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您的澄清。希望這就是他的原意,如果是的話,我覺得是有一點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是有人起訴我殺人,那麽,就需要走法律程序,

去司法機關報案,而司法機關會核實相應的證據,如果覺得證據確鑿,就可以提起逮捕和公訴。但是,做為被告的一方,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回到新疆的問題,現在有好幾個國家根據自己國家掌握的證據,在各自的議會提出並通過了動議和譴責,它們走的是正常的法律程序。如果中共對此不滿,也可以走法律程序,提出自己的抗議或反議,還可以向聯合國或是國際法庭申訴。真理不辨不明,有什麽好怕的呢?就像我在文章裏說的,想要解決問題,僅靠鼓動愛國青年們去燒幾雙耐克鞋,隻怕是不足以成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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