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民主製度被精英把持,行政立法司法都替他們說話,就不好搞了。
比如挑起戰爭控製石油或者油價,大成本運作,全體納稅人出錢,誰受益更多?
比如以錢助選,被最高法院判定為合法,屬於有錢人的“言論自由”。有錢人自由了,沒錢的人呢?隻能在有錢人的自由之下享受次一等的“自由”。
等於買東西,有錢人先挑。或者是有錢人替窮人做決定他們能選什麽。對窮人來說,這叫什麽自由?
不同的人對自由的愛是一樣的,自由對不同的人的愛卻不一樣。
對自由的向往和自由本身沒有政治性。但在社會組織中,無論我們樂意不樂意,它都是一個政治性的概念,因為它的實施一定牽扯到政治。而政治,麵對不同群體,又必然有一定的傾向性。
比如,偏向窮人,富人不高興。偏向富人,窮人不高興。兩者都偏,兩者都不高興。人的自私品性不克服,政治沒法中性。
如果叫民主,至少應該適當地尊重一下大多數的利益,不能這麽公然地允許少數人赤裸裸地拿錢來操控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