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為啥可以不經國會批準先動手

Pilgrim1900 (2026-01-03 17:25:00) 評論 (8)

這是一個看似違反法治、卻長期被製度默認的現象。美國一再宣稱自己是“法治國家”,但在關鍵時刻,卻能不經國會先行采取軍事或強製行動,然後再回到法律與程序的敘事中為行動定性、補票、歸檔。這不是偶發的權力越界,而是一種被設計出來、被反複使用、被社會默認的製度彈性。

很多人以為,美國總統必須經國會批準才能用兵。這並不完全成立。美國憲法隻規定了兩點,一,國會擁有宣戰權與撥款權,二,總統是武裝部隊總司令。但憲法從未定義什麽叫“戰爭” 。於是,一個巨大的灰色區被保留下來:不是宣戰的軍事行動,算不算戰爭?現實中的答案是:不一定。

1973 年,美國通過了一個看似限製總統、實則為其留出空間的法律—戰爭權力決議案(War Powers Resolution)。它確立了一套關於總統用兵規則:

1. 總統可以在緊急情況下先行用兵

2. 48 小時內向國會通報

3. 60 天內若未獲授權,必須撤軍

這意味著什麽?這意味著美國製度默認,行動可以先發生,合法性可以事後再確認。

美國並不輕易說“我們在打仗”。它更常用的詞是:軍事行動(Military Action),有限打擊(Limited Strike),執法行動(Law Enforcement Action),反恐/反毒行動隻要不叫戰爭,就可以不走宣戰程序。這不是文字遊戲,而是製度設計的一部分。

你可能會問:這難道不違憲嗎?法院呢?現實是美國最高法院幾乎從不直接裁定總統用兵是否違憲。原因隻有一個,那就是這屬於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法院的態度是,軍事與外交屬於行政(總統)與立法(國會)之間的博弈,司法不做最後裁判。結果就是從來沒有判例 ,也就沒有明確禁止,所以這種軍事的先斬後奏行為持續被接受。

對這種先斬後奏真正的製衡並不是“法律”,而是“後果”。在美國政治現實中,總統能否先動手,取決的不是條文,而是四個風險指標:

1. 行動是否短暫

2. 是否成功

3. 是否造成大量美軍傷亡

4. 是否引發國內政治反彈

隻要這四條都不過線,國會往往選擇事後默認。於是形成了一個殘酷但穩定的現實邏輯:在美國,戰爭不是靠宣戰開始,而是靠反對足夠強烈才會結束。

為什麽這種製度在美國行得通?因為美國不是一個普通國家,而是一個長期進行海外投射的全球性強權。如果每一次行動都必須先辯論,再投票,再授權那它就無法維持即時反應能力。也就是我們中國人常說的,到時候“黃花菜都涼了”。於是,美國選擇了一種折中方案,國內法治保留象征性控製,對外行動保留操作彈性,這不是法治的失敗,而是美國這種帝國型國家對法治的改造。

美國之所以能先斬後奏,不是因為它不講法治,而是因為它把法治設計成一種事後評估機製,而非事前否決機製。法律在美國的角色,不是阻止權力啟動,而是決定權力是否需要付出代價。當一個國家擁有全球行動能力時,它的法治就不再隻是邊界,而是一種緩衝器。美國並沒有廢除法治,它隻是把法治從“刹車”,改成了“安全氣囊”。而這,正是理解當代國際秩序的關鍵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