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委托SH公司出租和管理一套房子,這家公司囊括房地產買賣,房屋土地租賃以及金融服務等多種代理業務。房客換了一撥又一撥,相安無事度過了二十餘年以後,最近遇到了一個難纏的房客L女士,迫使我們不得不通過法律程序將其驅逐出去啦。
L女士大約四五十歲,婚姻破裂後賣掉了共同居住的房子。前夫拿著錢搬走了,她卻說租不到房子遲遲不肯搬家。代理賣房子的正是SH公司,恰巧趕上我們家換房客。銷售部門和租賃部門協商後,極力推薦我們接受L女士入住。為了促成這筆交易,SH公司說服L女士接受了略高於市場價的租金,並同意從售房款中扣下一年的租金提前支付給我們。經過SH公司的審核後,我們收到了準備齊全的文件,於是就同意該公司繼續代理簽約了。
在為期一年的租賃合同即將結束的時候,SH公司租賃部門的I經理來電話說L女士失業了,她的收入不符合續約的要求。根據以往的慣例,我們以為就是要重新登廣告尋找新的租客。不成想L女士再次故技重施,又說租不到房子無法搬家。考慮到L女士的困難,我們提出采取不續約滾動式租房的模式,允許她繼續住在我們的房子裏。
然而I經理否定了我們的提議,警告我們必須要趕在《租戶權利法案》中的《第二十一條通知》正式廢除之前將她驅逐出去,否則後果不堪設想。隨即I經理主動推薦我們直接與W律師所的A律師聯係,她說會盡力配合A律師幫助我們打贏官司。當時我們正在境外旅行,匆忙之中采納了I經理的意見。
SH公司代表我們向L女士發送了《第二十一條通知》,要求她在租賃合同到期一個月之內搬離。I經理將我們的材料轉給了A律師後,A律師開出了收費估算清單。第一筆是啟動費,名曰Review of Section 21。這筆錢打入了W律師所的指定賬戶後遲遲沒有下文,等到第十天我們撥打了A律師辦公室的電話,聽到的是機器自動回答的聲音。無奈中將之前的郵件以及轉賬記錄再次發給了A律師,這次收到了他的回複,他說將會立即代表我們向法院提交收回房屋的申請。
幾天後我們收到了A律師給I經理郵件的複件,他指出SH公司簽署的租賃合同和提供的煤氣安全使用證書存在問題,需要I經理協助解決。他們背後的故事已經無從知曉,反饋回來的消息是I經理說她在等A律師的電話,而我們發給A律師郵件收到的是自動回複,他休假了。
三四周後收到了A律師的郵件,他說鑒於租賃合同是在L女士實際支付押金之前六天簽署的,如果我們同意使用SH公司已經頒發的《第二十一條通知》去申請收回房屋,存在著很高的敗訴風險,W律師所將不為此承擔責任。A律師提出的補救辦法是讓我們再交一筆Serving Section 21 notice費,由他重新發給L女士。為了爭取時間,也為了避免節外生枝,我們決定放棄追究SH公司在簽署合同上的失誤,同意接受A律師的補救辦法,馬上支付了第二筆律師費。
可是A律師所在確認收到錢後,又杳無音訊了。我們曾多次主動聯係A律師,每次他都說正在與I經理協商解決煤氣安全證書上的問題。再問I經理,她總是說正在等候頒發煤氣安全證書的BG公司的回複。經過無數次類似的追問,拖了三四個月以後我們才被告知:A律師認為煤氣安全證書上工程師的簽名必須是手寫的。
為了打破僵局,我們以投訴的方式聯係到BG的Customer Resolution Agent 的經理B女士。電話溝通後,B經理提供了一份書麵證明,確認BG公司提供的煤氣安全證書完全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證明中還引用了規定中的原文:在證書上檢驗工程師的電子簽名是可接受的。
我們將BG的書麵證明轉發給了A律師,再次收到了自動回複的郵件,他又休假了。幸虧這次A律師的休假時間不長,幾天後他回複說煤氣安全證書已經沒有問題了,他正在最後敲定《第二十一條通知》和申請收回房屋的文件。
在W律師所立案四個多月後, A律師總算邁出了第一步。A律師確認L女士已經收到了經他重新修改的《第二十一條通知》,如果三個月以後她未搬離,屆時他將代理我們向法院提交收回房屋的申請。
在之後三個月的等待期間裏,SH公司發給L女士的自動催租信的複件,像雪片似的寄給了我們。I經理解釋說L女士聲稱政府說在拿到分配的公房之前,她有權繼續在我們的房子裏。另外L女士拒絕按時繳納房租,理由是在拿到政府的補貼後,她要優先考慮生活所需的費用。
等到第八個月,W律師所主動更換了律師,接手的是O律師。在我們交付了第三筆Accelerated Possession Procedure Claim和第四筆Court Issue Fee費後,O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收回房屋的申請。
又過了六七周,我們收到了法院頒發的Notice of Issue通知:限定L女士必須在十四天之內搬離。十四天後O律師確認法院沒有收到L女士提交的申訴狀,我們交付了Possession and arranging appointment with County Court Bailiff和Warrant Fee即第五筆和第六筆費用,然後 O律師向法院申請了Order for possession即驅逐令。
法院在收到O律師的申請四五周後,開庭審理了我們的訴訟。又過了四五周,法院正式下達了驅逐令。考慮到L女士說她有個殘疾兒子的困難,法院又寬限了五周。如果L女士在五周後仍未搬離,法院會授權法警將其驅逐出去。
在法院規定的驅逐日期前兩天,聽說L女士仍未搬離,我谘詢了當地政府的Homeless Enquiries部門。半個小時後,接到了 Housing Solutions Officer D女士的電話。D女士是具體負責處理L女士的申請公房的官員,她說正在采取措施確保其在法警執行驅逐令時不會無家可歸。
事後我們得知因為公房供不應求,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申請者必須待在要被收回的房屋內,等待法警前來驅逐,以此證明自己確實是無家可歸。如果他們提前搬離,就會被視為故意無家可歸,從而失去獲得公房的資格。
按照法院規定的時間,在法警的帶領下,我們與換鎖工匠以及SH公司派來的員工一同走進了房屋。此時屋子裏的全部家具已經提前搬走了,L女士主動將手裏的一大串鑰匙交給了法警,然後默默地開車走了。法警宣布執行的任務已經完成,他留下鑰匙,拿著我們簽過字的文件也走了。在交接期間SH公司的員工檢查了每個房間,拍了照片拿回去存檔。換鎖工匠也抓緊時間把所有的鎖芯都更換了,交給我們又一大串鑰匙。
經過十三個月的法律程序,這套房子終於回到了我們手裏。從頭到尾回顧全過程時我們領悟到,其實SH公司先後三次挖坑給我們。第一次是其銷售部門為了讓L女士搬離已經賣掉的房子,明知她是燙手山芋,租住後可能會有麻煩,仍在我們毫無設防的情況下塞了過來。第二次是在L女士失業後,其租賃部門決定借我們之手將她驅逐出去以絕後患。第三次是在知曉我們買的房屋保險包括法律費用的情況下,仍誤導我們舍棄啟用保險,把打官司的錢送給了其關係戶W律師所。總之SH公司最終是大獲全勝,既收獲了L女士的售房款,也沒有損失從我們的租賃費中提取的管理費。
驅逐房客
孟依 (2026-10-21 13:10:57) 評論 (0)我們委托SH公司出租和管理一套房子,這家公司囊括房地產買賣,房屋土地租賃以及金融服務等多種代理業務。房客換了一撥又一撥,相安無事度過了二十餘年以後,最近遇到了一個難纏的房客L女士,迫使我們不得不通過法律程序將其驅逐出去啦。
L女士大約四五十歲,婚姻破裂後賣掉了共同居住的房子。前夫拿著錢搬走了,她卻說租不到房子遲遲不肯搬家。代理賣房子的正是SH公司,恰巧趕上我們家換房客。銷售部門和租賃部門協商後,極力推薦我們接受L女士入住。為了促成這筆交易,SH公司說服L女士接受了略高於市場價的租金,並同意從售房款中扣下一年的租金提前支付給我們。經過SH公司的審核後,我們收到了準備齊全的文件,於是就同意該公司繼續代理簽約了。
在為期一年的租賃合同即將結束的時候,SH公司租賃部門的I經理來電話說L女士失業了,她的收入不符合續約的要求。根據以往的慣例,我們以為就是要重新登廣告尋找新的租客。不成想L女士再次故技重施,又說租不到房子無法搬家。考慮到L女士的困難,我們提出采取不續約滾動式租房的模式,允許她繼續住在我們的房子裏。
然而I經理否定了我們的提議,警告我們必須要趕在《租戶權利法案》中的《第二十一條通知》正式廢除之前將她驅逐出去,否則後果不堪設想。隨即I經理主動推薦我們直接與W律師所的A律師聯係,她說會盡力配合A律師幫助我們打贏官司。當時我們正在境外旅行,匆忙之中采納了I經理的意見。
SH公司代表我們向L女士發送了《第二十一條通知》,要求她在租賃合同到期一個月之內搬離。I經理將我們的材料轉給了A律師後,A律師開出了收費估算清單。第一筆是啟動費,名曰Review of Section 21。這筆錢打入了W律師所的指定賬戶後遲遲沒有下文,等到第十天我們撥打了A律師辦公室的電話,聽到的是機器自動回答的聲音。無奈中將之前的郵件以及轉賬記錄再次發給了A律師,這次收到了他的回複,他說將會立即代表我們向法院提交收回房屋的申請。
幾天後我們收到了A律師給I經理郵件的複件,他指出SH公司簽署的租賃合同和提供的煤氣安全使用證書存在問題,需要I經理協助解決。他們背後的故事已經無從知曉,反饋回來的消息是I經理說她在等A律師的電話,而我們發給A律師郵件收到的是自動回複,他休假了。
三四周後收到了A律師的郵件,他說鑒於租賃合同是在L女士實際支付押金之前六天簽署的,如果我們同意使用SH公司已經頒發的《第二十一條通知》去申請收回房屋,存在著很高的敗訴風險,W律師所將不為此承擔責任。A律師提出的補救辦法是讓我們再交一筆Serving Section 21 notice費,由他重新發給L女士。為了爭取時間,也為了避免節外生枝,我們決定放棄追究SH公司在簽署合同上的失誤,同意接受A律師的補救辦法,馬上支付了第二筆律師費。
可是A律師所在確認收到錢後,又杳無音訊了。我們曾多次主動聯係A律師,每次他都說正在與I經理協商解決煤氣安全證書上的問題。再問I經理,她總是說正在等候頒發煤氣安全證書的BG公司的回複。經過無數次類似的追問,拖了三四個月以後我們才被告知:A律師認為煤氣安全證書上工程師的簽名必須是手寫的。
為了打破僵局,我們以投訴的方式聯係到BG的Customer Resolution Agent 的經理B女士。電話溝通後,B經理提供了一份書麵證明,確認BG公司提供的煤氣安全證書完全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證明中還引用了規定中的原文:在證書上檢驗工程師的電子簽名是可接受的。
我們將BG的書麵證明轉發給了A律師,再次收到了自動回複的郵件,他又休假了。幸虧這次A律師的休假時間不長,幾天後他回複說煤氣安全證書已經沒有問題了,他正在最後敲定《第二十一條通知》和申請收回房屋的文件。
在W律師所立案四個多月後, A律師總算邁出了第一步。A律師確認L女士已經收到了經他重新修改的《第二十一條通知》,如果三個月以後她未搬離,屆時他將代理我們向法院提交收回房屋的申請。
在之後三個月的等待期間裏,SH公司發給L女士的自動催租信的複件,像雪片似的寄給了我們。I經理解釋說L女士聲稱政府說在拿到分配的公房之前,她有權繼續在我們的房子裏。另外L女士拒絕按時繳納房租,理由是在拿到政府的補貼後,她要優先考慮生活所需的費用。
等到第八個月,W律師所主動更換了律師,接手的是O律師。在我們交付了第三筆Accelerated Possession Procedure Claim和第四筆Court Issue Fee費後,O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收回房屋的申請。
又過了六七周,我們收到了法院頒發的Notice of Issue通知:限定L女士必須在十四天之內搬離。十四天後O律師確認法院沒有收到L女士提交的申訴狀,我們交付了Possession and arranging appointment with County Court Bailiff和Warrant Fee即第五筆和第六筆費用,然後 O律師向法院申請了Order for possession即驅逐令。
法院在收到O律師的申請四五周後,開庭審理了我們的訴訟。又過了四五周,法院正式下達了驅逐令。考慮到L女士說她有個殘疾兒子的困難,法院又寬限了五周。如果L女士在五周後仍未搬離,法院會授權法警將其驅逐出去。
在法院規定的驅逐日期前兩天,聽說L女士仍未搬離,我谘詢了當地政府的Homeless Enquiries部門。半個小時後,接到了 Housing Solutions Officer D女士的電話。D女士是具體負責處理L女士的申請公房的官員,她說正在采取措施確保其在法警執行驅逐令時不會無家可歸。
事後我們得知因為公房供不應求,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申請者必須待在要被收回的房屋內,等待法警前來驅逐,以此證明自己確實是無家可歸。如果他們提前搬離,就會被視為故意無家可歸,從而失去獲得公房的資格。
按照法院規定的時間,在法警的帶領下,我們與換鎖工匠以及SH公司派來的員工一同走進了房屋。此時屋子裏的全部家具已經提前搬走了,L女士主動將手裏的一大串鑰匙交給了法警,然後默默地開車走了。法警宣布執行的任務已經完成,他留下鑰匙,拿著我們簽過字的文件也走了。在交接期間SH公司的員工檢查了每個房間,拍了照片拿回去存檔。換鎖工匠也抓緊時間把所有的鎖芯都更換了,交給我們又一大串鑰匙。
經過十三個月的法律程序,這套房子終於回到了我們手裏。從頭到尾回顧全過程時我們領悟到,其實SH公司先後三次挖坑給我們。第一次是其銷售部門為了讓L女士搬離已經賣掉的房子,明知她是燙手山芋,租住後可能會有麻煩,仍在我們毫無設防的情況下塞了過來。第二次是在L女士失業後,其租賃部門決定借我們之手將她驅逐出去以絕後患。第三次是在知曉我們買的房屋保險包括法律費用的情況下,仍誤導我們舍棄啟用保險,把打官司的錢送給了其關係戶W律師所。總之SH公司最終是大獲全勝,既收獲了L女士的售房款,也沒有損失從我們的租賃費中提取的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