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裏有一位馮網友,指責俺信口雌黃。
俺認為馮網友謙虛了,因為信口的是他,雌黃的也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下:
您的信口:“掩蓋負麵新聞要錢”是“新聞界的通例”,“構不成罪”。
“掩蓋負麵新聞要錢”已經是相當婉轉的說法了。俺聽說的是拿自己主動寫的負麵報導為要挾要錢。
這種無論是自己寫的還是聽說的,利用自己在新聞界的影響,拿這種新聞向企業要錢的行為,“構不成罪”是您的觀點還是哪家刑法的規定?“通例”是誰的通例?有沒有法律約束力,即這種行為一定“構不成罪”,不許以犯罪處罰?如果有政府認為這種行為構成犯罪,是不是違反國際法?
您懂刑法,說說?
您的信口之二:沈犯罪時供職某報業集團,該集團刊物對中共進行負麵報導。您認為“這是沈顥的禍端”。意思就是沈不是因為敲詐勒索而被定罪,而是因為反共而被定罪。
那麽,該集團中的所有負麵報導都是沈一個人發的嗎?別的負麵報導的作者都被定罪了嗎?如果沒有,那麽沈被定罪就必定因為他的行為有獨特性。這種獨特性就是敲詐。反共是“禍端”如果不是信口,就一定是雌黃了。
換句話說,就算中國政府看沈不順眼,如果沈的屁股幹淨,政府沒有辦法拿“反共“新聞來給沈定罪。
綜合一二,您的信口雌黃事實清楚,偽邏輯清晰:
您首先主觀設定,新聞界敲詐”構不成罪“。可惜找不到法理依據,隻能說“慣例”。問題是,慣例沒有法理屬性。不能排除將這類行為定罪的合法性。
接下來,在根本沒有法理性的假定基礎上,再結合沈對中共進行過負麵報導的事實,強行推出沈因敲詐被定罪是因為對中共的“負麵報導”。
您大概忘了邏輯家反複告誡您的“大前提不成立,三段論就沒意義”的道理了。
這個猜測還有一個佐證,就是您言鑿鑿認為“找不到澳洲新聞敲詐定罪案例"=“這類行為在澳洲不定罪。”
這裏的漏洞是,找不到案例也可能是因為澳洲沒有這類行為。
俺家院子裏沒有鹿腳印,能證明來俺家的鹿都是飛著來的?更可能的情況是:俺家院子裏根本沒來過鹿。
而比“沒有這類行為”更準確的推測可能是:澳洲或者西方的情況根本沒有可比性。
假定澳洲或者其他國家沒有新聞敲詐的定罪記錄(需要確定),那麽有沒有可能是民不舉官不究(根本沒到司法介入階段)?
相比之下,如果沈先生的情況是中國企業受不了,舉報了,中國司法介入,審判定罪,跟西方的民不舉官不究的案例就沒有可比性。
俺不是說澳洲必定有或者必定沒有,而是說需要考慮更具體的實際情況,而不是”澳洲沒有記錄,所以慣例是不究“或者“因為不究,所以沒有案例”。
西方媒體公有的有健康渠道獲得資金,私有媒體與私有企業之間的廣告合作本來就是市場行為,彼此當然更容易有默契,容易“私了”,其實本來就是生意,應該到不了“私了”的階段。況且西方市場成熟法律完備,應該也沒有給敲詐行為留下那麽大空間。
沈所在媒體據說是官辦,權力地位高於廣告業主。廣告業務如果不憑自願,當然是違背市場規則;苦主當然也就無法平等地跟媒體“私了”。此時如果苦主選擇走司法途徑,政府如果主張或者支持私了,那就是官官相護,以官欺商。果真如此,不要說營商環境惡化,海內外公知就能把中國政府罵死。
當然,俺這些都是推測。要點是,懂刑法的人,需要懂得實際情況要具體分析,沒有事實的假設不宜采為證據。而懂邏輯的人,則需要知道 “沒有定罪記錄”不,等,於,有罪而不判,“私了”。因為如上所說,實際情況可能是,西方的市場與法律環境下,這樣的行為上升不到法律層麵;而中國公私官民糾纏,市場規則不清的情況下,這樣的行為的傷害更容易上升到法律層麵。
您聲稱了解刑法,俺表示懷疑。在研究刑法之餘,俺建議您研究一下邏輯,製定一個“慣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的法理規則,再加一個“忽略一切本質差異的類比必然準確有效”的邏輯規則。如果您成功了,俺就收回您“信口雌黃”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