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秉坤自費通過房管所買了一套三室房子,後因原房主回來,被迫無償搬出。別說當時他哥是副市長,就是對平頭百姓房管所不該也不敢這麽辦。在工人三十多元月工資的當時,一千多元不是個小數。這個情節不合理,原以為編劇是埋伏筆呢,到結尾也沒看到下文。
2. 駱老板死後公布遺囑,公司股份全由兒子周楠繼承,在兒子接手前由彭心生代持,實際上當時周楠已離世,那後續怎麽辦, 不能由彭一直代持管理吧? 照理應轉給其母鄭娟或駱現任妻子,但似乎鄭娟連分紅也沒拿過。當時秉坤坐牢,鄭賣烤紅薯維持生計,經濟很困難,而公司似乎完全由彭掌控。後來月月進公司後為小舅及鄰裏的工作幫忙還遮遮掩掩的。看不明白這編劇是什麽邏輯。
3. 於虹要房不合情理,更不合她兩口子之前的人設。該不能幾乎白住了人家那多年房子,臨了想著據為己有。鄭娟白給她房子更不合邏輯,人好心善可以讓她繼續白住。即便給了於虹,最後於搬到她發達了的兒子家大房子時,應該把房子還給鄭娟,畢竟人家有兒子,還有個出家的盲人弟弟。
也許我看劇不仔細,漏了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