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要有證據,也要用開放的心態看待不同的觀點

議論要有證據,但論壇發言不是寫史書,各種觀點哪怕是猜測也可以說。可以允許別人猜測,也可以允許別人支持或推翻猜測,真理往往就是這麽被發現的。另外,民主自由的根本就是對不同言論的尊重。你可以不讚同,不接受,當你說別人的腦子被驢踢了,有沒有想過自己的腦子可能是被狗踹了?誰都不是真理的代言人,可是很多人卻是葉公好龍,一邊大喊言論自由,一邊看見不同觀點就以道德義憤而不是理性探討來口誅筆伐,這本質上與文革做派沒有太大的差別。尊重也是一個走向成熟的標誌。

本人一開始也堅決認定反送中始自銅鑼灣事件,是反中共專製,但是被“驢”踢了一下,的確是糊塗了,“真相”恐怕絕不是單一的,複雜的人性產生複雜的因果。我沒有理由去反駁一個觀點的時候就用開放的心態去接受,去審視直到我有足夠的事實去否定它。

好吧,吐沫星子飛出八丈遠,到底為啥要反送中?理一下自己的思路吧。

順著流行的說法是銅鑼灣事件。不就是寫了一本八卦小說嘛,你在美國寫一百本老川與誰誰誰的風流史也沒人在意,愛波斯坦的被自殺還沒準會弄出啥讓吃瓜群眾普大喜奔的好玩的事情呢!為啥就容不得一個小小的書店呢?

的確,中共太小心眼了。然而,回憶起來,當初那5人被失蹤,後來被遭綁架被送回內地受審,香港的反應並不那麽激烈,民眾基本上沒有波瀾。為啥那個時候不遊行抗議,今天逃犯條例八字還沒有一撇就如此義憤填膺呢?

先回顧一下曆史:

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第21款規定香港殖民地政府須將逃到香港的中國犯人送至大清。《華人移提回籍條例》也規定中國籍犯人可經裁判法院審訊後引渡到大清。

中華民國外交部曾依《華人引渡條例》向香港政府提出引渡要求。1997年,《華人移提回籍條例》因為不符合基本法而被正式廢除。

可見,香港和大陸之間的引渡不是啥新鮮事兒,自古有之,而且是大英帝國的首創。恰恰是中共廢除了引渡。

2018年2月17日,台灣發生潘曉穎命案。疑犯陳同佳殺人後逃回香港。士林地檢署透過陸委會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希望港府遣送陳同佳到台灣受審,但三次都未獲回應。因為,現有《逃犯條例》不適用於香港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 (包含台灣)因此香港政府無法將陳同佳引渡至台灣受審。

2019年2月,香港政府召開記者招待會,宣布提交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草案。從條例中符合引渡的46項具體罪名看,全部都是嚴重的刑事和金融詐騙罪,政治犯並不在列。

是不是可以推測,修訂逃犯條例的起因是潘曉穎命案,與2015年的銅鑼灣事件無關?也與中共無關?那麽既然與銅鑼灣的“政治犯”扯不上關聯,一個針對刑事犯的條例為何掀起如此波瀾?

各種推斷都可以發表,沒有什麽大逆不道的。如果說此次抗議純粹是反送中,那麽港府一方從六月十五日開始宣布逃犯條例"Suspend",然後"Immediately stopped",然後"Put a stop", "Will lapse",再然後"Will expire", "Will die"直到7月9日特首宣布“Is dead”。但為什麽抗議示威反而愈演愈烈?這不費解嗎?

“離岸金融天堂”是一說,“西方殖民尊嚴”也是一說,幕後的“事實”其實誰都不真正清楚,曆史不都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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