯立故也。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

  據此,諸侯會盟、魯公至自會盟,或書或不書,或稱其爵,或稱“諸侯”,或地或不地,不待一一解說而其義彰明。

  隱公十一年《傳》:“冬十月,鄭伯以虢師伐宋。壬戌,大敗宋師,以報其入鄭也。宋不告命,故不書。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師出臧否,亦如之。雖及滅國,滅不告敗,勝不告克,不書於策。”隱公元年《傳》雲:“八月,紀人伐夷。夷不告,故不書。”宣公七年《傳》雲:“夏,公會齊侯伐萊,不與謀也。凡師出,與謀曰及,不與謀曰會。”僖公二十六年《傳》雲:“公以楚師伐齊,取穀。凡師能左右之曰‘以’。”桓公十三年《經》雲:“十有三年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傳》雲:“宋多責賂於鄭,鄭不堪命,故以紀、魯及齊,與宋、衛、燕戰。不書所戰,後也。”莊公十一年《傳》雲:“十一年夏,宋為乘丘之役故侵我。公禦之,宋師未陳而薄之,敗諸鄑。凡師,敵未陳曰敗某師,皆陳曰戰,大崩曰敗績,得俊曰克,覆而敗之曰取某師,京師敗曰王師敗績於某。”莊公二十九年《傳》雲:“夏,鄭人侵許。凡師有鍾鼓曰伐,無曰侵,輕曰襲。”襄公十三年《傳》雲:“夏,邿亂,分為三。師救邿,遂取之。凡書‘取’,言易也。用大師焉曰‘滅’。弗地曰‘入’。”

  據此,則《春秋》所載諸侯征伐,書與不書,出師曰“及”曰“會”曰“以”,地與不地,稱戰與否,言“敗”言“戰”言“敗績”言“克”,雲“征”雲“伐”雲“襲”,書“取”書“滅”書“入”,區以別矣。

  襄公元年《傳》雲:“冬,衛子叔、晉知武子來聘,禮也。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大國聘焉。以繼好結信,謀事補闕,禮之大者也。”文公元年《傳》雲:“穆伯如齊,始聘焉,禮也。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修舊好,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讓,德之基也。”

  據此可知諸侯朝聘之常例。同類之例,自不必一一說明。

  (四)關於自然情況

  自然情況,如日食、地震、螽、螟、火、災、有年、大有年、饑、大饑、多麋、大旱、不雨、無冰、大水、大雨雪、大雨雹、雨木冰、隕霜殺菽等,內涵明確,一般不需另作解釋,《左傳》凡例,也重在闡明《春秋》書法。如:隱公九年《傳》雲:“九年春,王三月癸酉,大雨霖以震,書始也。庚辰,大雨雪,亦如之。書失時也。凡雨,自三日以往為霖。平地尺為大雪。”桓公元年《傳》雲:“秋,大水。凡平原出水為大水。”莊公二十九年《傳》:“秋,有蜚。為災也。凡物不為災不書。”宣公十六年《傳》雲:“夏,成周宣榭火,人火之也。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災。”

  (五)關於祭祀

  《春秋》所載祭祀,主要是郊、雩、嚐、烝四時之祭。《春秋》常事不書,記載祭祀都有其特殊原因。桓公五年《傳》雲:“秋,大雩,書不時也。凡祀,啟蟄而郊,龍見而雩,始殺而嚐,閉蟄而烝。過則書。”立此凡例,則《春秋》所載四時之祭,凡因不時而書者,無不總括其中。

  (六)其他

  這一類型包括魯公即位、城築、嫁娶、蒐狩、戕弑、諸侯殺逐大夫、大夫出奔等。

  這些條目,《左傳》有的不加解釋,如公即位、浚洙之類。有的解釋部分以概其餘,如夫人會、享齊侯,諸侯殺逐大夫之類。更多的則是以凡例概括。

  如,桓公九年《傳》雲:“九年春,紀季薑歸於京師。凡諸侯之女行,唯王後書。”桓公三年《傳》雲:“秋,公子翬如齊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齊侯送薑氏,非禮也。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莊公二十七年《傳》雲:“冬,杞伯姬來,歸寧也。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出曰來歸。夫人歸寧曰如某,出曰歸於某。”成公八年《傳》雲:“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

  以上諸例,可以分別嫁娶及相關之事。

  莊公二十八年《傳》雲:“築郿,非都也。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莊公二十九年《傳》雲:“冬十二月,城諸及防,書時也。凡土功,龍見而畢務,戒事也。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畢。”僖公二十年《傳》雲:“二十年春,新作南門,書不時也。凡啟塞從時。”

  以上諸例,可以區別城築之事。

  宣公十八年《傳》雲:“秋,邾人戕鄫子於鄫。凡自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宣公四年《傳》雲:“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

  以上兩例,可以區別戕弑之事。

  宣公十年《傳》雲:“夏,齊惠公卒。崔杼有寵於惠公,高、國畏其逼也,公卒而逐之,奔衛。書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凡諸侯之大夫違,告於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廟,敢告。’所有玉帛之使者則告,不然則否。”

  此例區別諸侯大夫出奔之事。

  三、結論

  《春秋》記載而《左傳》無傳的條目,有不少是直文,《左傳》凡例的存在,則使其中多數條目可以找到相應的解說。因此,籠統地講這些條目有經無傳,並不十分科學。

  《左傳》凡例涉及麵廣,內涵十分豐富。《傳》所標明者,有“五十凡”,隨文而發之例,更是不一而足。這些凡例,或發於前而兼後,或見於後而綜前,通過歸納同類事件,可以起到舉一隅以反三隅,解釋部分以明全部的作用。《春秋》所載的一些主要方麵,如天子、諸侯等人崩薨卒葬,婚嫁迎娶,諸侯會盟、征伐、朝聘往來,戕弑、殺逐,大夫出奔,自然現象,祭祀,城築等等,無不囊括其中。《左傳》概括凡例以解經,避免了無謂的重複,同時有效地擴大了釋經的涵蓋麵。相對而言,《公羊》、《穀梁》兩傳在這方麵就遜色得多。《公羊傳》解釋《春秋》全都就事論事。《穀梁傳》以“凡”為標誌概括《春秋》凡例者,亦僅一見。隱公七年《經》雲:“夏,城中城。”《穀梁傳》雲:“城為保民為之也,民眾城小則益城,益城無極。凡城之誌皆譏也。”除此以外,也都是針對某事隨文作解。

  《公羊》、《穀梁》依經立傳的條目,數量遠不及《左傳》,而兩傳綜括凡例以解經,更無法與《左傳》相比擬。這樣,兩傳解經的係統性,也就無法與《左傳》相提並論。如對三傳一視同仁,則《左傳》所謂有經無傳,實在無可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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