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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節《春秋》是否為孔子所作

  《春秋》、《左傳》都是中國古代的重要典籍,並且因其在經學、史學、文學等諸多方麵的重要價值,至今仍有大量的讀者,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有關《春秋》、《左傳》研究的一些基本問題,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相關問題的理解與研究,是閱讀者和研究者都無法回避的。因此,這些問題不僅是曆史的疑案,同時也是現實的問題,必須花大力氣加以研究解決。這裏,擬就一些重要問題談些自己的看法。主要談以下九個問題:

  壹《春秋》是否為孔子所作

  貳《左傳》與《春秋》的關係

  叁《左傳》的無經之傳

  肆關於有經無傳

  伍三傳不書之例與無經之傳

  陸《左傳》以事解經

  柒《左傳》解經之特征

  捌《春秋》大義存乎事實

  玖三傳以事解經之比較

  對於作《春秋》一事,孔子自己居之不疑;孔門弟子如子夏、孟、荀之徒,各依經立說,自不待言;春秋戰國之際,諸子百家,對此也一無異辭;到了漢代,司馬遷、班固等,都言之鑿鑿,信而有征。孔子作《春秋》,本該是鐵案如山了。不料後世學者群起懷疑,於是在這個問題上異說紛起,以致聚訟難決。懷疑孔子作《春秋》說法雖然很多,但歸納起來,重要的證據不外以下幾條:

  第一,“在《論語》中,沒有關於孔丘作《春秋》的記載”,“而戰國諸子,除《孟子》外,沒有任何一本書提到《春秋》為孔子所作”。

  第二,春秋時期各國曆史記載都稱“春秋”,早在孔子以前,魯國就已經有“魯春秋”,而“魯春秋”的文字又“大體上和今天所見到的《春秋》相同”。因此,有人斷言:“我們今天所見到的《春秋》,實際上是‘魯春秋’。”第三,既然否定《春秋》為孔子所作,而把它等同於一般的史書,也就勢必要否定《春秋》的“微言大義”。錢玄同說:“春秋》)無所謂微言大義。”筆者通過考察認為:以上三條證據都不能成立,當然也就不足以否定孔子作《春秋》這一事實。

  胡念貽:《枙左傳枛的真偽和寫作時代問題考辨》,載《文史》第十一輯。

  錢玄同:《論枙春秋枛性質書》,見《古史辨》第一冊。

  一、光秦典籍對孔子作《春秋》的肯定

  應該承認,在《論語》中,孔子確實沒有說過自己作《春秋》的話,但這不足以否定孔子作《春秋》這一事實。試想孔子周遊列國,一生忙碌,他弟子三千,執教數十年,所用的教材就有好幾種,言論事跡之多可想而知,而一部《論語》,共計才一萬多字。因此,《論語》所載,決不能代表孔子言行的全部。孔子一生中對魯國政治影響最大的幾件事,如孔子為大司寇、齊魯夾穀之會以禮斥齊景公、以大司寇攝行相事、墮三都等都不見於《論語》,就是明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儒家的一些重要著作都認為《春秋》為孔子所作。

  (一)《孟子》與《荀子》

  《孟子》曾多次論及孔子作《春秋》。《孟子·滕文公下》雲:“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懼,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又雲:“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離婁下》雲:“孟子曰:‘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

  這幾處文字,不僅確認了孔子作《春秋》的事實,而且交代了孔子著述的時代背景、方法,主觀動機和客觀效果。

  據《孟子》記載,孔子自己也曾多次提及作《春秋》之事,他甚至說:“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如果孔子根本沒有作《春秋》,後世將何以知之,又何以罪之?

  除孟子外,儒家巨子中提到《春秋》的還有荀子。

  《春秋》文公十二年:“秦伯使遂來聘。”(用《公羊經文》)《公羊傳》:“遂者何?秦大夫也。秦無大夫,此何以書?賢繆公也。何賢乎繆公?以為能變也。”

  《公羊傳》的意思是說,《春秋》稱遂為大夫是對秦穆公的褒獎,穆公雖起初不能用蹇叔之言敗於殽,後來卻能誠心悔過。《荀子·大略》援引此條說:“春秋》賢穆公,以為能變也。”

  《春秋》桓公三年:“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公羊傳》:“胥命者何?相命也。何言乎相命?近正也。此其為近正奈何?古者不盟,結言而退。”《荀子·大略》雲:“不足於行者,說過;不足於信者,言盛。故《春秋》善胥命,而《詩》非屢盟。”

  《荀子》這兩條,取意全同《公羊傳》。

  《荀子》多次提到《春秋》,往往與儒家其他經典並舉。

  如《勸學》雲:“禮》之敬文也,《樂》之中和也,《詩》、《書》之博也,《春秋》之微也,在天地之間者畢矣。……《禮》、《樂》法而不說,《詩》、《書》故而不切,《春秋》約而不速。”《儒效》雲:“故《詩》、《書》、《禮》、《樂》歸是(聖人之道術)矣。《詩》言是其誌也,《書》言是其事也,《禮》言是其行也,《樂》言是其和也,《春秋》言是其微也。”

  這兩處都是將《春秋》與《詩》、《書》、《禮》、《樂》並稱,且都認為《春秋》代表了聖人的微言大義,說明荀子認為《春秋》出於聖人之手而絕非一般的史書可比。荀況對孟軻多所指責,但他不僅沒有駁斥《孟子》中關於孔子作《春秋》的說法,而且在自己的著作中不止一次地引證《春秋》,可見他也以《春秋》為孔子所作。

  (二)《春秋》三傳

  《春秋》三傳都認為《春秋》是孔子所作。

  《春秋》桓公二年:“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穀梁傳》雲:“孔,氏;父,字諡也。或曰:其不稱名,蓋為祖諱也,孔子故宋也。”

  “父”是否為孔氏的“字諡”,對孔氏稱字是否因孔子“為祖諱”、“故宋”,這些都可以進一步討論,但《穀梁傳》認為《春秋》為孔子所作,卻無可懷疑。

  《春秋》僖公十六年:“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於宋五。是月,六鷁退飛過宋都。”

  《穀梁傳》雲:“先隕而後石何也?隕而後石也。於宋,四竟之內曰宋。後數,散辭也。耳治也。是月者,決不日而月也。……子曰:石無知之物,唸微有知之物。石無知,故日之;唸微有知之物,故月之。君子之於物,無所苟而已。石、唸且猶盡其辭,而況於人乎!故五石六唸之辭不設,則王道不亢矣。民所聚曰都。”文中出現的“子”,即指孔子。

  這裏,《穀梁傳》顯然認為孔子是《春秋》的作者。通觀《穀梁傳》,書中共有十八次提到《春秋》,都是指孔子所作《春秋》而言;《穀梁傳》中又有十二次提到孔子,有九次引孔子之言以釋經,正因為孔子對解釋《春秋》最具權威性。

  《公羊傳》有二十九次提到《春秋》,也以《春秋》為孔子所作。

  《春秋》宣公元年:“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公羊傳》在解釋經文後隱括旨意說:“孔子蓋善之也。”

  《春秋》昭公十二年:“十有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於陽。”《公羊傳》雲:“伯於陽者何?公子陽生也。子曰:我乃知之矣。在側者曰:子苟知之,何以不革?曰:如爾所不知何?《春秋》之信史也,其序則齊桓、晉文,其會則主會者為之也,其詞則丘有罪焉爾。”

  《春秋》哀公十四年:“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公羊傳》雲:“有以告者曰:有麇而角者。孔子曰:孰為來哉!孰為來哉!反袂拭麵,涕沾袍。顏淵死,子曰:噫!天喪予。子路死,子曰:噫!天祝予。西狩獲麟,孔子曰:吾道窮矣!《春秋》何以始乎隱?祖之所逮聞也。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何以終乎哀十四年?曰:備矣。君子曷為為《春秋》?撥亂世反諸正,莫近諸《春秋》。則未知其為是與?其諸君子樂道堯舜之道與?末不亦樂乎堯舜之知君子也,製《春秋》之義以俟後聖,以君子之為亦有樂乎此也。”這些都足以證明《公羊傳》以《春秋》為孔子所作。

  《左傳》肯定孔子作《春秋》的地方也非止一處。

  最明顯的例子是僖公二十八年《春秋》書“天王狩於河陽”,《左傳》作者認為出自孔子之手(詳後文)。

  此外,《左傳》論及《春秋》的地方有好幾次,都是特指孔子所作《春秋》。

  《春秋》成公十四年:“九月,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左傳》雲:“九月,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舍族,尊夫人也。故君子曰:《春秋》之稱,微而顯,誌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懲惡而勸善,非聖人誰能修之?”修《春秋》的是位“聖人”,而正是孔子被《左傳》作者稱為“聖人之後”,孔子也被世人尊為“聖人”。聯係《左傳》全書看,這裏的“聖人”正是指孔子。《春秋》昭公二十年:秋,盜殺衛侯之兄縶。“又《春秋》昭公三十一年:冬,邾黑肱以濫來奔。賤而書名,重地故也。君子曰:名之不可不慎也如是。夫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以地叛,雖賤,必書地,以名其人,終為不義,弗可滅已。是故君子動則思禮,行則思義,不為利回,不為義疚。或求名而不得,或欲蓋而名章,懲不義也。齊豹為衛司寇,守嗣大夫,作而不義,其書為‘盜’。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以土地出,求食而已,不求其名,賤而必書。此二物者,所以懲肆而去貪也。若艱難其身,以險危大人,而有名章徹,攻難之士,將奔走之。若竊邑叛君以徼大利而無名,貪冒之民,將置力焉。是以《春秋》書齊豹曰‘盜’,三叛人名,以懲不義,數惡無禮,其善誌也。故曰,《春秋》之稱:微而顯,婉而辨。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勸焉,淫人懼焉,是以君子貴之。”文中說書齊豹為“盜”的,就是《春秋》作者,那麽,這位作者又是誰呢?我們再看《左傳》昭公二十年的記載:琴張聞宗魯死(宗魯知齊豹欲作亂而不揭露,難作時被殺),將往吊之。仲尼曰:‘齊豹之盜,而孟縶之賊,女何吊焉?君子不食奸,不受亂,不為利疚於回,不以回待人,不蓋不義,不犯非禮。’“將兩處文字加以比較,可以看出《左傳》昭公三十一年的議論,全部是對孔子言論的發揮,而《春秋》書齊豹為”盜,正反映了孔子的認識。

  《春秋》三傳曆經戰國、秦漢而流傳至今,它們解經雖辭《左傳·昭公七年》。

  有異同,義有違牾,但認定《春秋》出自孔子之手,卻如出同聲,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至於戰國其他諸子沒有論及孔子與《春秋》的關係,不但不足以否定孔子作《春秋》,反倒恰恰證明了其事的真實可信。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都是些博學多才、綜貫《墳》、《典》的學者,他們為了宣揚自己的學說,都竭力排斥異己,互相攻訐。儒家學術,由於影響最大,所受到的攻擊也就更多。墨家、道家、農家等無不對儒家加以抨擊。甚至在儒家內部,也是派係林立,互不相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孟子竟然數典忘祖,把孔子有沒有作《春秋》這一基本事實搞錯了,或者幹脆撒下彌天大謊,將一部不相幹的著作硬拉到孔子頭上,又從而大放厥詞,以孔子繼承人自居,豈不是授人以柄,自壞家門!因此可以說,戰國諸子對孔子與《春秋》的關係避而不談,隻能是對孔子作《春秋》的一種默認。

  二、孔子改造“魯春秋”的證據

  《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雲:“是以孔子明王道,幹七十餘君,莫能用,故西觀周室,論史記舊聞,興於魯而次《春秋》,上記隱,下至哀之獲麟,約其辭文,去其煩重,以製義法,王道備,人事浹。七十子之徒口受其傳指,為有所刺譏褒諱挹損之文辭不可以書見也。”

  《漢書·藝文誌》雲:“孔子)以魯周公之國,禮文備物,史官有法,故與左丘明觀其史記,據行事,仍人道,因興以立功,就敗以成罰,假日月以定曆數,藉朝聘以正禮樂。有所褒諱貶損,不可書見,口授弟子,弟子退而異言。”

  據《史記》、《漢書》,孔子在“論史記舊聞”的基礎上,對舊史進行了剪裁取舍,刪去了“煩重”及“不可以書見”之文。

  孔子據魯史記作《春秋》,“魯春秋”自然是他依據的主要材料。由於“魯春秋”早已失傳,現在已無法把它與今本《春秋》進行全麵的對照和比較,但根據可以確認的“魯春秋”殘存文字,參之以有關史料,我們仍然可以看出孔子主要做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裁斷

  魯號稱禮文備物之國,很早就已有曆史記載。《左傳》昭公二年載,晉韓宣子(韓起)聘於魯,“觀書於大史氏,見《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也。’”杜預雲:“魯春秋》,史記之策書。《春秋》遵周公之典以序事,故曰周禮盡在魯矣。”

  為什麽見到“魯春秋”便能了解“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呢?

  鄭樵認為韓起所見之魯春秋“乃周公、伯禽以來,上自天子,下至列國禮樂征伐等事無不備載,皆周之盛時為王之典章,此杜預所謂周之舊典禮經是也”。

  顧炎武雲:“春秋》不始於隱公。晉韓宣子聘魯,觀書於太史氏,見《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也。’蓋必起自伯禽之封,以洎於中世,當周之盛,朝覲會同征伐之事皆在焉,故曰周禮。”鄭樵:《六經奧論》卷四“春秋總辨”。顧炎武:《日知錄》卷四“魯之春秋”。

  楊伯峻雲:“韓起所見《魯春秋》,必自周公旦以及伯禽敘起,今《春秋》起隱公,訖哀公,自惠公以上皆無存。”《魯春秋》不自隱公始,這是一個重要的事實。據鄭樵說:“汲塚瑣語》亦有《魯春秋》記魯獻公十七年事。”《左傳》作者也非常熟悉春秋以前魯國的曆史。《左傳》桓公二年追述了“惠之二十四年”、“惠之三十年”、“惠之四十五年”的有關事件,證明作者見到的魯史記包括魯隱公以前的記載。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後序》雲:“紀年》篇起自夏、殷、周,皆三代王事,無諸國別也。唯特記晉國,起自殤叔,次文侯、昭侯以至曲沃莊伯。莊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魯隱公之元年正月也。……晉國滅,獨記魏事,下至魏哀王之二十年,蓋魏國之史記也。”《竹書紀年》蓋晉《乘》之流,它記事追溯到夏、殷、周三代王事,韓起晉人,見到《魯春秋》卻羨歎不已,說明《魯春秋》記事可能比晉國史記更為詳盡。孔子說:“夏禮,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禮,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獻不足故也。足,則吾能征之矣。”又說:“周監於二代,鬱鬱乎文哉!吾從周。”孔子對三代禮儀製度的了解,或有得力於《魯春秋》處。退一步說,即使《魯春秋》不始於三代王事而以周公、伯禽開頭,與今本《春秋》就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從伯禽到隱公,中間有考公、煬公、幽公、魏公、厲公、獻公、真公、武公、懿公、伯禦、孝公、楊伯峻:《春秋左傳注·昭公二年》。

  鄭樵:《六經奧論》卷四“春秋總辨”。《論語·八佾》。

  《論語·八佾》。

  惠公十二公,加上魯公伯禽一共有十三位君主。現在流傳的《春秋》以隱公為記事的起點,顯然經過了後人的裁斷,而這個裁定的人正是孔子。

  那麽,孔子為什麽要托始隱公呢?孔子主張以禮讓治國。《論語》記孔子之言說:“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不能以禮讓為國,如禮何?”《公羊傳》在解釋《春秋》隱公元年不稱即位的原因時說:“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將平國而反之桓。”《穀梁傳》的解釋也基本相同:“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誌也。焉成之?言君之不取為公也。君之不取為公何也?將以讓桓也。”孔子非常讚賞禮讓的行為,他對堯舜禪讓推崇備至,對吳太伯、伯夷、叔齊讓國的行動也是極口稱道,這些都明見於《論語》;他刪定《尚書》,首篇列《堯典》,與《春秋》托始隱公用意正相類似。

  把這一切聯係起來看,可以看出孔子確實在宣揚一種“讓”的精神。《春秋》記事不從周公開始,主要是因為“孔子以《詩》、《書》、《禮》、《樂》教”弟子對周公、文、武的事跡已多所傳習,而《春秋》的主旨是要“撥亂世反之正”,其手段則是針對王道衰微後的現實進行褒貶,通過“善善惡惡,賢賢賤不肖”來表達自己的理想。《春秋》的上限,大致是平王東遷之後,其所以不載魯惠公事(惠公亦在周室東遷後),則是為了托始隱公以表現“讓德”。

  《春秋》終於魯哀公十四年,無疑也是有人裁斷魯史的明證。《春秋》記事下限的確定,與魯哀公十四年西狩獲麟一事《論語·裏仁》。

  《史記·孔子世家》。

  有著密切的關係。《春秋》哀公十四年:“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左傳》:“十四年春,西狩於大野,叔孫氏之車子汙商獲麟,以為不祥,以賜虞人,仲尼觀之,曰:‘麟也。’然後取之。”《公羊》、《穀梁》所據經文都終於此條,並對獲麟一事作了更多的發揮。不管這種發揮是否符合孔子的原意,有一點可以肯定,就是孔子親見獲麟之事,並將此事確定為記事的終極。

  《左傳》所載經文到魯哀公十六年“夏四月己醜,孔丘卒”,與《公羊》、《穀梁》兩傳稍有不同,其實三傳之間並無矛盾。孔子晚年已用《春秋》作為教科書,弟子兼通六藝者七十有七人,子夏之徒更是深通孔子《春秋》之學,因此《春秋》原文不可能終於“孔丘卒”。杜預說:“春秋》止於獲麟,……自此以下至十六年,皆魯史記之文,弟子欲存孔子卒,故並錄以續孔子所修之經。”孔門弟子續經以“孔丘卒”為終點,與《公羊》、《穀梁》兩傳記載“孔子生”一樣,都是為了說明《春秋》與孔子密不可分。

  (二)筆削

  《春秋》記事,每年之下都冠以“春、夏、秋、冬”四時。朱熹說:“以《書》考之,凡書月皆不著時,疑古史記事例如此,至孔子作《春秋》,然後以天時加王月。”不僅《尚書》書月不著時,考之《竹書紀年》、《春秋事語》等古代曆史記載,也極少係以四時的例證。今本《竹書紀年》尚有記年月者若幹條,如(獻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晉,周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哀公十四年》。朱熹:《答張南軒書》。

  陽有白兔舞於市(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華(出公)十年十一月,於粵子句踐卒,是為菼執(幽公)十年九月,桃杏實“洪業論此謂:殆出於晉《乘》者也,而其記月皆不冠以時。推其例,似亦可以證《魯春秋》舊文不宜有時廁年月之間矣。”他又說:近時金石之學大盛,兩周彝器銘文已經釋錄者甚多,其載有年月日辰者,無慮百計,計時之器,僅得其一。“而這一記時之器——商鞅量,已經在孔子之後一百三十多年。以上所舉古史和金文資料足以證明春秋之前記事不書四時,然而《春秋》在記時方麵卻十分嚴格,一年之中,不管有事無事,必遍舉四時。《公羊》、《穀梁》兩傳對此都有所發明。如《春秋》隱公六年載:秋七月。”公羊傳》:此無事,何以書?《春秋》雖無事,首時過則書。首時過則何以書?《春秋》編年,四時具然後為年。“又如《春秋》桓公元年載:冬十月。”穀梁傳》:無事焉,何以書?不遺時也。《春秋》編年,四時具而後為年。“春秋》每年必舉四時,表明編纂者對此極為重視,曆代有不少學者認為《春秋》以四時冠月,體現了孔子”行夏之時“的主張,未必符合實際情形,而《漢書·藝文誌》說孔子意在”假日月以定曆數,這話近得其真。總之,以四時冠月日,是孔子的特筆。

  孔子刪削史記,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略去事件發生、發展的經過而僅保留結果。

  《墨子·明鬼下》:

  周宣王殺其臣杜伯而不辜。杜伯曰:吾君殺我而不辜。

  洪業:《春秋經傳引得序》。洪業:《春秋經傳引得序》。

  若以死者為無知,則止矣。若死而有知,不出三年,必使吾君知之。“其三年,周宣王合諸侯,而田於圃。田車數百乘,從數千,人滿野。日中,杜伯乘白馬素車,朱衣冠,執朱弓,挾朱矢,追周宣王,射之車上,中心折脊,殪車中,伏弢而死。當是之時,周人從者莫不見,遠者莫不聞,著在周之春秋。……昔者燕簡公殺其臣莊子儀而不辜。莊子儀曰:吾君王殺我而不辜,死人毋知亦已,死人有知,不出三年,必使吾君知之。”期年,燕將馳祖。燕之有祖,當齊之有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雲夢也,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日中,燕簡公方將馳於祖塗,莊子儀荷朱杖而擊之,殪之車上。當是時,燕人從者莫不見,遠者莫不聞,著在燕之春秋。……昔者宋文君鮑之時,有臣曰啣觀辜,固嚐從事於厲。啗子杖揖出與言曰:觀辜,是何圭璧之不滿度量,酒醴粢盛之不淨潔也!犧牲之不全肥,春、秋、冬、夏選失時?豈女為之歟?意鮑為之歟?觀辜曰:“鮑幼弱,在荷繈之中,鮑何與識焉!官臣觀辜特為之。”祩子舉揖而槀之,殪之壇上。當是時,宋人從者莫不見,遠者莫不聞,著在宋之春秋。……昔者齊莊君之臣有所謂王裏國、中裏徼者。此二子者,訟三年而獄不斷。齊君由謙殺之,恐不辜;猶謙釋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齊之神社。二子許諾。於是泏洫,屝羊而漉其血,讀王裏國之辭,既已終矣;讀中裏徼之辭,未半也,羊起而觸之,折其腳,祧神之,而鴃之,殪之盟所。當是時,齊人從者莫不見,遠者莫不聞,著在齊之春秋。

  《墨子》所引“周之春秋”、“燕之春秋”、“宋之春秋”、“齊之春秋”記載事件的始末經過都非常詳盡細致。《隋書·李德林傳》引墨子之言稱“吾見百國春秋”,上文所引周、燕、宋、齊諸國之“春秋”,很可能即是墨子所見“百國春秋”的一部分。“百國春秋”統名“春秋”,記事的格式也可能比較接近。從現存資料看,《左傳》、《國語》或記事實,或載對話,無不首尾完整。《竹書紀年》原書早佚,賴它書引用而保留下來的資料一般都比較簡短,但也有記事較為完備的,試舉幾條為證:1.莊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萬救翼,荀叔軫追之,至於家穀。2.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請成於翼,至桐乃返。3.晉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為丈夫,與之妻,能生子。其年,鄭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呂氏春秋·察傳》載:“子夏之晉,過衛。有讀史記者曰:‘晉人三豕涉河。’子夏曰:非也。是己亥也。夫”己“與”三“相近,”豕“與”亥“相似。‘至於晉而問之,則曰’晉師己亥涉河也。”這也可以證明諸侯史記記事有關於事件過程的具體描寫。值得注意的還有《春秋事語》,該編現存十六章,每章記事都頗為詳盡,所載史實絕大部分都可以在《左傳》中找到,文辭也與《左傳》大同小異,它當是從諸侯史記中取材。從以上資料可知,記載事件的過程是當時諸侯史記的通例,這與《春秋》標題式的記載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全部刪去史書中“記言”的部分。

  從現存史料看,春秋時期各國史記都是記言與記事並重的。如上文所舉《墨子》所引周、燕、宋三國之“春秋”,都記錄了大量的對話,所引“齊之春秋”,是《墨子》複述之辭,如將事件的整個過程補上,也應有不少的對話。《春秋事本文所引《竹書紀年》,參見洪業《春秋經傳引得序》及方詩銘、王修齡《古本竹書紀年輯證》。

  語》記事起自魯隱公被弑,終於韓、魏、趙三家共滅智伯,時間大體上與《春秋》相當,其中雖然也有敘事的部分,但更主要的是記言,幾乎每章絕大部分篇幅都是對話,試舉其中幾個片斷:

  公子胃(謂)隱公曰:“胡不代之?”

  (長萬)來而(宋公)戲之,[曰:“始]吾敬子,今子魯之囚也,吾不敬子矣。”

  荊人未濟,宋司馬請曰:“宋人寡而荊人眾,及未濟,擊之可破也。”宋君曰:“吾聞君子不擊不成之列,不童傷,不禽二毛。”

  《左傳》以記事為主,但也兼載議論;《國語》有不少是記事,但以記言為主。《國語》敘列國之事,《左傳》載魯事多用第一人稱代詞“我”,當與諸侯史記的本來麵目相近。《韓非子·備內》雲:“桃左春秋》曰:‘人主之疾死者不能處半’。”《戰國策·楚策四》虞卿謂春申君曰:“臣聞之春秋:於安思危,危則慮安。”兩書所引之文,都屬於言論的成分。

  如上所述,周、燕、宋、齊之“春秋”,《左傳》、《國語》及《春秋事語》等,都是記言記事互不偏廢。推而廣之,記言與記事合為一體,也當是春秋時期各國史記的通例。章學誠說:“古人事見於言,言以為事,未嚐分事、言為二物也。”事實上,在孔子接觸到的史料中,也有不少言論。《左傳》中提到孔子的地方,至少有五十次(截止於哀公十四年“西狩獲麟”條),有十六處載錄孔子對曆史人物、事件的評論,其中有幾處與言辭有關。

  章學誠:《文史通義·書教上》。

  如,《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冬十月,子展相鄭伯如晉,拜陳之功。子西複伐陳,陳及鄭平。仲尼曰:誌有之:言以足誌,文以足言。”不言,誰知其誌?言之無文,行而不遠。晉為伯,鄭入陳,非文辭不為功,慎辭哉!這是孔子對史記所載文辭的議論(文長不錄)。

  又如,襄公二十七年:“五月甲辰,晉趙武至於宋。丙午,鄭良霄至。六月丁未朔,宋人享趙文子,叔向為介。司馬置折俎,禮也。仲尼使舉是禮也,以為多文辭。”《釋文》引沈雲:“舉,謂記錄之也。”楊伯峻論此雲,當是孔子“讀此時史料,見賓主文辭甚多”。

  《史記·陳杞世家》雲:“孔子讀史記至楚複陳,曰:‘賢哉楚莊王!輕千乘之國而重一言!’”孔子所讀“史記”是什麽樣子呢?《左傳》宣公十一年記載:

  冬,楚子為陳夏氏亂故,伐陳。謂陳人無動,將討於少西氏。遂入陳,殺夏征舒,芻諸栗門,因縣陳。陳侯在晉。申叔時使於齊,反,複命而退。王使讓之曰:“夏征舒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諸侯討而戮之,諸侯、縣公皆慶寡人,女獨不慶寡人,何故?”對曰:“猶可辭乎?”王曰:“可哉!”曰:“夏征舒弑其君,其罪大矣,討而戮之,君之義也。抑人亦有言曰:‘牽牛以蹊人之田,而奪之牛。’牽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奪之牛,罰已重矣。諸侯之從也,曰討有罪也。今縣陳,貪其富也。以討召諸侯,而以貪歸之,無乃不可乎?”王曰:“善哉!吾未之聞也。反之,可乎?”對曰:“可哉!吾儕小人所謂‘取諸其懷而與之’也。”乃複封陳。鄉取一人焉以歸,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襄公二十七年》。

  謂之夏州。

  《陳杞世家》載申叔時對話,大意略同。孔子所見“史記”,是否與《左傳》完全相同,我們不敢肯定,但至少楚複陳的過程是大致相同的,所謂楚莊王“輕千乘之國而重一言”,當是指莊王接受申叔時複陳的建議而言。

  以上材料表明孔子所接觸到的諸侯史記中仍有大量的言辭,我們今天看到的《春秋》純粹是記事,這不是魯史的本來麵目。《春秋》載諸侯盟會之事甚多,古者盟會必以言誓取信,各國史記對盟誓理應載錄以備查考。但整部《春秋》對此卻一字未錄(少數盟誓見於《左傳》),這也可以看出孔子對史記的裁削。

  第三,孔子刪削魯史,有片言隻語不留者。

  《國語·魯語上》記載,莊公欲如齊觀社,曹劌加以勸阻說:“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左傳》莊公二十三年記載與此相同)

  從這條材料可以看出,對魯君的重大行動,即使不足垂法後世,魯史也必須加以記錄。而《春秋》卻不然。別的且不說,最明顯的如隱、莊、閔、僖四公即位,隱、閔二公之喪葬,都屬於國內最重大的事件,《春秋》都不加著錄,其他隱而不宣的自然更多,可見《春秋》不能代表魯史的全部記載。

  《春秋》對本國發生的事件記載已極為簡略,對他國之事則刪削更多。

  《孟子·離婁下》雲:“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孟子·離婁下》。

  這裏向我們透露了一個消息:諸侯史記中關於齊桓、晉文之事記載甚詳,以致成了晉、楚、魯三國曆史的共同中心。但《春秋》的記載卻並非如此。

  《春秋》載齊桓公事共30次(桓公在位43年);載晉文公事7次(文公在位9年);載魯隱公事14次(在位11年);載桓公事29次(在位18年);載莊公事30次(在位32年);載閔公事2次(在位2年);載僖公事40次(在位33年);載文公事19次(在位18年);載宣公事22次(在位18年);載成公事38次(在位18年);載襄公事51次(在位31年);載昭公事35次(在位32年);載定公事23次(在位15年);載哀公事10次(截止於哀公十四年“西狩獲麟”條)。齊桓公在位時間達四十三年之久,這一點,是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中任何一位魯公都無法與之相比的,但在《春秋》中,魯國卻有僖、成、襄、昭四公事跡的數量遠遠超過了他,另外有桓、莊二公事跡與他相近或相等。至於晉文公,魯國除在位時間極短的閔公外,其他十一位君主事跡在《春秋》中都遠遠超過了他。齊桓、晉文的主要功業在主盟稱霸,但《春秋》卻是以魯為主,凡是諸侯會盟,隻要有魯公參加,都是魯公在前,其他諸侯在後。因此,如果從《春秋》看,無論是記載事件的次數,還是位次排列的先後,魯公無疑都處於中心地位,而齊桓、晉文先後稱霸的痕跡,卻無從窺見。這就是說,《春秋》與“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在內容安排的輕重詳略上都有著很大的不同。

  這裏我們不妨從大體上推斷一下晉、楚、魯三國史記對齊桓、晉文之事記載的大致情況。

  今《竹書紀年》殘本記載有關晉文公的事件共有五條:

  1.重耳出奔。

  2.晉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

  3.晉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圍令狐、桑泉、臼衰,皆降於秦師。狐毛與先軫禦秦,至於廬柳,乃謂秦穆公使公子縶來與師言,退舍,次於郇,盟於軍。

  4.周襄王會諸侯於河陽。

  5.文公城荀(一引作“郇”)。

  以上諸事,見於《春秋》者僅有一條,其餘均未見載錄。可見晉史所載,遠比《春秋》為詳。

  《左傳》則詳載重耳遭驪姬之難、奔狄、過衛、過齊、過曹、過宋、過鄭、過楚、至秦,最後回到晉國,即位後殺懷公、見寺人披、頭須、賞從亡者,內部穩定後勤王定難、伐原、敗楚取霸、召王會盟等無不原原本本,細細道來,甚至連他出殯的情況也描繪得有聲有色。《左傳》所寫的人物中,數晉文公的經曆記載得最為詳盡。

  今本《竹書紀年》中,關於齊桓公的事跡已無法考見。《左傳》雖則對齊桓公的記載不如晉文公詳細,但他在管仲輔佐下“九合諸侯(實際上是十一次),一匡天下”的功績還是基本上得到了反映,桓公入齊,用管仲、敬仲,立衛戴公,侵蔡伐楚,寧母、葵丘之會,及其死後的情況,都有較為詳盡的敘述。在《左傳》中,齊桓、晉文的盟主地位也得到了確認。

  將《春秋》與《左傳》對齊桓、晉文的記載作一番比較之後,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左傳》比《春秋》更接近於“其事則齊桓、晉文”的晉、楚、魯三家史記,從而也就證明了這樣一個事實:《春秋》對諸侯史記作了大量的刪削。

  三傳解釋《春秋》,都有“書”與“不書”之別,“書”是解釋孔子為什麽要記載某事以及措辭的用意,“不書”是說明《春秋》為什麽不載其事。這類例子極多,這裏不一一列舉。又《左傳》釋經,有所謂“無經之傳”,這是左氏解釋經文的一種特殊方式,即通過史料的補充來說明《春秋》的筆削。

  趙匡雲:“祭祀婚姻賦稅軍旅蒐狩,皆國之大事,亦所當載也。其合禮者,夫子修經之時悉皆不取,故《公》、《穀》雲‘常事不書’是也;其非者,及合於變之正者,乃取書之,而增損其文,以寄褒貶之意。”皮錫瑞雲:“計當時列國赴告,魯史著錄,必十倍於《春秋》所書。孔子筆削,不過十取其一。蓋惟取其事之足以明義者,筆之於書,以為後世立法,其餘皆削去不錄,或事見於前者,即不錄於後,或事見於此者,即不錄於彼,以故一年之中,寥寥數事,或大事而不載,或細事而詳書。”莊存與雲:“春秋》之義,不可書則辟之,不忍書則隱之,不足書則去之,不勝書則省之。辭有據正則不當書者,皆書其可書以見其所不可書;辭有詭正而書者,皆隱其所大不忍,辟其所大不可,而後目其所常不忍、常不可也;辭若可去可省而書者,常人之所輕,聖人之所重。《春秋》非記事之史,不書多於書,以所不書知所書,以所書知所不書。”《春秋》記載二百餘年之事,總共隻有一萬多字。由於它《春秋傳說匯纂》卷首“綱領”引。

  皮錫瑞:《經學通論四·春秋》:“論春秋借事明義之旨止是借當時之事做一樣子其事之合與不合備與不備本所不計”。

  莊存與:《春秋要指》。

  記事極為簡略,有時記載基本事實都未能做到完整清晰,因此有人譏諷它為“斷爛朝報”,桓譚也曾說:“經》而無《傳》,使聖人閉門思之,十年不能知也。”根據《春秋》如此簡略的記載,將何以明一國之史,又將何以盡二百四十二年之事?因此,《春秋》不可能是魯史記的全貌。

  (三)改造

  周襄王二十一年,晉文公召周王會於踐土。《國語·周語上》載其事稱“晉文公)以諸侯朝王於衡雍,且獻楚捷,遂為踐土之盟”。《春秋》僖公二十八年書曰:“天王狩於河陽。”《左傳》雲:“是會也,晉侯召王,以諸侯見,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曰:‘天王狩於河陽。’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史記·晉世家》雲:“孔子讀史記至文公,曰:‘諸侯無召王。’‘王狩河陽’者,《春秋》諱之也。”《史記·周本紀》載此事也可資對比:“二十年,晉文公召襄王,襄王會之河陽、踐土,諸侯畢朝,書諱曰‘天王狩於河陽’。”根據《左傳》和《史記》的記載,孔子所讀史記當有文公召王的內容。這“史記”,很可能是“魯春秋”。《竹書紀年》載此事說:“周襄王會諸侯於河陽。”《竹書紀年》為晉“乘”之流,其中沒有明寫晉侯召王,那麽,孔子所讀“史記”有極大的可能性就是“魯春秋”。退一步說,即便孔子《春秋》不是根據魯史改寫,“天王狩於河陽”出於孔子手筆也是無可懷疑的。這是孔子改造舊史的一條重要證據。

  事情還不止於此。根據《周本紀》及其他史料的記載,《宋史·王安石傳》。

  桓譚:《新論》。見嚴可均所輯《全後漢文》。

  僖公二十八年晉侯召王會盟共有二次,會所也有二地:一是踐土,一是河陽。《春秋》載:“五月癸醜,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穀梁傳》雲:“諱會天王也。”《春秋》又載:“公朝於王所。”《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二十八年)公如踐土會朝。”《公羊傳》雲:“曷為不言公如京師?天子在是也。天子在是則曷為不言天子在是?不與致天子也。”《穀梁傳》雲:“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如果河陽之會孔子是有所隱諱的話,那麽,他對踐土之會的諱飾就更為徹底,甚至連“天王狩於某地”的字樣都沒有出現!

  《公羊傳》莊公七年:“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複。’君子修之曰:‘星崑如雨。’”《公羊傳》所謂“不修春秋”,即是“魯春秋”,今《春秋》載有“夜中星崑如雨”這一條,這是孔子改造“魯春秋”的又一證據。

  《禮記·坊記》兩次引用“魯春秋”,都與今《春秋》不同。

  《坊記》雲:“故《魯春秋》記晉喪曰:‘殺其君之子奚齊及其君卓。’”《春秋》僖公九年:“冬,晉裏克殺其君之子奚齊。”又僖公十年載:“晉裏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坊記》所引“魯春秋”與《春秋》至少有五點不同:《坊記》沒有指出凶手是誰,而《春秋》指明是裏克,這是一;《坊記》載殺奚齊、卓合為一條,《春秋》分在二年,這是二;《坊記》所載殺臣在前而君附於後,《春秋》弑君在前而臣附於後,這是三;《坊記》用“殺”而《春秋》書“弑”,這是四;《坊記》不載殺荀息而《春秋》載之,這是五。合此五端,可知《春秋》所載絕非《坊記》所引“魯春秋”之文。這裏還可以補充一條證據。《春秋》桓公二年雲:“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穀梁傳》:“孔父先死,其曰‘及’,何也?書尊及卑,《春秋》之義也。”“魯春秋”書“殺其君之子奚齊及其君卓”,正好是“書卑及尊”,與“春秋》之義”格格不入!

  《坊記》又載:“子雲:‘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以此坊民,《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其死曰:‘孟子卒。’”孔穎達雲:“魯春秋》去夫人之姓曰吳,《春秋》無此文,《坊記》雲然者,禮夫人初至,必書於策,若娶齊女,則雲夫人薑氏至自齊,此孟子初至之時,亦當書曰夫人姬氏至自吳。同姓不得稱姬,舊史所書,蓋直雲夫人至自吳,是去夫人之姓直書曰吳而已,仲尼修《春秋》,以犯禮明著,全去其文,故今經無其事。”根據《坊記》,“魯春秋”本該有昭夫人出於“吳”的記載,但此事卻不見於《春秋》經文,原因何在?因為隻要提到“吳”,人們勢必會聯想起這是魯同姓之國。《論語·述而》載:“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君取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魯春秋”去夫人之姓而稱“吳”,魯人稱夫人為“吳孟子”,已是有所諱飾,但昭公仍不免要受到鄰國的譏笑,連孔子也無法為之回護,他不願明載此事,因此幹脆將“魯春秋”中出現的“吳”字也去掉,僅保留“孟子卒”幾個字,終於達到了“為尊者諱”之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哀公十二年》。

  目的。哀公十二年《經》雲:“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傳》雲:“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於吳,故不書姓。”左氏解釋《春秋》書法之含義,正說明這條記載為孔子特筆。值得重視的是“孟子卒”的時間在魯哀公十二年,此時的“魯春秋”猶有昭夫人出於“吳”的記載,這證明《春秋》的最後定型,確在魯哀公十一年孔子“自衛反魯”之後。《史記·孔子世家》載孔子作《春秋》在他正《樂》刪《詩》序《易》之後,其言可信。

  《史記·趙世家》雲:“孔子聞趙簡子不請晉君而執邯鄲午、保晉陽(事又見《左傳》定公十三年),故書《春秋》曰‘趙鞅以晉陽叛’。”

  《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雲:“秦)繆公薨。葬殉以人,從死者百七十人,君子譏之,故不言卒。”《左傳》文公六年雲:“秦伯任好卒。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兒虎為殉,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君子曰:秦穆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猶詒之法,而況奪之善人乎!《詩》曰:人之雲亡,邦國殄瘁。”無善人之謂。若之何奪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長,是以並建聖哲,樹之風聲,分之采物,著之話言,為之律度,陳之藝極,引之表儀,予之法製,告之訓典,教之防利,委之常秩,道之以禮則,使毋失其土宜,眾隸賴之而後即命。聖王同之。今縱無法以遺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複東征也。據《史記》,《春秋》不載秦穆公之卒,是因為作者對他以人殉葬不滿。《左傳》所載,則為君子批評穆公的具體內容。

  《韓非子·內儲說上·七術》載:“魯哀公問於仲尼曰:春秋之記曰:冬十二月,崑霜不殺菽。”何為記此?‘仲尼對曰:’此言可以殺而不殺也。夫宜殺而不殺,桃李冬實。天失道,草木猶犯幹之,而況於人君乎?“春秋》僖公三十三年載:十有二月……崑霜不殺草,李梅實。”如果《韓非子》所引的“春秋”即“魯春秋”我們可以舉出它與今《春秋》有以下幾點不同。1.《韓非子》引文作“菽”而《春秋》作“草”2.《韓非子》引文中的“桃李”春秋》作“李梅”兩者文字不同,先後次序也不相同;3.《韓非子》“桃李”後有“冬”字,而《春秋》無。當然,《韓非子》所載,未必可信,宋王應麟已認為文中所載,“恐非夫子之言”立論從嚴,我們認為《韓非子》的記載不足以成為孔子修《春秋》的證據,但胡念貽先生認為《韓非子》的有關記載“見於僖公二(蓋為”三“之筆誤)十三年”並由此得出結論說:魯哀公所傳習的春秋,即我們今天所見到的《春秋》。這一結論似可商榷。

  陳壽祺曰:竊觀《孟子》言孔子作《春秋》。作之雲者,雖據舊史之文,必有增損改易之跡。《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複。’君子修之曰:‘星隕如雨。’諸侯之策曰:‘孫林父、寧殖出其君。’孔子書之曰:‘衛侯衎出奔晉。’晉文公召王而朝之,孔子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曰:‘天王狩於河陽。’《魯春秋》去昭夫人之姓曰‘吳’,其卒曰‘孟子卒’,孔子書孟子卒,而不書‘夫人’‘吳’,此其增損王應麟:《困學紀聞》卷六。

  胡念貽:《枙左傳枛的真偽和寫作時代問題考辨》,載《文史》第十一輯。

  改易之驗,見於經典者也。……太子獨記‘子同生’,而不及子赤、子野、襄公,則知此為《春秋》特筆,以起不能防閑文薑之失;妾母獨錄惠公仲子、僖公成風,而略於敬嬴、定姒、齊歸,則知此亦《春秋》特筆,以著公妾立廟,稱夫人之始;有年、大有年,惟見桓三年及宣十六年,蓋承屢祲之後,書以誌幸;王臣書字,惟見隱三年及昭二十三年、二十六年,蓋兆世卿之亂王室,書以示譏。則其他之刪削者夥矣。外大夫奔書字,惟見文十四年宋子哀,蓋褒其不失職;外大夫見殺書字,惟見桓二年孔父,蓋美其死節;公子季友、公弟叔肸稱字,季子、高子稱子,所以嘉其賢;齊豹曰‘盜’,三叛人名,所以斥其惡。公薨以不地見弑,夫人以屍歸見殺,師以戰見敗,公夫人奔曰孫,內殺大夫曰刺,天王不言出,凡伯不言執,與王人盟不言公,皆《春秋》特筆也。是知聖人修改之跡,不可勝數,善善惡惡,義逾袞鉞,然後是非由此明,功罪由此定,勸懲由此生,治亂由此正,故曰:《春秋》,天子之事也。苟徒因仍舊史,不立褒貶,則諸侯之策,當時未始亡也,孔子何為作《春秋》?且使孔子直寫魯史之文,則《孟子》何以謂之作?則知我罪我安所征?亂臣賊子安所懼?“皮錫瑞雲:陳氏引《春秋》書法,兼采三傳,求其增損改易之跡,可謂深切著明。”劉師培曰:《經》出孔修,弗以史文為據,亦與赴告之詞不同,本傳所詮,至為昭悉。襄二十年《傳》曰:名藏在陳壽祺:《左海文集》卷四下“答高雨農舍人書”。

  皮錫瑞:《經學通論四·春秋》:“論孔子作春秋增損改易之跡可尋非徒因仍舊史”。

  諸侯之策,曰孫林父、寧殖出其君。‘宣十四年衛殺孔達,《傳》曰:’遂告於諸侯:“寡君有不令之臣達,構我敝邑於大國,既服其罪矣。”‘僖廿四年天王居鄭,《傳》曰,王使來告難:’不穀不德,得罪於母弟之寵子帶,鄙在鄭地氾,敢告叔父。‘此均《經》異告詞之證,亦即《經》殊舊史之證也。如雲赴告必書,則京師告譏,明著隱《傳》,何以事弗書《經》?且君舉必書,語詳莊《傳》,然公不視朔,不舉斯書。又魯臣聘晉,相繼於朝,襄《傳》謂’史不絕書,府無虛月,《經》文所書,亦僅數事。是知《經》文所略,恒為史策所詳,史策所無,亦或《經》文所有,證以本傳,其誼炳然矣。“陳氏、劉氏所論,均可為孔子改造《春秋》之證。三、關於《春秋》的”微言大義“春秋》究竟是否含有”微言大義“曆代大多數學者的回答都傾向於肯定。《公羊》、《穀梁》兩傳更是致力於在《春秋》的字句之間探求聖人褒貶的”微言大義“它們解經的宗旨即在於此。但否定《春秋》寓有深意的也不乏其人。宋鄭樵就說過”諸儒之說《春秋》有以為褒貶俱無者“近來隨著對孔子作《春秋》的懷疑,否定《春秋》”微言大義的學者也漸趨增多。如洪業說:自來以今《春秋》歸諸孔子筆削,求其微言大義於字裏行間者,殆未得其實矣。筆者以為:《春秋》固然不是每字每句都含褒貶,但也並非全無寄劉師培:《春秋左氏傳例略》。

  鄭樵:《六經奧論》卷四“春秋總辨”。洪業:《春秋經傳引得序》。

  托。

  下麵舉出比較明顯的一些方麵來加以論述。

  (一)《春秋》命意

  “春秋”作為史書之通名,孔子之前就早已存在,孔子襲用“春秋”之名作為自己著作的專名,用意何在呢?

  《孟子·離婁下》雲:

  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乘》、《檮杌》、《春秋》這類史書名稱雖異而性質實同,而孔子的《春秋》即從中取義。那麽,這些史書的實質到底是什麽?孔子又從中竊取了何“義”?

  晉、楚、魯三國史書的原貌,我們今天已無法見到(《國語》保留了三國的一些史料,《竹書紀年》也保存了晉國史記的部分資料,《魯春秋》則主要存在於《春秋》、《左傳》之中),但因為它們作用相同,因此通過舉一反三,互相印證,還可以考見這些書的性質。

  朱熹注《孟子》,在解釋“楚之《檮杌》”時說:“檮杌,惡獸名,古者因以為凶人之號,取記惡垂戒之義也。”“檮杌”為惡獸名,見於《神異經·西荒經》,“檮杌”為凶人之號,也屢見載籍。《左傳》文公十八年雲:“顓頊氏有不才子,不可教訓,不知話言,告之則頑,舍之則嚚,傲很明德,以亂天常,天下之民謂之檮杌。此三族也,世濟其凶,增其惡名。”《史記·五帝本紀》也有類似的說法。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

  朱熹認為楚之《檮杌》取義於“記惡垂戒”,可以在先秦文獻中得到驗證。

  《國語·楚語上》載申叔時之言曰:“教之春秋,而為之聳善而抑惡焉,以戒勸其心。”楚之所謂“春秋”,蓋即“檮杌”之異名,它的功用在於勸善懲惡,這裏說得十分清楚。《隋書·經籍誌二》載,晉太康元年,發魏襄王塚,得魏國史記。其中記晉國之事,“起自殤叔,次文侯、昭侯,以至曲沃莊伯,盡晉國滅。”這部分史料當是晉《乘》殘餘,其文意“大似《春秋經》”,正說明二者筆法相似,性質相類。《國語·晉語七》:“悼公與司馬侯升台而望曰:‘樂夫!’對曰:‘臨下之樂則樂矣,德義之樂則未也。’公曰:‘何謂德義?’對曰:‘諸侯之為,日在君側,以其善行,以其惡戒,可謂德義矣。’公曰:‘孰能?’對曰:‘羊舌肸習於春秋。’乃召叔向使傅太子彪。”“習於春秋”,便可導君行善而懲戒其惡,也正說明春秋的作用。不僅晉、楚兩國的春秋有勸戒作用,當時各國春秋也無不如此。《墨子》所引周、燕、宋、齊之“春秋”,或勸敬祭祀,或戒殺無辜,無不寓有勸戒之義。

  由此可見,“春秋”作為史籍的通名,早在孔子之前就已經具備了特定的內涵,即勸善懲惡。孔子以“春秋”名書,也正取義於此。這裏需要加以區別的是:孔子以前的史書,或是直書其事而善惡自見,或是通過議論將褒貶之意表而出之,敘事本身並沒有什麽深意;而孔子作《春秋》,“竊取”古史褒貶懲戒之“義”,卻是意在筆先,有的放矢。孔子既有意於抑揚人事,又不願以空言載道,甚至連曆史事件的過程也付諸闕如,那就隻有斟酌文辭,通過獨特的“書法”來表現自己的主觀意向,這便是所謂“春秋筆法”。《左傳》成公十四年說《春秋》的功用在於“懲惡而勸善”,道出了作者的本意。《孟子·滕文公下》說“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也正是因為《春秋》具有懲惡勸善的功用。

  (二)正名

  諸侯擅自稱王,而《春秋》貶之曰“子”,這是孔子正名的一個突出例證。

  春秋時期,諸侯競雄,吳、楚之君僭號稱王史不絕書。殘存的《竹書紀年》有“楚共王”“越王”之稱,《國語》中吳、楚、越三國之君稱王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金文中諸侯各國也多有稱王者。《左傳》與《春秋》在稱謂上較為統一,敘事時吳、楚之君稱“子”的情況頗多,但仍可看出稱僭號之君為“王”是春秋時期的普遍情形。試以楚君稱王為例舉其大概。

  《左傳》宣公四年:“莊)王使巡師曰:‘吾先君文王克息,獲三矢焉。伯棼竊其二,盡於是矣。’”

  又,昭公元年伍舉對鄭人曰:“共王之子圍為長。”

  這是楚人稱君為王的例子。

  《左傳》成公十三年晉侯使呂向絕秦,有“天誘其衷,(楚)成王隕命”之辭,又稱成王、穆王、莊王為“楚三王”。

  這是諸侯稱楚君為王的例子。

  《左傳》成公二年稱“楚)莊王欲納夏姬”,又稱“及共王即位”雲雲。

  這是《左傳》敘事稱楚君為王的例子。

  《左傳》襄公五年:“君子謂:‘楚共王於是不刑。’”

  王國維:《觀堂集林》別集“古諸侯稱王說”。

  這是《左傳》作者議論稱楚君為王的例子。

  《左傳》昭公十二年:“仲尼曰:‘古也有誌,克己複禮,仁也。信善哉!楚靈王若能如是,豈其辱於乾溪?’”又哀公六年載楚昭王不肯移禍於將相,又拒絕郊祭,孔子曰:“楚昭王知大道矣!其不失國也,宜哉!”

  這是孔子稱楚君為王的例子。

  楚君稱王是如此普遍,連孔子都不得不以“王”相稱,足見這是當時約定俗成,不這樣稱呼就無法開口講話。雖則如此,孔子作《春秋》,卻是一絲不苟,對吳、楚之君,或曰“人”,或稱“子”,從來不稱“王”。與此相關聯的是《春秋》對吳、楚之君一律不書葬。《春秋》宣公十八年:“甲戌,楚子旅卒。”《公羊傳》:“何以不書葬?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號也。”《禮記·坊記》:“子雲: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別也。《春秋》不稱楚、越之王喪,禮君不稱天,大夫不稱君,恐民之惑也。”襄公二十八年《經》書“楚子昭卒”,二十九年又雲“公在楚”。《左傳》載:“夏四月,葬楚康王。公及陳侯、鄭伯、許男送葬,至於西門之外。諸侯之大夫皆至於墓。……”《春秋》對於同盟諸侯書卒者,隻要魯參與會葬,例必書葬,雖小弱如滕、薛、邾、杞等,也不例外。楚為春秋時強國,康王之卒,既明見《春秋》,而魯國不僅參加會葬,且魯公親與其事,此魯史所當書者。隻因楚君僭號稱王,有違禮製,故《春秋》不予載錄。這突出說明了孔子對名分的重視。楊伯峻說:“吳、楚、越三國國君自稱王,若寫他們的葬,一定要出現‘葬某某王’諸字,如《左傳》襄公二十九年書‘葬楚康王’。這便違反了《坊記》所說‘土無二王’的原則了。”所以,“春秋》全經的確沒有寫過楚、吳、越君之葬”。孔子極重視“正名”,曾說:“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論語·子路》所載孔子之言,更對“正名”的重要性作了充分的發揮。他說:“必也正名乎!”又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對吳、楚僭號之君貶稱曰“子”,不書其葬,《春秋》以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來指稱諸侯,正是為了正名。在孔子正名的表象下,還隱含著更深一層的含義,那就是他的大一統理想。《詩經》上說:“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孔子自己也不止一次地說過“天無二日,土無二王”的話。孔子對吳、楚僭號之君的貶抑,充分說明他在苦心孤詣地維護周王朝天下共主的地位。

  (三)書弑

  春秋時代臣子殺死國君的情況很多,當時史官記載其事,就有稱“弑”的,但並不十分嚴格。

  如,《國語·周語上》稱“魯人殺懿公”,《魯語上》稱“晉人殺厲公”、“楚公子圍)殺郟敖而代之”,《晉語一》稱“武公伐翼,殺哀侯”(《左傳》記載略同),《晉語二》稱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前言》。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前言》。《左傳·成公二年》。

  《詩·小雅·北山》。

  見《禮記·坊記》及《曾子問》。

  “裏克)殺奚齊、卓子”,《晉語三》稱“晉人殺懷公”(《左傳》同);《春秋事語》稱“公子慶父殺子煩(般)而立公子啟方”、“吳子餘蔡(祭)觀周(舟),閩(閽)人殺之”;《竹書紀年》稱“周)攜王為晉文公所殺”、“鄭殺其君某”“越王)不壽立十年見殺”,《左傳》文公十年敘宋襄夫人殺宋昭公事稱“夫人王姬使帥甸攻而殺之”,宣公十年載夏征舒弑陳靈公雲“自其廄射而殺之”,成公十年載“鄭人殺伕立髡頑”。

  這是臣弑君而稱“殺”。

  又如,《春秋事語》稱“共中(仲)使卜奇賊閔公於武諱(《左傳》略同),《竹書紀年》雲”夫人秦嬴賊君公於高寢之上“左傳》莊公三十二年載”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

  這是臣弑君而稱“賊”。

  今本《春秋》記載臣下殺死君主的情況共二十六次(內諱不書者四例,書“卒”者三例不計在內),有二十五例稱“弑”,其中哀公四年“盜殺蔡侯申”一條作“殺”,但《公羊》、《穀梁》所據經文都作“弑”(《左傳》不載此條)。楊伯峻雲:“公羊》、《穀梁》俱作‘弑’。‘殺’、‘弑’二字古書混亂者多矣。”言下之意以為《經》本作弑,其言當可據信。這樣,二十六例殺死國君便都書作“弑”而無一例外。《左傳》對此加以歸納說:“凡自內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這符合《春秋》的實際情況。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哀公四年》。《左傳·宣公十八年》。

  《春秋》書“弑”,筆法嚴謹,其意義何在呢?

  “殺”的含義比較籠統:天子、諸侯對大夫可以稱“殺”,大夫之間、大夫對於天子、諸侯也可以稱“殺”,正義的施於非正義的可以稱“殺”,非正義的加之於正義的也可以稱“殺”。總之,一切以暴力手段置人於死地的行為都可以稱殺。稱“賊”的情況與“殺”也有某些相似之處。如果臣弑君、子弑父也稱“殺”、“賊”的話,上下等級關係和是非曲直都將無法分辨。稱“弑”則不然。隻要是“弑”,便是犯上作亂,便是臣不臣,子不子。孔子以為大逆不道,莫過於“弑君弑父”。《論語·先進》:“季子然問:‘仲由、冉求可謂大臣與?’子曰:‘吾以子為異之問,曾由與求之問!所謂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則止,今由與求也,可謂具臣矣。’曰:‘然則從之者與?’子曰:‘弑父與君,亦不從也。’”這段話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孔子稱“弑”的特定含義,同時也表明孔子把弑君弑父看作是最壞的事情。《論語·憲問》載孔子告哀公語曰:“陳恒弑其君,請討之。”《左傳》哀公十四年雲:“六月)甲午,齊陳恒弑其君壬於舒州。孔丘三日齊(齋)而請伐齊,三。”從中可以看出孔子對篡弑的態度。《春秋》對“自內虐其君”的事件一律稱“弑”,是對亂臣賊子的有力誅伐,也是孔子撥亂反正的一個實際行動。

  (四)隱諱

  劉知幾說:“汲塚竹書《晉春秋》及《紀年》之載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見獲,書其本國,皆無所隱。”他同時又指出:魯史之有《春秋》也,外為賢者,內為本國,事靡洪劉知幾:《史通·惑經》。

  纖,動皆隱諱。

  劉氏注意到《晉春秋》和《紀年》與《春秋》的區別,這很有意義。三傳(特別是《公羊》、《穀梁》)對《春秋》隱諱之例發明甚多,這裏隻能舉其中最明顯的略加說明。

  最突出的是內諱弑。

  秉筆直書是我國古代史官的優良傳統,如董狐之討趙盾,齊史之書崔弑,或誅責從嚴,或殺身以殉,對那些當權的“亂臣賊子”,不予分毫回護。而魯國隱、閔、般三君被弑(桓公為齊人所殺不計在內),《春秋》無據實直書者。

  《左傳》隱公十一年:“壬辰,羽父使賊弑公於洩氏。”

  《春秋》稱:“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傳》閔公二年:“秋八月辛醜,共仲使卜齒奇賊公於武闈。”

  《春秋》稱:“秋八月辛醜,公薨。”

  《左傳》莊公三十二年:“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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