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經過是這樣的:
2010年12月21日15時40分許,安徽祁門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王奇和民警方衛、王暉持相關手續,從祁門縣看守所提出了犯罪嫌疑人熊軍。
熊軍被懷疑是該縣和鄰近地區多起摩托車盜竊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當天16時10分許,熊軍被帶到方衛的辦公室,坐到了審訊椅上。到了21時,方衛向他報告,熊軍的思想工作基本做通,表示願意配合指認現場。
王奇要求方衛、王暉做好相關筆錄後將熊軍送回看守所。隨後,因第二天出差,王奇離開了警局。
方衛、王暉事後供述,由於熊軍的態度出現反複,直到接近次日零時,才完成了筆錄。考慮到當時天色已晚,如還押看守所,第二天再去提人,手續繁雜,且當天提出熊軍的時限是24小時,兩人決定,將熊軍留在公安局辦公室過夜,次日上午去指認現場,中午之前再將熊軍送回。
不料,第二天6時許,熊軍出現生命垂危跡象,身兼公安局法醫的方衛便與王暉一起解開熊身上的械具進行搶救,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到6時23分許,120出診醫師宣布熊軍死亡。
含山縣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當晚,方衛、王暉為獲取熊軍的口供,對熊采取了肉刑或變相肉刑的刑訊手段,致使熊軍死亡。其主要依據為:
其一,方衛、王暉在熊軍天色已晚無法辨認現場時未及時將其還押看守所,私自留在公安局辦公室過夜。
其二,方衛、王暉違反規定,在看守所之外的公安局辦公室內對熊軍展開了訊問,有刑訊逼供的故意。
其三,在公安局的審訊也未按規定在專門的審訊室進行,而是在警察自己的辦公室,有主觀刑訊逼供的故意。
其四,從當天16時10分至第二天早晨6時,方衛、王暉令熊軍坐在該局自製的鐵椅上,將其雙手分別銬在鐵椅兩側,右腳用腳鐐鎖在鐵椅上,並用一根電纜線斜跨於熊軍胸前將其捆綁在鐵椅背上。這期間,“除了上廁所外,(熊軍)一直如前述狀態被銬坐在鐵椅上,且一直未進食。”
其五,熊軍衣著單薄,長時間受凍。
今年1月8日,含山法院裁定嫌犯熊軍被方衛、王暉二人刑訊逼供致死並依法判決方衛、王暉兩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死亡鑒定意見書指出:“1、被鑒定人熊軍符合因饑餓、較長時間固定體位、寒冷,機體處於高度應激狀態,在心髒潛在病變的基礎上突然死亡;2、外來因素和其心髒潛在病變共同參與了死亡過程,其中寒冷等外來因素起主要作用,心髒潛在病變起一定的輔助作用。”
對此,王雪梅這個既沒有參與審判,也沒有解剖過熊軍屍體的首席法醫對此案提出了質疑,在其新浪博克發表文章:《從最高檢2011年兩個錯誤的鑒定結論談法醫職業操守》。王雪梅博文: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剖析這份不止一處漏洞的鑒定書和一個主次完全顛倒了的死因分析:
這份鑒定書對案情是這樣描述的:2010年12月21日,下午4時左右,祁門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辦案民警從縣看守所提出犯罪嫌疑人熊軍,(男,29歲)帶至刑警大隊辦公室以手銬腳鐐將其約束在審訊椅上,上身以皮線固定。12月22日淩晨6時左右,熊軍死亡。在此期間熊軍未進食,有進水。黃山市檢察院辦案部門在提審熊軍同案犯時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審訊時有被冷凍的過程。
這份鑒定書對死因的分析論證是:
1、根據送檢材料綜合分析,可排除死者係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及常見藥物、殺蟲劑、毒鼠強中毒死亡。
2、死者四肢、胸腹部見立毛肌收縮現象,麵部呈”苦笑”麵容,胃粘膜可見散在出血點,心肌細胞、肝細胞、腎小管上皮細胞均可見空泡樣改變,肺及腎上腺呈現較明顯的應激改變,具備一定的凍死屍體表現,但依據目前的送檢材料確定“凍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據(如死亡現場情況、衣著、屍斑等)。
3、鏡檢見死者竇房結體積偏小,結內起搏細胞較少,而多梭形纖維狀細胞,其間未見脂肪組織浸潤、炎症等改變,考慮為發育不良性,可以排除變性性或退變性,可以認為是臨床有竇性心動過緩表現的結構基礎,此改變在死者目前的年齡不應對其生命構成威脅,但可使其抵抗外來刺激的耐受力降低。
綜合分析,我們認為,被鑒定人熊軍符合因饑餓、較長時間固定體位、寒冷,機體處於高度應激狀態,在心髒潛在病變的基礎上突然死亡;寒冷等外來因素在其死亡過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
由於有了這樣的分析論證,於是,便有了下述結論性意見:
1、被鑒定人熊軍符合因饑餓、較長時間固定體位、寒冷,機體處於高度應激狀態,在心髒潛在病變的基礎上突然死亡;
2、外來因素和其心髒潛在病變共同參與了死亡過程,其中寒冷等外來因素起主要作用,心髒潛在病變起一定的輔助作用。
讓我們本著“立足屍體、重視現場、參考案情、彼此印證”的鑒定原則,首先從屍體證據的分析入手:
從鑒定書的文字中,我們可以看到:
在死者的屍體上,高檢院的法醫發現了凍死的屍體征象。
顯微鏡下的病理檢驗,雖然已經證實死者心髒電生理傳導係統發育異常,但高檢院的法醫認為這個異常對死者的生命並不構成威脅。
正是因為在死者的屍體上發現了凍死的屍體征象,正是因為認定死者心髒的潛在病變不會對其生命構成威脅,所以,高檢院的法醫得出導致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寒冷、饑餓、較長時間固定體位等外來因素,而死者客觀存在的心髒潛在病變在死亡的過程中僅僅起到輔助作用。
現在,就讓我們對死者屍體是否存在凍死的屍體征象以及死者心髒潛在病變是否不會對其生命構成威脅這兩個關鍵的問題,進行認真地探討。
首先,我要負責任地告訴高檢院的三位法醫,“死者四肢、胸腹部見立毛肌收縮現象”、“麵部呈苦笑麵容”、“胃粘膜可見散在出血點”、“心肌細胞、肝細胞、腎小管上皮細胞均可見空泡樣改變”、“肺及腎上腺呈現較明顯的應激改變”,這些異常發現雖說均可出現在凍死的屍體上,但卻均不是凍死的特征性屍體現象,僅憑這些非特異現象,就認定屍體存在凍死的征象並進而得出寒冷是導致29歲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審訊時突然死亡的主要因素是非常非常危險的。
其次,我要特別強調的是,無論是現場還是案情,都不支持呈現在屍體上的“麵部呈苦笑麵容”、“胃粘膜可見散在出血點”、“心肌細胞、肝細胞、腎小管上皮細胞均可見空泡樣改變”、“肺及腎上腺呈現較明顯的應激改變”是凍死所致。
根據“立足屍體,重視現場,參考案情,彼此印證”的鑒定原則,我們完全有理由認定,除了“死者四肢、胸腹部見立毛肌收縮現象”這個機體對寒冷早期當然也可能是對突發循環障礙早期的保護性條件反射外,出現在屍體上的其他異常征象,並不是機體對寒冷的晚期反應,而是機體突然曆經從生到死之過程所必然呈現在相應組織器官的一係列急性病理生理變化,比如應激性潰瘍導致的“胃粘膜可見散在出血點”。
接下來,我們再看看高檢院法醫認定的死者心髒潛在病變不應對其生命構成威脅的說法是否站得住腳。
根據祁門縣看守所提供的熊軍《體格檢查表》,高檢院的法醫應該知道,診斷結論為竇緩(竇性心動過緩),心率為55 次/分。
根據安徽醫科大學病理學與法醫學研究所的病理檢驗結果,高檢院的法醫應該知道,熊軍的心髒重量為311.6 克(男性成人正常心髒重250-270 g)。
我不知道這兩個重要的信息,為什麽沒有引起高檢院法醫的關注。
拋開上述兩點都不談,我們先看看病理檢驗證實了的死者心髒傳導係統發育異常這個基本事實,那就是“死者竇房結體積偏小,結內起搏細胞較少”,好了,到此為止,我們應該對熊軍的死因有個基本的定性了。
毫無疑問,熊軍是個具有特異體質的貌似健康人,他不同於常人的特異體質就是心髒傳導係統先天發育不足,和正常人相比,他的心髒功能對外來不良刺激的承受能力明顯不足,當巨大的精神壓力外加寒冷、饑餓、疲勞等某些對正常人絕不會構成生命威脅的外來不良刺激,一下子降臨到他的生活中時,卻足以導致他的突然死亡。雖說這些外來不良刺激對他而言的確是致命性的因素,構成了他的死因,但僅僅是針對他這個特異體質才可能構成死因,在法醫學上,稱這樣的外來不良刺激為個體性死因。必須強調的是,個體性死因在死亡的過程中僅起到誘發死亡的作用,導致死亡發生的根本因素絕不是外界不良刺激而是不堪刺激的特異體質,對熊軍的死亡而言,特異體質是矛盾的主要方麵,是內因,外來不良刺激是矛盾的次要方麵,是外因,外因隻有通過內因才可能最終導致死亡的發生,如果光有外因,沒有內因,死亡是絕不會發生的。
至於誘發熊軍死亡的外來刺激到底是什麽,也需要用事實和科學進行論證。
通過鑒定書對案情的介紹,我們得出了如下信息:
29歲的男性犯罪嫌疑人熊軍,於2010年12月21日下午4時左右,被辦案民警從看守所帶至刑警大隊辦公室,14個小時後,也就是12月22日淩晨6時左右,熊軍死亡。
根據檢察機關掌握的案情,熊軍死前有可能接觸到的外來不良刺激是:一,坐在審訊椅上的熊軍活動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製,因為他的上身被皮線固定,同時以手銬腳鐐約束手腳;二,熊軍在本該吃晚飯的時候沒有吃飯;三,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在提審熊軍同案犯時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審訊時有被冷凍的過程,由此推斷熊軍在審訊時也被冷凍。
我個人認為,在熊軍的屍體上並沒有發現較長時間固定體位導致的下肢靜脈回流受阻,也沒有發現生前尿褲子等問題,因此,把較長時間固定體位作為熊軍死亡的誘因明顯缺乏證據。而死者在長達14個小時的時間內沒有得到休息,身體處於疲勞狀態,對於熊軍而言,卻是一個致命的外來不良刺激。所以,疲勞是導致熊軍死亡的誘因之一。
我個人認為,饑餓在熊軍死亡的過程中幾乎不發揮作用,雖說熊軍少吃了一頓晚飯,但是,屍體解剖發現,熊軍胃內有約50毫升稀糊狀內容物,內有少量醃菜葉、不完整飯粒,這個事實說明,熊軍身體的內環境並不需要消化係統繼續提供營養物質,即使熊軍那天吃了晚飯,吃進的食物也不會被身體消化吸收。
對法醫來說,這個屍體證據很有意義,熊軍胃內的少量醃菜葉和不完整飯粒是死亡前18個小時吃的那頓中午飯,熊軍是飯後4小時被提審的,這就意味著自從被提審,熊軍的胃排空功能就被徹底抑製了,也就是說,熊軍在提審的14個小時,始終處於應激狀態,毫無疑問,“胃大彎前壁見有散在的出血點,範圍7cm×8cm。”的屍體解剖記錄,就是應激性潰瘍的證據。
熊軍胃內的食物和胃粘膜的出血這兩個證據有力地證明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巨大的精神壓力導致熊軍在長達14個小時的時間內處於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狀態。所以,巨大的精神壓力是導致熊軍死亡最重要的誘因。
熊軍死於2010年12月22日6時,讓我們看看當時當地的氣溫情況:根據祁門縣氣象局證明:經查我局氣象觀測資料,祁門縣祁山鎮2010年12月21日20時至22日7時為睛冷天氣,最低溫零下0.4度,最高溫度5.7度,微風,風力1米/秒,有霜凍、有結冰。
拋開熊軍在審訊時是否被人為冷凍的問題,熊軍在沒有增加衣物的情況下,固定體位坐在審訊椅上,經曆了一天中最寒冷的夜晚,所以,寒冷也是導致熊軍死亡的一個重要誘因。
今天是2011年的最後一天,我希望高檢院的三位法醫能夠將你們的錯誤意見“1、被鑒定人熊軍符合因饑餓、較長時間固定體位、寒冷,機體處於高度應激狀態,在心髒潛在病變的基礎上突然死亡;2、外來因素和其心髒潛在病變共同參與了死亡過程,其中寒冷等外來因素起主要作用,心髒潛在病變起一定的輔助作用。”盡快收回!!!
2011年,我眼睜睜地看著高檢院的法醫,犯了兩次連輔助死因都搞不懂的低級錯誤,第一次是對林立峰的死因進行的文證審查,原本不想提及,因為太丟人,但是,越怕丟人越丟人,這次不光是丟人簡直就是在犯罪,這也許就是自然法則對我的懲罰,在2011年的最後一天,我要求自己必須把這個案件在自己的博客上做一個了結。
**************
說實話,我還真看不明白王雪梅要說啥,感覺她這篇文章思路很不清晰,如果我沒有誤讀,王雪梅大概是在為兩個使用刑訊逼供的警察辯護,要求最高檢察院收回三位法醫做出的“錯誤”意見,她所認為的死因主次顛倒的高檢鑒定是:熊軍的心髒潛在病變是主要死因,而寒冷、饑餓等人為因素才是次要因素。
對於不了解法醫專業的人,我們可以略過王雪梅就技術層麵提出的質疑,但是我們看到,王雪梅至少同意(見王雪梅原文):
1.個體性死因在死亡的過程中僅起到誘發死亡的作用,導致死亡發生的根本因素絕不是外界不良刺激而是不堪刺激的特異體質,對熊軍的死亡而言,特異體質是矛盾的主要方麵,是內因,外來不良刺激是矛盾的次要方麵,是外因,外因隻有通過內因才可能最終導致死亡的發生,如果光有外因,沒有內因,死亡是絕不會發生的。(評論:外因隻有通過內因起作用,那內因沒有外因的誘導,能起作用嗎?沒有那些不良的刺激,熊軍會猝死嗎?)
2.熊軍死前有可能接觸到的外來不良刺激是:一,坐在審訊椅上的熊軍活動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製,因為他的上身被皮線固定,同時以手銬腳鐐約束手腳;二,熊軍在本該吃晚飯的時候沒有吃飯;三,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在提審熊軍同案犯時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審訊時有被冷凍的過程,由此推斷熊軍在審訊時也被冷凍。(評論:難道非要用渣澤洞的老虎椅,火鉗和辣椒水才算刑訊逼供嗎?)
3.而死者在長達14個小時的時間內沒有得到休息,身體處於疲勞狀態,對於熊軍而言,卻是一個致命的外來不良刺激。所以,疲勞是導致熊軍死亡的誘因之一。(將一個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判之前捆綁在鐵椅子上14個小時,這“疲勞”是熊軍自找的嗎?和兩位被告警察無關嗎?)
4.巨大的精神壓力是導致熊軍死亡最重要的誘因。(犯罪嫌疑人熊軍巨大的精神壓力是誰造成的?!)
號稱是“讓死屍說出真相”的王雪梅首席大法醫啊,你不去親自解剖屍體用第一手資料說話,卻隻憑自己的推測來批評其他同事的“職業操守”,你自己的職業操守何在?中國警界濫用職權刑訊逼供是靠你這樣來辯護嗎?這樣為反對而反對,為質疑而質疑,天道呢?正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