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後被性侵,就是QJ,不是QJ就有罪,北美,隻要對方感到不舒服,就屬於性騷擾,哪怕一個眼神。這是有定義的,不知道發帖者

有沒有受過職場反XSR法的再教育訓練。國內有必要通過反性騷擾法,在職場保護弱勢群體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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