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兄質疑的是。這一段我應該重新寫一下為好。我的表達不準確,沒有清晰地把我對王式風格的關鍵質疑點表述出來。我對王的批判的兩點是相通的,關於第一點,我批判王濫用職權,並非是指他公權私用,和官商勾結等當代流行的腐敗問題,而是說他繞過法律對執法部門的約束,而用快速的捷徑來解決審訊與取證的難題。所以,我認為這種做法是專政思路的,將犯罪者當作人民專政的對象來看待。
關於這一問題,在所有正麵積極的批判中,有三種典型的思路。其一,是自由派的憲政民主思維,片麵追求所謂程序正義,對王的做法全麵否定。認為王的做法雖然有實際的效果,但是卻毀壞了程序的正義性,有毀壞法律的長遠效果。其二,應該是與為兄相近的觀點,對實際效果的重視遠大於程序正義,王需要的是解決其過失。其三,是我個人的看法,我認為程序正義是有價值的,但需要與實際的功效平衡。本身,政治絕不是演繹來的學術,而是綜合來的經驗,任何現實的積極經驗都應該成為政治學的綜合素材。而對於中國這片文化傳統上與西方民主自由完全不同的土地上,將實際的政治操作成果綜合到政治學中來就更加必要。自由派過分強調程序正義顯然是對政治學的演繹性質過度誇大了。王立軍的疏失,我的判斷,根本在於宗教信仰的缺失。宗教信仰是法律和政治之上的決定元素,這種認識有了,在嚴格執法和維護犯罪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保護被懲戒者家屬的正常生活方麵才能掌握好分寸,寬容卻不縱容,懲戒教育卻不過分依賴嚴刑峻法。這一點是王立軍的缺陷所在,卻又是他無法逾越的鴻溝,因為這六十年來中國都是毀滅信仰,妖魔化宗教的過程。王達到這樣的執政結果,應該與他的生活教育中缺乏傳統文化道德元素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