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案實施幾年後,我完全習慣了,我自己的生活一點都沒受影響。人家結不結婚,真的與我們一點關係都沒有。現在想想,我當初的反應可能同一百年前普通大眾聽說了自由戀愛結婚這個概念的反應一樣:沒有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一男一女單獨約會,自訂婚約,破壞幾千年傳下來的規矩,成何體統?這種婚姻隻佩稱野合,不能與明媒正娶的婚姻等同。
幾年前加拿大欲實現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時候,我的看法同禿爺幾乎是一抹一樣的,覺得同性戀們侵犯了我們的用語專利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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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說的感覺一模一樣
-拉拉雜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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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2011 postreply
12:35:31