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道,非恒道”自相矛盾,本身就不成立。“公理”難道不是“光速不變”?咋又變成“最大了”?算了,證就證唄:

如果一個event發生在A觀測者的坐標係下是(x,t),B觀測者的坐標係與A觀測者的坐標係曾在一個原點,但以速度u向右運動,那麽B觀測者測到的event坐標是(x’, t’)。在伽利略變換下(經典力學),我們可以得到:

 

x’=x-ut

t’=t

x=x’+ut

 

但是我們現在知道在光速恒定的情況下

 

x’=γ(x-ut)  (1)

x=γ(x’+ut’)  (2)

 

且x=ct, x’=ct’  (3)

 

我們把1,2式左右相乘,再代入3式,求出:


 

γ=1/(1-u^2/c^2)^½  (4),然後我們再把4式代回 (1)式,得到:

 

x’=(x-ut)/(1-u^2/c^2)^½. (5) 

 

5式就是洛倫茲變換公式之一。從它可以看出A與B間的相對速度u不能大於c(光速),如果大於c,根號裏的(^½)式子就會小於零,沒有實數解。(Q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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