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冒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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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官司與著作權沒有關係。央視從來沒有把小品的創作人和表演者寫成其他人。
官司隻涉及央視是否有權把央視的節目歸類結集另行發行的問題。
結論是:在沒有實現取得相關權益的情況下,不可以。
之前的現實是:各方都有默契,節目的版權歸電視台。因此也都不習慣簽協議。
正因為沒簽協議,央視不可能拿出協議合同,陳朱法庭上當然獲勝。
正因為如此,自那以後,中國各電視台、新聞單位,在製作相關節目時,要求各參與人員必須轉讓相關權利,簽訂合同,央視有權處理節目的後續。這樣就完備。
正因為如此,自那以後,再也沒有類似的糾紛。凡是電視台製作的節目,一切處置權利歸電視台所有,白紙黑字。
如果說陳朱打官司有什麽貢獻,那就是促使電視台的單位重視白紙黑字的合同,而不是相互的默契和信任,一切讓白紙黑字說了算。(至於應該付給演出、創作、導演、製作等各色人員的利益分成,也在合同裏規定下來)
那個什麽律師談什麽著作權,純粹是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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