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這案子的基本事實(俺也沒太留意此案,主要是再早以及這幾天從網上電視裏零星看到的,有知道更詳細的可以補充):
兩歲的 Caylee 是 Casey Anthony 的女兒。Caylee 死了,暴屍於野。但她是什麽時候死的?怎麽死的?沒有人知道。警方僅知道,在她失蹤三十一天後,她母親 Casey 才去報案(示意 Casey 從一開始就知道內情?)。數個月後,小 Caylee 的屍體被人在沼澤地裏發現。發現時,Caylee 的麵部呼吸道口(嘴和鼻孔)被三層 duck tape 纏繞(強烈示意謀殺或凶殺)。但時間長久其屍體已經腐爛,因此無法徹底檢查死因(如凶器傷痕、勒痕、窒息及藥物等)。警方在 Casey 的車內檢出腐屍的成分(憑警犬的嗅覺),因此不能排除 Casey 在女兒死後很久丟棄屍體的可能性(這一點可能和 Casey 向警方交代的有矛盾,同時 duck tape 也有可能是在死以後貼上去的,但是動機是什麽呢?)。同時,Casey Anthony 和其家人與警方不配合。
有人指出此案在法庭審理中,檢方的失誤是在於隻向陪審團提供一個選擇,即一級謀殺罪。但我認為控其謀殺檢方是有苦衷的。因為 Casey 和她的家人與警方不合作,全家人互相推諉責任並有隱瞞事實的嫌疑。他們也無法提供一個讓警方能夠接受的意外死亡或事故之類的說法。所以,檢方也隻能以其手中掌握最多份量的“謀殺罪”起訴。如以過失殺人意外等罪名起訴,需要陪審團更多的想象力和推斷力了。因為 Casey 和她家人不合作,沒有提供任何“素材”或“線索”,檢方更需要憑空“捏造”理論了,而從此案結果來看,這個陪審團很缺乏想象力和推斷力,他們需要百分之一百的事實做依據才能定案。
那麽檢方如果控其二級或三級謀殺罪是否更可行呢?答案是有些可能性。一級謀殺需要證據十分充裕,一旦罪名成立,法庭可以處以死刑或終身監禁等。這個對陪審團是有壓力的。但檢方總是要謀求最高處罰(因為對方不合作)。而在一般情況下,陪審團如果對一級謀殺有疑慮是可以回來找法官谘詢的,屆時法官也可能指示檢方將控罪改為二級或三級謀殺罪。這樣量刑也會減輕些。但是,問題在於這個陪審團根本就沒考慮 Casey Anthony 是凶犯,所以一古腦的就將 Casey 的謀殺罪名清除了。我想除了檢察官,可能法官對此也是意外的,陪審團在做出裁決前根本就沒有谘詢法官(法官是個黑人)。
但一般認為這樣結果主要是辯方律師的功勞。其最成功的策略是將 Casey Anthony 的父親作為可能疑犯出賣給陪審團。是的,Casey 的父親偷情、撒謊,女兒和外孫女長期在家居住增加他的負擔,而且他還曾在家裏的寵物死後用 duck tape 纏繞後掩埋等。這些有不少是檢方在庭上自己提供的,也有的是辯方指出的。但這都讓陪審團頭暈,到底誰最可疑呢?陪審團最後扮演的角色竟然是偵探了,以至於後來徹底頭暈失去方向忘記責任,竟然無罪開釋 Casey。
現在的問題是,檢方已經在庭上說過,Casey Anthony 的父親與此案無關,而 Casey Anthony 又被無罪開釋。Casey 坐的四年牢,隻是因為她的欺騙罪。那麽誰該為小 Caylee 的死負責呢?誰該為她的死坐牢呢?畢竟,她死得還是很可疑的。
所以從此案例看,美國司法製度也不完全是“公正”和“偉光正”的。我們不能太“愛屋及烏”。不管 Casey 是否有罪,對於小 Caylee 來說,justice is not 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