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是臨時抱佛腳,現上轎現紮耳朵眼兒,事到臨了找律師。但這並不算錯。在如今律師多如牛毛的當口,在網上找個本地的,精專某個領域的律師早已不是什麽難事。大的保險公司都有自己的律師團隊,由他們應訊自然是不錯的,因為他們都是人身傷害和意外傷害方麵的專家。究竟最後結果賠多賠少,要由多種因素決定,少不了控辯雙方一番舌槍唇劍,這個就不去管它了。
此次受傷事故前你們向房東提出過合理的安全考慮和建議,但未被采納。如果有這個建議的證據,譬如電郵,信件等可在庭辯時提出,以其減輕你們的責任。因為租房方有權向出租方指出安全方麵的隱患,而後者必須有所反應或采取措施以減少或消除安全隱患。如果不是這樣,則出租房應負一定的責任。提出證據還有另一個作用,那就是讓法庭知道,你們在這個事情發生前已對可能的危險有充分的預知和已采取措施以避免之(如已聯係出租方進行修理)。還要告訴法庭,在出租方未予理睬的情況下你們仍在繼續聯係,且不能自己代替出租方進行修理(如擅自貼膠條等),因為那樣違反租賃合約。
吃一塹,長一智。為避免類似事情再度發生,或避免其他家長效仿此事(不可不防),可與律師商量製定學校和家長之間危險發生方麵的免責條款,意在類似事情再度發生時家長承諾不追究學校的責任。說實話,這類免責條款並不真正有用,但起碼是有比沒有好,且在庭審時會多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