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想出過一個數學化方案

本帖於 2015-06-26 06:29:30 時間, 由普通用戶 papyrus 編輯

定義犯人算符 F,刑期算符 X,常數(比如太祖常數)t

F 和 X 不對易:[F,X] = i t/2π,既可

隻是哲學上沒辦法,還得解釋為執法者效應 :-)

所有跟帖: 

問好文哥和P哥,哈。。。 -另一隻眼看中國- 給 另一隻眼看中國 發送悄悄話 另一隻眼看中國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26/2015 postreply 07:32:59

謝另一MM評論,謝另一MM支持 :-) -papyrus- 給 papyrus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6/26/2015 postreply 16:59:54

另MM周末愉快。 -文革傳人- 給 文革傳人 發送悄悄話 文革傳人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26/2015 postreply 22:43:18

古紙兄,這個不成,太深奧。必須達到“打土豪分田地”或是“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層次,^_^。周末愉快。 -文革傳人- 給 文革傳人 發送悄悄話 文革傳人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26/2015 postreply 2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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