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書是怎麽要求司法人員愛國的?能找到原文嗎?司法獨立的前提是不違法基本法。

基本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條早已做如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其實這條在香港根本沒有實行。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白皮書和這兩條有矛盾嗎?是不是過度解讀呢?我找不到白皮書原文,無法評論。

其實基本法最厲害的是第十八條。香港如果亂的香港政府自己控製不了,大陸將按第十八條在香港實行大陸法律。那時候一國兩製將不複存在。大陸可以容忍香港在內部事物上司法獨立,但絕不會容忍香港依靠司法獨立搞分裂。隻要不突破這個底線,我想中共不會采取實質性行動的。英國當年是向大陸移交主權的,不是向香港,這點香港人應該有自知之明。

我覺得過去中共在香港問題上的一大失誤是隻注重與香港的大資本家聯絡,卻很少與香港的底層民主派聯係。這是嚴重的脫離基本群眾的做法。香港現在的亂象不能都歸罪於外部勢力的挑動,中共自身的問題很大。處理香港問題到了要動用法律的程度其實已經是一種政治上的失敗。但事物是變化的,如果香港鬧的過分,而且非理性成為主導,那事情就會向不利於香港的方向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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