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台灣及中國內地被排除在外是基於《逃犯條例》第2條將「移交逃犯安排」定義為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安排,而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則除外。這個限製明顯是刻意的。
其次,《華人引渡條例》被宣布不符合基本法。中央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7年時決定不採用該條例。可能是《華人引渡條例》中有不合時宜的條款,而不被全部采納。
所以,我覺得是中央政府是中了前殖民地政府的圈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不過,既然這一切都由中央政府來製定,那中央政府應有修訂之權,沒有什麽法律是不可修改的,基本法同樣如此。
但是,看來這條法律的修改卻要有香港立法院來完成,這就令人匪夷所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