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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工作兄的辯論帖子的質量的一再下滑,其高才留學博士帽上絢麗的光環正日漸暗淡了。
不過談到老杜這些年的收入問題,本人一直有幾個疑問想請教智者:
首先,當年杜以工作簽證(雇員身份)來英,不到一年時間,便撕毀合同離開雇主,“投資”與受害人合夥成立了公司。按照英國移民法,好像持工作簽證的雇員不允許投資,絕對不允許擁有自己的生意或公司,所以杜是否違反了法律?
其次,如果與人合夥做生意,一開始就是違法的,那麽這利潤分紅是否還受法律保護?就好比一個毒販子,明知販毒是犯罪,結果他還是以身試法,搞了上百萬鎊的毒品去交易,結果對方收了毒品,卻拒絕履行協議繳款,這個毒販是否應當因上當受騙而有資格得到大家的同情,甚至通過法律手段追回他的100萬?
第三,很大一部分人同情杜行凶的另一個原因是,獲得永居和騙得身份之後,杜開始公開追討“紅利”,長期的官司以及失敗的結果,讓他“傾家蕩產”,被逼無路,一時性起,殺了仇人全家。我不知道他家“蕩產”到什麽程度,也無從知道時至今日,他家的地底下還埋了多少黃金,他的手中還剩了多少歐元或英鎊。但我隻要想到他在殺人後逃往的這一年多來,流竄歐非大陸,衣食住行的花費,以及“無依無靠”,“斷了收入來源”,甚至“上無片瓦”的家屬一年多來的生活支出,就會打一個寒顫——Oh, my God! 這個家夥家的錢是用麻袋裝的嗎?
最後,有人說杜可在入獄後的幾十年的餘生中,花他以前交的所得稅錢,來為他辯護開脫,讓他心安理得。我不禁要問,杜麻袋裏的錢交稅了嗎?
真的不明白,對於一個一開始就犯法,整個在英國的生活過程就是犯法的過程,到最後又以荼毒生命告終人生的人,怎麽會有人同情得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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