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層次的邏輯可以分類成兩類:歸納(INDUCTIVE)和演繹(DEDUCTIVE)。這兩類是建立在同一個假設上:物質世界的存在。是圍繞物質物體的概念才有效的。這種低層次的邏輯對應的是關於物質與物質之間分離和區別的證明和事實。但當我們必須開始證明這個低層次邏輯的基礎是否存在:物質世界本身是否存在這個根本性問題的時候,歸納和演繹這兩種方法就無法幫助我們了。 因為在這裏,當純粹意識是唯一的客觀,唯一的存在,這個理論需要被證明的時候,隻有高層次邏輯才有用,低層次邏輯就失效了。
對於一個普通人,唯一可以證明物質世界存在的就是靠5個感官器官提供的證據。但這5官得到的感覺並不是證明物質世界存在的證據。它們隻能證明感覺(Sense)和感知(Perceptions)是存在的。換一句話說,這些“證據”什麽也無法證明,隻證明了“證據”本身的存在。因此,對於證明物質世界的存在,感覺和感知不是證據。
如果我們堅持物質世界的存在,我們必須提供證據。如果找不到確實無疑的證據,我們必須否決物質世界的存在。最後,人們不得不終於放棄了爭論說:“我感到了這個世界,因此它必定存在!”。但這樣的結論是蒼白無力的,因為你除了感官器官提供的感覺外,什麽東西物體都不知道。你知道僅僅是感官的感覺和感知而已。你僅僅證明了你知道的世界是感官和感知,並非物體和物質世界本身。
因此,人類的低層次邏輯永遠無法證明物質世界的存在,這樣的邏輯隻能最終歸納和演繹出一個無法知道的“神”或“上帝”來,這樣的邏輯無法超越它本質性的缺陷,用“證據”來證明“證據”,永遠兜不出套子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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