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日本必將成為捍衛世界和平的一支強大力量

日本必將成為捍衛世界和平的一支強大力量

                     ――寫在日本新安保法升級為法律之時

                              廖博諦



    摘要:隻要讀懂了本篇文章的分析內容,就都會為日本國會通過了新安保法而鼓掌歡迎;對於中國大陸人來講,則更是幸事,因為普羅大眾更可以避免成為戰爭的犧牲品了!

    北京時間十九日淩晨,日本參議院表決以148票讚成,90票反對通過了係列安保法案,即《國際和平支援法案》與由十項小法案構成的《和平安全法製整備法案》;這使得此兩法案正式升級為法律。《國際和平支援法案》是為日本自衛隊支援多國軍隊提供法律依據,《和平安全法製整備法案》則規定了自衛隊行使集體自衛權和發起武力攻擊的條件;這些法律使日本政府依法可以向海外派遣自衛隊,以及在日本沒有直接受到武力攻擊,隻要與日本有密切關係的他國受到武力進攻、日本存亡遭到威脅、若沒有其他恰當的應對手段時,自衛隊也可以依法行使武力。這使得日本在其法律體係內能夠成為威懾世界的強大力量。

    日本新安保法案通過後,美國、德國等國政府均公開表示“歡迎”;中國政府公開的發言則依然是官樣的語言,但中國的媒體則全是抨擊;用的標題是:日本國會強行通過。網站中的評論則基本上是清一色的“抵製日貨,美國是狼、日本是其狼狗,強烈要求中國政府解除首先不用核武”等等諸如此類的說法,表現出對日本政府及日本人的仇恨、對日本通過新安保法的極度憤恨及困惑不解,甚至是無知。而一些博客文章,中立些的也就圍繞著通過了新安保法是不是體現了日本民意來寫。

    在中國大陸官方媒體分析文章中皆認為,日本國會本該反映國民意誌卻違背了民意,通過這些法案會給日本政治帶來巨大創傷;並抨擊新安保法案違反了日本和平憲法前文和第九條中有關“和平主義、不行使武力”的內容――即違憲;聲言將給亞洲未來的安全帶來潛在威脅;還認為會給日本國民帶來無妄之災,說其目的隻不過是為新版日美防衛指針“保駕護航”罷了。

    總之,在中國大陸的網絡上幾乎看不到一篇正麵評價此事件意義的分析文章。

    實際上,為什麽評論中會有那麽多顯得無知甚至愚蠢而殘暴的口號,與官方媒體罔顧客觀現實、信口雌黃不無關係。

    首先,既然參眾兩院的國會是體現日本民意的機構,那麽,國會通過了這些法案,使之成為法律,那麽就當然地體現了民意。在分權製衡政權架構中,就從來沒有哪部法案能是百分之百的選民或人民都同意的,包括日本和平憲法,因為人與人之間就是差異的,而立場、利益也都是差異甚至是對立的,這些是無法改變的客觀事實,因此,隻能規定讚成者達到一半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即通過。而日本國會又是由參眾兩院構成,隻有兩院都多數同意通過了,才意味著法案可升級為法律;而參眾兩院的這些議員們本身也都是由全國選民采取多數選票原則競選出來的,因此,法案在參眾兩院的通過顯然也體現了整體民意的普遍支持,以有小比例遊行反對或者參眾兩院存在爭鬥現象就認為沒彰顯民意顯然一點都沒有說服力。參眾兩院議員的產生,法律的形成機製,如果以多數人讚成作為體現民意的原則標準,那本身就是民意的體現。因此,不論是否定法案還是通過法案,從這個民意定義出發,都是體現了民意。既然體現了民意,又何來創傷之說?如果認為隻要有了反對者、反對派,就有了所謂人民的創傷,那人民的創傷就太多了!

    國會通過了新安保法,是不是就意味著違背了《日本國憲法》呢?爭議的焦點在於《日本國憲法》第九條,其內容是:放棄戰爭,戰爭力量及交戰權的否認;共兩項:①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②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日本國由於已經建立起了權力分立製衡的憲政製度,修改憲法是一件非常艱難、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故這次日本國會並沒有采取直接修改憲法的行動,而是通過修改憲法解釋的方式來實現新安保法的法律升級;由於憲法的內容往往言簡意賅,故而形成了憲法解釋的需要及相應的權力――各國憲法實踐皆然,憲法解釋權後來也發展為司法權行使中的很重要內容。即憲法本身就賦予了某個機構一種解釋的合法權力;當然這種解釋也不是亂來的,也得受到相關權力機構的互相均衡製約,履行相應的程序;但也為局部上或某種程度上修改憲法發展了另外一條相對簡便的途徑。從這次日本通過修改憲法解釋的方式提升新安保法的法律地位的程序來看,即便這條路子也並不容易,仍然履行了作為製定法律的所有程序,受到來自各個階層的審查、爭辯、爭鬥與博弈。當然,從安保法的一些條件實質來看,似乎是有悖於《日本國憲法》第九條的精神,但從其法律條文形式上來看,兩大類別關聯法案均被冠以“和平”開頭字樣,凸顯日本政府希望淡化軍事擴大和行使武力的色彩,而安倍政府的外交政策也被稱作“積極和平主義”,在法律條款措辭上也多為委婉,比如用了諸如“存立危機事態”和“重要影響事態”的新概念。從對外用兵權力行使上,也並不是政府內閣就可便宜操作,而仍然必須得到國會的授權;由於司法權是獨立的,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審查權,對國會和行政的決定和行為進行監督,最高院擁有違憲審理權;因此,法案升級為法律,並不意味著從此地位牢固,不可廢棄。但也不能說國會將新安保法升級為法律,就必然是違憲了。不過,為了使新安保法無任何違憲瑕疵,安倍政府將繼續推動修改憲法。倘若修憲成功,將《日本國憲法》第九條內容修改成他們所追求的正常國家的表述,則新安保法的合憲問題完全解決。但畢竟日本的司法權是用以監督立法與行政權的,即便合憲,但如果在應用實踐中也嚴重侵害了民眾的自由權利,司法機構也是可以發起司法審查,修改或廢棄國會與首相通過的法律。

    那麽,為什麽日本安倍政府在此時推動新安保法案的法律化呢?媒體的分析倒基本一致,認為這是日本周邊國家,主要是朝鮮與中國大陸愈發咄咄逼人使日本人產生了恐懼感;不僅僅是日本,美國也對東亞這種狀態的變化感到了焦慮。朝鮮不停地實驗核彈,而中國大陸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也由韜光隱晦策略轉變為積極對外,時不時地秀秀肌肉,自然讓周邊小國膽戰心驚,不能不防。因為在曆史上,周邊一些小國也曾不得不成為中國的附庸國。而當今的中國大陸,建立的政治製度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這種製度是由民主理論的實踐發展而成;這種製度最根本最大的問題就在於,“人民主權,一切權力要來自於人民”的理論要求使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在法理上成為了單一權力中心,而不能形成權力的分立與製衡,從而較易為家族或政黨控製,比如一個“民主集中製”就能實現絕對控製。因此,要對外發動戰爭的效率較高,隻需家族或某個政黨下定決心,然後召集大約不到三千人開會,隻要過一半人數讚成,議案就通過;如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的則可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來操作;這個常設機構的法定人員並不多,但也不明確,僅是模糊地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很顯然,隻要控製住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多的人,一個家族或政黨的意誌就能很快上升為國家的強力意誌。這對於周邊國家習慣了權力分立製衡下法律的非常難通過造成了極大的壓力。尤其是日本這樣的國家,在曆史上侵略過中國,當然也被中國試圖侵略過,因此日本作為地域狹小的國家,非常擔心遭到來自實力增強後的中國的報複。而且更讓日本政治家或政客們擔心的是,由於日本已經建立起了權力分立製衡的憲政製度,要通過一部法律必須各個階層各個政黨反複鬥爭博弈才有機會,過程艱巨,周期漫長;而目前的《日本國憲法》使日本根本不能主動防範外國可能對日本發動的戰爭。由於日本顯然已經是一個法治國家,如果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一個政黨或勢力都難調動全國的人力物力來應付危機,因為那是非法的。故而,隻能未雨綢繆,日本必須盡快修改或製定法律,使萬一危機成為現實時,全國就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使行動有序而高效。安倍政府此時推動日本國會依照法律程序通過新安保法,乃至修改憲法,其實正是體現日本嚴格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也充分體現了一個為民負責任政府的形象。

    那麽,日本國會通過了新的安保法,就必然意味著日本所謂的法西斯政府重生、軍國主義複活?必然意味著它會重新發動對亞洲乃至美國的侵略戰爭嗎?

    實際上,當我們認真研究意大利墨索裏尼法西斯、德國希特勒納粹政府的政權架構、經濟製度,就會得出一個非常明確的結論,日本從來就不是法西斯國家,從來就不曾有過法西斯經濟製度;以前就不是法西斯政府,又何來法西斯政府重生呢?因為日本從來就沒有借助建立工團、自治團、協會等方式將全國的各類企業控製起來然後由政府統一安排協調產供銷及資金結算,從而體現為政府掌管全國資源並操控經濟及全國民眾的法西斯本質。日本的企業隻是在日本人不知道什麽是企業的時候,在明治天皇時代,由政府興辦過一些 “模範工廠”,但日本人很快發現並領悟到國企是必定經營不好的壞胚,於是1880年後盡量賣給了私人;從此日本的企業基本上全是私人的,而且主要是家族的。到今天,日本家族企業占75%以上,算到同族則是95%以上。即根本就沒有法西斯化過!

    日本在曆史上的對外侵略,其實與中國大地上、曆史上發生的任何一次侵略或征服,性質是一樣的;都是皇帝需要占領更多地盤及統治更多人口。如果說,這就是軍國主義的體現,那麽在中國乃至世界曆史上,這種軍國主義一點都不少見。日本在1892年通過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盡管有了三權分立且相互製約的一些製度安排,也有了捍衛本國民眾生命財產自由權利方麵的一些規定,但在憲法中天皇仍被置於國家元首和統治權的總攬者的地位,天皇擁有被稱為“天皇大權”的廣泛權限:例如根據獨立命令而製定法規的權力(第9條)、締結條約(第13條)等不受議會製約而行使的權力等,這些權力在其它君主立憲製國家找不到類似的規定。帝國議會在《大日本帝國憲法》中也並非立法機關,而隻是天皇立法的輔助機關。議會作為立法輔助機關,在製定法律時需要天皇的許可和國務大臣的署名。另外,天皇也保留了發布緊急敕令和獨立命令的權限。而帝國議會也沒有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權力。即,那時的日本根本沒有實現三權的分立與製衡,仍然是皇帝權力獨大的帝國。這種帝國與其它中央集權的帝國和封建帝國一樣,都少不了依仗軍事實力發動對外侵略征服戰爭。因此,說日本曾經有過軍國主義思想狂潮,也並不為過;但隻要是君主專製國家,這種軍國主義思想總有其根基,隻要其軍事實力超過了周邊國家,就必然會興風作浪。

    日本已經深刻領受了這種軍國主義毒害的慘重後果,二戰日本戰敗後,於1946年將《大日本帝國憲法》修改為《日本國憲法》。

    在這部新憲法中,日本雖然仍為君主立憲國,但憲法明確天皇不再是承接皇祖皇宗“天壤無窮之宏謨”神意而當然繼承“國家統治大權”;天皇沒有政治實權,成了世界上唯一一個憲法沒有賦予君主任何實際權力的君主製國家,僅是“日本國及人民團結的象征”,繼續接受日本民眾的敬重與侍養。

    憲法規定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為日本國會,分為眾參兩院,也是唯一立法機構。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會負責,但也有建議天皇解散國會的權力,還有立法提案權。日本首相正式名稱為內閣總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政首腦。日本眾議院定員480名,任期4年。國會可通過內閣不信任案,首相有權提前解散眾議院重新選舉。參議院定員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選半數,不得中途解散。在權力上,眾議院優於參議院。每年1月至6月召開通常國會,會期150天,其它時間可根據需要召開臨時國會和特別國會。議員由選民選舉形成,選民為20歲以上的國民。

    日本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下屬各級法院。采用“四級三審製”。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審理“違憲”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負責二審,全國共設四所。各都、道、府、縣均設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設四所),負責一審。全國各地還設有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負責民事及不超過罰款刑罰的刑事訟訴。最高法院長官(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內閣任命,需接受國民投票審查。其他各級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內閣任命,任期10年,可連任。各級法官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

    檢察機構與四級法院相對應,分為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區(鎮)檢察廳。檢察官分為檢事總長(總檢察長)、次長檢事、檢事長(高等檢察廳長)、檢事(地方檢察廳長稱檢事正)、副檢事等。檢事長以上官員由內閣任命。法務大臣對檢事總長有指揮權。

    從上述可以看出,日本政治體製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製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而三權又有相應的製衡。整個憲法的精神內容及其實踐的製度和美國極為相似。

    即日本與美國一樣,通過《日本國憲法》建立起了權力分立製衡的政權架構。這種政權架構不僅可以捍衛民眾的生命財產自由權利,也使發動對外戰爭的可能性大為降低,因為各個權力的互相製衡,使事關全體民眾利益的大事不經過反複醞釀、爭鬥、博弈,根本得不出一個共識性結果。即日本準備發動戰爭這件事,根本就不可能作為一個秘密存在,而是隻能體現為總體的民意支持才有可能;決策的效率是極低的。

    那麽,日本的新安保法主要能起哪些作用呢?正如眾多媒體所說的那樣,首先日本能夠合法向海外派兵、駐軍了,其次是新安保法能與日美新版防衛合作指針緊密聯動,加入美國全球戰略,將與美國一道維持世界和平秩序。由於日本的政體是分權製衡的,這些行動根本難以做到由內閣總理大臣及小撮人想怎樣就怎樣,仍然受到參眾兩院及司法機構的監督與製約,故而,日本要禍害他國、禍害本國,可能性幾乎為零;而隻會成為維護世界和平的一支強大力量。而對於建立了單一權力中心民主製度的中國大陸及朝鮮來講,也構成了一種外力製衡,使中國大陸及朝鮮政府不敢依憑高效決策的政權製度而輕易發動對外戰爭;從而也為東亞的和平穩定增加了極重的一塊砝碼。

    因此,隻要掌握了這些知識、具備了分析能力,就都會為日本國會通過了新安保法而鼓掌歡迎;對於中國大陸人來講,則更是幸事,因為普羅大眾更可以避免成為戰爭的犧牲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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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克阿瑟主導的日本政治改革: -低頭的穀穗11- 給 低頭的穀穗11 發送悄悄話 低頭的穀穗11 的博客首頁 (4558 bytes) () 09/29/2015 postreply 23:16:22

二戰後的日本能平穩轉型,與麥克阿瑟將軍的智慧和勇氣有直接關係。 -藍山雀- 給 藍山雀 發送悄悄話 藍山雀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30/2015 postreply 03: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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