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家院子裏沒有鹿腳印,能證明來俺家的鹿都是飛著來的?更可能的情況是:俺家院子裏根本沒來過鹿。
另外,假定澳洲或者其他國家沒有定罪記錄(需要確定),那麽有沒有可能是民不舉官不究(根本沒到司法介入階段)?
相比之下,如果沈先生的情況是中國企業受不了,舉報了,中國司法介入,審判定罪,跟民不舉官不究的案例有啥可比性?
俺不是說澳洲必定有或者必定沒有,而是說需要考慮更具體的實際情況,而不是”澳洲沒有記錄,所以慣例是不究“或者“因為不究,所以沒有案例”。
西方媒體公有的有健康渠道獲得資金,私有媒體與私有企業之間的廣告合作本來就是市場行為,彼此當然更容易有默契,容易“私了”,其實本來就是生意,應該到不了“私了”的階段。況且西方市場成熟法律完備,應該也沒有給敲詐行為留下那麽大空間。
沈所在媒體據說是官辦,權力地位高於廣告業主。廣告業務如果不憑自願,當然是違背市場規則;苦主當然也就無法平等地跟媒體“私了”。此時如果苦主選擇走司法途徑,政府如果主張或者支持私了,那就是官官相護,以官欺商。果真如此,不要說營商環境惡化,海內外公知就能把中國政府罵死。
當然,俺這些都是推測。要點是,實際情況要具體分析。沒有事實的假設不宜采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