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儒家文化是建立中國法律製度的道德基礎 —— 中國民法典論壇:“中國傳統文化與中國民法典”講演 - 蔣慶 於2004年5月13日
儒家對法律是持什麽樣的看法呢?孔子有個很經典的說法:“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子和所有的法官一樣,在審理案件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就是《史記·孔子世家》所記載的孔子斷案“文辭有可與人同者,弗獨有也”。所以孔子辦案和所有法官一樣,沒有什麽區別,這叫“聽訟猶人”,但是,後麵一句話就有區別了,“必也使無訟乎”,孔子的最高理想是消除人類社會生活中的訴訟,人類社會不應有訴訟,有訴訟的社會不是一個好的社會,是一個出了問題,生了病的社會。一個健康的社會是不應該有訴訟的。“必也使無訟乎”就是孔子作為聖人的根本標誌,這句話體現了孔子的“無訟理想”與孔子對人類社會“太和”理想的追求。
我們國內有些法院把我國春秋戰國時代的法家人物的像塑在法院,如商鞅、韓非,李斯,我看大有問題,因為不管從我國兩千年來強調仁道的正統儒家思想來看,還是從現在強調權利的西方法律思想來看,法家都是應該被批判的,法家的學術思想和人物都是負麵的。用今天流行的話來說,法家的思想都是為君主專製獨裁服務的,都是壓製人民自由和限製人民權利的。用儒家的話說是“刻薄寡恩,殘仁害義”,用今天的法律術語說是“侵犯人權,違反人道”。把這樣一些法家人物的像放到法院的大廳內,是文化理解上出了錯誤。這種文化理解上的錯誤或者說顛倒可以追溯到“五四”時代,現在仍然普遍存在。
在中國曆史上,儒家的文化性格既是理想主義的,同時又是現實主義的。我國古代的幾大學派,墨家是極端理想主義者,法家是極端現實主義者。極端理想主義者追求很高,要實現天誌,要實現兼愛,要實現一個完全的絕對的理想社會,而法家則認為我們沒有理想的社會可以追求,我們生存的是一個赤裸裸的利害欲望衝突的社會,我們隻能按利益欲望行事。
但是,儒家的文化性格與二者都不同,我們可以把儒家的文化性格歸結為“理想的現實主義”,或者“現實的理想主義”。我們大家都知道,儒家是“入世法”,儒家要進入世間去從事治國平天下的社會政治活動,治國平天下除了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外還要從事司法審判活動。古代的儒家人物往往既是行政長官又是司法長官,儒家人物因為長期從事具體的行政司法活動,所以非常清楚:現實的世界和理想的世界有很大的差距,在現實的世界中,我們不能沒有法律,如果離開了法律就根本不可能建立基本的社會秩序,人類最基本的社會生活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孔子從來沒有說過在現實的社會中不要法律。
孔子自己就是法官,他對現實社會中的紛爭狀況、人與人的利益衝突非常了解,對人性的負麵價值和人類的負麵存在有非常深的體認,現實的世界是需要用法律來規範約束的。但是,孔子也非常清楚,治理一個國家,不能把法律作為根本,或者作為基礎,不能把“以法治國”提到治國的高度,如果一個國家治理社會以法律作為根本或基礎的話,那麽這樣的社會永遠不會有理想。
用我的話說,這樣的社會不會有“向上一機”,用現在流行的話說,這樣的社會隻能是底線的社會。隻有把國家的治理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這樣的社會才會有理想,有希望,才會有“向上一機”,這是儒家的基本看法。
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儒家文化是質疑西方法治的,是不接受西方的法治理念的。為什麽不接受?因為西方的法治理念有很大的問題,如果我們按照儒家立場來看待西方的法治,西方的法治理念把治理國家的根本完全放在法律上,排斥了以道德來治理國家的最重要的功能。
法治的基本含義是“法律至上”與“權利本位”,這是儒家把道德放在治國首位的思想不能接受的。儒家的根本理念是“以德治國”,是把人類普遍道德作為治理國家的根本,這一人類普遍道德就是我國聖賢義理之學中所體現出來的“常道”“常理”。但是,儒家並不反對法律,而是把法律放在應該放的位置,法律在治理國家社會上隻具有輔助道德的次要功能。所以儒家的治國之道是“德主刑輔”,是“明刑弼教”,法律隻具有輔助教化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儒家對法律還是很重視的。
但是,由於中國受了西方一百多年法律文化的影響,跟著西方人把法治看成治國的根本,而放棄了傳統的“以德治國”思想,現在仍然在拚命學西方,幾乎所有的法律製度都是按西方的法律理念建立起來的。這種違背中國把道德放在治國首位的做法會帶來問題,會大大降低一個社會的道德水準。為什麽呢?我們前麵說過,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權利本位”,或者說“權利首出”,權利的出發點是很低的,是為了維護每個人的利益。當然,追求權利,維護權利,你說該不該?當然該,當一個人的權利被他人或政府侵害時,當然應該維護被侵害者的權利。
但是,西方文化把法治放在治國的首位,有其產生於基督教原罪觀的深刻的人性基礎,西方法治文化假定我們周圍的每個人都是惡人,如果每個人遇到的人都是惡人的話,權利就非常重要,就必須放在治國的首位。為什麽呢?因為每個人隨時都可能侵犯我的利益,因此每個人隨時都要用一個“盔甲”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法治社會中的人是天天穿著“權利盔甲”生活的人,一個人一輩子穿著“權利盔甲”生活,你說累不累!有時我舉例,權利社會中的人都被孫悟空的金箍棒把每個人的生活畫了一個圈,任何人都不能進入這個圈,都不能侵犯我的利益,其他的人也是如此,每個人都帶著一個自我封閉的權利之圈生活。這樣的社會是非常底線的社會,是人人自保自利的社會。
用我的話來說,是西方沒有“向上一機”的社會。沒有“向上一機”是什麽意思呢?是說西方社會沒有道德上的理想和希望的可能性。用董仲舒的話來說,西方社會是“以義正人”的社會,而不是“以義正我”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中,每個人都時刻提防著他人,每個人都隻追求自己的權利,隻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我們人類永遠都生活在這種每個人都劃一個金箍棒圈來保護自己權利的社會,這樣的法治社會是相當可悲的,是沒有理想的,是沒有希望的。
孔子有一句名言:“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如果用孔子的這段話來剖析西方的法治社會,西方的法治社會隻能是“民免而無恥”的社會,即人們可以通過利害得失的理性計算與功利權衡而不犯法,但不知道犯法是不道德,不感到犯法是一種恥辱,因為利害得失的理性計算與功利權衡已經將人的道德感破壞,人的心術已不正,人因此喪失了羞恥心。孔子最怕的是什麽?是人的心術變壞,人的心術變壞後,人喪失了道德感與羞恥心,整個社會就沒有辦法從根本上治理好了。而西方的法治恰恰就是建立在使人喪失道德感與羞恥心之上的,是不能從道德上來治理社會的,即不能建立一個使人飽含道德感與羞恥心的“有恥且格”的理想社會。其實我並不是完全反對法治與權利,我隻是說如果一個社會把法治與權利作為治國的根本或基礎,不把道德放在治國的首位,就要出問題,最大的問題就是敗壞人的心術,使人在理性的利害計算與功利權衡中喪失道德感與羞恥心。我認為這是儒家對西方法治的一個根本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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