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空兄說:讓一個人的“來世”,甚至和你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他人來承擔你自己的過失,這樣的生命之輕就難以承受了。甚至,讓一個人在六道輪回中擔負一個畜牲前世作的惡,這人不做也罷。
首先,沒有他人能承擔自己造下的過失-業。按照佛教的說法,“業”安立在人的心識上。是一種非常細微的心識上-阿賴耶識上麵。在人死亡以後,粗大的心識會消亡,但是,細微的阿賴耶識在中陰身上繼續存在,它儲存著前世的業,在下一世能繼續發揮作用,即感召善報和惡報。所以不是自己的子女或者他人來承擔自己的業,業從無始以來,就儲存在我們自己的細微心識上麵。
如果完全否認因果和輪回轉世,那麽,人完全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隻要不被世間的刑法追究,為什麽不能盡情作壞事呢?反正人隻活一輩子,死前要盡情享受,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用顧及他人,沒有業報,做什麽都不用害怕,對不對?否認業因果,隻會讓人在做壞事的時候,沒有絲毫顧忌,特別是喪失信仰的權貴集團。
感到樓主和這裏的許多人對業因果這個話題很好奇,我轉帖一些比較淺顯的業因果的解釋。從佛教的角度講,我覺得那個博客上的東西解釋得沒有錯誤。樓主姑且看之。全部的解釋在妙音樂聞的文學城的博客上。
任何事物的產生必須同時俱足三種條件:(1)因的存在(2)無常(3)潛力。
讓我們從第一個條件說起-“因”的存在。事物絕不可能從虛無中產生,任何事物不能無“因”而生,任何事物皆由於其他者而產生。在大自然中我們可以觀察到因果法則每時每刻在起作用-我們從來不會聲稱從虛無中產生一棵蘋果樹。佛佗所做的僅僅是把我們對因果法則的常識性理解,延伸到世間事物的任一方麵,同時包括那些可以觀察到的、和那些不能現量觀察到的事物。因果法則是基本的自然法則。世間並無其它法則比因果法更如理如實的了。 第二個必須俱足的條件乃是無常。假若處於不是無常的變化,沒有任何事物能產生結果。“常”的現象定義為無有變化的狀態。“常”的事物絕無可能從“因”轉變到“果”。而且,“常”的事物也不能成為產生結果的轉變過程中的一部分,因為產生行為本身能改變發出行為的產生者。因而從來就沒有“常”的“因”。-事實上,在佛教的邏輯中,“常”的“因”這一詞語本是自相矛盾的。 事物產生結果,僅僅俱足“因”和“無常的因”,條件還不充分的。那個“無常”的“因”必須俱足第三個條件:潛力。-能產生對應結果的潛力。一棵蘋果樹是“因”,是“無常”的,它並不俱足潛力去結出菠蘿果或者其它什麽果。一棵蘋果樹隻能結出蘋果。“因”的潛力必然與“果”相應。從顯而易見的例子-蘋果樹結不出菠蘿果,同樣的道理可以推而廣之,係統地應用於所有的因果變化中。 主因和助因 通常,僅僅主因本身不足以催生“因”的變化,水分、濕度、溫度、和土壤都是必須具備的讓種子變成的花的“因”。一粒藏於倉庫中幹燥的種子具有開花結果的潛力,但是由於它缺乏助因,不能開花結果。要產生結果,所有的主因和助因必須俱合在一起。 所謂因緣俱足,同時俱足主要的主導的“因”和次要的輔助的“因”,新事物才得以產生。這一規律適用於所有的事物。理解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通常當我們遭遇到境況,尤其是困境之時,我們習慣於追究某一單個的“因”。我們認為這一單個的“因”造成了問題,無有辦法可以改變這單個的“因”。分別觀察主因和助緣,並且認識到隻有兩者結合才能產生這一狀況,這帶給我們機遇去探索更實際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由於這三種條件,“因”產生“果”固然重要,但是“因”的三種條件僅僅部分地宣講了事物產生過程中的雙重因素。整個事物產生的過程來得更複雜。除了主因,諸多其它的輔助因也決定了事物是如何產生的?這些是“助因”又稱”助緣“。主因和助緣同時俱足經常被稱為“因緣和合”。
盡管被稱為“主因”,這並不意味著必須要有物質加入,起到“主因”的作用。“主因”僅僅指影響事物轉變成結果的主要因素,主因可以是物質的,譬如種子變成花朵;它也可以是心識的,譬如一時的嗔心而伺機報仇。
這也同樣適用於非物質的助“因”。為了使某一心念在心相續中生起,必然有一“主因”催生此一心念的產生,這一“主因”多是心相續中前一刻的心念。前念為後念之因。產生結果還需要其它助因,助因並不一定都是心識的,它們也許是某一環境或外界的事物。當主因和相應的助因俱合之時,結果也即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