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認為,買入被拐婦女的人家都是犯有強奸罪和輪奸罪的,所以不能用買賣來描述這種犯罪。所有買入被拐婦女的應一律按強奸罪論處。知乎上有一篇文章也說到這個問題,如果按強奸罪對待買家,會很快消滅拐賣婦女。文章舉了某地區的一個例子,當地領導就是按強奸罪對待所有買方,號召大家揭發,揭發有獎,很快就消滅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我覺得刑法必須修改,不能在用買賣婦女來描述暴力挾持婦女的罪行。
今天看到微信上一篇文章,我覺得很有見地。
所有跟帖:
• 揭發要靠學校學生!成年人是在利益鏈上的。發現協助親友犯罪的學生,不予高校錄取資格 “豐縣一中是王牌,每年幾十北大清華 ” -SAR- ♂ (230 bytes) () 02/19/2022 postreply 10:38:54
• 揭發有獎,利益鏈就變了。 -為人父- ♂ (0 bytes) () 02/19/2022 postreply 10:44:13
• 覺得用錢買的副作用有點兒大,那地方好像還不缺錢,是習俗缺德。用錢買不如斷前途,反正行之有效的辦法一定是 順人性地強化公德 -SAR- ♂ (0 bytes) () 02/19/2022 postreply 11:26:51
• 這個建議好! -莊文雅- ♂ (0 bytes) () 02/19/2022 postreply 11:43:22
• 這種從嚴從快從狠。然後再說其他。-:) -有言- ♂ (0 bytes) () 02/19/2022 postreply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