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此案中的那副著名的手套。那應當確實是辛普森的。但是當庭為什麽帶不上呢?因為沾了血局部收縮了。然而這副手套確實最直接的無罪證據。可以證明檢方的起訴有嚴重的缺失和錯誤。
因為起訴書中有在現場搜集到的OJ的血液DNA,也就是說OJ在現場流了血。而他身上唯一的傷口在手上,如果血能留在現場必定手套上有被割破的地方。但是那副手套是完整的。毫無破損。試問血從哪裏流出來?這說明這副手套就是作案者陷害OJ的證據。而且居然是一隻在現場另一隻在OJ的家門口。這個陷害的痕跡也太充分了。我認為此役證據足以推翻檢方的起訴。而那一群律師都是一些隻顧宣傳而不動腦筋的飯桶。
OJ辛普森無罪的一個證據 回複:從OJ辛普森案到朱令案,看刑事案件的輿論和定罪的差距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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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有罪也需要證據,刑事案件單憑感覺不行 -by心言- ♂ (0 bytes) () 05/12/2013 postreply 09: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