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微信上一篇文章,我覺得很有見地。

文章認為,買入被拐婦女的人家都是犯有強奸罪和輪奸罪的,所以不能用買賣來描述這種犯罪。所有買入被拐婦女的應一律按強奸罪論處。知乎上有一篇文章也說到這個問題,如果按強奸罪對待買家,會很快消滅拐賣婦女。文章舉了某地區的一個例子,當地領導就是按強奸罪對待所有買方,號召大家揭發,揭發有獎,很快就消滅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我覺得刑法必須修改,不能在用買賣婦女來描述暴力挾持婦女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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