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黨章憲法的約束都蒼白無力?

黨有黨的章程和規定,國有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條文。

澤東曾經一手拿著憲法,一手捏著黨章,據說是質問某些人,為什麽不讓他老人家說話?無論作為公民,還是作為黨員,都有發言權,乃最基本的民主權利之一。劉少奇據說文革時也曾經手持憲法,申明公民的人身安生權。中國的百姓都很伶俐,一看毛老人家都要棄書搞文攻武責的文革,完全明白那兩本至高無上的紅寶書的現實約束力是十分的蒼白。

 

再好的憲法和黨章,沒有現實約束力,也隻是花瓶擺設。為什麽憲法和黨章毫無約束力?下麵來邏輯分析一下其原因所在。

 

憲法寫的是國家社會的思想和理想目的,是促成社會上層與下層通力合作的約定,是社會文化優越的招牌和一致對外的基石。憲法的觀點和目標要經過至少兩個環節才能發揮其現實意義,立法和執法。立法是通過製定法律條文建立憲法宗旨與社會現實生活的對接方法。執法是依據法律提供的具體實施方法實現憲法的現實意義。更進一步是保證立法和執法能夠忠實於憲法意義的可持續性,這就需要履行評判監督職能,監察。

 

盡管有法律立法,警察和法院執法,和紀檢部門的監察,但要確實保證憲法的光輝普照到社會下層,普照到每個人,還要有一個能暢所欲言的社會環境,即媒體發達。否則,社會下層對上層,個人對集體,很容易便會失聲,而導致啞巴吃黃連的惡果。尊重每個人的話語權,不用舉手表決來壓製個人話語權;言語即是心聲,堅決放棄語言唯物主義的錯誤思維,放棄以個人意見為處罰依據;堅決杜絕由於權力集中而導致的情緒化的繞過法律的因言語導致的直接殺害。這樣才能讓包括劉少奇和毛澤東在內的所有共和國公民能夠有個基本人權自由,而絕不至於死無葬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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