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審”了之後“判”。法院能審的材料是“檢察官”送上來的。這個案,就殺人---

來源: 文革傳人 2012-08-19 20:40:13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65 bytes)
回答: 草,不幸言中了麽。老禿筆2012-08-19 19:45:35

一事說,主犯死緩,從犯九年,就算公平。至於撈錢的事兒,可以“並案”,可以“分案”,也可以“吃案”(就是不起訴)。這點兒知識是跟蹤阿扁案時學來的。國民黨的黨國控製司法,最容易的就是控製檢察那部分,檢查官是“公務員”,聽“領導”的。所以後來台灣的“檢查官獨立辦案”是個巨大的進步。咱們的係統,如前介紹,連“理發工會”都歸黨管,“司法獨立”由薄案始?別逗了。檢查官的部分應該就沒把殺人之外的部分立案。沒把從犯死緩,主犯九年,就算可以。貪錢的事兒,不好辦。都關進去,誰在門口站崗,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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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著您啥時“猜”到扁案。:) -水寧- 給 水寧 發送悄悄話 水寧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8/19/2012 postreply 23: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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