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先王之誅,即幹犯先王政典規定的誅罰律令。先王政典之令,內言處罰,罰則不是動輒必殺,故此先王之誅的,是政典律令中的罰則,罰則中有重則殺,輕則不殺,故誅如直譯為殺,在此文不當。
胤征於幹先王之誅下句,講先王政典規定,負責曆法這種國之大事者,在當時觀念,關乎國家之禍福命運,如有失責,便要殺。當時說到羲氏與和氏,因貪杯瀆職,國之天時曆法混亂,此罪至大,難以寬恕,罪有應得當殺。他們犯的,是政典中當殺之罪,但政典先王之誅,條條都是這類當殺之罪麼?當然不是了。故先王之誅,誅如理解為罰條,隻是罰條而已,羲和犯的是罰條中當殺之大罪。
故即使這段,誅字也不宜直譯成殺,如說誅,殺也,是在羲和這個別事上,其誅乃受重大懲罰被殺,特別作殺義解。
既然誅為言誅,其基本義是討罪處罰,我們要解釋誅,就須按其本義先了解,沒必要見誅字必蹦去變殺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